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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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财教〔2017〕1012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皖科区〔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9日附件: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9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活动,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价对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一周年以上,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以下机构:1.科技部门已认定(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

2.其他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评价方式绩效评价实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参评原则,按年度组织,由专家根据申报材料,针对评价内容、按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打分评价。

第三条评价内容针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上年度向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以及综合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组织实施1.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绩效评价事务性工作。

2.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绩效评价;审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荐至省科技厅。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制定了此办法。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funds for Anhui Province's ke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lans, this methodhas been established.2.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This method applies to financial departments and relevant units at all levels in Anhui Province.3.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财政部门规定。

The management of fund usage shall comply with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regulations of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 of Anhui Province.4.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是指由安徽省政府确定的具有战略意义和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项目。

The ke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lans referred to inthis method refer t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of strategic significance and great impact as determined by the Anhui provincial government.5.各单位在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Unit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openness,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during the process of application, review,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6.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

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采用事前资助支持方式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

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强化科研人员诚信建设。

(二)突出导向,注重绩效。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突出自由探索创新导向,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资金拨付,,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地方及项目单位承诺投入的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财务审计、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科基[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基〔2010〕113号)各在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省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

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独立支配使用资助经费,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论著)、争取国家级项目资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培育应用性成果等目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皖财教〔2020〕112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科协所属各学会:为规范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提升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拨款,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开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人才服务、决策咨询、学术活动,提升学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科协所属学会,主要包括省科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作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其他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四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负责资金审核、支付、监督管理等。

省科协组织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预算申请、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评估、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学会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真实、完整编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绩效目标表),规范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落实保障条件,主动配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能力提升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绩效导向、科学规范”的原则。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皖科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搜索、查询、运用及跟踪问责问效,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2020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第三章项目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与保密第四章附则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基金,下同)档案工作,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责问效,有效保护和利用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档案工作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项目档案是国家和本省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或科技部立项,有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省科技厅其他各类有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或专项工作材料的归档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皖科资〔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及《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省科技厅修订(制定)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评价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评价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三章验收结论和处理第四章附则附件1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及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事关国家安全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我省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盘活科学仪器设备存量,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推进科学仪器设备的相互协作,共建共用,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改变目前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分散、封闭和垄断状况,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决定整合省属科研院所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网和省高等学校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网,并联合中央驻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切实为全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高效、优质、低成本的公共测试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1、发挥在皖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以“共建共用共享”为目标,以完善共享机制为重点,建立面向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

整合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大型仪器协作网,从在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现有教学科研设备中筛选一部分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建立一个跨系统、跨部门、资源共享的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服务网络。

2、成立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资金筹措及管理中重大事宜。

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财教[2010]1158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1158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特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皖科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努力提升科研诚信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确保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特制定《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诚信管理第四章信用评价第五章调查处理第六章奖惩机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氛围,规范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科技部等部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7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务,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承担由原省计委负责的拟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

2、承担国家科技部交给地方的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下放的职能1、将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信息发布会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2、将通过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渠道选派赴日研修生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市局和优先领域,研究并组织实施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全社会科技进步;组织实施科教兴皖战略,指导全省科技兴市兴县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皖科政〔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皖科政〔2020〕36号
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凡废止失效的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全省科技管理工作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皖科资秘〔2019〕5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工作,特制定《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组成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纪律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成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职责和组成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设立省引导基金子基金方案开展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二)对推荐省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开展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三)负责对省引导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开展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内外知名科技、管理、法律、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听取报告,讨论并发表意见,组织表决投票,形成决策咨询意见等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1-3名副主任委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人选,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7]32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4【实施日期】201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科技厅2014年12月5日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按照科技部统一部署,为推进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到2017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绩效评价、科技决策、科技创新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

(二)建设原则。

一是坚持分步实施。

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先行试点,逐步延伸至其他科技项目,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二是坚持统一标准。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

三是坚持分类管理。

在做好科技报告的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开放共享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

四是坚持分工协作。

建立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建设内容(一)科技报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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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和中央驻皖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先行补助,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下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六)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统计,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由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重大专项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一)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二)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三)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四)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建立项目法人单位间接费用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重大专项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并及时发布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

支出预算按照重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作出说明。

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必要说明。

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项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至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建立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

项目申报必须进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审核。

第十六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与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一同报省科技厅核准。

申报项目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变动,财政资助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将核准后的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由归口业务处室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

对确认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将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资金。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八条重大专项资金可实行分年度拨付,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开发内容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除提供要求的相关技术材料外,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由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及时督促办理退回省财政。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按照承诺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专项资金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并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序。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应建立重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督查制度,组织或委托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专项经费管理承诺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管理。

省科技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科技厅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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