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房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
办法
(2008-05-18 1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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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
义乌旧城改造
义乌新农村建设
杂谈
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
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
《义乌市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与探索
《义乌市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与探索
吴海燕
【期刊名称】《规划师》
【年(卷),期】2005(021)B08
【摘要】依据《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和义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义乌市城乡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提出规划原则、指导思想、社区布局规划、社区综合交通规划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等理念,并对基础资料收集、城市化预测、居民点评价等工作进行了全新的探索。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吴海燕
【作者单位】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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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
(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
(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
(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
(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
(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
等工作,具体为:
(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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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
义乌旧城改造
义乌新农村建设
杂谈
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
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
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
(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
(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
(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义政发〔2009〕84号
(2010-06-08 20: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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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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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义乌旧村改造政策最新版
义乌旧村改造政策最新版(义政发〔2006〕55号)文件
(2010-06-08 2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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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80后大学生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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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6〕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
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以下简称农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4年3月27日之前,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三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违法的处理
第四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相衔接,并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第五条已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及异地奔小康(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户控制面积部分未经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罚款,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超出批准面积或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约36平方米,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下同)的,由村级组织对超占面积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
(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
(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
(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注:1.大型集散广场等确需有其它功能的广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2.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控制
http://www.jhup.gov.cn/art/2015/9/6/art_8199_602920.html[2016-11-8 12:43:11]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金华市区城乡来自百度文库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十条 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合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 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 目的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节 地下空间 第十八条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 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 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 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 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第十九条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 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 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 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 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 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 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
义乌市“和美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KEJI2019年1月(下)21
义乌市“和美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卢亚琼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义乌322000)
[摘要]浙江省义乌市“和美乡村”建设起步较早,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了以旧村改造等形式的村庄整治、农村住房改善等工作,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和美乡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政府、农村及农民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为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基于此,本文分析义乌市“和美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和美乡村;小康社会;义乌市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9)03-21-2
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质量[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因此,各省市都高度重视乡村振兴、乡村建设。
浙江省义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扎实推进现代化“和美乡村”建设。“和美乡村”建设不仅强调村庄美、布局美、环境美、生活美,更强调“和”,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载体。本文立足义乌市实际,通过分析义乌市“和美乡村”建设现状,结合义乌市政府关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2]的总要求,为义乌市“和美乡村”建设提出对策。
1义乌市“和美乡村”建设成效
义乌市农村建设起步较早,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以旧村改造等形式的村庄整治、农村住房改善等工作。作为全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示范地,义乌市在“和美乡村”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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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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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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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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