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中担保担保措施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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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服务上下功夫,因此,基于营销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在经办业务中不自觉地对客户(特别是老客户、优质客户)作出某些迁就。但是随着借款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本文围绕具体信贷业务中容易疏忽的几个细节问题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应注意的潜在法律风险。
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
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
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担保法》第41条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

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指引

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指引

信贷法律合规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严格遵守信贷法律合规要 求,有助于确保银行资产 安全,防止因违规操作而 导致的资产损失。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银行信贷业务是金融市场 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法 律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金 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促进银行业务发展
合规的信贷业务能够提升 银行的声誉和信誉,吸引 更多客户,从而促进银行 业务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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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 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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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基本原则 • 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规定 • 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指引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风险防范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实践案例 • 总结与展望
02
审批权限管理
银行应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对于超出
权限的信贷申请,应及时上报上级审批部门。
03
风险防控措施
银行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对于高
风险信贷业务,应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
信贷业务发放与支付合规指引
合同文本规范
银行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 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01
涉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保障信贷业务中
担保物权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02
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需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
罪活动。

信贷业务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

信贷业务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

运城分行内控合规部
7
2011.10
违规处理相关规定-4
违反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或贷款档案资料的完 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的;
(二)未按贷款发放与支付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的; (三)未及时更新客户资料、核对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和档案资料的; (四)在对分支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测的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隐瞒
不报或迟报、遗漏的;
(五)对监测出来的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六)未按规定对出现违约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的; (七)未按规定对逾期贷款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的变化进行监控、检查和重评的; (九)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的; (十)未落实监管部门要求、贷款审批前提条件和核准条件或相关法律文
任的; (四)其他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
运城分行内控合规部
10
2011.10
违规处理相关规定-7
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一)未执行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的; (二)明显低估或高估资产风险的; (三)违规调整分类结果、删除系统分类流程、隐瞒准
确分类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的。
未对风险提出预警的; (五)未对项目贷款涉及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和偿债能力
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信贷调查、审查有关规定的。
运城分行内控合规部
5
2011.10
违规处理相关规定-2
违反项目贷款评估、押品价值评估有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揭示项目贷款重大显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押品价值现场勘察的; (三)对同一押品进行拆分审批的; (四)其他违反项目贷款评估、押品价值评估有关规定

贷款授信业务中常见的几大法律误区与思考

贷款授信业务中常见的几大法律误区与思考
的行 为 。在 公 司法 人 制 度 下 , 司 是 独立 的 民事 公
《 担保法 司法解 释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 定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 的担 “
保 的, 债权人 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 的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 担 保 的 范 围 没有 约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确 的 , 担 了 承 担保责任 的担保人 , 以向债务人追偿 , 可 也可 以 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 当分担 的数额 。 因此 , ”
么是使得信贷管理人员畏前恐后 , 束缚 了信用社
贷款授信业务 的发展 , 影响 自身的利益。因此 , 对 于这些 法律误 区 , 我们必须认清并采取相应预 防
措施。 误 区之一 :公 司的资 产不 能 为本 公 司的股 东
陈某 向鸾凤农村信用社借款 6 万元的抵押担保 , 20 年 , 0 4 信用社 因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而 起 诉 至法 院并 胜诉 。
不 少 人 就 理 所 当然 地认 为担 保 多 多益 善 , 了物 有
主体 , 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公 司的权利能力意味 着公 司 可 以 以 自己 的名 义 享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
这其 中 当 然 也 包 括 了 对 外 担 保 的权 利 能 力 和 问
的担保还不放心 ,还要再拉上人来作保证担保 , 以为万一贷款 出现风险 , 债权人可以向混合共 同 担保 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实现 自身的债权 , 这 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贷款 的风险了 , 其实不然。 那么 , 在既有保证 , 又有抵押 、 质押担保 的担 保混合 的情况下 , 应如何处理呢?《 担保法 》 第二
证 书 的建 设 项 目 , 属 于 在 建 工 程 , 能 办 理 在 不 不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44页PPT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44页PPT
❖ (1)合伙企业的借款申请是否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 (2)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借款申请是否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
❖ (3)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借款申请是否经合作各方面 同意;
❖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借款申请是否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 7、履约及担保能力的审查
❖ (1)借款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虽然是或有债务,但 其不一定发生。但倘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就得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这样,无疑会增大银行债权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调查借款人对外担保情况, 判断借款人对外担保是否超过其承受能力,以及对外担保对履约能力的影响程度。
❖ (2)意思明确:例如“本政府将负责解决”、 “本公司负责收回贷款”等
商业银行会面临那些法律风险
❖ 法律风险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突破: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 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要求国际活跃银行采用规定的方 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资本标准。从《巴塞尔 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 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 如果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 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这种情况就会引发法律风险。换言之, 法律风险主要是银行因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法律 责任的可能性,我们把这种法律风险称为操作性法律风险。
❖ 一、贷款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 (一)合法的贷款主体: 《贷款通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 (二)不合法的贷款主体:未成年人,法人内部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 (三)具有法律瑕疵的贷款主体:非以盈利为目的,自身没有经营收入来源,
以公益为目的的主体。如: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医院、军队、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摘要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作为各家银行争相发展的高收益业务板块,信贷业务的风险也一直与其相随相伴。

本文试从银行法律风险的含义入手,分析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特征与表现形式,最后提出加强和完善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银行信贷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一、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及外延(一)《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法律风险的界定。

1997年9月1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重要文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核心原则》,第一次提到法律风险的概念,并明确法律风险包括:法律文本不完善或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导致银行利益减损;现有法律无法解决银行的问题;既有判例对整个业务产生影响导致银行成本增加;法律发生非预期变化。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在《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纠纷而支付的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二)银监会关于银行法律风险的规定。

在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经营发展现状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银行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①(三)银行业关于法律风险的认定。

中国银行业普遍认为,法律风险是由于银行经营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服务、交易以及签署的合同等存在不利的法律缺陷,发生法律纠纷而可能导致法律制裁、财务损失等不利后果的风险。

概括来说,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各种不确定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李榛2012-7-9 15:42:41 来源:农村金融网 2012年07月05日笔者在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导致部份贷款诉讼时效丧失,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再存在,不良贷款风险难免。

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问题梳理如下,并提出个人法律见解,以期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所帮助。

一、在贷款管理中对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期(一)误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保证期间当然存在笔者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对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中,认为只要借款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在一般保证中只要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当然延续。

(二)误认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认为,即使保证期间届满后,只要保证人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误认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就能确保贷款无风险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往往喜欢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的约定,用以约束借款人、担保人责任,认为能确保贷款无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一)准确理解和掌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明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准确理解和掌握两者之间的法律概念,对于更好的适用法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

信贷法律风险防范案例(3篇)

信贷法律风险防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在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社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信贷业务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以某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信贷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描述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2016年开展了一项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旨在支持实体经济。

在贷款过程中,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部分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银行形成了不良贷款。

具体案例如下:1. 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制造业。

甲公司在2016年向银行申请了一笔500万元的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2. 贷款审批过程:银行对甲公司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包括实地考察、财务报表分析、信用评级等。

3. 贷款发放:经过审查,银行决定批准甲公司的贷款申请,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

4. 贷款违约: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甲公司经营不善,甲公司在2018年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5. 不良贷款处置:银行在发现甲公司违约后,立即启动了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包括催收、诉讼、资产处置等。

三、法律风险分析在上述案例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 合同风险: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可能存在条款不明确、条款违法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2. 担保风险:甲公司可能未提供足额的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存在瑕疵,如抵押物价值不足、抵押权不清晰等。

3. 诉讼风险: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可能提出抗辩,如主张合同无效、主张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等,导致诉讼结果不利。

4. 执行风险:即使法院判决银行胜诉,甲公司也可能无力偿还债务,导致银行难以实现债权。

四、风险防范措施针对上述法律风险,银行采取了以下防范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信贷业务中种常见的操作风险与防控措施

信贷业务中种常见的操作风险与防控措施

风险点:向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会出现债权无法落实、法律诉讼不予支持的问题。

风险表现及识别:1、借款人没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身份证明》,特殊行业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借款时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过年检或《身份证明》过期;3、借款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但未经法人机构授权;4、借款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防控措施:1、严格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的必须到工商部门或主管机关调查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2、对自然人申请贷款的要调查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核对法人代表和自然借款人身份证明。

案例分析:借款人夫妇俩人经常到外地打工,家中只有一个17岁的孩子上学,父母以孩子名义在信用社贷款,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起诉后法院以借款人虽满16周岁,但在家上学,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风险点:发放冒名贷款可能导致债务悬空,使信贷资金形成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顶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自己亲友来贷款时,因对象不符合条件,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贷款。

经过有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亲友使用的行为。

搭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因自己或亲友要使用贷款,但又无法贷出时,在正常贷款户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将多贷出的部分借自己或亲友使用的行为。

盗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或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假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人名(或单位)进行贷款,然后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防控措施:1、坚持两名以上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员实行A、B制;2、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3、坚持借款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领取贷款。

案例分析:1、顶名:某信贷员在农户联保贷款科目中以村民王某、张某等人名义贷款36万元,为其亲属买车搞个体运输。

贷款申请前需要了解的信贷政策和法规

贷款申请前需要了解的信贷政策和法规

贷款申请前需要了解的信贷政策和法规在现代社会中,贷款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常态。

无论是创业者还是个人消费者,都可能会需要借助贷款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然而,贷款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借钱行为,它也涉及到一系列的信贷政策和法规。

了解这些政策和法规,对于借款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贷款申请前需要了解的信贷政策和法规,并指导借款人如何理解和运用。

一、宏观经济政策对信贷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对信贷行业有着直接的影响。

国家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等都会影响着银行对借款人的信贷规模和信贷成本的调整。

借款人需了解国家经济政策的走向,以便做出正确的借款决策。

二、贷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在进行贷款申请之前,借款人必须了解贷款合同的基本要素。

贷款合同是借款双方达成的一种约定,其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

合同签订前,借款人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对合同中的各项要素都有清楚的了解。

三、利率浮动和固定利率贷款利率的浮动和固定对于借款人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浮动利率是指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的利率,相对风险较高;而固定利率则是在贷款期间利率保持不变,稳定性较高。

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未来利率走向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四、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担保方式是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措施,用以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目前常见的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

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担保方式。

五、信用评级与个人征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银行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查看其个人征信记录。

信用评级和个人征信记录会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审批结果和利率水平。

借款人应了解个人征信的概念、作用和影响因素,并积极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六、逾期还款和违约风险贷款合同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在贷款期限内按时还款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

逾期还款和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借款人应了解逾期还款和违约风险的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提示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提示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目录一、公司章程的审查应注意问题 (2)二、抵押担保——布满鲜花的陷阱 (11)附件1: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鉴于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信人及担保人道德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甚至出现了个别成功“合法脱保”的案例;业内个别银行由于贷前和贷后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授信脱保和执行难等问题。

结合近期银行业相关诉讼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及我行业务实际情况,针对授信业务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风险,特独立出具以下风险提示,以供参考。

一、公司章程的审查应注意问题(一)银行对有权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司法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司法政策,对于公司借款(担保)纠纷,银行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出版公布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详见附件1)的审判纪要中做了如下阐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贷款风险缓释措施 追加担保

贷款风险缓释措施 追加担保

贷款风险缓释措施追加担保在金融领域,贷款风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向客户发放贷款时,面临着借款人违约、资产贬值等风险。

为了缓解这些风险,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追加担保。

本文将探讨追加担保作为贷款风险缓释措施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追加担保的重要性。

1.1 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追加担保是指在原有担保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担保措施,以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是银行考量的重要因素。

但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了贷款违约的风险。

追加担保可以通过增加担保物或者提供第三方担保,降低贷款违约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1.2 促进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追加担保可以有效地促进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金融市场中,信贷是经济活动的重要支撑,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获得贷款可以帮助他们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但是,如果贷款违约率过高,将会对金融机构和整个经济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失。

追加担保可以有效地降低贷款违约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追加担保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在金融市场中,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职能之一。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贷款违约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追加担保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更准确地评估贷款违约风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二、追加担保的实施方法。

2.1 增加抵押物。

增加抵押物是一种常见的追加担保方式。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从而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土地、车辆等有形资产作为抵押物,也可以要求提供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作为抵押物。

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追究信用风险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因借款人无法履约或信用偏离承诺而导致的潜在损失。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风险的不断增加,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法律责任逐渐成为重要话题。

本文将探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追究问题。

一、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业务时,面临着借款人信用状况不佳、违约等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防控,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信用风险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借款人以及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作为放贷方,在信贷活动中需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借款人则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和规范。

三、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在发放贷款前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

如果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借款人信用违约,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等,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

如果金融机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未能及时报告可疑交易或未能对风险客户进行风险防控,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四、借款人的法律责任除金融机构外,借款人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款人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无故违约或逾期未还款,其可能面临违约金、利息延期等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款人还需遵守借款合同的其他约定,如不得挪用借款用途、不得虚假陈述等。

如果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案例(3篇)

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贷业务逐渐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

然而,在信贷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信贷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信贷业务的合规性,降低法律风险,本文将以某商业银行的一起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信贷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具体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商业银行在2016年发放了一笔1000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给张某。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信贷审批流程进行审查,导致张某的信用记录存在瑕疵,且其提供的房产证存在伪造嫌疑。

在贷款发放后,张某因无法偿还贷款而违约,银行依法启动了诉讼程序。

三、法律风险分析1. 信贷审批流程不规范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信贷审批流程进行审查,导致张某的信用记录存在瑕疵,房产证存在伪造嫌疑。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信贷法律风险。

2. 贷款合同签订不规范银行与张某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模糊不清、不明确的情况,如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

这可能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银行无法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信贷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信贷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未充分评估张某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导致贷款违约风险加大。

四、风险防控措施1. 完善信贷审批流程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贷款发放过程中的合规性。

同时,加强对信贷审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防控意识。

2. 规范贷款合同签订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法规定,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对于合同中模糊不清的条款,应进行明确解释或补充。

3. 加强信贷法律风险防范银行应加强对信贷法律风险的研究,建立健全信贷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信贷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2)加强信贷审批过程中的尽职调查,确保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3)加强对贷款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4)定期开展信贷法律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信贷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大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大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额信贷业务逐渐增多。

然而,大额信贷业务由于其金额较大、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可能对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影响。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大额信贷风险,保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降低大额信贷风险;2.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风险事件蔓延;3. 提高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的信誉。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金融机构在开展大额信贷业务过程中,因借款人违约、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等原因导致的风险事件。

四、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大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组长: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2)副组长:金融机构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3)成员:金融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

2. 应急处置小组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包括调查、评估、处置等。

应急处置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组长: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2)成员:信贷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人员。

五、应急处置程序1. 信息收集与报告(1)借款人违约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等情况发生时,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向应急处置小组报告;(2)应急处置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 评估与判断(1)应急处置小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判断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2)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3. 应急处置措施(1)对借款人违约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事件,采取以下措施:① 催收还款: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② 担保人追偿:对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依法追偿;③ 诉讼保全:对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④ 财产保全: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⑤ 债权转让: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降低风险;⑥ 其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贷款清收风险暴露处置预案

贷款清收风险暴露处置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贷款清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行在贷款清收过程中,因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暴露情况。

三、风险暴露处置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依法合规,严肃查处。

3. 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4. 责任明确,协同配合。

四、风险暴露分类及处置措施(一)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1. 初步核实: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上门核实,了解其还款能力。

2. 采取措施:针对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还款:与借款人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2)追加担保: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3)依法诉讼: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

(4)处置抵押物:对有抵押物的贷款,依法处置抵押物。

(二)担保人无力偿还贷款1. 初步核实:信贷人员对担保人进行电话或上门核实,了解其还款能力。

2. 采取措施:针对担保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追偿担保责任: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贷款。

(2)依法处置担保物:对有担保物的贷款,依法处置担保物。

(3)依法诉讼:对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法提起诉讼。

(三)借款人恶意逃废债1. 初步核实: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上门核实,了解其还款意愿。

2. 采取措施:针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依法诉讼:对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

(2)失信惩戒: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3)舆论曝光:通过媒体曝光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形成震慑。

(四)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偿还贷款1. 初步核实: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上门核实,了解其受灾情况。

2. 采取措施:针对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延期还款:根据借款人受灾情况,给予一定的延期还款期限。

银行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银行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银行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银行是金融机构的代表,负责为社会各行各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信贷管理则是其重要的业务之一。

合规的信贷管理,不仅关系到银行自身的风险控制和业绩表现,也关系到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稳定。

但现实中,银行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重点分析银行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银行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1. 审核不严格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核,如未进行充足的论证,没有严格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没有充分评估其信用能力、还款能力等,导致贷款风险加大,无法保障贷款本息得到偿还。

2. 贷款额度超标银行在贷款审核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负债情况,导致为贷款申请人提供了超过其还款能力的贷款额度,从而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损害了银行的业务信誉。

3. 信用调查不够完善银行在对客户进行信用考察时,没有采取充分的方法和手段,对客户的真实财务情况没有充分了解,未核实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未了解其企业经营状况,导致贷款逾期或者发生违约风险等严重后果。

4. 贷款获得方式不正当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信用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违规将异地或者没有固定住址的人员列入贷款申请人,或受贿行贷款业务,导致银行信用破产、违法违规,形成恶性循环。

5. 放贷风险不合理银行在贷款审核过程中,未对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详细的询问和确认,未对担保及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未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导致放贷风险不合理,影响其经营业绩和声誉。

二、银行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针对银行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都设立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银行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处理手段如下:1. 处罚追责针对银行未能审查客户资信、未进行充分论证、将信贷额度超出贷款人还款能力、信用调查不够完善、放贷风险不合理等情况,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撤销行政许可、罚款、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等手段,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

处理方案信贷红色预警

处理方案信贷红色预警

处理方案信贷红色预警概述信贷红色预警是指信贷风险监测系统中的一种告警机制,用于提醒银行或金融机构某个客户或某个信贷产品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处理方案,帮助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对信贷红色预警,降低风险。

信贷红色预警的类型信贷红色预警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还款风险预警:客户的还款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存在逾期还款的风险。

2.担保风险预警:担保物或担保人的价值或能力出现问题,可能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3.市场风险预警:与客户相关的市场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4.经营风险预警:客户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5.其他风险预警:如政策风险、客户行业风险等。

处理方案第一步:风险评估和分类1.根据信贷红色预警的类型,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

可以根据客户的还款记录、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指标,建立评估模型,并将客户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

2.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应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案,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应对各类风险。

第二步:制定应对措施1.高风险客户:针对高风险客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和客户的风险沟通和监控,要求客户提供更详细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计划等信息。

–考虑调整贷款利率或还款方式,以降低客户的还款压力。

–加大对客户的担保要求,并严格监督担保物的使用情况。

–对存在严重还款问题的客户,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2.中风险客户:针对中风险客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定期与客户进行风险沟通和监控,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等因素。

–鼓励客户提高还款能力,建议客户调整经营策略,寻找新的市场机会。

–阶段性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调整措施。

3.低风险客户:针对低风险客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监控,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表现等。

–鼓励客户提前还款,提供适当的优惠措施,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步:跟踪和评估在实施处理方案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跟踪和评估效果,以确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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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基本常识介绍
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质押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 保证 关于保证问题,请注意以下问题: 适格保证人( 1)适格保证人(金融机构可作保证人/ 村委会、居委会与乡政府的保证资格问题/学校、医院的保 证人资格 /政府变相担保问题) 2)保证无效的后果 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4)贷款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5、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约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上市公司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情形: 上市公司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情形: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物权法》第199条 清偿顺序
7)几个特殊的抵押权与其他优先权 A.与留置权 B.与建设工程承搅人优先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肯定了最高额质押制度
【第222条】最高额质押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押权人与质押人可以通过协议 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 不得对其他质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质押权人或 者抵押人自最高额质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质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几种特殊权利的质押问题应当给予特别的注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 账户质押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特户/封金/ 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 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国库券代保管凭证质押 债券质押 储蓄国债质押 信托受益权质押(可转让基金份额) 质押权实现: 4)质押权实现:禁止流质 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 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
2、抵押 抵押与质押的显要区别就是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与质押的显要区别就是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也不转移权利 归属 2)抵押中的保全权和救济权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 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 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 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 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2006年以来颁布的与担保相关的重要新法
1、《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动产抵押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2007年10月17日施行;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颁布, 2007年10月1日施行; 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 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颁布,2007年7月03 日施行;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 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 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2007年3月)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适用商业银行)
4、收益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目前以教育收费收益权、公路收费权、出租权、 风景区门票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等各种预期收益权提 供质押似乎成为趋势。 公路的收费权质押 /土地转让收益权质押/教育 收费权质押/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 实质为应收账款质押
质押物管理协议注意事项)
注意与动产抵押的区分 (登记对抗原则/抵押物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质押的权利不同,其生效条件也各不相同。 对于票据权利的质权自占有票据之日起产生
(《票据法》“背书环节”)
对于大多数物品证券权利的质权,也自占有物 品证券如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之日起产生
保证
5)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 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 A)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 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第181条】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189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第196条】抵押财产确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司法解释:公司债券也需“背书”)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的质权, 自质押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工商登记办理出质登记之 日起产生。
④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即股权的质权,自该 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产生/工商登记之日起 设立。 ⑤对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 权的质权,自质押合同分别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专利局或者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之日起产生。 ⑥对于一般债权的质权属于应收账款质押,征信 系统登记设立。
5)抵押效力与从物、 5)抵押效力与从物、孳息 (抵押效力及于从无和孳息,但 抵押效力与从物 须从扣押抵押物之日起) 6)恶意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 恶意抵押问题 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超值抵押问题(物权法新规定) 超值抵押问题(物权法新规定)
8、知识产权权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可否办理企业铁路线路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10、 10、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 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注意与动产抵押的区别) 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个人所有的家俱、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 料;
2、机器设备等企业动产抵押重点法律问题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出质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 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 复〉
3、股权质押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 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 内不得用于质押。
C.与承租人 D.动产抵押权人与动产质权人 8)最高额抵押
(部分债权转让问题—物权法204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 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质押 根据质押标的物不同,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 利质押。 质押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动产质押权的生效条件 交付生效 (动产质权自占有质物之日起产生,并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年1月1日生效,此法 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房屋抵押登记制度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国务院50号令,此法规确立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登记制 度 5、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6月1 日等效,此规章确立了楼花抵押、抵押操作规程等制度 6、1994年4月15日生效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6、帐户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 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7、保险权益质押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权益质押登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 转让或者质押”。
新型担保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抵押、收益权质押、股权质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抵押、收益权质押、股权质押、 变相政府担保是目前担保主流方式 1、土地使用权抵押钟的几个问题 1)《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审批手续。 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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