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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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重大项目在科技创新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安徽省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督查调研报告

强化重大项目在科技创新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安徽省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督查调研报告
领 军地位 .显著增 强全省相 关产业竞 周、 知识产权 宣传 日等 活动 。 宣传科技 排 。
争力。 在重 大项 目实施 的牵动下 。 近年 创新政 策。开展打 击侵犯知 识产权 与
21 0 0年 较 2 0 0 8年 分 别 增 长 23 和 创新环境 。宁国市组建 了汽车橡胶 零 6%

推 动战略 性新兴产业和特 色 支持 、 力推进格局 , 合 快速提 升 自主创 元级 大项 目和龙 头企业 的带动 .一批
业快 速 发 展
新 能力和 市场发展 中的核 心竞争 力 标 志性成果快速 涌现 。如 奇瑞 自主研
A H …IN E TC N Y … U C …~ N S E C E H OLG O
主体 、 目为纽带 , 学研相 结合 的技 项 产
术 创新 模 式 。省 专 项 资金 项 目集 聚
20多家企业 、0多 家高校 和科 研 院 0 8
所联合攻 关.引导 10多家产 学研 实 1
化重大项目 在科技创新中的支撑引 领作用
安徽 省 科 技 创 新 重 大 项 目实施 情 况 督 查 调 研 报 告
励 引导 、 出重 点 、 重绩效 基地” 突 注 建设 步伐 。 芜湖市对高端装备制 会 投 入 10 多亿 元 . 速 形 成 近 10 0 快 00

合 理安排使 用省专项资金 . 加 造 、 光伏光 电、 材料 、 新 文化 创意 等示 亿元的产业规模 。一 大批企业 集聚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09.14

•【字号】财教〔2017〕1012号

•【施行日期】2017.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

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17

•【字号】皖财资预〔2021〕516号

•【施行日期】202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财资预〔2021〕516号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支持和推动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

2021年6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支持内容

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优化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资预〔2017〕5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设立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制定了此办法。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funds for Anhui Province's ke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lans, this method

has been established.

2.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This method applies to financial departments and relevant units at all levels in Anhui Province.

3.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财政部门规定。

The management of fund usage shall comply with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regulations of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 of Anhui Province.

4.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是指由安徽省政府确定的

具有战略意义和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项目。

The ke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lans referred to in

this method refer t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of strategic significance and great impact as determined by the Anhui provincial government.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资金聚焦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市首位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凝练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集中优势科技资源,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增加科技供给,为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提供科技支撑,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重大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重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专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发布指南、立项确定、项目验收、资金绩效、监督检查等.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采用事前资助支持方式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强化科研人员诚信建设。

(二)突出导向,注重绩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突出自由探索创新导向,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

研项目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资金拨付,,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号】皖科区〔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

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

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安徽省出台《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台《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或者为在本省全 E l 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在本省
万、 万、0 3 0 1万的资金资助。 对前 1家的挂牌企业, 0 再给予
每家 2 万元的奖励。 0 这将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 新三板” 的 积极性, 助推高新区成为“ 新三板” 试点园区。
“ 新三板” 又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 。 是由中国证监会、 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 专 门为国家级高新区内的高科技公司服务的股份交易平台。
金, 配套使用发放。
以鼓励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为目标, 调整了政策支持方
向, 保证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出台标志 着安徽省专利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l 区 新三 补 : 祈 占 板一
《 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出台是安徽省贯彻实 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速创新型安徽建设的积极体现, 对进一步 加强专利 申 请工作, 在全省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氛围, 促进专利成

A H …I… E TC N O Y l … S — C — H OLG i N U CE N E

塞 & 爨 照 科 技在线 0 I

安徽 省 科 技 厅 扎 实开展 政府 信 息公 开 制度 执 行 年 活动
本刊讯 今年以 . 来 安徽省科技厅 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 高度重视、 周密部署、 扎实推进政府信息 考核和社会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项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府信 广泛宣传动员。将有关通知和活动 等 8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3.16

•【字号】皖科办〔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搜索、查询、运用及跟踪问责问效,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2020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三章项目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与保密

第四章附则

附件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基金,下同)档案工作,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责问效,有效保护和利用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档案工作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项目档案是国家和本省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安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0.08.11

•【字号】财教[2010]1158号

•【施行日期】201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1158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特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徽重点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重点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重点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智库专项经费(以下简

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端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5〕47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等国家及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省重点智库和重点培育智库(以下统称“重点智库”)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智库建设规划和计划任务,将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实行绩效后补助。

重点智库主管主办单位应当从原资金渠道合理安排重点智库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加大对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

重点智库主管主办单位是指申报重点智库时填报的智库依托单位。

1

第四条重点智库从省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资金,包括接受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收入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保持长效。加大对重点智库稳定支持力度,为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智库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遵循规律,引导带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智库发展规律和

运行特点,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有利于推出优秀成果、吸引优秀人才。注重发挥专项经费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资金支持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通过凝练重点研发领域和方向,组织每年度科技项目攻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重点研发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重点研发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重点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重点研发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重点研发计划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发布指南、立项确定、项目验收、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

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皖科基奖〔2020〕16 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修订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资助体系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

第六章结题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附则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皖科基奖〔2020〕1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知识基础、人才储备和发展动力。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然科学基金捐资。引导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激励创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采用事前资助支持方式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强化科研人员诚信建设。

(二)突出导向,注重绩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突出自由探索创新导向,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

研项目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资金拨付,,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001]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001]

附件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中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是由省科技厅统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领域,围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市首位产业等发展技术需求,组织凝练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引导与国家科技计划对接。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三年,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省科技厅通过每年度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集中我省优势科技资源,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重大产品,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和对外重大科技合作,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申报立项、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厅是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补助资金安排、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协调落实先行补助和自筹资金,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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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和中央驻皖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先行补助,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下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六)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统计,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由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重大专项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

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二)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四)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建立项目法人单位间接费用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重大专项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并及时发布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支出预算按照重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必要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项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至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建立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必须进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审核。

第十六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与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一同报省科技厅核准。申报项目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变动,财政资助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将核准后的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由归口业务处室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对确认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将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资金。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资金可实行分年度拨付,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开发内容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除提供要求的相关技术材料外,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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