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房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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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更新改造工作由镇街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更新改造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委、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规模控制第八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更新改造工作由镇街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更新改造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委、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规模控制第八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其龙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其龙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其龙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浙07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晓剑徐青雅张淑英【审理法官】单晓剑徐青雅张淑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其龙;龚秀娟;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江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其龙龚秀娟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江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其龙龚秀娟【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江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颖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吴佼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颖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吴佼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颖吴佼王英豪王虎华赵巧娟【代理律所】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被告】李其龙;龚秀娟【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李其龙、龚秀娟坐落于义乌市××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此本案各方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证明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其龙、龚秀娟坐落于义乌市××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此本案各方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三) 新建居住区项目应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并 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
(四) 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按照1000户(间)以下(含)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 米,1000户(间)以上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快递智能配送点配套用房,并宜设置在小区 出入口,方便使用。
/art/2015/9/6/art_8199_602920.html[2016-11-8 12:43:11]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二)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 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 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用,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
建设 用地
用地面 积下限

低层 500
居住 多层 高层
1000 20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 业服务业
低层 多层 高层
工业、 物流仓储
---
---
3000
3400
(单位:平方米)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发布时间:2005-11-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绿地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建筑高度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第九章居住区规划第十章其他第十一章附则附表一、二附录一、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执行。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的,应当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城市大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绝对保护区用地的,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义乌旧村改造政策最新版

义乌旧村改造政策最新版

义乌旧村改造政策最新版(义政发〔2006〕55号)文件(2010-06-08 20:42:18)转载分类:80后大学生的尴尬标签:杂谈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6〕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5-11-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绿地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建筑高度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第九章居住区规划第十章其他第十一章附则附表一、二附录一、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执行。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的,应当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城市大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绝对保护区用地的,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 10:32:13)转载标签: 分类: 旧村改造政策法规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绝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符合规划,实施农村更新改造节余的建设用地;(三)符合规划,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四)符合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的产业用房用地;(五)符合规划,土地征收后的村留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农林(农办)、发改、经信、民政、财改(地税)、人力社保、域管委,规划、环保、市场监管、行政服务中心、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途径、范围第六条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第七条农村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毛益刚、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益刚、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益刚、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10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益刚;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仙华;毛子清;毛子文【当事人】毛益刚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仙华毛子清毛子文【当事人-个人】毛益刚刘仙华毛子清毛子文【当事人-公司】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金京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季莉春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京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季莉春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京华季莉春【代理律所】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毛益刚【被告】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仙华;毛子清;毛子文【本院观点】上诉人毛益刚提起本案之诉系主张原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于2004年2月23日将坐落于稠城镇城中中路119号159.95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给被上诉人刘仙华、毛一仁、毛子清、毛子文的行政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毛益刚提起本案之诉系主张原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于2004年2月23日将坐落于稠城镇城中中路119号159.95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给被上诉人刘仙华、毛一仁、毛子清、毛子文的行政行为违法。

但上诉人所称的该次产权登记行为系对1999年11月12日该处房产登记所作的验换证登记行为,对该处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所处位置等登记内容均未作出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办法

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办法

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康”⼯程实施办法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康”⼯程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75号  2009年08⽉12⽇来源:市政府〖字体: ⼩中⼤〗〖背景⾊:〗〖收藏〗〖打印〗〖关闭〗 第⼀章总则 第⼀条为改善⼭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吸引⼭区⼈⼝向城镇集聚,促进⼭区劳动⼒向⼆、三产业转移,加快推进统筹城乡配套改⾰,按照《义乌市城乡⼀体化⾏动纲要》要求,对地处偏远、⼈⼝稀少、⾃然承载⼒弱的边缘⼭区村庄,根据群众意愿,实施“异地奔⼩康”⼯程。

第⼆条 “异地奔⼩康”⼯程必须遵循“群众⾃愿、以⼈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期实施、保护⽣态、协调发展”原则。

第三条 “异地奔⼩康”⼯程在义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义乌市农业和农村⼯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

国⼟、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职责,依法履⾏“异地奔⼩康”⼯程涉及的⾏政职能。

第四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定的⽤地指标,⼒争三年时间,完成“异地奔⼩康”⼯程。

各镇街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地指标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稳妥开展“异地奔⼩康”⼯程。

第五条加⼤政府投⼊⼒度,建⽴以⼭区农民⾃筹为主、政府投⼊为辅、社会各⽅⾯⼒量⽀持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的有效机制。

第⼆章规划布局 第六条 “异地奔⼩康”安居⼩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市域总体规划。

安居⼩区选址应充分考虑社区群众的⽣产和⽣活。

各镇街可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套型⾯积及多层、⾼层⽔平房的规划⽐例。

第七条 “异地奔⼩康”安居⼯程分为集中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就近⾏政村安置三种类型。

集中安置的布局:在⼭区村⽐较集中的镇街单独选址,规划“异地奔⼩康”安居社区。

也可根据农户实际,采⽤货币补偿⽅式进⾏安置。

实施⾃然村就近⾏政村安置的,参照市政府有关旧村改造政策执⾏。

第三章安置对象 第⼋条村级组织成员与符合条件的⾮村级组织成员可享受“异地奔⼩康”⼯程⽔平套房安置政策。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城乡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城乡统筹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城中村(园区内村)是指位于城镇街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中开发、群众自愿、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1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城中村(公园村)改造应当划分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区。

居住区总建设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庄也可以参照城中村模式进行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空心村”改造重点包括:拆除危房和违法建筑、修缮旧房、解决住房困难、畅通道路、外立面粉刷、古建筑保护、村庄绿化等,改善居住环境,避免全村大拆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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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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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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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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