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恶、⼋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称《唐律疏议》,⾼宗永徽⼆年(公元651年),长孙⽆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唐⾼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些重要⾂僚对《永徽律》进⾏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经⾼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之后颁⾏。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元代后,⼈们以疏⽂皆以“议⽈”⼆字始,故⼜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且尽可能引⽤儒家经典作为律⽂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法达到了⽔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成就,《永徽律疏》全⾯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法典。
(⼆)⼗恶
1.从“重罪⼗条”到“⼗恶”。
所谓“⼗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条”。隋《开皇律》在“重罪⼗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恶制度。
【注意】重罪⼗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恶。
2.唐律中“⼗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为;
09中国法制史复习
★简述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
回答:
(1)秦始皇确定了一套德才兼备的“为吏之道”。主张“审民能,以任吏”,倡导举贤任能,重视能力。同时强调“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在德才朝当的情况,要重视实际才能。(2)从秦简上看,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①胜任该职位的能力;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③必须忠君;④必须通晓法律。(3)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它们可选任下属官员(推荐、征召、任子等)。
★唐律的主要内容。
回答: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武德新格》到《大中刑律统类》都是唐律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疏义》共分十二篇,即各例律、卫禁律、积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回答: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技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12篇、502条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最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中国封建社会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回答: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过程如下:
(一)①秦朝分设中央司法机关,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秦官、掌刑群”②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都守,县令兼管。
(二)汉朝:①中央廷慰是最高司法机关;②其它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③地方司法机关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机构逐渐扩大,编制增加分工详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唐朝法制史
法制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重法、慎刑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法律文献:《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律疏议)、《开元律》、《唐
六典》
刑事制度:规定:八议、十恶等
罪名:危害国家罪、侵犯财产罪(六赃)、侵犯人身罪(保辜)、管理职
务犯罪、破坏家庭秩序罪、破坏社会秩序罪
处罚: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绞、斩)唐朝民事制度:身份:良(普通百姓)、贱(贱民)
所有权与经济:均田制、所有权(地下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生产蕃
息、山间野外自生、无主之物)、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出
举、负债)赁庸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书及六礼、妻从夫、一夫一妻、强制离婚(义绝
、出妻)、协议离婚(和离)、教令权、身份财产继承
基本内容行政制度;中央行政:三省(中书、尚书、门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地方行政:州县两级
官吏选拔:科举制度(常举、制举)
官吏考核:岁课、定课、四善十七罪、三等九级
官吏监察:退休制度(七十岁)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道”
(监察御史、按察使)、“六察法”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会审”
诉讼制度:告诉(辞牒)、举核、越诉
审判制度:基层初审、节级判决、换推制、以法律为依据、出入人罪、
五覆奏、三覆奏
证据制度:考训制度
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四种,构成了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它们处理着国家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
据《唐六典》的解释:“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其中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的规范,涉及的领域和所调整的内容极为广泛,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二)令
据《唐六典》的解释:“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偏重于某个领域中的有关事务,如户令、狱官令等。
(三)格
据《唐六典》的解释:“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主要是皇帝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内容具体、庞杂,效力最高,是法律法令的重要来源。
(四)式
据《唐六典》的解释:“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唐朝创制的多种法律形式,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和周密性。统治者通过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把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内。
中国法制史 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及封建法律之大成,后人评价说:过与不及,失其均矣。唐朝统治者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进了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的发展。唐也是当时最文明的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塘路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内容上: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强化立法顺应了这一要求。
二、形式结构上: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具有封建律点的典型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二是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唐律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名例》篇与各篇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唐律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沿隋制,并为后世所继承。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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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第二,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三, “同姓不婚” ;
第四,年龄限制:贞观元年,“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开元22年, 改为男十五而娶,女十三而嫁。
(2)成立
婚姻成立一般还要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但按照《唐律疏议·户婚》 的规定,在“六礼”程序中,缔结婚姻关系的关键要件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双方正式互报婚书,即“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二是双 方私下订立婚约,即“两情具惬,私有契约”;三是双方业已授受聘财, 即男家“以聘财为信”,女家“受聘财”相许。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形式 要件,婚姻关系即宣告成立,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违约或悔约,将
(三)令、格、式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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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四)《唐六典》的编纂
编纂方式:“以官统典”
“六典”指治、教、礼、政、刑、事六类官署,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 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等六个方面的国家 事务。
(五)《大中刑律统类》的出现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859年),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根据以往的立 法经验,对法典的编纂体例进行重大改革,“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 格敕”,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该法典共“集律令格式条件 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因而实际是一部将律、令、格、 式、敕等各种法律形式汇编在一起的综合性法典。这种法典编纂形式, 改变了战国秦汉以来刑律与其他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传统立法体系,成 为五代、北宋时期制订“刑统”法典的滥觞。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2、契约
(1)买卖契约;唐朝的买卖契约,必须经官府批准,并订立市券。
(2)借贷契约,包括出举(有利息)与负债(无利息)两种;
(3)赁庸契约,又可具体分为租赁契约与雇佣契约。 3、婚姻 (1)基本原则 第一,一夫一妻多妾制
四、法制内容
构成非法占有的侵权行为,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处罚。前者以应归 还部分的价值计算赃值,后者以所发现的文物价值计算赃值,按坐赃行 为减三等论处。
严禁“得阑遗物不送”。根据唐律规定,凡拾得阑遗物,有人识认者归 还失主,无人识认者上缴官府,由官府通知失主认领,满一年无人认领, 归官府所有;五日内不按规定及时缴还者,即构成非法隐匿占有他人财 物的侵权行为,须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处罚。凡拾得官府阑遗物逾期不 缴还者,各按亡失有关物品论处;计赃价值重于亡失行为者,则按坐赃 罪论处。凡拾得私人阑遗物逾期不归还或不上缴者,按坐赃行为减二等 论处。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859年),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根据以往的立 法经验,对法典的编纂体例进行重大改革,“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 格敕”,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该法典共“集律令格式条件 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因而实际是一部将律、令、 格、式、敕等各种法律形式汇编在一起的综合性法典。这种法典编纂形 式,改变了战国秦汉以来刑律与其他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传统立法体系, 成为五代、北宋时期制订“刑统”法典的滥觞。
09法硕辅导之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09法硕辅导之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唐朝部分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
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
孙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
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各依本条科断。” 《唐律疏议·斗殴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
殴伤法”。《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
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6.《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
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7.《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
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中国法制史课程第九章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课程第九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2、作为反映朱元璋重典治天下政策的法律是。
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4、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
5、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称为。
6、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会审。
7、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干预司法。
8、明朝的根本性法典是。
9、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的审判活动,叫做。
10、明朝专掌复核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11、在明朝初期,认为“百姓财力具困,犹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毛,新在之树不可动其根”的人是。
12、《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3、明《大诰》由、、、四篇组成。
14、明朝仿造《大唐六典》体例编制了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
15、明朝统治者为严惩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专设了罪。
16、明朝的、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7、明朝统治者为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制定了、。
18、《》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19、《》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0、清代的充军分为、、、、五种,所以又称“五军”。
21、正式将榷盐列入正律之发端,是。
22、明朝的司法机关在中央主管审判的为,专掌复核的为,监察机关为。
23、在明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超过历代,皇帝的亲军和宦官掌握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制史高频考点唐代的法制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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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汉代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西周时期的法制
(一)唐立法——“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二)唐代诉讼制度
(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
【例题·单选题】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2011/1/18)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揢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1) 唐律疏议:
1, 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2, 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2) 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制度
3) 六赃制度: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4) 保辜制度: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
5)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6) 刑罚原则:
1, 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 自首原则
3, 类推原则
4, 化外人原则
7) 唐律的特点和中华法系:
1, 礼法合一
2,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3, 立法技术完善
4,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九章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九章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九章”,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九章
第九章辽、西夏、金、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
了解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的概况;掌握元朝法制对唐朝的主要变化;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第一节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辽国法律制度
二、西夏法律制度
三、金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第一节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辽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
二、西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三、金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
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 (1271-1368)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1、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
2、建国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于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朝法律系统的特点是宏大、完善,与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
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律法和司法制度三个方面。唐朝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赋予了皇帝的权力和责任。宪法规定皇帝统一执政,实行天人合一的原则,同时明确了皇帝和诸侯之间的关系。宪法颁布后,成为国家最高法律,并对下级法律具有指导作用。
唐朝的律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法,一类是非刑法。刑法主要包括刑律和九刑两部分。刑律规定了35种刑罚,包括死刑、腰斩、流刑等,对各种刑罚的性质、适用条件和名目进行了详细规定。九刑是指在刑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性质确定相应的刑罚。非刑法是指除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婚姻法、盗窃法等。这些非刑法的规定主要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和家庭利益。
唐朝的司法制度具有许多特点。首先是官署衙门的设置,包括尚书省、刑部、吏部等,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其次是审判程序的规定,包括批捕、审讯、判决等环节,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同时,唐朝还实行了考试制度,选拔并培养司法人才,保障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公正性。最后,唐朝实行了赏罚分明的司法政策,对于能够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官员进行表彰,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宪法和法律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限制,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司法制度的健全性,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得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唐朝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唐朝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法治基础。
中国法制史:唐朝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唐朝的法制
基本内容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1)《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
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
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
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注意:《贞观律》的修订长达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
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
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
深的影响。《永徽律疏》的颁行(1)制定:《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
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律12卷,是为《永徽律》。(2)疏议: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惰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
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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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条类推
(11)准五服以治罪,主要针对亲属之间的侵犯、奸淫、财产犯罪做出 特别规定。 (P158)
(12)涉外案件处理 :属人兼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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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2、罪名
(1)危害国家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
(2)侵犯财产罪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第9章 唐朝法律
一、法律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四、法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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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指导思想
(一)“德本刑用”(根本思想) (二)重法慎罚
即重视法律,慎用刑罚,这是在根本思想指导下对法律与刑罚的具体态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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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一)约法十二条
早在大业十三年攻入长安时,鉴于天下“百姓苦隋苛政”的问题,李渊 “即布宽大之令”,“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 《旧唐书·刑法志》)这是唐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3)侵害人身罪,包括杀人罪和伤害罪。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
保辜:“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者限十日,以他物殴伤 人者二十日,以 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跛骨者五十日。”(《唐律疏议•斗 论律》)伤害越重,辜限越长。
(4)官吏职务犯罪,如私出界,“三赃”等。
(5 )破坏家庭秩序罪,包括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等,还有违反教令、供养有阙、冒荣居官、冒哀求仕等罪名。
(三)令、格、式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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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四)《唐六典》的编纂
编纂方式:“以官统典”
“六典”指治、教、礼、政、刑、事六类官署,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 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等六个方面的国家 事务。
(五)《大中刑律统类》的出现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859年),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根据以往的立 法经验,对法典的编纂体例进行重大改革,“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 格敕”,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该法典共“集律令格式条件 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因而实际是一部将律、令、格、 式、敕等各种法律形式汇编在一起的综合性法典。这种法典编纂形式, 改变了战国秦汉以来刑律与其他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传统立法体系,成 为五代、北宋时期制订“刑统”法典的滥觞。
一律要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严禁“得宿藏物隐而不送”。根据唐律规定,凡在国有土地中发现宿藏
物,归发现者所有;而在他人土地中发现埋藏物者,则须如实告诉土地
的主人,双方平分所得物品。但发现文物者,必须原物上缴官府,由官
府付给一定酬金。如非法隐匿占有官私地下埋藏物,不按规定及时Leabharlann Baidu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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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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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律,国家的基本法典 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法律规定 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式,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和上下级之间的公文格式 典,行政法律的汇编 刑律统类,将律、令、格、式、敕等各种法律形式汇编在一
起的综合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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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一)刑事规范
1、刑法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
保护的。
(1)官私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 唐朝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与私 有两种形式。为了保护官私土地所有权,《唐律疏议·户婚》明确规定了 排除各种侵权行为的法律内容。凡是违反唐朝有关法律规定者,一律依 法进行处罚。包括盗耕公私田、盗卖公私田、妄认公私田、在官侵夺私
田等。
(2)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其他财产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基 本包括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 论是国有还是私有性质,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有违法侵权行为,
(二)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五十三条新格”(“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 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新唐书·刑法志》)→ 《武德律》 (唐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实际则是隋朝《开皇律》的翻版。 )→ 《贞观 律》 (初步定型)→ 《永徽律疏》 →《开元律疏》
《唐律疏议》十二篇中,前十篇属于实体法内容,后两篇属于程序法内 容。其中第一篇《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性质,第二篇《卫禁》 至第十篇《杂律》相当于刑法分则性质,最后的《捕亡》和《断狱》两 篇则相当于刑事诉讼法性质。因此,其结构特征与《开皇律》一样,就 是“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
论处。
此外,唐律还对漂流物、生产番息及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进行了 详细规定。
2、契约
(1)买卖契约;唐朝的买卖契约,必须经官府批准,并订立市券。
(2)借贷契约,包括出举(有利息)与负债(无利息)两种;
(3)赁庸契约,又可具体分为租赁契约与雇佣契约。
(2)特权法原则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同居相隐不为罪
(5)自首减免刑罚
(6)老小废疾减免刑罚。15-70岁,完全刑事责任;7-15岁,70-90 岁,相对刑事责任;7岁以下,90岁以上,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7)加刑与减刑的不同措施
(8)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9)共犯区分首从
间接正犯
构成非法占有的侵权行为,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处罚。前者以应归 还部分的价值计算赃值,后者以所发现的文物价值计算赃值,按坐赃行
为减三等论处。
严禁“得阑遗物不送”。根据唐律规定,凡拾得阑遗物,有人识认者归 还失主,无人识认者上缴官府,由官府通知失主认领,满一年无人认领, 归官府所有;五日内不按规定及时缴还者,即构成非法隐匿占有他人财 物的侵权行为,须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处罚。凡拾得官府阑遗物逾期不 缴还者,各按亡失有关物品论处;计赃价值重于亡失行为者,则按坐赃 罪论处。凡拾得私人阑遗物逾期不归还或不上缴者,按坐赃行为减二等
(6)破坏社会秩序罪,主要有“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罪、“向城官 私宅射”罪、“失火”罪、“盗决堤防”罪等。
3、刑罚
封建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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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二)民事规范
1、所有权
唐朝的所有权,仍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两大类。其中不动产 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官私土地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则包括其他官私财 产的所有权。根据唐律规定,无论动产与不动产,其所有权都是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