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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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粤高法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来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全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证书概述
1、证书名称: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发证机关:国家有关部门
3、发证时间:时间
4、注册号码:编号
二、持有人基本信息
1、姓名:姓名
2、性别:性别
3、出生日期:日期
4、学历:学历
5、出身地:出身地
三、资质信息
1、职称:拍卖师
2、职业:拍卖师
3、专业类别:拍卖服务类
4、执业期限:长期
四、拍卖师执业要求
1、勤奋:持证人应积极勤奋、精益求精,不断探索新的知识和技能,充分利用其专业精神,以便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拍卖服务。

2、严谨:持证人应认真负责、务实细致,精密考察拍卖物品的状况,准确认定物品真伪、质量、评估价值等,严格依据有关法规、正规政策文件举办拍卖,避免给客户带来损失。

3、公正:持证人应遵守拍卖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无私地对待每位竞买者,确保拍卖流程公平、公正,严厉把关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

4、守信:持证人应遵守拍卖师业务义务,自觉把拍卖物品诚实地呈现给买家,表明实情,信守拍卖纪律,严格履行应负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保持自己的人格和公正道德。

五、考核要求
1、参加考核:持证人必须在由有关部门组织的拍卖师业务考核中取得合格分数,只有取得合格分数的拍卖师才能继续执业。

2、继续学习:持证人要继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开阔视野,不断深入学习和研究,并不断修改完善业务经验,以提升拍卖师的业务能力。

六、最后
本证书作为证明持证人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依据,同时赋予持证人享受国家给予拍卖师的相关权益。

本证件一经办理,自行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doc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doc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粤高法[2002]4号发布日期:2002-1-8执行日期:2002-1-8生效日期:1900-1-1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的通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的通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经信商贸函[2013]27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的通报(粤经信商贸函〔2013〕2744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加强我省拍卖行业的管理,2010年我委印发了《广东省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年限是2011年至2015年,已实施两年半。

从总的情况看,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品牌企业为重点,逐步调整经营结构,引导拍卖企业转型升级,相关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适应我省经济和拍卖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拍卖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规划实施中期评估(一)基本情况。

1、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业发展,我委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我省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79)、《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3〕79)。

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487号)要求,省高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并在全省建成21家公共资源拍卖中心(23个场所)。

2、依法依规核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开展拍卖企业设立核准和年度核查工作。

目前,我省有拍卖企业516家,分公司39家。

2011年至2013年9月,全省新增拍卖公司30家,分公司12家,注销拍卖企业22家(见附件1)。

被注销企业主要原因是年度内无经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自行放弃拍卖经营资格等。

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

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rade assessment and classification for auction enterpris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5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拍卖行业协会、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嘉禾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未来四方拍卖有限公司、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卫东、寇勤、郑鑫尧、周建国、李伟、刘建红、王炎、赵晶、王焯。

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原则、评估指标及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拍卖企业等级的界定、拍卖市场对拍卖企业的评估与选择。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拍卖企业auction enterprise从事以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出卖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活动,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3、等级评估3.1.评估原则3.1.1.评估应能全面、系统反映企业从事拍卖业务的综合能力和实际业绩。

拍卖企业评估工作可由国家认可的全国性拍卖行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具体实施。

3.1.2.参加评估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3.1.2.1.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且成立于评估基准日三年以前。

注1:相关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注2:评估基准日是指对拍卖企业在过去一定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开始进行测评的最后截止日期,以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来表示。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全面、系统反映我国拍卖企业综合能力,提高拍卖服务质量,规范拍卖市场秩序,加强拍卖行业自律,引导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开展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对拍卖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拍卖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的具体要求,向中拍协申请评估。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不能申请参加拍卖企业等级评估。

三、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拍卖企业的综合评估分别为A,AA,AAA三个等级。

AAA级为最高级,依次降低。

四、中拍协设立由协会领导、企业代表以及拍卖、法律、财务、标准化等专家组成的“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领导、组织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

评委会下设“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承办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的申报、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公告、申诉受理等具体工作。

五、评委会的工作职能包括:(一)制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流程、评估工作申报及审核工作办法、现场核查工作办法、举报及申诉受理工作办法等与拍卖企业评估相关的工作办法。

(二)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申报、初审、复审、现场核查、公示、受理申诉、公告等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有关评估结果。

(三)决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有关参与机构,包括:受托参与评估工作的地方协会及有关中介机构。

(四)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确定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六、依据评估最终结果,对A级以上等级的拍卖企业统一制作证书和牌匾,统一规格,统一核发,并统一在媒体公告企业评估等级。

企业评估等级公告分批进行。

七、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申报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公告等费用,工作成本之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获得《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的拍卖活动主持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对拍卖师注册和执业行为的检查、监督。

二、注册第四条注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到拍卖企业执业的行为,注册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首次注册或上一年度未注册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二)拍卖师执业注册申请;(三)拍卖企业出具的两年以上的工作证明;(四)上一年度拍卖实习报告或继续教育学习记录证明;(五)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第六条上一年度执业的拍卖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拍卖师执业注册申请;(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注册程序(一)申请注册人员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执业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需书面说明异议情况,并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审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审核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直接审核。

(四)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注册。

三、执业行为第八条拍卖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拍卖师操作规范》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运作。

拍卖企业资质评定评分标准

拍卖企业资质评定评分标准

序号项目一注册资本办公与经二营场所拍卖师人三数已获从业四资格证人员数年均匀拍五卖成交额拍卖公司资质评定评分标准内容评分100 万元(含)至300 万元13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2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31000万元(含)以上4自有办公与经营场所100 m 2以下或租用办公与经营场所160m 2— 200 m 2以下自有办公与经营场所100 m 2(含)以上300 m 2以下或租3用办公与经营场所200 m 2(含)以上 400 m2以下自有办公与经营场所300 m 2(含)以上或租用办公与经营5场所 400 m 2(含)以上1人32人53人以上73至 5人36至 7人58 人及以上7500 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2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43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以下66000万元(含)至 1 亿元以下81亿元(含)至 2亿元以下102亿元(含)以上12审查资料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原件、复印件拍卖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年均匀拍六卖场次年均匀净七财产额年均匀主八营业务收入序号项目年均匀净九收益1次至 10次111次至 20次3拍卖通告21次至 40次5复印件41次及以上7100万元以下1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3法定中介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5机构审计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7报告原件1000 万元(含)以上950万元以下150万元(含)至100 万元以下2法定中介100万元(含)至200 万元以下3机构审计200万元(含)至500 万元以下5报告原件500万元(含)至800 万元以下7800万元(含)以上9内容评分审查资料负值010万元以下1法定中介10万元(含)至30 万元以下3机构审计30万元(含)至70 万元以下5报告原件70万元(含)至150 万元以下7150万元(含)至300 万元以下9年均匀营十业税及附加十一规范运作十二经营资格公司信息十三化水平300 万元(含)以上112万元以下12万元(含)至 5 万元以下35万元(含)至10 万元以下510万元(含)至20万元以下720万元(含)至40万元以下940万元(含)至60万元以下1160万元(含)以上13具备切合业务需要的管理制度和切合《拍卖法》及有关法1规的工作流程、业务规则,规范守纪组织拍卖活动具备切合业务需要的、完美的管理制度和切合《拍卖法》及有关法例的、规范的、合理的工作流程、业务规则、严3格依据《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无违规、违纪行为、在诉讼案中无败诉是公物拍卖或二手车拍卖指定机构1是公物拍卖和二手车拍卖指定机构是公物拍卖和二手车拍卖指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1入册机构成立网站、网上宣布拍卖信息1成立网站、网上宣布拍卖信息、会计电算化、计算机管理2拍卖档案成立网站、网上宣布拍卖信息、会计电算化、计算机管理3拍卖档案和运用计算机管理拍卖会现场完税凭据复印件有关文件申报资料复印件有关文件复印件申报资料获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奖赏或荣誉称呼(包含银行信用等级有关证明2十四公司信用和工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资料复印获取行业奖赏或荣誉称呼(包含全省先进拍卖公司)2件负责人道德及公司管理素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下级法院应向上级法院报告每年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

影响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报告。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六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遵守上级法院和委托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委托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的活动必须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牟取私利,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物。

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评估、拍卖机构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办理委托事项的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提出投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必须对事实进行核查,对投诉和申诉事项依法作出裁定或答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粤经信商贸函[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3〕79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拍卖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促进拍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现调整原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以下简称219号文)和我委《关于加强我省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的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拍卖企业设立(一)申请新设立拍卖企业的,除219号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增加: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二)鉴于全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陆续投入使用,设有“中心”的市,拍卖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未设立“中心”的市,拍卖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关于拍卖分公司设立(一)申请新设立分公司的,除219号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增加:总公司拨付分公司运营资本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二)设有“中心”的市,分公司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未设立“中心”的市,分公司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关于拍卖企业变更(一)需变更企业股东的,除219、79号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增加:新增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根据79号文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至25日集中报送变更申请材料,以便我委统筹安排审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

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

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法院应每年度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一次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

对影响大、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委托评估和拍卖,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二、评估第七条人民法院每年度公告评估机构登记的时间,评估机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应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8.04.29
•【文号】计司收费函[1998]41号
•【施行日期】1998.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国拍卖
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司收费函(1998)41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国内贸易局市场建设管理司:
你司《关于重新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司发市综字〔1998〕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拍卖师培训费(含讲课费、外地教师聘用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其它杂费等)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计收。

二、报名考试费(含试卷、准考证、阅卷费、考场租用费等)按每人次80元计收。

三、注册费:首次注册20元/人,再次注册(每年一次)10元/人。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费10元/证。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

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

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rade assessment and classification for auction enterpris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5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拍卖行业协会、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嘉禾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未来四方拍卖有限公司、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卫东、寇勤、郑鑫尧、周建国、李伟、刘建红、王炎、赵晶、王焯。

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原则、评估指标及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拍卖企业等级的界定、拍卖市场对拍卖企业的评估与选择。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拍卖企业auction enterprise从事以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出卖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活动,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3、等级评估3.1.评估原则3.1.1.评估应能全面、系统反映企业从事拍卖业务的综合能力和实际业绩。

拍卖企业评估工作可由国家认可的全国性拍卖行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具体实施。

3.1.2.参加评估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3.1.2.1.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且成立于评估基准日三年以前。

注1:相关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注2:评估基准日是指对拍卖企业在过去一定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开始进行测评的最后截止日期,以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来表示。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2.08•【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2月8日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财产拍卖市场的管理,规范财产拍卖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财产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拍卖系指财产出卖人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拍卖参加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竞得人。

拍卖人系指依法成立、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

委托人系指将财产委托拍卖人拍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系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竞得人系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从事拍卖业务,必须依法成立拍卖机构。

非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不得从事财产拍卖活动。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财产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贸主管部门为财产拍卖的主管部门,市、县(区)的财产拍卖主管部门由同级政府指定。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拍卖市场进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拍卖市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拍卖物第八条拍卖物必须属于委托人所有或者是委托人有完全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个案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保留底价,一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的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拍卖保留底价应当保密。

第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一)《××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二)《××法院委托拍卖移送表》;(三)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四)拍卖标的物评估报告副本;(五)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六)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七)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八)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进行移送登记;(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八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九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法院对外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拍卖师考试扣分标准

拍卖师考试扣分标准

拍卖师考试扣分标准如下:
1. 对拍卖业务受理权进行比选后,中选的拍卖机构无故拒绝签订委托拍卖
合同的,每次扣10分。

2. 非法转让拍卖业务的,每次扣10分。

3. 执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拍卖业务的,每次扣10分。

4.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拍卖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每次扣10分。

5. 与业主、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每次扣10分。

6. 在拍卖活动中有行贿行为或受贿行为的,每次扣10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扣分标准可能因考试机构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建议
咨询相关考试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月刊》
【年(卷),期】1997(000)009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拍卖市场的管理,提高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在拍卖企业、拍卖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J], 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J],
3.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J],
4.《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修订座谈会在津召开 [J], 韩瑞洁
5.人事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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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拍卖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我省拍卖师队伍的职业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行业形象,提高拍卖师执业水平,依据《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执业等级评定对象,为在广东省内拍卖企业注册并执业的国家拍卖师。

参评应以自愿为原则。

第三条: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工作由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牵头组织,省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实施,并专门成立“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拍协秘书处。

第四条:“评委会”成员由专委会负责提名,成员包括本行业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专家、学者。

成员名单报省协会会长聘任,聘期四年。

第五条: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专委会应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标准,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评定。

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共分五等,以星级表示,分别为:壹星级、贰星级、叄星级、肆星级、伍星级。

星级评定越高,则表示执业等级越高。

第七条: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壹星级:
1、取得国家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
2、执业不足三年的;
3、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4、无中断执业记录的。

(二)贰星级:
1、取得国家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
2、执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
3、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4、无中断执业记录的。

(三)叄星级:
1、取得国家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
2、执业五年以上的;
3、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4、无中断执业记录的。

(四)肆星级:
1、取得国家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
2、执业八年以上的;
3、有组织或主持拍卖活动满20场/年以上或成交业绩满2亿元/年以上记录的,或在省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金槌奖”荣誉的;
4、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5、无中断执业记录的。

(五)伍星级:
1、取得国家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
2、执业十年以上的;
3、有组织或主持拍卖活动满30场/年以上或成交业绩满5亿元/年以上记录的,或在中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或得“金槌奖”荣誉的;
4、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5、无中断执业记录的。

第七条: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升级附加条件如下:
(一)壹星级升贰星级:有组织或主持拍卖活动满10场/年以上或成交业绩满5000万元/年以上记录的,或在省协会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银槌奖”、“铜槌奖”荣誉的,或在中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优秀拍卖师”荣誉称号的;
(二)贰星级升叄星级:有组织或主持拍卖活动满15场/年以上或成交业绩满1亿元/年以上记录的,或在省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银槌奖”、“铜槌奖”荣誉的,或在中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优秀拍卖师”荣誉称号的;
(三)叄星级升肆星级:有组织或主持拍卖活动满20场/年以上或成交业绩满2亿元/年以上记录的,或在省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银槌奖”、“铜槌奖”荣誉的,或在中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优秀拍卖师”荣誉称号的;
(四)肆星级升伍星级:有组织或主持拍卖活动满30场/年以上或成交业绩满5亿元/年以上记录的,或在省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银槌奖”以上荣誉的,或在中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铜槌奖”以上荣誉的;
(五)越级升一级:在省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金槌奖”荣誉的;
(六)越级升两级:在中拍协组织的主持技巧大赛中获得“金槌奖”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申请、评定办法:
(一)申请评定壹、贰、叄星等级的拍卖师向专委会递交《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申请表》,经“评委会”审核后,确定所申请评定的等级。

(二)申请评定肆星等级的拍卖师向专委会递交《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申请表》,经“评委会”审核后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确定所申请评定的等级。

(二)申请评定伍星等级的拍卖师向专委会递交《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申请表》,经“评委会”审核后进行投票表决,经一致表决通过后,确定所申请评定的等级。

第九条:广东省拍卖师执业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专委会将评定结果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报省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专委会将制作等级证书及徽章,授予获得等级评定的拍卖师。

对获评肆星、伍星等级的拍卖师,专委会应在每年拍卖师年会上举行授星仪式。

第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全省取得执业等级的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应在拍卖师服上佩带等级徽章。

等级徽章不得借予非同等级拍卖师佩带执业。

等级徽章由专委会统一定制,制作费用由拍卖师自理。

第十一条:取得执业等级的拍卖师如在执业期间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经专委会查实后,除按《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应给予相应的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罚。

执业等级一经取消,拍卖师五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如需重新参评的,则须从壹星级开始申请执业等级。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年月日起执行。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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