经济法通论重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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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考点

经济法通论考点

公司法

一公司

1 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

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特征:(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

(2)以营利为目的

(3).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

(4)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社团法人)

二分类:

1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

封闭公司,公开公司

2.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

(1)母公司:因为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根据协议

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2)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

3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

(1)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无法人资格。

4.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

(1)无限公司

(2)有限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

(5)两合公司

5、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

(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

(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一,性质上限制

第二,法律上限制1转投资限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50%的限制).

2借贷之限制;

3担保之限制.

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

但越权的并不当然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五公司的名称:

1 公司取名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2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 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第六章 债权法总论
【提要】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民法的“债权”是一种与“物权”相对应的财产权利, 是社会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以合同为代表的 债权也是“信用”的化身,是市场经济(交换)得以 进行的基础。然而,“债”的特性和中国目前的国情 导致了社会的“债权危机”,保护“债权”,就是保 护市场经济和中国人的信用。

狭义的共同侵权

前 通



共同故意;

谋  共同过失;

(共同加害行为)

 直接结合;

连带 责任

广义

一因多果间接结合

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

连带 责任

按份 之债
《侵权责任法》第9条

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责任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权、责、利统一原则。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

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

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

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完整版)大学经济法第二版重点知识归纳

(完整版)大学经济法第二版重点知识归纳

经济法重点归纳

第(一)部分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实施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依自己的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发挥其作为代理人应有的作用。(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债的发生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为180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仲裁纠纷:

第(二)部分

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于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对一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我国目前划分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的特殊性);2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3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主体:国家和国家经济机关;社会经济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客体: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无形财富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FAQ(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如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如何?

在我国,消费者主体主要指个人,也包括购买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

客体为生活消费资料,但第54条所列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在客体范围内。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特别保护原则;(2)国家支持原则;(3)社会监督原则;(4)公平、信用原则。

四、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1、消费安全权:经营者要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是安全的,从而保证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利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不能有欺诈行为;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利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是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消费市场里买卖接受商品或服务时,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能胁迫消费者,在价格、质量上都应该是公平的;

5、获得赔偿权:当经营者的产品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消费者就有要求经营者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又叫做赔偿请求权;

6、结社权:消费者有权利组建消费者组织,并对质量等问题进行交涉、协调;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第⼀章绪论

总括

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

(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

(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

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

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

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①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通论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专利法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确认权、实施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客体:即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或小创造)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侵权行为(或叫侵犯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专利权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单位);3外国人

(取得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要求具备创造性,之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1发明专利申请的程序:初步审查、专利申请的公布、请求实质审查、授权公告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形式审查”①初步审查②授权公告3区别: 发明专利申请的程序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只需经过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4思考审批程序制度不同有什么意义∕结果

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人的权利:①署名权(一种人权)②禁止

权(禁止别人使用、实施自己的专利的权利,又可称为专有实施权)③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自己权利的行为)④转让权⑤标记权(是权利也是义务)⑥放弃权(以书面形式声明){②至⑥属于财产权}2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对职位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的义务、按国家计划推广应用专利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

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

收。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

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

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

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

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

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

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精)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

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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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经济法的兴起历史(选择题);

1、三种观点(P29)

(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经济法规范)

1)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2)现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

3)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

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P30)

1)三个时期: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2)具体阶段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

重商主义理论——完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维护国内市场、建立公共工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法国的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

李斯特的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德国的“经济控制法”和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出现

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

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英国的凯恩斯理论

20世纪80年代:

凯恩斯主义的信任危机——主张市场化与私有化(供给学派与新制度学派)

20世纪90年代:

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

3、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P33)

1)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

2)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

A、奉行“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

B、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eg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C、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D、经济法运行中有明显的人治倾向

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P36)

1)两个阶段:

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

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

2)具体阶段

社会主义改造阶段:

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进行改造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

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

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美国1890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3、“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著作【自然法典】(1755

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

4、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5、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

的发祥地。

6、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

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7、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8、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经济

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灯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9、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经济法的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1法律关系由哪三部分组成?9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的

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

(1)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居住在外国境内或在外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

(3)国家,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详情看书第9页的相关例子.

第二章

1。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征?15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变现于外部的行为。这样分为两种情况:1。行为人仅仅有内在意思不表示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2。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此处的目的仅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3)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1,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2,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9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5.无权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通论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机关是指通过承担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经济的职能而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机关。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其中,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环节,因此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分为三类:1.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例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2.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例如建设部、农业部等。

3.专门职能部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的经济义务主要有:贯彻国家的方针策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经济法律通论作业及答案

经济法律通论作业及答案

经济法律通论作业一

一、单选题

1.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依《商业银行法》和下列哪部法设立的

A. 《企业法》

B. 《公司法》

C. 《金融法》

D. 《合同法》

2.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A. 一年

B. 五年

C. 两年

D. 三年

3. 以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产品

B. 降价出售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C.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季节性降价商品

D.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4. 按照债的主体数量划分,可分为

A. 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B.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C.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D.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5. 国家根据下列哪项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质量体系的认证制度

A. 法定

B. 国际通用

C. 行业规定

D. 国际先进

6. 凡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在经济法中称为()。

A. 法律事实

B. 法律规定

C. 法律行为

D. 法律活动

7.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事实行为。

A. 无因管理

B. 不当得利

C. 侵权行为

D. 合同

8.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是

A. 厂长

B. 董事长

C. 工会主席

D. 党委书记

9.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A. 1/2

B. 1/3

C. 2/3

D. 3/4

10. ()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一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二是指市场内部的调控关系,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调控。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财政调控,金融调控,产业调控。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章

1.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及公民。

3.经济法律事实: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3.法律行为:指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四章

1.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2.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

2)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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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公司住所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公司住所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

二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7.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的人员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8.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3)隐名合伙

9.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10.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

11.普通合伙债务承担

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12.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劳务进行出资。只有普通合伙人能劳务出资。

13.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4.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5.合伙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要和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区分开来。

1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果合伙人要向合伙人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17.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使用的出资方式

劳务出资。

18.经营者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诋毁与自己毫无竞争关系的非商业竞争者的商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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