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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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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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对建筑物、木材等造成的损害是极大的。

为了防治城市房屋中的白蚁,保护房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白蚁的措施
1、防治白蚁要从源头上入手,居民应加强室内卫生,避免垃圾堆积,不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以限制白蚁的繁殖。

2、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结构缺陷,以避免白蚁进入房屋。

3、严格控制房屋中的湿度,保持房屋内外湿度差,以禁止白蚁入住。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白蚁的食物,如蔗糖、果汁、蜂蜜等,以延缓白蚁的繁殖。

二、应急措施
1、发现白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去白蚁的食物来源,防止白蚁的进一步繁殖。

2、若白蚁发生较严重,可采用行业化防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处理,减少白蚁的伤害。

3、使用化学方法防治白蚁,可以使用杀虫剂、驱蚁剂等,但要避免污染环境,保护家庭成员和邻居的健康。

三、防治白蚁的责任
1、居民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对白蚁的发现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排查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现的白蚁现象,及时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

3、专业机构应及时发现白蚁及白蚁的危害,对防治白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的有效防治。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白蚁的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白蚁的危害,保护房屋的安全,是每个城市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施行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正废止】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 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城市建筑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建筑物免受白蚁侵害。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等。

四、白蚁防治工作责任1.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设前制定白蚁防治方案,并委托专业防治单位进行实施,确保房屋免于白蚁侵害。

2. 维修单位在进行房屋维修时,应同时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确保维修后的房屋不再受到白蚁侵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 居民应定期进行房屋自查,如发现白蚁迹象,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并配合防治工作的实施。

五、白蚁防治工作措施1. 建设单位、维修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2. 防治单位应在施工前仔细检查土地周围是否存在白蚁,如有需要,应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白蚁侵入建筑。

3. 防治单位应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防蚁处理,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白蚁材料。

4. 防治单位应及时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灭白蚁。

5. 防治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应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及时实施。

6. 防治单位应定期向建设、维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议。

六、白蚁防治工作监督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定期对建筑单位、防治单位进行检查。

2. 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建筑、维修单位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

3. 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居民主动举报白蚁侵害情况,对举报居民进行奖励,并及时处理举报案件。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的建设、维修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

━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免受白蚁的侵害,维护公众财产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专业公司承担的方式进行,各方共同推动白蚁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白蚁防治措施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采取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六条物理防治包括填堵漏洞、修补破损部位、加装防护网等措施,以减少白蚁侵入房屋的可能。

第七条化学防治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的白蚁药剂进行喷洒、涂刷等方式,对房屋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覆盖,达到杀灭白蚁的目的。

第八条生物防治采用引入天敌、放养捕食性动物等方式,控制白蚁的繁殖和传播。

第九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房屋的结构、地理环境、使用功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防治管理责任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新房屋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确保新房屋的白蚁防治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白蚁隐患。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白蚁防治工作,定期清理房屋周边环境,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发现的白蚁问题。

第十四条专业白蚁防治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拒不履行白蚁防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制定了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三)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前款所列项目的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预防机构承担。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

第七条白蚁预防费用属于事业性收费。

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费制”管理的规定执行;未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由市白蚁预防机构组织征收。

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明确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各项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市白蚁预防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Φ牡髡?br>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4.2对小区公共部位的绿化地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白蚁及时施药消杀。
4.3在小区公共部位的绿化地埋放诱蚁木桩,诱杀地下白蚁,并每月拔出两次进行检查,发现蚁踪立即施散传染性药物。
4.4对楼层公共部位建筑物、木材质品地方进行全面检查。
4.5根据白蚁的排积物、分飞孔、通气孔查找隐敞在家私、墙壁、地面或其他地方的白蚁。在室内容易孳生白蚁的地方施防蚁药物,防止白蚁危害。
4.6注意弄清白蚁的来龙去脉,视白蚁的量数与环境,决定施杀白蚁的方法和范围。发现蚁害时,尽量避免惊动白蚁,应及时喷施药物,并尽量使更多白蚁粘上药物带回巢上。
4.7根据小区内白蚁的实际情况,在白蚁活动高峰时(4~6月、10~11月),若发现白蚁孳生地即时用灭蚁药物进行喷放消杀并进行效果跟踪检查。
4.8小区内公共部位白蚁防治由服务中心委外承包负责治理。
防治管理方法,防止白蚁危害。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内公共部位白蚁防治工作。
3.0职责:
3.1环境保洁部主管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3.2相关人员共同执行,对外委托本项服务时供方参照执行。
3.3服务中心经理审批并进行监督。
4.0基本内容:
4.1根据白蚁的生态特点,在每年4~6月份和10~11月份白蚁的分飞期,每月两次以上,其余时间每月一次,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并记录在《白蚁防治检查记录表》上交服务中心存档。
4.9各业主/住户注意做好白蚁防治预防工作,特别是房屋装修白蚁的防治。如有发现家中有白蚁,应立即联系白蚁防治专家治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蚁患。
4.10平时注意经常打扫,搞好卫生,消除白蚁孳生地。
5.0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5.1《防疫消杀操作规程》PYPM-WG-EC-17
5.2《防疫消杀检验流程和标准》PYPM-WG-EC-18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维护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措施,加强技术支撑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白蚁防治工作的责任认定和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市政府牵头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白蚁防治机构,指导和管理白蚁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设立白蚁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机构,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物理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在建设过程中进行防治。

第八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化学防治措施的,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上白蚁防治药剂的管理,发布合格产品名录,加强对产品的监督抽检。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三章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机制,对市区内的房屋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白蚁危害情况。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白蚁危害的排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证建筑质量。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危害排查,如发现白蚁活动迹象,应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章白蚁防治技术与措施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应综合运用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物理防治措施:包括密闭封堵、线缆管套管、防蚁缝等,有效阻断白蚁入侵路径。

(二)化学防治措施:要选择合适的药剂进行喷洒或涂刷,严禁使用禁用药剂,同时加强对药剂的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的监督。

(三)生物防治措施:可采用引入天敌或寄生虫等方法控制白蚁数量。

第五章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全面保障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效果。

第四条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二章白蚁防治工作责任和组织机构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共同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公告和相关信息,提供防治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章白蚁防治措施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预防措施、综合防治措施、生物防治措施、物理防治措施、化学防治措施等。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督,采取防虫建材、防虫工艺和防虫设施,避免白蚁产生和繁殖的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定期检查、清除房屋周围的垃圾、杂草、积水等,减少白蚁的滋生环境。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对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防治工作,及时清除白蚁和白蚁的危害。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建立白蚁监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的密切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白蚁蔓延。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和能力,增强市民参与白蚁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和措施:
1. 房屋所有者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发现白蚁活动或损坏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2. 在建筑新房或进行改造时,应采用防白蚁建材和防蚁构造,如预防白蚁的防护层、蚁道密封等。

3. 房屋周围的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避免堆放木材或垃圾堆积,以减少白蚁的滋生和栖息地。

4. 室内的木制结构和家具应定期保养,如保持干燥、防潮、防虫等,防止白蚁侵蚀。

5. 在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健康。

6. 建立房屋白蚁监测网络,对于白蚁侵袭比较严重的区域,应加强巡查和防治工作。

7. 建立白蚁防治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的防治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请注意,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参考,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查询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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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的完好和安全,防止白蚁侵蚀破坏,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以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健康。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按照预防、排查、治理、监测的顺序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消灭已发现的白蚁。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防白蚁的要求。

使用木材、木制品或其他易受白蚁侵害的材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制剂。

应优先选择低毒、无毒、环保的白蚁防治方法和药剂。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第七条:房屋业主和住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年度维护费用应当按照楼栋面积分摊,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和记录。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防治工作的效果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白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都能以此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保护好城市房屋,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近年来,城市白蚁活动日益增多,严重危害着城市环境,让居住者受到严重损害。

为了保护居民的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的健康,特制定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一、防治白蚁要及时有效。

一旦发现白蚁,除立即加强防治外,还应及时向专业机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防治的及时有效。

二、要积极预防。

业主应在房屋内外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如检查房屋木结构是否腐烂、空气是否潮湿、避免植物积水等;定期检查和维修墙壁、楼板、门窗等缝隙,及时堵塞白蚁进入室内的渠道;及时处理垃圾,避免白蚁繁衍;使用有效的防蚁材料,如泡沫板、塑料板等,控制白蚁的活动。

三、采用有效的防治措施。

首先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白蚁活动,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然后,采用专业防治措施,比如:采用化学防治方法,如使用残杀剂、杀虫剂等;采用物理防治方法,如蒸汽除蚁等;采取生物防治方法,如释放白蚁食物竞争者、白蚁病毒等。

四、不要自行采取无效的防治措施。

一些业主为了节约费用,在防治白蚁时采取无效的措施,如使用非专业的防治药剂,甚至自行拆散墙壁、楼板、门窗等,这样会对居住者的财产和健康造成危害,
也会加重白蚁防治的难度。

综上所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白蚁防治意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自行采取无效的防治措施,以确保居民的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白蚁防治用户管理制度范本

白蚁防治用户管理制度范本

白蚁防治用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居住环境,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用药、环保无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屋白蚁防治责任。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专业白蚁防治机构申请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第七条房屋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将白蚁防治情况告知受让人。

第三章防治服务第八条专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白蚁防治服务。

第九条专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治效果。

第十条专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在使用药物、器械等方面遵循环保无害的原则,确保防治过程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白蚁防治效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专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防治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白蚁防治政策法规培训

白蚁防治政策法规培训

白蚁防治政策法规培训一、白蚁防治法律法规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培训内容。

二、防治原则与标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受惠、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

白蚁防治应采取环境治理、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

三、防治责任与义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承建项目的白蚁防治质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白蚁预防包治期限。

包治期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于5年。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白蚁防治档案,对所有施工项目的白蚁防治情况应认真做好记录。

四、防治技术与方法环境治理:改善居住条件,破坏白蚁生存环境,如保持室内干燥、清除杂物等。

生物防治:利用天敌如鸟类、蛇类等控制白蚁数量。

化学防治:采用低毒、长效的药剂,如有机氯、有机磷等在白蚁巢穴或经常出没处施药。

五、防治产品与设备防治药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管理规定,无公害,不污染环境。

防治设备包括检测设备、施药设备等应满足施工需要,保证防治效果。

六、防治效果评估在白蚁防治项目竣工后,应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对白蚁防治质量实行定期回访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违法处理与处罚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如罚款、撤销资质等。

对造成白蚁危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体,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监督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白蚁防治单位应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白蚁防治中的违法行为。

九、培训与宣传教育加强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防治人员的技能水平。

开展白蚁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白蚁危害的认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正【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10.15【实施日期】1999.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19999年10月15日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使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冶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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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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