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语言诱因透视_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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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1期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Vol .22No .1

2001年

JOURNAL

OF

YULIN

TEACHE RS

COLLEGE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 )

合同纠纷中语言诱因透视

(复旦大学外文系博士生,上海200433)

【摘要】日常语言的不精确性特点主要表现在对语言中模糊、含糊、概括和歧义表达的宽容,然而,在合同语

言中模糊、含糊、概括和歧义表达往往是合同纠纷的诱因。本文从日常语言不精确性的四种表现形式出发,结合合同纠纷案例,探讨合同语言和日常语言的差异,指出合同语言必须通过人为具体规定或说明的方式杜绝语言性合同纠纷发生。

【关键词】合同语言;模糊;含糊;概括;歧义【中图分类号】H0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71(2001)01-0094-04收稿日期:2001-03-05

一、引言

人类对语言的不精确性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

的三段谬论(Sorites Paradox )。这种推理是这样进行的:一颗麦子无法构成一堆麦子。如果n 颗麦子无法构成一堆麦子,那么n +1颗麦子也无法成为一堆麦子。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很多颗麦子无法构成一堆麦子。显然结论是错误的。实际上,语言的不精确性早就受到哲学家们的关注。隐喻性语言因为其不精确而受到柏拉图等人的蔑视,到当代的哲学语言转向,罗素、弗雷格等因为日常语言不精确而大力倡导人工语言。在语言学界,如John L y ons 在其Sem antics (1977)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模糊语言。自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的意义在其使用之中后,越来越多的哲学家、语言学家把目光移到语言的模糊性上来,如M ax Black ,C harles S .Pierce ,Lofti Zadeh ,Israel Scheffler 等。尤其是Zadeh 在1965年提出了“模糊集”理论后,模糊语言一直是语言学界的研究热点。在我国,伍铁平先生率先于1978年著文探讨模糊语言,从此,模糊语言的研究一发而不可收。经过20多年来的努力,模糊语言的研究已经从本体论、认识论上的讨论转向实用研究,模糊语言的研究也促进了人们对语言的歧义、含糊和概括的深入探讨。本文从模糊、含糊、歧义、概括等四个方面的语义特征对合同纠纷中的语言诱因进行剖析,指出日常语言和合同语言的本质区别以及如何避免合同语言的不精确性。

二、模糊、概括、歧义和含糊的定义(一)模糊(fuzziness )“模糊”(fuzziness )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伯克利的加利福尼亚大学电机工程和电子学实验室的Zadeh 教授1965年最先在《信息和控制》杂志上的一篇题为“模糊集”的文章中提出来的。文中指出:在现实物质世界中人们常常遇到界线不明的客体。例如,动物包括马、牛、羊、鸟、鱼、虫,但是细菌是否属于动物类,确实是模糊的。Zadeh 的“模糊集”石破天惊,从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科学:模糊逻辑学、模糊数学、模糊语言学、模糊修辞学等等,就语言学界而言,正如伍铁平教授所说,模糊集理论对语言学是“一个具有生长的意义理论”。1972年,在纽约

举行的一次关于词典学的国际会议上,著名的美国认知语言学家G .Lakoff 作了运用模糊集理论进行词汇研究的报告,W .

N .Francis 在讨论这个报告时说:“我很高兴得知存在着`模糊集'这样一种东西。回想50年代给语言范畴下定义时,我们力求非常精确。因此我那是要有足够的勇气才敢说:像形容词这类词旨在中心才是十分清晰的,到了边缘就越来越模糊了……对我当时所谈论过的事情,我现在有了一个可爱的术语:`模糊集'。”(伍铁平,1999)

语言中有大量的模糊词,如,青年、中年、老年三者之间的界线,冷-热、高-矮、好-坏、大-小、粗-细等的切分点都是

模糊。这类外延界线不明确的表达就是模糊表达。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运用模糊表达,如期中考试。期中到底是指几月几日到几月几日是没有明确的语义界限,森林和树林、白天和黑夜的分界线在哪里?在生活中有许多双音节形容词的表达表示相反关系的模糊语义,如,伟大———渺小、高尚———卑鄙、美好———丑恶、愉快———痛苦……等等。这些相反关系的表达,中间是“模糊区间”。其实,我国古代的先哲早就注意到模糊词的相对性质,如《易经》中的“上下无常,刚柔相易”;《老子》中的“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楚辞·卜居》的“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说,“古今无定时。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为今”等都道出表达语义界限的相对性和模糊性。

(二)含糊(vagueness )含糊(vagueness )在哲学和语言史上常常与fuzziness 混为一谈,如,Russell (1923)的“论模糊”(V a g ueness )和Joanna Channell (2000)的《模糊语言》(Va g ue Lan g ua g e )谈论的话题fuzziness 。有时,人们笼统地把语言语义不确定现象称为含糊(vagueness )。在本文中我们将给含糊(vagueness )比较确定的定义。含糊(vagueness )就是指一个有多种相关语义解释的表达和句子。例如,王教授的书,其释义可为:1、王教授写的书;2、王教授买的书;3、王教授借的书。

(三)概括(g eneralit y )

一个表达的概括义指不具体的意义。比如,“学生”一词比

较概括,它没有具体说明是中学生还是大学生或是小学生,也没有说明是男还是女。

(四)歧义(am biguity)

歧义是指一个表达有两种以上不相干的释义,就表达来说就是同音异义词,在辞典中要分列词条,如bank,有“银行”和“岸边”两个毫不相干的意义。歧义也可能是语法结构和歧义表达相互作用造成的,如,Time flies like an arrow就有五种不同的意义:1、时间过得像箭一样飞快;2、有一种叫做时间苍蝇得苍蝇喜欢一支箭;3、(你在比赛中任裁判)算算像箭那样苍蝇的时间;4、(你在比赛中任裁判)像计算一根箭的时间那样计算苍蝇的时间;5、(你在比赛中任裁判)像计算一根箭计算苍蝇时间那样计算苍蝇时间。

二、模糊、概括、歧义和含糊区别

(一)模糊与概括

石安石先生指出,“很容易把笼统(概括)也看成模糊。英国学者罗素(Bertrand Russell)曾因混淆了模糊和笼统而受到布莱克的批评。”(石安石,1988a)伍铁平先生也明确表示不赞成把笼统看成模糊。他指出,罗素认为chair一词指世界上形状、大小迥异的椅子是模糊性的表现,是将“语言的模糊性同语言的概括性这两件不同的事情混为一谈了”(伍铁平, 1983)。无论是把“概括程度的高低说成模糊的有无,或把概括程度的提高说成模糊程度的提高,都在事实上混淆了笼统和模糊”。(石安石,1988a)正如布莱克批评罗素所说的那样, chair标示各种大小、形状和质料的椅子,那只是它语义笼统的表现,只有在chair与非chair之间很难划界这一事实才是它语义模糊的表现(M ax Black,1949)。那么,“笼统与模糊有没有联系呢?有的。假定每个表达在任何场合都只标示同一个特定对象,那么就无边界不明问题,也就无所谓模糊。也就是说,没有笼统就没有模糊。但笼统不是必定模糊。语言中的单位几乎都是笼统的,但不见得都是模糊的”。(石安石,1988a)

(二)模糊和歧义

石安石先生认为,“模糊不是歧义。歧义和模糊的边界比较好划。作为语言学术语的`模糊'指所示的边界不明。如A与非A边界不明,则A是模糊的”(石安石,1988b)。歧义则是指对表达或句子有多种互不关联的解释。

伍铁平先生指出,通过不同语言的翻译有可能(不是绝对)消除歧义,但不可能消除模糊(伍铁平,1985)。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本族语言同义表达的替换来比较歧义与模糊。如“一本黄色的书”既具有模糊性又具有歧义。一方面,“黄色”属于边界不明的词,“黄”与“非黄”(如绿色)的界限并非绝对清楚,因此具有模糊性;另一方面,“黄色”既可以理解为“黄颜色”,又可以理解为“色情的”。通过同义表达替换,我们可以消除歧义,但不能消除模糊。比如,我们可以说,“这本书的封面是黄色的。”我们也可以说,“这是本色情小说。”这样一来,歧义消除了,而模糊依然存在。

(三)模糊与含糊

模糊强调的是语义边界的不确定性,如,“王教授写的书”,如图所示:

“王教授写的书”

元素4元素2元素1元素3元素5

图中,只要元素1是实线,表示确定关系,即元素1是典型的,“王教授的思路并且王教授亲手动笔写的”,虚线则表示不确定关系。“王教授写的书”在其他情况下则比较模糊:王教授的思路,别人代笔并在原思路上加以适当发挥写出来的书算不算是“王教授写的书”?王教授与他人合著,到底王教授写多少才能称“王教授写的书”?在自然语言中这些答案都是模糊的。含糊则是表达或者句子本身的语义不确定。如“王教授的书”的释义可用下图表示:

“王教授的书”

意义1意义2意义3

图中,“王教授的书”的意义1“王教授写的书”、意义2“王教授买的书”、意义3“王教授借的书”之间的关系是确定的,即这几个意义解释肯定是属于“王教授的书”的语义范畴。因此,“王教授的书”属于含糊表达。

(四)含糊与概括、歧义

概括表达的语义是不确切的,即语义本身明确,但细节没有说明(Kempson,1977:124-128)。如“你的朋友刚才来过电话。”中“朋友”是不具体的,是男是女,家住哪里都没有说明,因此,你可能会问“是男是女?”“哪里来的?”含糊涉及表达的多种解释,而且释义之间是相关的,而歧义的表达的多种释义之间是不相干的,如,“bank”有“银行”和“岸边”两个完全不同的意义。含糊表达的多种释义是有联系的,Kem pson所说“either…or”组成的句子,如“申请者必需有博士学位或教学经验”意指申请者或有博士学位,或有教学经验,或两者都有。

三、合同纠纷中的语言诱因

(一)模糊性诱因

卖方:某省被服厂买方:某市服装厂

买方与卖方于19xx年10月2日签订一份买卖“上海式样泡沫夹克衫”3200件的合同。卖方于第二年1月底以前交清;结算办法,货到验收后付款。然而,买方检验发现部分夹克衫质量不合格,拒收这部分货。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无效,卖方向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凤丽, 2000)。

本案的焦点是“上海式样泡沫夹克衫”的质量问题。首先,“上海式样”和“非上海式样”之间的区别是模糊的,即两者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买方拒收的理由是产品不合格,即产品是“非上海式样”的,而卖方仍然坚持他们的产品是“上海式样”的,因此发生纠纷。其次,由于双方对“上海式样”这样的模糊概念没有加以限制或约定,又没有提供式样封存,只能以“通常标准”为标准,所谓通常标准,一般是指该类产品的中等质量,即“大路货”质量。这对双方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二)含糊性诱因

19x x年12月14日,广西某供销公司(卖方)与北京某贸易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加厚毛涤纶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广西沿途火车站验收交货”。次年2月10日,卖方逾期未交货,买方多次催问,卖方回答,交货地点不明确,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对此纠缠不清,于是买方要求仲裁(王凤丽, 2000)。买方称,我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是有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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