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侦查权独立的历史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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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为 民政之一端,拟正名为民政部。” 上谕命令各部迅速整合, “ 刑部著改为法部 ,专任 司法 。大 理寺 著 改为大 理 院 ,专 掌 审判 ” ,巡警 部 “ 著 改为 民政部 ” , “ 此 三权分 立之 梗 概也 ”。 @“ 司法 裁判 , 不 受行 政衙 门干涉 ”。大理 院旋 即改组 成立 , 检 察厅 局也 开始 组建 ,
种 ,侦查 权被 授 予检 察 官 ,现代 侦 查权 从审 判权 中初 步 分离 出来 。
( 一 )现 代 侦查 权 的初 建— — 以清 末公 诉权 独立 为 背景
Baidu Nhomakorabea
1 9 0 6年 ,清 廷颁布 《 裁 定奕勖 等核拟 中央 各衙 门官制谕 》 ,正式 落实 官制改革 。 “ 司法 之权 专属之 法部 , 以大理 院任 审判 , 而 法部监 督之 , 均与行政 官相对 峙 , 而 不为所节 制 。 ” “ 巡
从而 一 改 中 国行政 、司法 合 一 的传 统 状态 ,把侦 查权 从 普通 行政 权 中剥 离 出来 。从此 ,作
・应 旭 玢 ,华 东政 法大 学 ,主要 研 究方 向为 国 际法 、刑 事法 学等 。 ① 郝 银钟 :《 刑 事 公诉 权 原理 》 ,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2 0 0 4年 版 ,第 6 2页 。 ② 沈 国琴 :《 中 国传统 司法 的现 代 转型 》 , 中国政 法大 学 出版社 2 0 0 7年版 ,第 1 2 5页 。 ③ 故宫 博物 院 明清档 案 部编 :《 清 末筹 备立 宪档 案 史料 》( 上册 ) , 中华 书局 1 9 7 9 年 版 ,第 4 6 4页 。 ④ 朱寿朋 编 :《 光 绪朝 东华 录 》( 第 五册 ) ,张静 庐 校 ,中华 书局 1 9 5 8年版 ,第 5 5 7 8页 。 ⑤ 谢 振 民编 著 :《 中华 民 国立法 史 》 ,张 知本校 订 , 中国政 法大 学 出版社 2 0 0 0年 版 ,第 9 8 4页 。
分 考 虑法 部 的 利 益 ,所 以,法 部 在 组 建 各级 检 察 系 统 时并 未 能 够 贯彻 该 法 的侦 查 制 度 设
计。
在 中央 官制 改革之 初 , 并没有 明晰司法 行政 权和 司法 审判 权 的 内部 关系 , 这 导致 了 1 9 0 7 年的 “ 部 院之 争 ” 。 圆 其 中涉 及 到检察 侦查 权 的有 :法 部 明确其 调度 检察 事务 的权 力 ,并 有 “ 司直警 察 之调度 ”的权 限 ;大理 院 附设检 察厅 局 ,但 总检 察和检 察 的人选 , 由法 部会 同
犯 罪 ,侦 查权 的独 立性 无 法获得 保 障 。
关键词 :侦查权 ;检察厅;警察;独立
现 代 侦 查权 是建 立 在 现 代 公 诉 权基 础 上 的 ,而 “ 国 家 权 力 的分 立 是 公诉 权 的制 度 性 基础 ”。 ① 但 是 ,在 中 国传 统 专制 社 会 中 ,公诉 权 一 直 与 审判 权 、行 政权 交 融 在一 起 。1 9 0 6 年 ,清 廷 发 布 中央 各 衙 门官制 改革 方 案 ,审 判 、 公诉 权 分 立 的制度 得 到初 步 确 定 ,侦 查 权 、 审判 权 合 一 的 传 统格 局 打 破 。但 是 ,它 们 并 没有 彻 底 分 离 ,法 官仍 保 留一 定 的侦 查 权 限 。民 国时 期 ,一 度推 行 “ 县 知事 兼理 司 法 ”制 度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复辟 了传 统 侦 查权 。
《 犯 罪 研 究 》2 0 1 4年 第 4期
理 论 研 究
近代 中国侦查权独 立 的历 史考 量
应 旭 斌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具有 司法 色彩的特殊行政权 ,刑事侦 查必须独立于司法审判权和 普 通行政权;作 为一种刑事诉讼权力,它也必须具有排除党派等政治势力干扰的独立性。 但在清末民初的 中国,虽然也设置 了如其他 大陆法 系国家的检 察、司法警察等机构组织 , 但行使侦查权的检察和警察都带有浓郁的政治 色彩 ,法律并未能够保证它们依法独立侦查
分 配模 式 。对 应 于各 级 审 判 厅 ,清 廷 设 置 了 四级 检 察 厅局 组 织 ,并规 定 “ 城谳 局 内之 检
察局管辖地段 内警察须 听其指挥 ”, 这样就赋予基层检察在侦查过程 中的 “ 检警 一体
化 ”指挥 权 。但 该法 适 用 范 围仅 仅 限于 京师 地 区 , 同时 由于 该 法 由大 理 院 编制 ,没 有 充
・ 一 7 ‘
理 论研 究
《 犯罪研 究》2 0 1 4年第 4期
为 司法行 政权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侦 查权 被 分配给 新 设 的各级 检察 厅局 ,奠 定 了现代 侦查 权
发展 的基础 。
同年 ,大 理 院进呈 《 大理 院审判 编 制法 》 ,该 法规 定 了以检 察 官侦 查权 为 中心 的现 代 侦 查制 度 ,它 为清 末 现 代 侦 查制 度 构 建 提供 了组 织 法 上 的粗 略 框 架 。一 方 面 ,确 立 了检
察官针对所有刑事案件 的公诉职 能,并赋予检察官现代侦查权 。该法规定检察官 “ 于刑
事 有 公诉 之 责 ”,在 确 立 检 察 官现 代 侦 查权 的 同时 ,也规 定 了法 官 的侦 查 权 ,这 保 留传
统 侦查 的 旧制 度残 余 。另 一 方面 ,组 建 检察 组 织 ,并初 步 构 建 “ 检 警 一 体 化 ” 的侦 查 权
一
、
侦查 权 的初 步独 立
2 0世 纪初 , 侦 查权 被 定位 为 司法行 政 权 , 并在清 末 的 司法独 立 的体制 改 革 中得 以落 实 。 “ 清 廷 朝 臣的奏 折 中则 可 以看 出当 时有许 多 人认 为大 理 院和法 部 合起 来称 作 为司法 机 关 ,
他们所指的司法独立就是要实现大理院、法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分立 。” 1 9 0 6年,作为 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一起获得 了独立 。同时,作为司法行政权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