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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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为规范我院外请专家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及我院得合法权益,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得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会诊范围
1.1 本院医师不能胜任得高难度手术或操作。
1.2新开展得手术项目以及新引进得诊疗技术。
1。3 科室或家属提出要求会诊得疑难危重症、
1.4 为解决医疗纠纷患方或者院方提出得会诊请求。
2。会诊程序
2。1 拟邀请院外会诊时,应由科主任主持进行科室内讨论,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主管医师(要求为科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向患者或家属说明会诊得目得、能够解决得问题、风险意外以及负担费用等情况,并签署院外会诊同意书存入病历、2。2由科主任填写院外会诊申请书提交医务科审批、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需要会诊邀请函得,由医务科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会诊邀请。
2。3 申请会诊科室需提前与会诊专家联系,详细告知患者病情、会诊当日或前日必须请会诊专家查瞧患者并进行有效沟通。
2。4 涉及医疗纠纷由医院提出得会诊申请,需经院领导批准
后医务科负责联系、
2.5 因急诊或其她特殊情况时,申请会诊科室可电话通知医务科,经医务科同意后,申请会诊科室向专家发出电话邀请。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科室到医务科补交书面材料。
3。基本要求
3。1 院外会诊专家会诊期间,应严格执行有关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与我院得诊疗规定。到达我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患者得病情,完成相应得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手术或操作前应与患方进行术前谈话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或操作未全部结束不得提前离开。会诊结束后,应详细与我院医师及患者家属交代手术过程及注意事项。
3。2 院外会诊专家在我院会诊过程中,申请会诊科室相关医护人员要准备好病历资
料,并详细汇报患者病情、准确记录会诊意见,配合做好会诊工作。会诊结束后,主管医师应配合会诊专家将会诊情况、会诊意见主动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介绍,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会诊情况。
3。3原则上要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会诊专家应在其学科领域有较高得医疗水平及知名度,并与我院相关科室联系较密切。患者及家属自行指定得、在我院
无会诊记录得专家原则上不予邀请。
3、4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3。4。1 超出科室诊疗科目或者科室医师不具备相应资质得。
3、4、2 科室得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得医疗安全保障得。
3、4。3 我院明确禁止开展得诊疗项目。
3。4、4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得。
3.4.5 我院拟开展得诊疗项目未经医务科批准得。
3.4。6患者所患疾病病情简单、本科室具有较成熟得技术,完全能够胜任。
3、4。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得其它情形。
4。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得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得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5.会诊中涉及得会诊费用按照《省医疗服务价格》得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得,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得,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得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得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6.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得,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得报酬标准;
7.科室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得钱物,不得牟取其她不正当利益;
8。任何科室或个人违反本制度,一经查实,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得按照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