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内政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2011年7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牧民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一)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细化功能区划,明确城乡产业的空间布局。
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从事各种开发活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重点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在重点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先进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时序。
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二)科学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重点矿区必须编制矿山开发总体规划,明确开发重点、规模、时序及电、水、路等各项前置和配套条件。
纳入国家规划区的煤田都要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环评,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其它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划实施。
矿区总体规划是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煤炭、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对项目进行审核,违反矿区总体规划的要予以纠正。
矿区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2篇)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某某某公司的代表,首先感谢主办方给予我这次发言的机会。
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关于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话题。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不仅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也是人们生活的重要能源。
近年来,我国的煤炭产能逐步下降,供求矛盾日益凸显,这也引发了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给企业经营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个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于平稳煤炭市场、保障能源供应、稳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可以起到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
通过在市场上资金的调配,可以实现对需求和供应的平衡,避免供需失衡所导致的价格波动。
此举不仅能够稳定煤炭价格,提高市场透明度,还能够促进煤炭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可以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直接关乎国家能源安全。
通过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确保煤炭市场供应的稳定性,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供应中断,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能源供应和国家的经济运行。
这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可以推动煤炭行业的绿色发展。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煤炭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环保技术研发和绿色能源开发,引导煤炭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对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适应全球环保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想说的是,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政府、企业、民众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基金的设立提供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企业需要主动参与,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基金的发展;民众需要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支持和理解基金的建立。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推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2024年实现良好运行,并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增值税转型及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对煤炭企业税收收入的影响——以满洲里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企业 的发展提供 了一笔 可观 的资金 总体来 说 . 国家 实行增 值税 转 型 , 赉诺 尔煤 炭企业 虽 然享 受 了扩 大进项 税 抵扣 范 围所 带来 的税 收优 扎 惠 .但增值 税销 项税 率 的提高 为企 业增 加 了极 大 的负 担 ,0 8年 1 8月 上缴 增值 税 3 9 1 元 ,0 9年 8 20 — ,2 万 20
尔煤 业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为 例 。 发现 增值 税 政 策 的 变化 对 煤 炭 企 业产 生的 较 大 影 响 , 出 了相 关 建 议 , 提 以期
有 助 于煤 炭 行 业 的健 康 、 面 发展 。 全
关键 词 : 值 税 转型 ; 炭 企 业 ; 响 ; 增 煤 影 建议
中图分类号 :82 2 文献标识码 : F 1. 4 B
产能 维持 . 都尽量减 少 固定资 产的投 入 , 限制企业 的发 展壮大 , 不利 于企业 做大做 强 。煤炭 企业增 值税 由生 产 型转 为消费 型之后 . 许用 于生产 的固定资产按 1 %的进 项进行抵 扣 , 允 7 大大减轻 了企业 的税 收负担 。20 09
年 1 月起 , 国家实行 增值 税转 型 , 扩大 增值税 进项 税抵 扣 范 围 , 煤炭 企业 也享 受 到 了一 定 的税 收优 惠政 策 ,
扎 赉诺 尔煤炭 企业是 一项前 期 、 中期投入 大 和投资周 期较 长的产业 , 资总额 达 3 投 6亿元 。由于地 质 的
复杂性 . 般要 五年左右 时间才能 逐步建 成 。在投 资 中固定 资产 的投入 占总投资 的 7 %IJ , 一 0 ) c 对企业来 说是 A_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1]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1]63号2011年5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对价格形成的作用,体现价格公平,实现煤炭资源的潜在价值,处理好资源所有者和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煤炭资源配置政策在特色产业培育、产业延伸、产业多元、产业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根据煤炭矿业权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内政发[2007]14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煤炭矿业权价格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本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适用的范围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
二、新的煤炭矿业权划分及价格标准《办法》将煤炭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现合并为“矿业权”,实行同一煤种同一价格标准。
煤炭矿业权最低评估出让价格表可采储量:元/吨┌─────┬──────────┬──────────────┬────────┬───────┬──────┐│││焦煤、1/3焦煤、││优质│││煤种│无烟煤││贫煤││褐煤││││肥煤、气煤、瘦煤││动力煤││├─────┼──────────┼──────────────┼────────┼───────┼──────┤│价格│17.0 │15.0 │11.0 │6.0 │3.0 │└─────┴──────────┴──────────────┴────────┴───────┴──────┘三、取消价款优惠《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转化部分的价款可以优惠50%”,现予以取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5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从规定的渠道筹集、用于调节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一般公共预算结余;(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超收收入;(三)预算周转金;(四)按规定收回的各类财政存量资金;(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弥补年初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不足;(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短收形成的资金不足;(三)落实年度中间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资金;(四)解决自治区党委、政府议定的其他重大紧急支出事项等。
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资金使用时,应列相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资金使用后仍有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动用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编制需求或年度预算执行需求提出使用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编制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呼政发[2009]158号【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5【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9〕158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2009年8月31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HGS-2009-0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5日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实行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呼伦贝尔市域内发生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2010年1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要求,保持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牧民增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牧区改革,调整牧区生产力布局,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
广大牧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牧民的生活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呈现出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在看到牧区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还要看到目前制约牧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牧区发展、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草原生态退化沙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
特别是牧区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牧民依托传统畜牧业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牧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对缓慢。
近些年来,自治区大面积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牧民为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付出了部分成本。
同时,由于惠农惠牧政策不平衡,牧民的转移性收入明显低于农民。
加之牧区地处偏远,气候寒冷,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提高,牧民消费支出远远高于农民,实际收入不仅低于农民,而且呈现递减趋势。
解决牧民增收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内蒙古伊泰集团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业,以铁路运输、煤制油为产业延伸,以太阳能、生物制药、房地产开发等非煤产业为互补的大型现代化企业。
公司为中国企业500强(第412位)、全国煤炭企业百强(第21位)、铁道部确定的百家运输大客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50强之首,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到2010年煤炭产销超过5000万吨的重点企业,被国务院列为全国规划建设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骨干企业之一。
公司现有总资产160亿元,下属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呼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合成油技术有限公司、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直接和间接控股公司22家。
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为煤炭行业首家B股上市公司。
‚伊泰‛商标为煤炭行业第一枚‚中国驰名商标‛,‚伊泰精煤‛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
伊泰集团现有大中型煤矿14座。
所生产经营的煤炭具有低灰、特低磷、特低硫、中高发热量等特点,是天然的‚环保型‛优质动力煤。
公司现已建成全长72.6公里准东电气化铁路(运输能力3100万吨/年)、124公里呼准铁路和122公里曹羊公路(复线);正在建设全长65.5公里的准东铁路二期工程和26.8公里的酸刺沟煤矿铁路专用线。
公司在秦皇岛、天津、京唐等港口设有货场和转运站,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秦皇岛等地设有销售机构,形成了产、运、销完整的体系。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所从事的煤炭经营业务主要由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地方煤炭产、运、销企业,全国煤炭行业首家B股上市公司(代码:B-900948),为全国520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公司于1997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现有总资产148,386万元,净资产82,908万元,年产值为140,023.5万元(以上数据为2002年底审计数)。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讲话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讲话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大家能够参加今天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
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对于推动我国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煤炭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供需矛盾突出,给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压力。
为了维护煤炭行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煤炭价格的合理调节,国家决定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通过建立市场化机制,调节市场价格波动,保障煤炭市场的稳定运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目标是实现煤炭价格的稳定和合理,确保煤炭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调节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价格调节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首先,我们要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共享。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有效运行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的供需状况、价格变动趋势等信息,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价格调节。
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市场监测机制,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测和研究,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我们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运行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指导和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
我们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制度,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流转,防止滥用和乱用。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煤炭企业的沟通和协调。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是为了服务煤炭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因此,我们要与煤炭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及时解决他们在价格调节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只有与煤炭企业紧密合作,才能真正发挥基金的作用,实现煤炭价格的稳定和合理。
最后,我们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煤炭行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国内煤炭市场不仅受国内因素影响,还受国际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国际煤炭市场的合作和交流,了解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国际市场的影响,确保煤炭市场的稳定运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引言:煤炭是全球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在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政策调控、能源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煤炭价格波动较大,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为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运而生。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概念和目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顾名思义,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其目的是通过收取一定费用,用于煤炭市场价格的调节,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功能和作用1. 平衡煤炭市场供需关系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通过调节市场供需关系,实现供需平衡。
当煤炭市场供过于求时,基金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如减少煤炭产量或增加进口煤炭量,来保持市场稳定。
反之,当煤炭市场供应不足时,基金可以增加生产或减少出口,以满足市场需求。
2. 控制煤炭价格波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通过调整煤炭价格,控制价格的波动幅度。
通过建立价格指导机制,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需求变化,制定相应的价格调整方案,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对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3. 支持煤炭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也可以用于支持煤炭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基金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煤炭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煤炭产能效率和环保水平。
同时,基金还可以支持煤炭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推动煤炭从传统能源向清洁能源的转型。
4. 保障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运行有利于保障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调节市场价格,基金可以提高煤炭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投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从而实现煤炭行业长期发展的目标。
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运作机制1. 资金来源和收费方式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向所有相关企业收取费用。
可以考虑的收费方式包括煤炭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煤炭企业产量的一定比例等。
同时,也可以考虑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
2. 资金运用和管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运用应确保透明、公正和高效。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我区部分煤炭企业电煤出矿价(车板价)的公告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我区部分煤炭企业电煤出矿价(车
板价)的公告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我区部分煤炭企业电煤出矿价(车板价)的公告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精神,为确保电煤临时干预措施的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现将我区部分煤炭企业电煤出矿价(车板价)予以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所列价格为我区部分煤炭生产企业今年6月19日或之前最近一次电煤出矿价(车板价)实际结算价格,为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期间最高限价。
对违反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煤炭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快从严处罚。
二OO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煤炭企业电煤出矿价(车板价)公示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内政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办法执行前欠缴的煤炭基金,各地区要于2014年7月底前全部清缴入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2014年1-6月已经缴库的煤炭基金,也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自治区与盟市的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会同人民银行重新进行调库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我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炭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基金类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征收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3]9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3〕9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煤炭工业是我区重要的优势产业,对支撑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按照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统筹考虑近期经济运行和长远可持续发展需要,现就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近期措施(一)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从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褐煤下调为6元/吨,其中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的,下调为4元/吨,主要为锡林郭勒盟。
无烟煤维持原标准20元/吨。
除此以外的其他煤种,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价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调为8元/吨,主要包括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及准格尔旗东部和西部地区;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以上、价格下跌幅度在20%以内的,下调为12元/吨,主要包括鄂尔多斯市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和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区。
自治区根据今后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对征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讲话模板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讲话模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主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并发表讲话。
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就是要共同探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推进我国煤炭行业的稳定发展。
我首先要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为煤炭行业的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
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需求量不断增加,但市场供应却无法跟上,导致煤炭价格波动较大。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平抑煤炭价格波动,保障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通过给予资金补贴和扶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平抑煤炭价格上涨的压力,同时也可以扶持那些市场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帮助其稳定经营。
这对于整个煤炭行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我们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的态势,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了补贴和扶持。
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煤炭价格的波动,稳定了市场供需关系,为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基金资金来源不够稳定,导致补贴金额无法及时发放,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其次,基金使用效益和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滥用和浪费的现象。
这些问题对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发挥作用和煤炭行业的稳定发展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必须紧密围绕煤炭行业的发展需求,共同努力推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
首先,我们要加大对煤炭行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其次,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监管机制,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措施,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平性。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煤炭行业的发展,实现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现发布《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冯士鼎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盟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法规健全,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要求,兼顾价格调控的需要和企业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除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核定一定数量外,主要采取社会多方面征集的办法。
(一)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二)旅店业按每床每天1元征集;(三)国家、自治区及呼市管理的商品和收费标准上调时,按提价后一年内增加收入额的3%征集;(四)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按1%征集;10万元--50万元按2%征集;50万元以上的,按3%征集;(五)在本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中,外埠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2‰征集,本市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1‰征集。
第五条民政部门和残疾人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亏损企业或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缓征或减免。
产煤大区内蒙古拟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产煤大区内蒙古拟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佚名
【期刊名称】《煤》
【年(卷),期】2009(18)7
【总页数】1页(P71-71)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基金;格调;补偿机制;资源价格;调控能力;市场价格【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536;TS976.15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产煤大省应设立价格调控基金 [J], 周传爱;段治平;李佳
4.加强重点产煤地区建设的有效措施——浅谈设立煤炭开发基金问题 [J], 孔见
5.内蒙古拟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6.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益管理,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
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首批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2.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说明
2018年6月8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9﹞5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地税机关的征收工作,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原煤煤种的不同分别确定为:褐煤每吨8元,无烟煤每吨20元,除此以外的其他煤种每吨15元。
煤种确定以缴费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为准。
其他煤种因煤质差别,价格和利润不同,其煤炭价格调
节基金的征收标准个别需要调整的,可由各盟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8元,不高于20元的幅度内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开采原煤的企业,不论销售或加工生产其他煤制品均应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煤炭开采环节从量征收。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实行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办法。
(一)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记载和反映开采数量的企业,应实行查实征收的办法;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记载和反映开采数量的企业,可按煤炭销售量或使用量并参照资源税折算比换算成原煤的数量核定征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征、免征或缓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一)缴纳人开采煤炭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免。
(三)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可向同级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地税部门批准缓征。
缓征期限在年度内不得超过6个月。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和缓征项目。
(五)凡符合以上减征、免征和缓征情况的缴纳人,应当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征收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上级机关进行审批。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申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征收。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9〕53号)中确定的分享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三章缴库办法
第十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表与资源税申报表合并使用,实行按月缴纳,自月度终了十日内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实行查实征收办法和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能够自行申报缴费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随同资源税一并缴入国库;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不能自行申报缴费的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收取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随同资源税一并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照自治区70%、盟市和旗县30%的比例分成,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国库(含旗县级),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盟市旗县的分成比例,由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不得拒绝、隐瞒、虚报和拖欠应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凡不按时申报、缴纳或拒不缴纳造成欠缴的,由地税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及要求负责追缴。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监察、审计机关及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环节的监督检查。
任何征收机关和单位不得任意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征收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征收、解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私自截留、挪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2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