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04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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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04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12-25 10:05: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
字体显示:【大】【中】【小】——2005年7月28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文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法院2004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安排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今年3月至6月,我院对2004年度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共检查各类案件170件。
通过这次办案质量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院对这次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一名副院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院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2004年度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在法院局域网公布;同时,召开各业务庭负责人会议进行布置,要求各业务庭庭长负责,抽调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自查小组抓落实。
领导小组要求全体审判人员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并把这次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纳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检验。
(二)精心组织,严格要求
我们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检查活动按步骤分阶段进行。
一是在动员摸底阶段,各业务庭分别召开会议进行了传达动员,落实专人摸清底数,建立台帐。
二是在自查阶段,由主审法官对其在2004年度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调卷自查,并将自查意见填入办案质量检查表主审人意见栏;由各业务庭自查小组严格复查把关,对属于因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具体的检查理由;由庭长审核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核查;同时要求填报的各种检查表格一律用微机打印。
三是在整改纠错阶段,各部门通过召开会议,认真分析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应从中
汲取的教训,使大家受到教育和提高。
对在检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落实具体整改措施。
(三)扩大范围,真追实究
我们按照市人大的要求对上述五类案件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还将是否超审限,以及上级机关、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共计66件纳入此次检查的范围,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入手,认真分析原因,划清责任界限,明确责任主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对存在瑕疵的2案3人诫勉谈话,对4件质量差错案件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对2件超审限案件的责任人给予扣发目标奖处理。
二、检查情况
(一)案件检查的基本情况
这次应查案件184件,实查案件170件,占应查数的92.4%。
(未查原因系有的案卷被省法院及有关部门调走或有的承办法官已离退休)。
其中2004年度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共计149件,占当年结案数(不含减刑和假释)的2.4%,与去年同比,在结案数超出270件的情况下,仍下降一点九个百分点。
具体情况如下:
1、上诉后被省法院改判68件,与去年同比下降了46.9%。
被改判案件中,刑事案件20件;民商事案件42件;行政案件6件。
2、上诉后被省法院发回重审案件31件,与去年同比下降了26.2%。
被发回重审案件中,刑事案件10件;民商事案件21件。
3、2004年受理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62件,审结46件。
其中维持32件;改判9件;发回重审2件;其它方式结案3件。
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占全年结案数的0.2%。
4、2004年本院决定再审案件52件,审结49件。
改判20件,其中刑事1件、民商事17件、管辖案件2件;发回重审19件,刑事3件、民商事15件、行政案件1件;维持5件;其它方式结案5件。
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占全年再审结案数的79.6%。
5、刑事案件作无罪判决共计2件:一是(2004)武刑终字第564号张宝珍挪用公款案。
武昌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利用其在武昌区文化局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961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诉后,我院二审以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所挪用数额和用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故以事实不清穸诞据不足穸改判无罪。
二是(2004)武刑终字第38号朱小楚挪用公款案。
东西湖区法院认定朱将应收回的公款15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诉后,我院二审以原审认定朱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转借的事实属实,但使用人是单位还是个人证据不足,且朱在其中未谋取私利,故改判其无
罪。
经检查,该案符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且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6、上级机关及群众来信来访案件。
我们将上级机关交办和人民群众投诉的案件作为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从2月份至今,共受理群众涉诉信访35件,接待来访人员40余人(次)。
其中市人大内司委指定检查2件,市委政法委等上级机关交办8件。
从检查情况看,主要反映我院正在审理的、二审终审的以及申诉驳回的涉诉案件。
我们的作法:一是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做到认真办理、热情接待、对有些反映不实的案件作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告。
如于某诉戴某离婚案,被告及其父母认为一审判决偏袒原告,来院投诉时情绪很激动,二审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在当地群众中反响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对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做到每件调卷复查和重新调查,认真予以回告。
如卢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律师以卢某在刑事拘留期间与5名原告在黄陂区人民法院已达成民事调解书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发现后引起院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刑二庭会同监察室进行调查后,明确指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5份调解书,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认真办理市人大内司委指定并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案件。
一是湖北九星科工贸有限公司诉陈有礼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组织专班人员进行了检查,并及时汇报了检查情况。
由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最近市人大内司委在咨询有关专家后,向我院反馈了意见。
对此,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我们将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另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孔志伟与武汉绿园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该案目前正在申诉审查中。
7、超期审结案件。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案件均能在审限内结案,但还是有极少数案件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以送达最后一个当事人的时间作为结案时间。
如(2004)武刑终字第38号被告人朱小楚挪用公款案,超期结案59天;又如(2003)武刑初字第208号余飞故意杀人案,超期结案99天。
两案超期结案均为需调查取证。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来,我院通过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不断加大对案件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市人大连续四年组织开展的办案质量检查活动,有力的促进了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从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逐年呈下降趋势,特别是,2004年一审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与去年同比下降41.8%;从案件质量检查情况看,尚未发现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
另外,我们通过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执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紧急通知》等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促进了公正司法。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2004年本院决定再审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升幅较大,虽然从客观上说,与当年集中处理一批多年遗留下来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有关,但其主要原因还是少数审判人员存在责任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重
实体轻程序等问题。
主要表现在:
1、刑事案件:一是轻罪重判。
在被改判的20件案件中,因量刑过重被改判16件,占被改判案件的76%。
虽然被改判案件均在量刑幅度内,但反映审判人员重刑思想较为严重。
如黄某故意伤害、盗窃案,本院认定黄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邀约、指使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判处其死缓。
二审认定其不是直接凶手改判其无期徒刑。
二是对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认定不准。
这类问题集中表现在对被告人自首、立功、被害人有过错等关键情节,导致量刑不当。
三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存在重刑事轻民事思想,使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合理的保护。
四是部分案件超期结案没有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审判人员不能正确掌握从重从快严打方针政策,惟恐打击不力,放纵犯罪;二是不能排除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三是宁可重判犯罪分子而被二审改判,以免检察机关抗诉和被人误解和怀疑,以示自己清白;四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比较重视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忽略民事赔偿部分,不注重做深入耐心的调解工作。
此外,也存在有的被告人不愿意在一审多赔偿,而在二审增加赔偿额达到从轻判处的目的。
五是超审限的原因,从客观上分析,刑事案件规定审限时间较短,特别是有些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请专家论证或外出调查取证。
从主观上分析,审判人员嫌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麻烦,仍旧习惯于原有的结案方式,审限意识不强。
2、民商事案件:一是混淆法律关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如吴望才审理的(2004)武民再初字第00001号原告柯璟玲、王呜钢与被告,陆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总价款126万,原告已预付被告306280元订金和银行按揭款63万元,余款2001年1月1日前付清。
与此同时,被告与两原告又签订一份4年房屋包租协议,租金63万元,并以此租金代原告偿还按揭款。
由于被告逾期交房等违约,一审判决以被告支付原告的购房订金30万余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
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省法院判决陆氏公司应按两原告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款93万余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
本案存在把按揭贷款与房屋租金混为一谈,混淆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包租协议的法律关系。
二是证据不足,实体处理错误。
张海鹏主审的(2002)武民终字第2008号原告刘九胜诉被告严红林、李水桥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被两被告排险放炮击伤头部,共花去医疗等费用3万余元。
一审依据蔡甸区侏儒街矿山安全生产联合办公室调查出具的证据,以及现场有关证人证言,认定原告被飞石击伤系两被告排险放炮所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1.2万余元。
二审在没有充足的新证据推翻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致本院再审撤销二审恢复一审判决。
另外,既然二审已经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却又在判决书中告之“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混淆起诉权与实体胜诉权的关系。
三是诉讼文书、送达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
如申斌主审的(2003)武民初字第20号武汉市成隆园百货商场、武汉市双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王爱玲等被告赔偿纠纷案,该案因认定事实不清,
程序违法被省法院发回重审。
仅从判决书制作来看,判决主文等地方出现文字错误达10处之多,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正性、权威性。
且本案以裁定书的形式对判决主文内容进行补正,亦违反了法定程序。
又如申斌主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诉武汉七环电子公司等三被告债务纠纷案,在文书送达过程中,承办人只将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副本送达给第二被告签收,以致二审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为由而发回重审。
另外,还存在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的方式;诉讼时效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法官不加强学习,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习不够,仅凭经验或对法律条文泛泛理解办案;二是有的法官法学功底不扎实,理论基础知识较差,分析能力不强,特别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分析不够,探究不深,造成证据采信不准,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三是有的法官事业心、责任心不够强,工作不实不细,作风漂浮。
三、整改措施
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就是要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
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确保案件质量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我们已着手建立了将案件质量内容考核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个人的目标管理体系。
一是将案件质量目标细化、量化到各业务庭,并全部在院局域网主页登载。
二是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上下结合科学设定目标。
设定目标体现“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严格规定一审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不得超过结案数的3%;所有裁判文书不得有1份出现重大差错;确需延期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一、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20%;争取一审调解率达到30%,并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
三是自我加压,争创特色目标。
部分审判庭在确保完成全院目标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工作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知产庭提出再审改判案件不超过1%;行政庭提出无再审改判案件;民二庭将调解撤诉率提高为35%;审监庭在调解难度较大的情况下,确定案件调解率不低于3%。
(二)加大监督力度,狠抓制度落实
近两年来,我们针对本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理原有内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从总的执行情况看,是比较好的。
但是,有些制度还是没有执行到位。
为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一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除了要求自身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检查督促本部门人员依法办案,依法办事,遵守审判纪律。
如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是要求院长、庭长必须深入到审判第一线,一年内亲自审
理3到5件新型或复杂疑难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
三是强化立案庭对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审限、结案等重要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督促相关部门和法官自觉按制度办事。
四是加大纪检监察的监督力度。
将监察工作渗透到审判、执行工作中去,将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延伸,确保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三)深化各项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针对目前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将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一是推进审判委员会的改革。
为了适应当前法律法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日益明确、审判专业性日益加强的需要,拟在审判委员会内设刑事、民事、民商等五个专业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专业分工,提高审委会讨论疑难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进一步明确法官权利和义务。
拟坚持还权于合议庭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合议庭职责,明确院领导和庭领导参加合议的内容,废除庭务会讨论案件的作法,让庭领导投入更多的精力办案。
三是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监控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与审判规律相符合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对有质量差错嫌疑的案件,由立案庭录入有关信息后移送审监庭进行审查。
四是着手研究制定案件质量管理和评价工作体系,加强对司法活动全过程及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形成综合性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机制。
五是针对刑事审判中量刑存在的问题,探索研究并制定量刑工作指导性意见,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持同类案件在量刑上的相对平衡,确保罪与刑相适应。
(四)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任务,具体落实到人民法院就是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因此,我们要按照肖扬院长提出的增强六种能力的要求,培养造就一批优秀法官。
一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和动力,紧密联系法院实际,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司法为民、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是营造人人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
我们组织部分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赴香港大学培训学习;组织去年结案数超百件和在岗位上有突出表现的法官赴台湾学习考察。
同时继续开展庭审观摩比赛和精品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创办法制论坛,邀请大专院校专家、教授来院进行专题讲座;继续开展以“增强司法能力"为主题的读书活动等,提高法官法学理论素养,开阔法官审判视野,激发法官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推进司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把司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法院各项工作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武汉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