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讼工作中的适用
公诉部门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青海黼
● 青海省人 民检 察院海 东地 区分 院 马 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其实质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
时, 以罪 刑 法 定原 则 为 根本 原 则 , 要 坚持 对 轻微 犯 既
用相对不起诉外 , 对于例如未成年人犯罪 、 过失犯罪
以及 初 次犯 罪 等 可 能 被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刑 罚 的 , 用 相对不 起 诉 , 适 以利 于轻微 犯罪 人 悔过 自新 , 减 少 主观 恶性 , 化解 社 会 对抗 , 现刑 罚 的特殊 预 防 目 实
法是 以国家起 诉和对 被告 人判 刑为 主要模 式 的 , 这种
回损失 ; 五是可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 具备帮教
条 件 。 足 以上条件 的 , 予暂缓 起诉处 理 。目前 , 满 给 修 改 中的刑 事诉讼 法 已经将 暂缓起 诉 制度纳 人讨 论 , 这
模式 不仅 司法 成本 高 , 严重 忽略 了被害 人在刑 事诉 还 讼 中所应具 有 的本体 地位 。 复性 司法这种 司法模 式 恢 与我 国传 统 的调 解 制度 所 蕴涵 的 “ 为 贵 ” 和 的理 念 相
平 时表 现 良好 , 受 过刑 事 处罚 , 未 系初犯 、 偶犯 ; 四是 如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 , 有悔 罪表 现 , 极退 赔 或者 挽 积
( 告人 ) 被 和被 害人之 问建 立一种 对话 关 系 , 以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主动承 担责 任消 弱双方 冲 突 , 从深 层次 化解 矛盾 , 通过 社 区等 有关 方 面 的参 与 , 复受 损 并 修 社会 关 系的一种替 代性 司法活 动 。 国现行 的刑事 司 我
案。该案被害人先强占被告人的床铺 , 继而又殴打了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王 新 新
( 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政治法律系 , 建 福州 300) 福 福 50 2
摘
要: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提 出与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执 政 理 念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重 点 其
体 现 在 “ 上 , 可 捕 可 不捕 的不 捕 ” “ 诉 可 不诉 的不 诉 ” “ 判 可 不 判 的 不 判 ” 因此 , 宽 严 相 济 宽” 即“ 、可 、可 。 从 刑 事 政 策 的 具 体 内容 可 以 看 出 , 严 相 济 是 我 国 现 阶段 刑 事 立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的一 院 院长 、 高检察 院检 察长 在工作 报告 中都 相继表 态 , 在各 自的工作 中充 分贯 彻 这一 刑 最 要
事政 策 。这样 一来 , 宽严相 济刑 事政策 除 了在其 它领 域 将 陆续 产 生影 响 外 , 刑事 司 法也 不 可 避 免 的具 对 有指 示性 的作 用 。 Ⅲ两 年后 的 2 0 0 6年 l O月 , 中共 十六届 六 中全会通 过 了《 于构建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若 关
中 图分 类 号 : 9 6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6 4 1 9 2 1 ) 1 0 6 — 5 1 7 —3 9 ( O 0 0 — 0 0 0
一
、
宽严 相 济 刑 事政 策 的提 出及 其 基 本含 义
刑事 政策 作为一 种社 会公共 政策 , 是刑 事立法 和刑 事 司法 的指导 , 现 着 一段 时 期 内 国家 对刑 事 犯 体
21 0 0年第 1期
( 2月 2 日) 0
福 建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 522 l)4 1- l0- 9 (000旬 6 2 0 0 中图 分类号 : 2. D901
宽严结合 , 区别对 待, 打击少 数 , 教育 宽严相 济是我们党 和国家 的重要刑事 司法政 策, 是检察 机关 件 的全过程 做到 有宽有 严 , 正确 执行 国家法 律 的重要 指针 。检察 机关 贯彻 宽严相 济 的刑事 挽救 多数 。 司法 政策 , 是要根 据社会 治安 形势和 犯罪分 子 的不同情况 , 就 在 依法 履行 法律监 督职 能 中实行 区别对 待 ,注 重 宽与严 的有机 统
L g l y tm dS cey ea se An o i S t
201 O年 4月 ( ) 下
{. l} ;I l 轧会 j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王谢英
摘 要 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 效果, 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 在依法履 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 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 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严互补, 宽严有度 ,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 法律 效果 , 有利 于化解 社会 矛盾 、 又要 减少社会 对抗 , 促进社会 和谐 , 实现 刑事 司法活 动法律 效果和社 会效 果的有机 统 一。
素 为积极 因素 ,实现 刑事 司法活 动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有机 统 体操 作规则 、 范性配套 制度 , 统一适 用的标准 , 规 没有 因而 导致 在
一
。
“ 就 是宽大 、 宽” 宽缓 , 刑事 政策 的宽和性 。刑 事政策 的宽 实践 中理解 不一致 、 指 执行 不统一 , 宽严相 济的刑 事司法 政策 的运
公诉工作中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占 } 缸金 ; I
20.() 9下 09
公诉工作 中践行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策
孙丽 娟 刘 礼琚 凌 宇静
摘 要 2 0 以来 , 山 区院 结合 区位特 点和 工作 实际, 准切 入 点, 过 “ 用 、 06年 宝 选 通 三运 三推 进 途径 , 等 以 查监 督” “ 、集 中公诉 等工作为抓手, 积极探 索和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公诉环节的正确适用, 充分体现 ‘ 严则严, 铉 当宽则宽, 严 中有 宽 , 中有 严 , 宽 宽严 相 湃 的执 法 理念 , 实现 了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 的有机 统 一 , 进 司法公 正和 社会 和谐 。 促 关 键 词 刑 事 司法政 策 公诉 环 节 司法公 正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0 — 90 10 .522 0)91 .2 7
、
通过“ 三运 用、 三推进” 实现当宽则宽 、 中有严 , , 宽 以宽济严 人 已经构 成盗 窃罪 , 但涉 案金额 不大 , 均有 自首情 节 , 共同犯 罪 在
( ) 运 用量 刑建议 权 , 进 非监 禁化 实现 一 合理 推
( ) 理运 用相 对 不起 诉 权 , 进非 刑罚 化 实现 二 合 推
( ) 理运 用刑 事和 解 制度 , 进非犯 罪化 实现 三 合 推
非犯 罪 化是 一项 通 过 最终 排 除行 为人 有罪 定性 的方 式免 除
轻伤 害案 件 、 开增 值税发 票 、 税、 虚 偷 伪造 公文 、 印章 类 的案件 中,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任 的 宽缓 刑 事制度 。 公诉检 察实 践 中, 在 较为 常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但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能。
为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准确、有效地打击各.各种犯罪?全面、辩证地理解执行这一政策,及时解决在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评查指标,调整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符合的考核指标,确保司法价值取向一致。
四、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阐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同案犯没有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予以说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轻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实现刑事和解。
对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将刑事和解情况的事实与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据此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意见。
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启动"风险决策逮捕"机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批准逮捕。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摘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提出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然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现实意义;不起诉权;民意;司法观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得好,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为我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如果运用的不好,则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甚至产生严重的后果。
因此,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具体案件,解决社会矛盾,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正确把握好其所要求的”度”,做到宽严得当,宽严适度,才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司法观念与司法形势变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十几年来以”从重从快”为主题的严打整治斗争,对执法者的执法价值取向产生了深刻影响,认为严厉打击犯罪仍是办案的首要任务,这种理念根深蒂固,甚至在执行中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略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重刑主义无论是在立法者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都有很深的社会根基,认为对犯罪行为不严惩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给予人民群众安全感。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V O . 3 No. 13 4
J1 2 1 u. 0 0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对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影 响
夏 红 肖 鹏 。 ,
( 宁 师范 大学 法 学 院 , 宁 大 连 l6 2 ; 连 市 甘 井 子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宁 大 连 1 63 ) 辽 辽 10 9 大 辽 10 3
第 3 3卷 第 4期
2 1 年 7月 OO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L a n n r l o r a i o i g No ma ie st ( o il ce c i o ) o Un v r i y S ca in e Ed t n S i
T mp rn u tc ih M e c n Crmi a r c d r e e i gJ sie W t r y o i n lP o e u e
XI Ho g 。 XI A n AO n Pe g
( . c o l f L w , a nn r lUn v ri Da in 1 6 2 1 S h o a Li o i gNoma ie st o y, la 1 0 9,Chn ia;
p to o t o rh n ieye a n n eiet ec oc n a d tc f t ea dme c c o dn odfee t a e n u nh w o c mp e e sv l x miea dd cd h h iea dy r siko si n r ya c r ig t i rn s sa d j c u f c
g ne aie ou sde prs nihm e . e r lz t i - ion pu s nt
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
校 Ju a f igJn oc fcr报 a e or l 警 ̄ 高 等 专 科Of es A dmy n 新 疆 n 官 gP l e学i 学 c oX a i
Jl. 0 9 uy 20
V 1 9 N0. o. 2 3
【 公安 工作 】
我 国 自古 就有 重刑 主 义 的传 统 .杀人者 死 . “ 伤
【 作者简介 】马兢(9 5 )女, 17 一 , 内蒙古通辽人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讲师, 硕士 , 主要研 究方向: 公安教育;
刘 海  ̄(99 )女 , 17 一 , 黑龙 江佳木 斯 人 , 西公安 专科 学校 治安 系讲师 , 学本科 , 江 大 主要 研 究 方 向: 治安 管理 学。
党 的十六届六 中全会指 出 .为构建 社会 主义和
的反思 与纠正 , 也是应 对犯罪 复 杂化现 象 . 有效节 省
谐社会 。 加强 社会治安 的综合 治理 . 决定 实施 宽严相 济 的刑事政 策 。 此 。 从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成 为我 国当 前乃 至今后 相 当长时期 内的一项基本 刑事政 策 宽 严相 济刑事 政策 的基 本涵义 是 :针对 犯罪 的不 同情 况, 区别对 待 , 宽则 宽 , 严则严 , 宽有 严 , 严 该 该 有 宽 适 度 ;宽 ” 是法 外施 恩 ,严 ” “ 不 “ 也不 是无 限加 重 . 而 是要 严格 依 照《 刑法 》 《 事诉讼 法 》 、刑 以及 相 关 的刑 事法 律 , 根据 具 体 的案件情 况来 惩 罚犯罪 . 到 “ 做 宽 严相 济 . 当其 罪” 罚 。虽 然当今世 界各 国刑事政 策各 显其 态 , 总体 而 言 , 事政 策 的趋 势 是趋 于缓 和 , 但 刑 出现 了轻轻 重重 的战略 调整 , “ 体趋 缓 . 极走 即 整 两 向” 。我 国当前 的宽严 相济强调对 犯罪人 区别 对待 , 该 严则 严 , 当宽则 宽 , 因时 制宜 , 因地 制 宜 , 案制 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
今世界 , 人权保障成为“ 当代刑法的鲜 明主题之
”
一
,
以惩 罚为主 的刑事政 策 有悖 于 国际刑事
政策 的发展 趋 势 。伴 随依 法 治 国、 障人 权 入 保
方针 , 都属于具体刑事政策。
宪, 9 1 6年《 9 刑事诉讼 法》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 1 7 刑法》 9 年《 9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实施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政策 和惩罚 与宽大 相结合
刑 事立法 应尽量做 到严 密 , 以预 防犯罪 , 防卫社 会 。宽严 相 济 中 的 “ ” 含有 严 厉 之 意 。 即 严 还
指在 罪刑 均 衡 原 则 指导 下 , 处 较 重 的刑 罚 , 判
而 不是指 任意从 重 、 重处罚 。 加
在宽 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中,对 于 “ ” 宽 与 “ ” 以区分 是基 本 前提 。当然 , 严 加 宽严 的区别
【 收稿 日 20 — 1 3 期】09 1 — 0
【 作者单位】 山东省宁阳县人 民检察院 , 山东宁 阳,74 0 2 10
【 作者简介】 王序东(94 )男 , 17 一 , 山东肥城人 , 宁阳县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在职法律硕士 , 主要研究领域 : 察领 检
域、 司法 制 度 。
刑事 政策是 国家针 对犯罪 而 采取 的防治 策 略 , 人类 的理性 思 维在 刑 是 事 领域 的反 映 , 社会 法制文 明程 度 的 体现 。~ 个 国家 的刑 事政 策 是否适 是
时适度 , 是否科学合理 , 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 , 直接关系
到社 会和谐 稳定 和 国家长 治久 安 。从 和谐 社会 的理念 和 要求 出发 , 真研 认 究并 准确 适用宽严 相济刑 事政 策 , 于有效 预防控 制犯罪 、 对 高效服务 和谐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基础 理 论 研 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赛 严 相 济刑 事 政策 硇 理 船 与适 用
福 建省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 陈建智
[ 摘 要] 实现社会和谐 , 建设美好社会 , 是党的十六届 四中全会提 出的治国理政 目标。稳定是和谐的基础 , 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 。 在强调 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 实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既有力地打 击和震慑犯罪 , 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 面, 最大限度 地化 消极 因 素 为积 极 因素 , 终 有利 于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 最 [ 关键词 ] 宽严相济 含义 适 用 完善 20 0 4年 1 2月 2 2日罗干 同志在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 出:正确运 “ 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 打击 , 绝 不手软 , 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 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 果 。” 0 6年的“ 20 两高” 报告 明确规定我 国现阶段 实行“ 宽严相济 ” 的刑 事政策。其 主要 内容是 :坚持区别对待 , “ 对严 重刑事 犯罪坚决严厉 打 击, 依法快捕快诉 , 做到该严则严 , 主观恶 性较小 、 罪情节 轻微 的未 对 犯 成年人初犯 、 偶犯和过失犯 , 贯彻教育 、 感化 、 挽救 方针 , 慎重逮捕和起 诉,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 做到当宽则宽 。 “ ” 宽不是要 法外施恩 , 严也不是要无 限加重 , 而是要严格依刑 法 、 刑事诉讼法及相 关刑事法律 , 根据具体 的案 件情 况来惩罚犯罪 , 到宽严相济 、 当其 做 罚 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 以感化轻案犯 、 依法从严惩罚大 恶以震慑重案犯。因此宽严相济 , 区别对待 , 为我 国现 阶段惩治与预 成 防犯罪 的基本刑事政策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含义 要正确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需要科学界定“ 、严” 济” 这 宽 “ 和“ 。 是 贯 彻 宽 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重 点 。 “ 是指宽大 、 宽” 轻缓 的刑事政策 。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该轻罪 轻判 , 就是根据犯罪 的具体 情况 , 对较 为轻微 的犯 罪, 处之 以较 轻的刑 罚, 一些对社会危害不大 的行为 , 主观恶意又不深并且有 条件的罪犯 , 可 以适用缓刑甚 至可 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二是重罪重判 , 即所犯罪行较 重, 但行为人具有坦 白、 自首 、 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 的, 在法律上予 以宽 囿, 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三是强制措施轻 , 即在 侦查 、 起诉 、 审判阶段 , 对一些 轻微的犯罪行 为可 以采取 取保候审 等不完全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 “ 是指严密 、 严” 严厉的刑事政策 。首先是严密的刑事立法 、 犯罪追 诉体系。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 , 使犯罪在社会上无容身之处 , 达到 预 防犯 罪 的 目的 ; 时 , 同 国家 司法 机 关 对 已 经 发 生 的犯 罪 , 须 予 以 追 必 究, 不能遗漏犯罪 , 也不能遗漏罪犯。 其次是严厉的刑罚体 系。 即指在罪 刑均衡原则 指导下 , 根据犯罪 的具体情 况 , 对于有组织犯罪 、 黑恶势力 犯罪 、 严重暴力 、 主观恶意深 、 手段恶劣的犯罪 , 应当适用“ 严打” 刑事政 策, 以起 到震慑 犯罪 、 警示社会 的作用 , 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 会的 目 的, 而并不是说任意从重 、 加重处罚 。两高报告精神 , 即既不 能强 调“ 严 打” 而忽 视轻缓 刑事政策的适用 , 又不 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 “ 打” 严 , 是对正确处理宽 、 严之间的联系的深刻表述 。 也就是说在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策中 ,宽” 严” “ 和“ 均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 两者缺一不可。过分强调 “ ”就有放纵 犯罪之嫌 ; 宽 , 而过分强调 “ , 严” 则使我 国在惩治犯 罪上 出 现 重 刑 化倾 向 ,可 能 导 致 人 权 保 障 不 够 等 问 题 。 通 过 宽 严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既不宽大无边 或严厉过苛, 不时宽时严 , 也 宽严失 当, 实现 良好 的法 律 、 治 和社 会 效 果 。 政 “ 主要是指平衡 、 济” 补充 、 结合。具 有以下三层含义 : 一是救 济, 即 所谓以宽济严 、 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 , 例如死缓相对 于死刑立 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 ;但死缓相对于无期 徒刑而言 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 具有 相对性 , 没有宽则没有严 , 没有 严也就没有宽 。因此 , 应以宽济严 , 也就是通过宽以体 现严 ; 以严 济宽, 也就是通过严 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 , 即所谓宽严有度、 宽严审势。 宽严 有 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 : 不能宽大无边 ; , 宽, 严 不能严厉无 比。宽 严 审 势是 指 宽 严 的 比例 、 重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 应 当 根 据一 定 的形 势 比 而 及 时 地进 行 调 整 。我 认 为 , 严 审 势 要 做 到 以 下 三点 : 1 因时 而 宜 。中 宽 () 国古人就有 “ 刑罚世轻 世重” 的经验之谈 , 刑罚 之轻重取决于一个 时期 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 刑罚该宽时一定要宽, 该严时一定要严。 当然, 何时该宽何时该严 , 一定要做出科学判断 , 我们 否则将宽严皆误。 2 因 () 地而宜。 犯罪发生在一个具体 的区域 , 其影响也往往 以犯罪地为中心呈 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 因此 , 刑事政策的制定应 当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 治 安状 况 与 犯 罪 态 势 ,刑 罚 的轻 重 应 当在 一定 程 度 上 取 决 于一 个 地 区 的犯 罪率 的高低。 在这种情况下 , 全国统一的刑事政策如何与各地的具 体 犯 罪态 势 相 结 合 , 也 是宽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 ( ) 这 3 因 罪 而 宜 。 于 重 罪 , 般 而 言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 于 轻 罪 , 般 而 言 应 当从 对 一 对 一 轻处 罚 。 当然 , 中有 轻 , 中有 重 , 此 才 能 用 刑 得 当 。此 外 , 于 惯 重 轻 惟 对
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
是充 当黑 恶势 力犯罪 和严 重经 济犯罪 团伙 保护 伞 的职 务
三 、 重对 宽严相 济刑事 司 法政策运 用 的规 范 注
第一 , 于严重 职务犯罪 中的从 宽情节, 大安全 责任 事故所 涉及 的职 务犯罪 , 重 放纵制 售伪劣 商品
要 具 不 的职 务犯罪 , 企业 改制 、 征地拆迁 、 资源 审批 和社会 保障等 工作中 从严 情节 , 具体案 件具体对 待 , 体情况 具体分析 , 能一概 而 侵 害 国家 利益和 人 民群 众切身 利益 的职 务犯罪 , 民群众 反映强 论 。不 能 因为要严 厉打击 严 重 的职务 犯罪 而忽视 其 中 的从 宽情 人 烈 的职务 犯罪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00 —4 —1 10—5 22 1)2120 犯 罪人 的权益 , 鼓励 了犯罪 人认罪 、 罪 。 悔
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安机关的适用
单取代 , 不是对“ 打” 更 严 的全 盘 否 定 。 实践 上是 把 “ 打 ” 入 宽 严 相 311 确 立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法 律地 位 。 受 长 期 “ 打 ” 想 的影 严 纳 . . 严 思 济 的刑 事 政 策 的 框架 中 , 将 其 与 宽严 相济 的 “ ” 区 别 。 认 识 到 , 响 , 安 机 关 和 广 大 民 警 执 法思 想 的转 型 不 可 能 是 一蹴 而就 的 。在 许 又 严 相 要 公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策 下 的“ ” 须 以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 严 必 以集 中有 限 时 多 民警 看 来 , 宽严 相 济 ” 要 是 审 判 机 关 的 事 , 公 安 机 关 来 说 可 以 “ 主 对 间 、 中资 源 打 击 那 些 严 重 犯 罪 活 动 为 基 本 内容 , 不 简单 的 指 死 守 选 择 性 适 用 。 所 以应 当确 立 宽 严 相 济 刑 事政 策应 有 的法 律 地 位 , 强 集 并 增
被 害人 的刑 事 案 件 实行 “ 大 处 理 ” 建 立 快速 办理 轻 微 刑 事 案件 的有 关 机 制 , 格控 制运 用 劳动 教 养 。 宽 , 严
【 关键词】 刑事政 策; 宽严相济 ; 法律 适用
中央 政 法委 从 2 0 0 5年 开 始正 式 提 出并 全 面 提 倡 “ 严 相 济 ” 经 考 核 考 评 的利 益 驱 动 , 面 追 求 打 击 处 理 数 , 检 察 机 关 不 批 捕 的 情 宽 , 片 在 对 偶犯 、 微 刑 事 案 件 和未 成 年 犯 罪人 员 使 用 了劳 动 教 养 轻 过 一 段 时 间 的实 践 , 在 检 察 机关 和 审判 机 关 逐 步 推 开 实 行 。 作 为 我 况 下 . 初 犯 、 正 国刑 事 司法 体 系 重 要 组 成 部 门 的公 安 机 关 , 何 在 刑 事 业 务 中 全 面 适 措 施 , 成 打击 过 头 。 “ 如 造 对 两抢 一 盗 ” 多 发 性犯 罪 活动 惩 处 不力 。 等 由于 两 案 破 基 而 用 “ 严 相济 ” 宽 的政 策 。 当前 公 安 机 关 面 临 的 一 个 重 要 课 题 。 笔 者 认 “ 抢 一 盗 ” 件 发 案 多 , 案 难 , 层公 安 机 关 往 往 只 是 就 案 论 案 , 是 为 .公安 机 关 应 当 从 科 学 发展 观 高 度 来 对 待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 使 法 律 对 盗窃 个 案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过低 , 造 成 了打 击 惩 处 不力 的现 象 。 就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目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成为检察机关指导司法实践的基本刑事政策,但如何正确理解“宽”和“严”的确切含义,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则仍是司法实践的最大难点。
必须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适用的原则有一个全面、确切的理解,才能够在检察实践中作到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适用。
标签:检察机关;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据此,关于其内涵,目前权威的解释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①由此可知,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分清犯罪轻重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度。
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1]。
具体如下:(一)寬严相济之“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与适用的探讨
注重保 护未成 年人 的合法权益 ,使其在寓教于审
的过程 中认识 到 自己的罪行危 害 ,使之认罪 、悔 罪 、重新 作人 ,在量 刑上要尽量体 现 “ ”字 , 宽 能宽则宽 ,能放则放 ,能适用财产刑的尽量适用 财产刑 ,不 能够适用财产刑 的也要尽量选择非监 禁刑 。对罪行 较重实在不能判处财产刑或非监禁 刑 的,也要尽量体现轻刑化 的原则 ,从有利于未 成年人犯的教 育和矫正角度 出发 ,在 “ 宽”字上 体现对未成年人挽救的刑事 司法政策 。
酌 定 情 节 ,从 而 予 以轻判 ,处 之 以较 轻 之 刑 ,实
践 中主要体现在三种情形 :一是对本来作为犯罪
处理 的行 为 ,基 于某种刑事政 策或情节 的需要 ,
(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不作为犯 罪处理 。二是对 于特定 情形 的被告人 , 其行为虽构成犯罪 ,但根据情节对其免予刑罚处 罚 。三是某 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 ,但根据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 现 ,判处非监禁刑或采取缓刑 、假释 等非刑事措施 ,实现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化。
的一 定要作 为犯罪处理 ,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
要受到刑罚处罚 ,从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从 “ 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来说 ,这一刑事 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 相结合 ,将原 则性 与灵活性
政策 的根本点在于 “ ,如何理解好 、把握好其 济”
追 求 ,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创造 良好 的法治 环境 。 ( )罪刑法定原则 二 罪刑法定 原则是宽严相济政 策的界 限。根据 刑法规定 ,罪刑 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 规 定不为罪 ,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贯彻宽严 相 济刑事政策 时 ,宽和严 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 础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
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服务保障社会和谐——以公诉工作为视角
2 口 1月上 D 年 1 () 1
{占 I 轧会 ; I
贯彻 宽 严柏 济刑 事 政 策 服 务保 障 社 会 军 i 口皆
以公诉 工作 为视 角
周 凡
摘 要 党的十 六届 六 中全 会在构 建和 谐社 会 的背景 下提 出 “ 宽严 相 济的刑 事 司法政 策” 如何在 公诉 工作 中贯彻 宽 实施 , 严 相 济刑事政 策 , 当前公诉 工作 改革 的重 点之一 。本 文以检 察公 诉 的 实践 为视 角 , 简要 阐述 宽严相 济刑 事政 裳基 本 内 是 在 涵的基 础上 , 分析 了该政 策在公 诉 环节 的运行 现状 , 并提 出了相 关完善 的想 法 ‘ 文章编 号 :090 9(0 01.7.2 10.5 22 1)114O
指在 罪刑均 衡原 则指 导下 , 判处较 重的刑 罚, 不是指 任意 从重 、 需要 判处 刑罚或者 免除刑 罚 两个条件 才可 以适用 相对不 起诉 , 而 不 J重 处罚 。二是 严密 , 一些 法律 中没有 规 定的 , 是客观 上却 少地 方检 察 院甚至 认为 不仅犯 罪情 节轻 微 , 名也 要轻 , J u 将 但 罪 按照这 具有严 重社 会危 害性 的 行为, 过立 法 的方式 予 以犯罪化 , 通 以预 种标 准 , 对不 起诉 的适 用 空间十 分狭 窄 。 笔者 认 为, 以综合 相 。 可
三 是结 合 , 所 谓宽 中有严 、 中有 宽, 严 宽严 并用 , 使犯罪 人在 受 应 当判 处三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拘役 、 制 、 管 单处 附J 刑 的犯罪 , J u 若 到严 厉 惩处 的同 时感受 到刑 罚的体 恤与 法律 的公 正 。 社 会危 害性不 大适合 采用社 区矫 正措施 的 , 被害人 及其法 定代 在 二、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在 公诉工 作 中适用 现状 及存 在问题 理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 以适用 不起 诉权 : 可 对于 犯罪 分子 有重 大立 1 有 明确的法 律条 文规 定 , . 没 宽严尺 度难 把握 。最 高人 民检 功 表现 的 , 根据 《 刑法 》 6 第 8条规定可 以减轻或 免除处 罚 , 规定 此 察院 《 关于 在检 察工作 中 贯彻 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 策 的若干 意 没 有“ 犯罪 情节 轻微” 的限定 , 笔者 认为可 以 比照 犯罪情 节轻 微而
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较小 、 罪情节 轻微 的未成 年人初 犯、 犯 偶犯和过 失犯 , 贯彻 教育 、 醒地 看到这 些重大变 化对执法 工作提 出的新要 求 , 时机 地调 不失
感化 、 救方针 , 重逮捕和 起诉 , 挽 慎 可捕 可不捕 的不捕 , 诉可 不 整刑 事 司法政策 , 可 既依法 从重从 快严厉 打击 严重刑 事犯罪 活动 , 诉的不 诉 , 做到 当宽则 宽。 因此 , ” 宽严相 济 , 区别对待 , 该是我 又要 对具有 依法 从宽条件 的依 法从 宽处理 。 应
2 9.9( ) 00 中
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杨 士 钧
摘 要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将打击犯罪和教育挽救摆到了同等地位 , 顺应了建设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如何在刑事诉- r / 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是刑: 察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佥 本文结合本职工 作对 此发 表 了相 关见解 。
实施 宽严相 济的刑 事司法政 策 , 最终 体现立 法宗 旨、 是 实现
司法 价值 的客观 要求 。 惩办 与宽大 相结合 , 我们在刑 事司法 活 是 动中 必须长 期坚持 的基本 刑事政 策 。 对于 严重刑 事犯罪 , 该从重
的要坚 决从 重, 对于 具有法 定或酌 定从轻 、 减轻 或者免 除处罚情
所 犯罪行较 重 , 行为 人具有坦 白、 但 自首或立功 等法定 或酌 定情 节 的罪犯 , 无论其 罪轻罪重 , 是否属 于严打对 象, 都要 依法予 以从 节 的, 法律 上予 以宽恕 , 在本 应判 处较重 之刑 的情 况下 判处较 轻 宽处理 。 只有审 时度势 , 坚持 宽严相 济, 能产生积 极的 、 才 正面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在刑事领域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
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刑事诉讼工作,必须要正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和谐社会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渊源宽严相济在中国法律文化上可谓源远流长。
《周礼〃秋官〃大司寇》谈到掌建邦国之三典时说:‚一曰刑新国用新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新国、平国、乱国)或者从轻或者从重。
这里虽然没有宽严相济的文字,但内容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清代雍正帝曾遗诏说:‚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
‛强调刑罚在运用上的宽与严,又必须依据不同形势而灵活掌握,再次说明刑罚的宽严相济,由于社会情况的不同而不相同。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席在《论政策》一文中曾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以之指导当时革命根据地对坚决的反共分子、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反动派中动摇分子、胁从分子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的形势,毛泽东主席在肃反问题上曾经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他说:‚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
‛随后这一政策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
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从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成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
1979年制定刑法时,立法机关将这一政策列入刑法第一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这一政策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3年9月以后,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国家开展了‚严打‛斗争,对严重刑事犯罪特别强调严厉打击,而忽视从宽的一面,因而产生一些问题。
于是中央领导同志反复提出:既要坚持‚严打‛不动摇,又要重视依法从宽。
罗干书记提出的宽严相济,正是我们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罗干同志在讲话中作了概括的说明。
他说,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又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他说明了宽严相济的含义,并对‚严‛与‚宽‛两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阐述。
在去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贾春旺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在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当宽则宽‛。
据上所述,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如下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
1.该严则严。
即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6年农历正月,衡庭汉承包了王兵兵的砖厂(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并通过黑中介以每人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郑州火车站拐骗30余名民工到砖厂打工。
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衡庭汉承包砖厂期间,为防止民工逃跑,雇用了衡明阳、赵延兵、刘东生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指使看守人员如发现有民工偷懒或逃跑,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
民工每天干活长达14小时左右。
晚上30余名民工全部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民工上厕所还有专人跟踪看守。
为提高生产量,在砖窑灭火不久,砖温还很高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强迫民工背砖出窑,致使民工赵二宝烧伤为重伤,张银磊等3名民工烧伤为轻伤,冯建伟等13名民工烧伤为微伤。
赵延兵、刘东生等人多次殴打民工致伤,赵延兵以干活慢为由,将民工刘宝殴打致伤,于次日在工棚内死亡。
王兵兵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人,明知衡庭汉等人有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民工的行为,还积极参与殴打和追找逃跑民工,并在砖厂放养了4只狼狗看厂护院。
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王兵兵、衡明阳、刘东生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1人重伤,构成非法拘禁罪。
5名被告人严重侵犯了民工的人身权益,依法应予以严惩。
2007年7月17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兵兵、衡明阳、刘东生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2年、2年。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国际影响大、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中该严则严的刑事政策。
2.当宽则宽。
对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根据条件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或者安排到社区矫正。
今年刚满18周岁的河南省孟津县男孩小飞,13岁时母亲改嫁,父亲远走他乡,小飞只得和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靠捡垃圾为生。
2005年6月,伙伴的一句话激怒了敏感而多疑的小飞,他用石头将其砸伤。
几天后,小飞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考虑到小飞特殊的家庭情况,在做好被害人工作的前提下,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此案例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当宽则宽的刑事政策。
3.严中有宽。
即使所犯罪行严重,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予以从宽处罚;罪当判处死刑,如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宽中有严。
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5.宽严有度。
即对犯罪人的处理,不论‚宽‛或‚严‛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是对宽和严进行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宽严相济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因此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的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是复杂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济‛的含义和作用,‚济‛顾名思义就是相互结合,区别对待的意义。
在上面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时对相互结合已经作了简要的介绍,那么如何理解并运用区别对待,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思想犯不是犯罪,行为人是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因而,区别对待首先要考量犯罪行为危害性大小,据此来确定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
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首先要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何种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在同一类犯罪中,因为直接客体的不同,也导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区别。
其次,分析犯罪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刑法将实施于特定时间、地点或使用了特殊的方式、手段或出现了特定的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此时上述因素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决定性要素,直接影响到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刑法意义上的否定性评价。
对于大部分犯罪而言,犯罪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量刑有重要的影响。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的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在量刑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注意四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罪过形态。
犯罪的罪过形态故意与过失两种,一般情况下故意的危害性大于过失,有预谋的故意大于没有预谋的故意,直接故意的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大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是行为人犯罪的动机。
犯罪的动机是指刺激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
根据目前的刑法理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动机。
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决意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不是毫无根据的,而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
以盗窃为例,非法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其犯罪的目的,而促使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内心起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贪财,有的是为报复,有的是寻求刺激,也有的是生活所迫等等,不一而足。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动机的不同往往能折射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影响到对犯罪的危害性大小的评价。
三是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后的态度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后,对其危害社会行为的再思考与认识。
犯罪后真诚悔罪、主动投案、向被害方坦承错误、积极赔偿损失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毫无悔改之意的相比较,前者更能反映出行为具有悔过自新的主观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四是行为人的品行和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品行和一贯表现往往能够体现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教育改造难易程度。
不能以行为的品行有缺陷或平时的不良表现而认定其就是犯罪人,但上述因素确实可以对评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