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陕建发”(安全费用)规定
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5]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企业: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到本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以后将把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和监管的重要内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网址:/政务信息。
二○○五年元月十一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4]64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保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关于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转发到系统内所有企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我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陕安监管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3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雷惠林、陈坤山联系电话:87293569、87290654二Ο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的要求,通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和过程控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陕安监管发[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5]10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现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及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04]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政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项目有组织的开展普查辩识、申报登记、安全评估、隐患治理、监测监控,并制定好应急救援预案。
三、工作目标(一)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运用计算机分级辨识软件对企业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确定重点监控对象;(三)对重大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四)建立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支持系统;(五)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础数据及科学决策依据;(六)为政府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陕安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废止,鉴于我省原制定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2015〕15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陕安监〔2015〕15号文件予以废止。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金属冶炼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三、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现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竣工验收表》逐项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要将竣工验收各项资料整理建档,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照 职 责分 对 礼 花 弹 等 A级 产 品 的 生 产 、 售 、 _ r 销 运 输 、 放 、 出 口流 向实 施 信息 化 管 理 , 逐步 实 现 燃 进 并
对 所 有 烟 花 爆 竹 产 品 和 黑 火 药 、 火 线 以 及 重 要 危 引
险性原 材 料 流 向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监 督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销售 、 运输 、 放 、 出 口企业 按 照 有关 要 求 , 燃 进 建
( ) 二 切实 落实烟 花爆 竹 安 全管 理 和监 督 责任 。
一
是严格 落实企 业安 全生 产主体 责任 。烟 花爆竹 生
立 完善 购买 、 销售 登记制 度 , 记记 录至少 要保存 两 登
《 知》 精 神 , 实加 强全 省 烟花 爆 竹安 全 监 管 , 通 ) 切 有
( ) 一 严厉 打击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一 是 健 全 完 善 打 击非 法违 法生 产经 营烟 花爆 竹工 作机 制 。各级 公 安、 安全 监 管 、 监 、 商 、 质 工 交通 运输 等部 门要 在 同级 人 民政府 的统一 领导 下 , 立联 合执 法 机制 , 建 按照 职
点 产 区 要 配 备 爆 炸 物 品 探 测 仪 等 必 要 装 备 以 及 安 全 监管 人 员防护设 备 , 化 “ 非 ” 力 。 强 打 能
( ) 强烟 花 爆 竹 流 向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快 建 三 加
立烟 花爆 竹流 向管理 信 息 系 统 , 全 监管 、 安 、 安 公 交
《 西 省人 民政 府 公 报 ) 0 1 第 3期 陕 21年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认真按照《决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和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行政许可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采取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按规定下限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鼓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完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差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2007年底以前,烟花爆竹主产区湖南、江西、安徽、广西、河南5省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当地生产企业总数20%,生产企业数量少的省份可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用3年时间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全国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全面开展。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努力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评工作,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1•【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规定,现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书编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编号为:(国)AQBYHⅠXXXX(注:XXXX为阿拉伯数字,下同),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二级企业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AQBYHⅡXXXX,由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编号。
二、评级原则和要求1.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控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数量。
从严控制一级企业数量,生产企业一级企业比例控制在当地生产企业总数的2%以内,经营企业一级企业比例控制在当地经营企业总数的4%以内;二级企业数量比例控制在80%以内。
2.各级安全监管局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按照《考评办法》和控制比例的规定,将通过考评企业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重要信息表》、《审查意见表》以及《考评分值汇总表》、《考评报告》和相关考评表,一级企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级企业报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征得同意后颁发证书和牌匾。
3.一级企业抽查复审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
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名单由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公告。
三、其他事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一级企业牌匾分别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联系电话:************)统一印制和制作,二级企业牌匾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牌匾样式制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陕安委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05]29号)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总社: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2005年7月27日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名单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更好地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做到共同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总社等部门组成。
以上各部门确定一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联席会议成员,同时确定一名联络员。
联席会议下设“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供销总社。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安全监管局和省供销总社有关人员担任。
二、联席会议由省安全监管局召集,局长或副局长主持。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讨论、协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协调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监管工作。
(二)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分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陕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6号2004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3号),组建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在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申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综合行政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煤矿企业除外,下同)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陕安监发[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安监发[2006]12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经营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含长期零售经营者和短期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一)县级批发企业,一个县和县级市不超过2个;(二)设区市的建成区不设区级批发企业,市级批发企业不超过3个;(三)省级批发企业不超过2个。
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全省进行批发活动,市、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本市、县辖区内进行批发活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批发企业的规划布局和总量的核定;负责省、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陕安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近年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我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关闭取缔了一大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整体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但从近期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督导检查情况来看,仍有少数地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
特别是2017年“1·24”湖南岳阳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各级三令五申要求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审批和监管,但仍没有引起个别单位的高度重视。
一些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长期违法违规经营,非法运输、储存、销售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大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长期存在。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为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精神,经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零售许可换证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一年),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换证工作,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要根据安全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店(点)储药量,并在零售许可证书上注明。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陕安监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工作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陕安委〔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7月14日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煤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设计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陕安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安监〔2013〕60号)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字〔2012〕63号),结合实际,制定《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4月11日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0.10【实施日期】2004.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十月十日附: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式样安全资格证书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4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式样安全资格证书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式样安全资格证书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重新制定了安全资格证书式样,我省现予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样安全资格证书(见附件)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二、新式样安全资格证书于2007年4月1日启用,原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后统一使用新式样安全资格证书。
三、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安全资格证书有关规定认真核发。
四、新式样安全资格证有关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按照国家总局的规定具体承办,请各有关单位与陕西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联系(电话************)。
附件:安全资格证书式样及说明(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结束——。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陕安监〔2017〕229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安监〔2017〕229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现将《陕西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安全监管局联系。
联系人:付坤联系电话(传真):************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4日陕西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工贸企业做好风险分级管控,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安委〔2017〕10号)要求,现就陕西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为基础,在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安全生产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促进我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一)安全监管部门任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制定《陕西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安监管发[2007]8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7.05
【实施日期】200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8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陕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七年七月五日
陕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部署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现就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进程,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和准入门槛,实现全省烟花爆竹产业升级,遏制烟花爆竹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007年在部分生产企业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试点(企业名单附后),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