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刑法罗翔案例分析的解释技巧和重点提醒
2020年法考刑法罗翔案例分析的解释技巧和重点提醒
案例分析题的解释技巧及重点提醒(修订版)很多同学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最大的痛苦是:不是写的太多,就是写的太少。
其实案例分析题只要答到点上,简单阐释即可得满分。
何谓简单阐释,那就是回答出该知识点的精髓和本质。
以下给同学们总结一下各重要知识点的精髓。
回答出要点,只要进行下面这些阐释就可以了。
当然,所有的定性后面都要跟着法律后果。
再次提醒,无需引用法条,也无需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答题。
只要答到要点,简单阐释即可。
切忌长篇大论。
一、基本答题模板:主客观相统一例1: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例2:(入户)抢劫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同时有入户情节,所以应当在抢劫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4:诈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
例5:绑架:主观上有勒索的目的,客观上绑架了他人。
二、常见要点(注意下列内容也系考试重点)(一)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答:主营业务系犯罪,故不是单位犯罪。
2.不作为犯答:创造了法益侵犯危险的危险,因此有作为义务。
注意1:不作为犯和故意、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在客观上又作为义务,在主观上是故意,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注意2: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甲攻击乙,乙反抗,致甲重伤,甲让乙送医,乙拒绝。
如果出现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成立不作为犯,但如果死亡结果没有超出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则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
3.因果关系答:行为与结果存在高概率联系,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
注意:不作为犯作为介入因素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甲将李四的女儿扔入河中,李四没有救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四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甲的片面帮助犯。
4.犯罪故意答: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罗翔讲法律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马航MH370失踪案马航MH370失踪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国际事件。
罗翔教授在讲解此案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事件中的关键问题。
1. 空难调查责任罗翔教授指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定,航空器失踪的调查责任应由失踪飞机注册国的政府承担。
在马航MH370失踪案中,调查责任应由马来西亚政府承担。
然而,由于调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调查结果一直未能公布。
2. 空难赔偿问题罗翔教授强调,空难赔偿是航空事故中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马航MH370失踪案中,由于调查结果未公布,赔偿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
3. 空难原因分析罗翔教授认为,马航MH370失踪案的原因可能涉及多方面因素。
首先,飞行员的心理状况可能存在问题;其次,飞机的维护和操作也可能存在疏忽;最后,恐怖袭击也不能完全排除。
二、刘涌涉黑案刘涌涉黑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涉黑案件之一。
罗翔教授在讲解此案时,深入剖析了案件的背后原因。
1. 案件背景刘涌,辽宁沈阳人,曾因涉黑犯罪被判处死刑。
该案涉及黑恶势力与政府部门的勾结,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法律适用问题罗翔教授指出,在刘涌涉黑案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首先,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其次,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要依法进行,不能滥用权力。
3. 案件反思罗翔教授认为,刘涌涉黑案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黑恶势力与政府部门的勾结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等问题。
三、李某某强奸案李某某强奸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性侵案件之一。
罗翔教授在讲解此案时,强调了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1. 案件背景李某某,北京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引发了社会对性侵案件的广泛关注。
2. 法律适用问题罗翔教授指出,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首先,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其次,对于性侵犯罪行,要依法进行严惩。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答题思路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答题思路首先,从应试规律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首先确定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的内容,这是较容易判断的事情。
从历年考试的案例分析题来看,无非是以下几个部门法的内容: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专利法、继承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仲裁法、公司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律师法第十几部法律、法规,而交叉考查若干个部门法的案例分析题尚不多见,即使有,也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兼及其他部门法的个别知识点。
2.其次确定考查的是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确定了部门法之后,思考的范围就大大地缩小了。
尔后可根据问题的设置来确定所考查的具体制度为何,如在民诉法试题中,考查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往往是家常便饭。
从历届试题情况看,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查部门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最基本的概念、法律制度等,只要掌握了一个部门法中最基本的规定,你就会充满信心。
3.详细分析案情,并不急于书面作答。
一般而言,案情叙述中所给出的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是有用的,要么正面地提供解答线索,要私反面地提供干扰正确作答的信息,因而不要忽略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一定要对之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敏感。
如果你的答案并未考虑一个重要的信息,那么就需要回过头来好好检讨一下了。
4.根据案例分析题命题者“因法设题”的命题思路,去按“因题找法”的思路作答。
案例分析题命题的思路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尔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
据此,考生在作答时一定要养成“因题找法”的思维习惯,即确定了欲考查的内容,尔后迅速在脑海中寻找所欲适用的法条。
5.找到法条后,决定书面答案,并统筹考虑全案各种情况,上下对照,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合同法、继承法和程序法试题,有必要在草稿纸上列出各种当事人的关系,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并对照案情陈述检查一下有无遗漏的信息,以此协助作答,交果会更好。
法定的一罪(2020年罗翔教授法考知识点小摘录)
法定的一罪(2020年罗翔教授法考知识点小摘录)
第一是集合犯
集合犯就是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的犯罪。
就是要反复、经常、多次实施,而不能仅仅是一次实施。
集合犯的典型包括常习犯(这个犯罪作为你的习惯)、职业犯(这个犯作为你的职业)和营业犯(把犯罪作为营生)。
职业犯和营业犯的区别在于,职业犯职业是正当的,而营业罪职业是不正当的。
之前不久的贺建奎案,修改基因的,这个人最后给判了一个非法行医罪。
当然他不是医生,他没有医生的执照。
从形式上来看的确是非法行医,但有一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中还是认为非法行医罪是一个职业犯。
感觉定他非法行医确实会有一点小问题。
一定要多次,只实施一次是不构成的。
我酷爱医学,15岁开始读本草纲目、伤寒杂病论、黄帝内经,一直到70岁从来没有给别人治过病。
结果邻居家的小姑娘生病了,她爹知道我懂医,于是让我帮把把脉,我说这个男女授受不亲,咱不能把脉,要悬丝诊断。
结果我隔了30米来拿了根线给她一把,说哎呀有问题,给她开了一剂药。
她爹一看,哎呀这药开的好,给了我3000块钱,我也笑纳了。
结果第二天小姑娘吃了药就死了。
例子中我只出手了一次,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是结合犯
结合犯在我国刑法没有。
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的强盗杀人罪。
它就是强盗加杀人罪最后等于强盗杀人罪,用公式表达就是A+B=C。
但其实在很多概念上还是符合结合犯这个意思的。
比如说抢劫致人死亡罪,实质上就相当于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最后构成结果加重犯。
罗翔老师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导语:罗翔老师,中国知名法学教授,以其深入浅出的法律讲解和独特的案例分析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本文以“杭州女子失踪案”为例,分析罗翔老师对该案件的法律解读,旨在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正义中的作用。
一、案件背景2020年7月,杭州女子张女士失踪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张女士失踪前与丈夫朱某关系紧张,疑似遭受家暴。
警方经过侦查,发现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警方最终在2021年1月将朱某抓获,并查明张女士已遇害。
二、罗翔老师法律解读1. 犯罪构成罗翔老师在分析此案时,首先明确了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朱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杀害张女士,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形态罗翔老师进一步分析了犯罪形态。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杀人。
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然实施犯罪行为。
朱某在杀害张女士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张女士死亡,但仍决意实施,其主观恶性极大。
3. 刑事责任针对朱某的刑事责任,罗翔老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朱某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4. 法律适用罗翔老师还分析了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朱某在家庭中实施暴力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启示1. 法律的威慑力本案中,罗翔老师强调法律的威慑力。
朱某因家庭矛盾,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解决问题,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警示人们,在遇到问题时,要依法维权,切不可采取极端手段。
2. 家庭暴力问题本案也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法律小事件案例分析罗翔(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员工小王(化名)于2010年入职,担任软件工程师。
在任职期间,小王为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该软件为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然而,在2015年,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不久,小王发现公司未经其同意,将这款软件的商业化版本推向市场,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小王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
1. 小王是否享有著作权?2. 公司是否未经小王同意使用该软件?3. 如果公司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小王是否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小王作为软件的创作者,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因此,小王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
2. 公司是否未经小王同意使用该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公司未经小王同意,将小王开发的软件商业化并推向市场,显然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
3. 如果公司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小王著作权的软件,并从市场撤回该软件。
(2)消除影响:公司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对小王名誉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公司应赔偿小王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公司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并判决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公司未经小王同意使用其开发的软件,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
罗翔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冲入江中,导致15人死亡,5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发生争吵,并攻击司机,导致司机分神,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公共安全、个人责任、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分析1. 公共安全的重要性“重庆公交车坠江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安全事件,它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
这起事故的发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公共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2. 个人责任与道德缺失在这起案件中,乘客刘某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刘某与司机发生争吵,并攻击司机,导致司机分神,最终失控坠江。
刘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也触犯了法律。
这起案件反映出部分人在公共场合缺乏道德素养,缺乏对公共安全的尊重。
3. 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冉某在行驶过程中,因乘客刘某的攻击而分神,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乘客刘某在公共场合攻击司机,导致事故发生,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法律责任的落实针对这起案件,司法机关依法对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进行了审判。
司机冉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乘客刘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启示1. 强化公共安全教育公共安全教育是提高公民道德素养、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途径。
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应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公共道德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公共安全事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3.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公共安全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典型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罗翔法官,我国著名法官,长期从事法律工作,以其严谨的审判态度和深厚的法律素养,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本文将以罗翔法官审理的一起典型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
二、案例简介该案例是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导致对方受伤。
经过调查,王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前调查在案件审理前,罗翔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前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背景、分析被告人心理等。
通过调查,法官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庭审审理(1)法庭调查在庭审过程中,罗翔法官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审问,并要求其陈述案件经过。
同时,法官对被害人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受伤情况。
此外,法官还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罗翔法官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充分陈述各自的观点。
双方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3)判决经过审理,罗翔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纠纷过程中,因冲动而实施了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罗翔法官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罗翔法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进行了定性。
同时,法官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
2. 证据审查罗翔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辩护权保障在庭审过程中,罗翔法官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
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法庭调查罗翔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包括审前调查、庭审调查等。
罗翔法律悖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错案执行的现象,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但错案已生效,执行机关仍然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悖论的思考,即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本文以罗翔法律悖论案例为例,探讨这一问题。
二、案例介绍罗翔,男,汉族,某市居民。
2008年,罗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侦查阶段,罗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罗翔无罪。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由于执行机关的错误执行,罗翔被错误执行了两年。
罗翔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发现了执行机关的错误执行,并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罗翔无罪。
然而,罗翔因错误执行而遭受的损失并未得到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的冲突1. 错案执行错案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但错案已生效,执行机关仍然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罗翔案例中,罗翔被错误执行两年,就是典型的错案执行。
2.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司法过程中,通过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一种理念。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
(二)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的冲突表现1. 错案执行违背程序正义在罗翔案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这本身就违背了程序正义。
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错案,继续执行,进一步加剧了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2. 错案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罗翔因错案执行而遭受了两年的人身自由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这表明,错案执行不仅违背了程序正义,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冲突的措施1. 加强法官素质培养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是防止错案执行的关键。
罗翔法律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罗翔,我国著名法律学者,曾在多所高校担任法学教授,以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深入浅出的讲解,深受广大学生喜爱。
本文将以罗翔教授的法律案例素材为基础,讲述一个从“老赖”到“诚信者”的转变故事。
二、案例概述张某,一个曾经的“老赖”,因为一次意外事件,使得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张某原本是一个生意人,因为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
为了逃避债务,他开始逃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成为了人人唾弃的“老赖”。
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张某原本是一个勤奋努力的生意人,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导致欠下巨额债务。
面对债务,他选择了逃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使得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3. 案例过程(1)张某逃避债务在债务到期后,张某为了逃避债务,开始逃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
他的行为引起了债权人的不满,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意外事件一天,张某在逃匿过程中,遭遇了一场车祸。
他被送往医院救治,生命垂危。
此时,他的家人和亲朋好友纷纷伸出援手,为他筹集医疗费用。
(3)债务履行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张某的债务得到了部分偿还。
为了感谢亲朋好友的关爱,张某决定重新做人,开始履行债务。
4. 案例启示(1)诚信为本张某从一个“老赖”到“诚信者”的转变,充分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
只有诚信,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2)法律保障在张某的转变过程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3)关爱与帮助亲朋好友的关爱和帮助,使张某从绝望中看到了希望,促使他重新做人。
这充分说明了关爱与帮助的重要性。
四、总结罗翔法律案例素材中的张某,从一个“老赖”到“诚信者”的转变,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诚信、法律和关爱,是我们在生活中应该秉持的价值观。
罗翔基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单位。
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钢材交付给了乙公司。
二、案例经过2020年1月,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经检测,钢材的强度、硬度等指标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公司立即与甲公司联系,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承认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是由于乙公司使用不当导致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钢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0万元。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供应的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如果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多少损失?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甲公司供应的钢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乙公司在使用钢材过程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3. 钢材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部分工程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实际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甲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违约与赔偿问题。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罗翔说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法律的精神和适用。
罗翔,作为一位知名的法学教授和普法专家,以其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幽默风趣的语言风格,深受广大网友喜爱。
本文将结合罗翔的普法视频,对一起“误伤”引发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引发人们对法律与人情关系的思考。
一、案例背景某日,甲与乙在公园散步,甲携带一把玩具刀。
乙因不满甲的行为,与其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突然情绪失控,拿起甲手中的玩具刀向甲刺去。
甲躲闪不及,被玩具刀刺伤。
事后,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罗翔解析1. 犯罪构成罗翔在解析该案例时,首先分析了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 误伤与故意伤害的区别罗翔进一步指出,误伤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在本案中,乙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拿起甲手中的玩具刀向甲刺去,显然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因此,乙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 法律与人情的关系罗翔强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坚持法律的公正,又要考虑到人情因素。
本案中,乙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其行为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在量刑时,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4. 普法启示罗翔最后指出,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首先,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其次,在遇到争执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犯罪。
2.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时的特殊情况等因素,做到宽严相济。
3. 普法教育至关重要,我们要通过案例分析,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
法治的细节罗翔案例
法治的细节罗翔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当下社会,法治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的基石。
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的规范,更是一种道德、文明和责任的体现。
正是因为有了法治,我们才能够生活在一个平安、有序的社会中。
有时候,法治或许并不完美,也会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比如曾经发生在罗翔身上的案例。
罗翔是一名知名的网络红人,曾经凭借其幽默风趣的表演风格赢得了大量粉丝。
最近他却因为一起法律瑕疵事件而引发了轩然大波。
据报道,罗翔在一次直播中用佛教经文进行调侃,并对佛教进行了贬低,这引起了佛教界和信徒的极大愤慨。
这一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罗翔也因此受到了大量的舆论压力和谴责。
许多人认为他的行为不仅是对佛教的不敬,更是对法治的挑战。
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出现了一些细节上的瑕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侮辱宗教罪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在罗翔事件中,虽然他的行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却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一来,就给了一些人以“恃强凌弱”的心态,认为他们可以无视法律规定,肆意挑衅社会道德底线。
在法治中,公平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在处理罗翔事件中,一些有关方面并未做到全面客观地审视整个事件,而是偏向于某一方。
这样一来,就使得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也导致了更多的争议和不满情绪的产生。
在法治中,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
在一些大V或者名人事件中,却常常出现了明显的“势力地位不同,法律尺度不同”的情况。
这样一来,就导致了法治的强势和弱势之分,也容易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不公平现象。
罗翔案例中虽然出现了一些细节上的法治瑕疵,但也给我们提醒了一些问题。
作为公众人物,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不可随意挑衅法律和道德规则。
法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所以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出现偏袒或者压制的现象。
法治的原则是人人平等,不论地位高低,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
虽然法治有时候会出现细节上的瑕疵,但不代表我们应该放弃对法治的信仰和维护。
罗翔动物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生活伙伴。
然而,与此同时,宠物遗弃、虐待等事件也日益增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罗翔作为我国著名律师,曾参与多起动物保护相关案件的代理,其中一起宠物遗弃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例尤为引人注目。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宠物遗弃事件。
居民小李(化名)在小区内捡到一只受伤的流浪猫,经过救治后,小李决定将这只猫带回家照顾。
然而,不久后,小李因工作原因不得不将猫遗弃在小区内的绿化带中。
事发后,附近居民发现这只猫仍然活着,但身体状况十分虚弱。
居民们纷纷谴责小李的行为,并呼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动物。
三、公益诉讼提起在得知此事后,罗翔律师联合当地动物保护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原告认为,小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法院判决小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及动物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禁止遗弃、虐待动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由于小李已将猫遗弃,无法证明其具体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小李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及动物损失。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原告及动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此外,法院还要求小李在判决生效后,将动物送往有资质的动物救助机构进行救助。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罗翔律师作为公益诉讼代理人,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动物保护事业发声。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案反映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不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法律适用困难、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
2. 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本案中,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案例_罗翔(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罗翔,我国著名法学专家,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罗翔教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公正的司法理念,赢得了广大法学界和公众的尊敬。
本文以罗翔教授曾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公正的内涵与价值。
二、案件简介2016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王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李某抓获。
三、案件审理1.一审在一审阶段,李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事故责任承担存在异议。
李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只是轻微擦碰,对方驾驶员王某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李某要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
2.二审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故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李某在服刑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但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依法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法律公正的内涵本案中,罗翔教授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公正的原则。
法律公正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本案中,罗翔教授依法审理案件,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公正的评判,体现了法律公正的内涵。
2.法律公正的价值法律公正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罗翔教授依法审理案件,对李某进行了惩罚,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小事件案例分析罗翔(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各类法律小事件频发。
在这些事件中,罗翔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多次参与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援助。
本文将以罗翔律师参与的一起法律小事件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邻里纠纷,具体案情如下:甲、乙两家邻居,甲家新建了一栋房屋,乙家认为该房屋的建造影响了其采光,要求甲家拆除新建的房屋。
甲家则认为,新建房屋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影响乙家采光,拒绝拆除。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拆除新建房屋。
三、罗翔律师的介入在接到甲家的委托后,罗翔律师迅速介入案件。
他首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甲家新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定进行了详细调查。
同时,罗翔律师还深入了解了甲、乙两家邻居之间的矛盾,为后续的诉讼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1)甲家新建房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罗翔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甲家新建房屋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甲家在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新建房屋。
因此,乙家要求甲家拆除新建房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甲家新建房屋是否影响乙家采光?罗翔律师实地考察了甲家新建房屋与乙家之间的距离,并请教了相关专业人士。
经调查,甲家新建房屋并未对乙家采光造成影响。
因此,乙家关于采光受损的主张亦无事实依据。
2. 法律适用(1)关于邻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9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甲、乙两家邻居因新建房屋产生纠纷,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2)关于拆除房屋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甲家新建房屋符合相关规定,乙家要求甲家拆除新建房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诉讼策略1. 针对乙家关于采光受损的主张,罗翔律师要求甲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新建房屋并未影响乙家采光。
法律专家罗翔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专家罗翔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文将以“某某交通事故案”为例,结合罗翔的观点,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某交通事故案”发生在我国某市,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被害人王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前饮酒,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罗翔观点1. 醉酒驾驶入罪标准罗翔认为,醉酒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醉酒驾驶被明确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罗翔强调,醉酒驾驶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如本案例中的被害人死亡。
因此,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2. 赔偿责任罗翔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责任的承担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对王某家属的赔偿责任。
罗翔强调,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充分体现对受害者的关爱,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罗翔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应当相互衔接。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 责任主体认定罗翔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关键。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肇事司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同时,罗翔指出,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多个因素有关,如道路条件、交通管理等方面。
因此,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责任分配公平合理。
四、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入罪标准在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造成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导语:罗翔,一个曾经充满争议的名字,如今已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知名人物。
本文将以罗翔的典型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大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例背景罗翔,1990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201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后赴英国牛津大学深造。
2015年,罗翔回国担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因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迅速在网络上走红。
然而,2017年,罗翔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拘留,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罗翔在牛津大学期间,结识了多名同学,并成立了一家名为“牛津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交流、教育培训等业务。
2015年,罗翔回国后,继续经营该公司。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罗翔涉嫌虚构事实,骗取客户资金,被警方立案侦查。
2. 案例争议(1)关于罗翔的定性在罗翔案件中,公众对其定性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罗翔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罗翔的行为属于商业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
(2)关于罗翔的悔罪表现罗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悔罪,并愿意退还非法所得。
然而,部分公众对此表示质疑,认为罗翔的悔罪表现不足以减轻其罪行。
3. 案例启示(1)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罗翔案例提醒我们,大学生在追求学业和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法规,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2)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同时,要加强团队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3)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大学生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三、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1. 案例一:大学生盗窃案某大学生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在一次夜市购物时,小王趁商家不注意,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手机。
大学生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罗翔,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因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引发了一场关于“言语自由”的激烈讨论。
罗翔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社会现象的评论,表达了自己对于某一事件的观点。
然而,这篇评论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罗翔的言论过于激进,甚至涉嫌违法;也有人支持罗翔的言论自由,认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二、案例经过1. 罗翔发表言论罗翔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社会现象的评论,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评论中,罗翔表达了自己对于某一事件的观点,并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和批评。
2. 网友争议罗翔的评论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争议。
一部分网友认为罗翔的言论过于激进,甚至涉嫌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部分网友则支持罗翔的言论自由,认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3. 学校介入针对罗翔的言论,学校方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对罗翔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深刻反省,并要求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道歉。
4. 法律咨询罗翔在事件发生后,咨询了律师,了解到自己的言论可能涉嫌违法。
在律师的建议下,罗翔决定停止发表相关言论,并公开道歉。
三、案例评析1. 言语自由的法律边界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罗翔的言论虽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罗翔的言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2. 学校的处理方式学校在处理罗翔的言论问题时,采取了批评教育的措施,要求其深刻反省,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道歉。
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和教育责任,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罗翔法治的细节法-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的证明难题
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的证明难题2020年12月,重庆女子刘某会凌晨锤杀丈夫一案引发讨论。
检方指控,2020年7月8日23时至9日凌晨3时许,重庆梁平区45岁女子刘某会的再婚丈夫蒋某银欲性侵其女儿龙某,被刘某会制止。
刘某会遭蒋某银殴打。
4时许,刘某会持铁锤多次击打俯卧在床上的蒋某银,致其死亡。
刘某会被诉故意杀人。
“该女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庭审焦点。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是否已经睡着?如果还未入睡,不法侵害就仍然处于正在进行中,刘某会的行为就可能论以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蒋某银已经睡着,那么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刘某会的行为可能就属于事后防卫。
当然,事后防卫并不必然属于故意杀人,如果出现认识错误,属于假想防卫,也可能以过失或意外事件论处。
控辩双方对于死者是否睡着争辩不休,有学者认为如果公诉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已睡着,即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对于这种观点,学界也不乏质疑的声音。
这里涉及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证明责任一般可分为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
前者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使自己的主张成为争议点的责任,后者则指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说服审判者自己的主张为真的责任。
法律问题不可能像数学公式那么精准。
当前,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标准在世界范围都存在争议:第一种是犯罪构成标准。
这种标准认为控辩双方都应承担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
这种标准主要盛行于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国。
普通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双层结构,包括本体要件与辩护要件,前者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后者包括各种辩护事由,如正当防卫、认识错误、精神病等。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入罪与出罪的二元对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充分利用民间司法资源对抗国家的刑罚权,发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积极性,在动态中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平衡。
控诉方对于本体要件要承担两种证明责任。
首先,控诉方必须对本体要件的每个要素提出相应的证据;其次,为了达到对被告人定罪的目的,其证明标准还应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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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的解释技巧及重点提醒(修订版)很多同学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最大的痛苦是:不是写的太多,就是写的太少。
其实案例分析题只要答到点上,简单阐释即可得满分。
何谓简单阐释,那就是回答出该知识点的精髓和本质。
以下给同学们总结一下各重要知识点的精髓。
回答出要点,只要进行下面这些阐释就可以了。
当然,所有的定性后面都要跟着法律后果。
再次提醒,无需引用法条,也无需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答题。
只要答到要点,简单阐释即可。
切忌长篇大论。
一、基本答题模板:主客观相统一例1: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例2:(入户)抢劫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同时有入户情节,所以应当在抢劫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4:诈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
例5:绑架:主观上有勒索的目的,客观上绑架了他人。
二、常见要点(注意下列内容也系考试重点)(一)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答:主营业务系犯罪,故不是单位犯罪。
2.不作为犯答:创造了法益侵犯危险的危险,因此有作为义务。
注意1:不作为犯和故意、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在客观上又作为义务,在主观上是故意,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注意2: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甲攻击乙,乙反抗,致甲重伤,甲让乙送医,乙拒绝。
如果出现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成立不作为犯,但如果死亡结果没有超出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则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
3.因果关系答:行为与结果存在高概率联系,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
注意:不作为犯作为介入因素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甲将李四的女儿扔入河中,李四没有救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四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甲的片面帮助犯。
4.犯罪故意答: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未完成罪1.犯罪未遂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既遂。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宽处理。
2.犯罪中止答:自动放弃犯罪,能达目的而不欲。
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放弃可重复加害和犯罪未遂的区别,看行为是否结束,如果已经结束,则不能再成立中止。
甲乙杀丙,以为丙死亡,两小时后乙回到原处,发现丙未死,将其送医。
甲乙在故意杀人的未遂中成立共犯。
乙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1.从犯答:系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宽处理。
2.胁从犯答: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承继共犯(作为或不作为)答1:客观上在犯罪过程中加入,主观上对犯罪结果有放任或希望心态答2:客观上创造了他人人身伤害的危险,因此有阻止共犯人的义务,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放任心态,故系不作为的承继共犯例:甲乙共谋猥亵某女,甲在猥亵过程中突起强奸之意,乙在旁边观看,没有制止,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4.共犯的脱离答:没有切断对共犯的影响力,所以无法脱离共犯。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注意:在帮助犯的情况下,帮助犯如果切断了对共犯的物理和心理影响,可以单独脱离共犯,成立犯罪中止。
5.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答:超出了集团犯罪的概括犯意,系集团成员个人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老大对小弟的全部罪行并不都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在老大的概括性故意之类。
6.间接正犯答:把他人当成非共犯的工具,故成立间接正犯。
7.片面共犯答:这是犯意的单项交流,客观上在帮助他人犯罪,但被帮助者不知道,系片面帮助犯,应当从宽处理。
8.非实行行为实行化答:行为人传授他人进行诈骗,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虽然被教唆者没有出于害怕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但行为人也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
同时,根据教唆独立说,行为人还构成诈骗罪的教唆未遂,应当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从一重罪论处。
但是,根据教唆从属说,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注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没有排除总则条款的适用。
(四)刑罚论1.自首答:成立自首,因为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注意:形迹可疑型自首2.立功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
协助抓捕他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
注意:控告他人对自己的强奸也可以成立立功。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主观上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放火(争夺方向盘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故成立放火罪。
注意:乘客争夺司机方向盘,如果危及公共安全,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人可对乘客进行正当防卫,司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该损害可由乘客承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
2.交通肇事罪答: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客观上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幅度量刑。
注意:连环肇事案甲开车撞上乙,逃逸,后车碾压乙,致乙死亡,如果在非常快速的路上,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普通道路上,甲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在普通道路上,判断不出是甲撞死的还是后车碾死的,应当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甲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肇事致人死亡。
(六)经济犯罪1.生产销售劣药罪答:主观上想生产销售假药,但客观上是劣药,主客观在劣药范围内重合,且造成了危害结果,故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
2.间接走私答:主观上知道是走私物,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行为,故成立走私罪3.集资诈骗罪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4.信用卡诈骗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
5.洗钱罪答1:主观上明知是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所得,客观上掩饰他人犯罪所得,且该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答2:主观上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客观上掩饰他人犯罪所得,由于诈骗罪并非洗钱的上游犯罪,所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人身犯罪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1:器官提供者同意出让器官,行为人起到了组织作用,故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答2:器官提供者未达18岁,没有器官出让的同意能力,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2.拐卖儿童罪答:主观上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卖行为。
3.非法拘禁罪答1: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非法拘禁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2: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种暴力超出了非法拘禁的暴力程度,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答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绑架罪答: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且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注意:绑架过程中杀人,但没有杀死,如果导致重伤,这也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如果造成轻伤,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同类考点如抢劫杀人,但没有杀死,如果导致重伤,这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但如果造成轻伤,这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八)财产犯罪1.转化型抢劫答:犯盗窃罪,当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
同时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抢劫致人死亡。
2.侵占罪答:这属于占有变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占有财物之后,构成侵占罪。
侵占是亲告罪。
3.二维码案答1:利用手机付款截图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大,这构成诈骗罪。
答2:如果调换超市二维码付款码,这有三种观点:1.如果认为顾客遭受财物损失,构成诈骗罪;2.如果认为超市遭受财物损失,有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但也有观点认为构成三角诈骗。
三种观点都应该答。
4.诈唬案答:行为人既有欺骗和敲诈,客观上让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和恐慌,所以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九)社会管理秩序罪1.组织考试作弊罪答:主观上有组织他人考试作弊的故意,客观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
注意:如果在驾照考试中给考官行贿,考官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行贿人构成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从一重罪论处。
2.虚假诉讼罪答: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同时欺骗法院,导致他人财物遭受损失,还构成诈骗罪。
两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该犯罪集团符合组织性、经济性、破坏性和对抗性这四个特征,所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十)贪腐渎职1.贪污罪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侵占了公共财物2.私分国有资产答:主观上是以单位名义,追求的是单位全体职工的利益,客观上侵吞了国有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受贿罪答1: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进行了权钱交易。
而且有主动索要的行为,所以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答2:行为人利用了职权和地位的便利联系,利用了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答3: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利用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方系对合犯,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答4:行为人系领导情妇,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因为领导知情,所以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无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徇私枉法罪答:行为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构成徇私枉法罪。
同时收受贿赂,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从一重罪论处。
三、需要记住的常见量刑规则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过失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预备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犯。
无需比照主犯。
5: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立功;教唆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7.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奸淫幼女、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索贿、武装掩护走私的。
8.情节加重犯: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八种加重情节。
9.七种特殊的情节加重犯:.绑架并杀害或故意伤害人质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犯(《刑法》第239条)。
.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刑法》第2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