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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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 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互认规章制度

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互认规章制度

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

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医院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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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第一条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

(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

第五条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

(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互认医疗机构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

(一)临床检验类

1.互认项目

(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

(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

(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

(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

(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

2.互认时限

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

1.互认项目

(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

(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

2.互认时限

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标准与要求

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标准与要求

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标准与要

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促进各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确保患者得到全面、准确的医学诊断和治疗,以下是相关的标准与要求:

1. 质量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在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时,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要求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评价等方面。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其检查检验结果进行质量评价和统计分析,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技术标准与规范: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查检验方法,严格遵守国家

公认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如ISO 15189等。医疗机构在使用检查设备和试剂时,应

确保其性能可靠、准确度高,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与要求。

3. 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他们应定期参加进修培训,保持自身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医疗机构应保证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确保检查检验人员的工作负荷合理,避免人员疲劳带来的误差。

4. 设备仪器与试剂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设备仪器和试剂的管理制度,

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校准。同时,医疗机构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试剂的质量稳定,以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质控措施与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内外部质

量评估。内部质量控制包括日常质控和质控样本检测,外部质量评估包括参加国家、地区的质控项目。通过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可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信息管理与数据共享: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记录、存档。医疗机构间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互认,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措施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措施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和措施为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患者在黑龙江省三级综合医院所做的同一目的的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可在我院使用。

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二)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

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

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

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

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

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二、互认项目及措施:

(一)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

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CT,PET-CT、ECT,MRI。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相应的影像科室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考核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考核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考核制度

一、凡在患者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患者就诊时提供的同级医院出具的完整的检验和放射检查报告,可予以认可,不再对患者进行重复检查。

二、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验、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检验、检查资料应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三、各级医师必须严格落实《鄂钢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制度》,对患者进行合理检查,不得故意推诿、拒绝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资料。

四、诊疗过程中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不予认可的情况需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五、各临床医师需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以便互认工作能有效开展。

六、对于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检查报告资料,相关辅助科室收到临床医师开具的《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需无条件对质量合格的检查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六、各种科主任对本科室内互认工作起直接指导、监督作用,保障互认制度的落实。

七、由于临床医师、辅助科室互认制度不落实、落实不利而引发的医疗投诉、医疗纠纷,经调查发现属当事医师责任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如一年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的,取消当事医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100元/次经济处罚;当事科室主任挂钩考核200元/次,并取消科室年终医疗质量奖评奖资格。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机制建设与规范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机制建设与规范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机制建设

与规范

互认管理是指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相互认可与共享,以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互认管理机制建设与规范,是指制定和规范各个医疗机构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互认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下面将从机制建设和规范两个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进行讨论。

一、互认管理机制建设

1. 建立统一的互认标准:各级医疗机构应制定统一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包括结果报告格式、诊断标准、结果解读等内容,以确保各机构在互认过程中达到一致性和标准化。

2. 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参与外部质量评估等措施,以提升检查检验科室的技术水平和结果准确性,从而增加互认结果的可靠性。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电子化传输、共享和存储,提高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互认的效率。

4. 完善外部质量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质量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科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互认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检查检验质量和互认能力。

二、互认管理规范

1. 规范检查检验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标本采集、检测、结

果解读等环节的规范操作,减少人为失误和结果误差,提高互认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加强结果解读与诊断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制定标准化的结果解读流程和质

控指标,建立结果解读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开展内部质量评估,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是为了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成本而制定的。该制度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彼此的检查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以下是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的要点:

1. 互认范围:互认范围包括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病理诊断等医疗技术科室出具的检查结果。

2. 互认条件:互认条件包括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查仪器和设备的先进性和稳定性、检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和经验水平等。

3. 互认流程:互认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批准、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并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监督和评估:监督和评估是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重要环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检查结果互认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纠正。

总之,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是医疗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成本。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和协作,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和方案,推动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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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制定医疗机构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互认范围

省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

4、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e 抗原、乙型肝炎 e 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HDL-C。

6、其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

(二)医学影像

1、普通放射片

2、CT 检查

3、MRI 检查

(三)功能检查

心电图

(四)普通病理检查

三、互认程序

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或将其复印件归入病历。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需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患者不同意复查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与标

准化管理

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医疗资源的不断整合,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结果互

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为了确保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质量和标准化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其质量和管理水平。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统一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

互认标准。这些标准应该包括医疗技术要求、数据报告格式、结果解读标准等。同时,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执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强化质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过程

的准确性和结果的一致性。包括规范操作流程、标准化设备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验证,及时纠正偏差和问题。

3. 提高人员素质和培训水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

水平和标准化管理意识。培养医疗技术人员的判断能力和结果解读能力,减少误诊率和漏诊率。

4. 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推动医疗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连。建立统一的

信息平台,实现数据的跨机构共享与传递。同时,在科研、学术交流、临床研究等方面加强合作,提高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度和可靠性。

5. 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

结果进行评估和认证。通过专业的评估和监督,有效提高医疗机构互认结果的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水平。

6. 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不符合标准和

要求的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提供虚假检查检验结果或伪造数据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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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措施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下发时间:20XX年3月8日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制度和措施

为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制度和措施。一、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患者在黑龙江省三级综合医院所做的同一目的的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可在我院使用。

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

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

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

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

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

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

查; 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二、互认项目及措施: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下发时间:20XX年3月8日

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检查,CT,PET-CT、ECT,MRI。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相应的影像科室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临床检验类项目,具有可观性的特点。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科在互认的项目前有“※”号标注,并注明“标注※号的为省三级医院互认检验项目”,便于其他医疗机构识别。具体为: 1、血型与配血:ABO血型鉴定。

2、临床检验:血液一般检查: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红细胞比容测定;尿常规检查

3、生化检验:蛋白测定:总蛋白,白蛋白;葡萄糖测定:糖化血红蛋白;血脂测定: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肝病的实验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下发时间:20XX年3月8日

断: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酸转移酶测定;肾脏疾病的实验诊断:尿素、尿酸、肌酐测定。

4、免疫检验:免疫功能测定:c反应蛋白测定;感染免疫学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抗链球菌溶血素“O”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5、其他:肿瘤相关抗原测定。三、管理办法

加强对临床医师的“三基三严”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

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对患者及家属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应患者及家属签字认可。

加强科间会诊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我院的不同科室出具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质控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检验科要加强室间和室内质控,切实保证临床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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