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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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展开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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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某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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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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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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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2007.9.25第一节土方路基1.1 填土经碾压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1.2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②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低于表中所挖方的要求。
③道路的类型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分期扩建的道路需按永久规划的道路类型设计。
第二节路床2.1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2.2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三节路肩3.1 肩线必须直顺,外表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四节碎石基层4.1 外表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外表或聚集形成一层。
4.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五节石灰土类基层5.1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5.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5.3 石灰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6.1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在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6.2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6.3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七节水泥稳定砂砾基层7.1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外表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灰。
7.2 用12t压路机碾压无明显轮迹。
第八节水泥砼(包括预制砼)面层8.1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8.2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胶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8.3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伸缝必须全部贯穿,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8.4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灌。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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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四章基层第五章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七章道路半成品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四章基层第五章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七章道路半成品第八章测量附录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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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侧石缘石 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 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 第五节涵洞倒虹管 第六节收水井支管 第七节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七章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预制侧石缘石 第二节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 第八章测量 附录一本标准采用的名词和各地习用名词 对照 附录二质量评定统计计算举例 附录三混凝土强度验收的评定标准 附录四施工现场土工试验方法
▪ 2 . 3 施工要求 混凝土一般有厂拌法和路拌法两种。厂拌法便于 质量监控和施工操作,其质量监理控制要点是: (1) 调试及拌和是控制水稳层质量优劣的关键。 总监应安排监理人员在拌和厂监拌、调试并根据 出料状况和天气状况,随时下达指令调整混合料 中水泥和水的用量。 (2) 测量成果控制。复核底基层高程和平整度, 按照摊铺测量控制方案进行中心桩、边桩、起始 点测量放线,摊铺后碾压前通过高程方格网再次 复测,并用路拱板和3m 尺沿路基方向检测,合 格后方可进行碾压。
附录五本标准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名称符号 及换算系数 附录六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城市道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 在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控制的管理中,其 质量控制主要涉及道路的平整度、强度和 刚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地组织 专题会议解决问题,在道路的每层结构施 工前应做到事前研究该层施工质量控制的 要点及技术措施,实施起来则效果就比较 好,进而可以达到确保道路工程施工质量 的目的。
▪ (2) 浇筑过程中应控制如下几点:① 监理人员要旁站搅拌工 序——控制上料、上水和搅拌时间,确保拌料均匀,按施工 规范要求随机测试坍落度,并制作试块送检;② 控制混合料 运输过程——确保混合料不离析、不泌水、不漏浆;③ 卸 料——要在横断面和纵向上均衡连续卸料,确保混合料坍落 度均匀,厚度一致;④ 振捣——采用插入式振捣器,平板振 捣器和振动梁配套作业,要求插入式振动器均匀布点,不得 漏振,平板振捣器应纵横交错,全面振捣,最后用振动梁拖 振、拖平,低凹处补料后重新振捣,严禁用砂浆找平;⑤ 抹 平、压纹——必须把握好时机,抹面在机械研磨后用原浆找 平,不得撒干水泥粉或洒水改变混合料的水灰比,影响成型 效果,出现磨损和露骨现象,防滑措施多采用拉毛和刻纹机 处理;⑥ 成型后的混凝土养护——要掌握好养护时间,一般 用指轻压,没有痕迹时开始养护,并注意养护效果,严格按 规范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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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2007.9.25第一节土方路基1.1 填土经碾压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1.2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②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低于表中所挖方的要求。
③道路的类型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分期扩建的道路需按永久规划的道路类型设计。
第二节路床2.1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2.2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3.3 路床充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第三节路肩3.1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3.2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第四节碎石基层4.1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五节 石灰土类基层5.1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 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5.2 用12t 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6.1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 ,大于20mm 在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6.2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6.3 用12t 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七节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7.1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灰。
7.2 用12t 压路机碾压无明显轮迹。
第八节水泥砼(包括预制砼)面层8.1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8.2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胶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8.3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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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市政道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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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道路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和生活质量。
而市政道路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则是保障道路安全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围绕市政道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市政道路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应包括道路平整度、抗滑性、排水性、标线和标牌、照明等多个方面。
道路平整度是指道路表面的平整程度,对车辆行驶和乘坐舒适性有着直接影响。
抗滑性是指道路表面对车辆制动和转向的影响程度,直接关系到道路的安全性。
排水性是指道路在降雨天气下的排水能力,直接关系到道路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标线和标牌的清晰度和规范性对驾驶员的引导和警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照明则是在夜间对道路的照明情况,对夜间行车安全至关重要。
其次,市政道路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需要根据不同道路的等级和功能进行细化。
比如高速公路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城市主干道或者乡村道路的标准是不同的,因为它们承载的交通量和车速不同,对道路质量的要求也不同。
此外,不同功能的道路,比如快速路、环城高速、城市次干道等,也需要根据其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制定。
再次,市政道路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可操作的。
这就要求标准的制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道路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施工情况,避免出现过于理论化和脱离实际的情况。
同时,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被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理解和执行。
最后,市政道路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只有标准的执行得到严格监督和检查,才能保证道路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提升。
监督和检查机制需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确保标准的执行不仅止于文件上,而是真正落实到工程实践中。
综上所述,市政道路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保障道路安全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需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并且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市政道路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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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 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 [199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6) 城科字第276 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 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 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 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 1.0.4 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 2.0.1 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 2.0.2 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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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运输的安全和便利。
为了保障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文将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应包括工程材料的质量标准。
道路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直接影响道路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因此,应对道路工程所使用的水泥、沥青、石料等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
其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还应包括施工工艺的质量标准。
施工工艺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道路工程的耐久性和外观质量。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路面平整度、路面厚度、路基土的密实度等指标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另外,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还应包括工程验收的质量标准。
工程验收是保障道路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对工程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在工程验收中,应对道路的平整度、排水性能、标线设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定,确保道路工程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验收标准。
总之,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保障道路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科学性和严谨性直接关系到城市道路的安全和舒适性。
只有建立科学、严格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才能有效提升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水平,为城市居民创造更好的出行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共同努力打造安全、舒适、美观的城市道路。
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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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一节土方第二节石方第三节路床第四节路肩第五节边沟、边坡第四章基层第一节砂石基层第二节碎石基层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第五节块石基层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第五章面层第一节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第二节沥青混凝土面层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第七节级配砾石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一节侧石、缘石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第五节涵洞、倒虹管第六节收水井、支管第七节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第七章道路半成品第一节预制侧石、缘石第二节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第八章测量附录一本标准采用的名词和各地习用名词对照附录二质量评定统计计算举例附录三混凝土强度验收的评定标准附录四施工现场土工试验方法附录五本标准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名称符号及换算系数附录六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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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新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90)
.9.25
第一节土方路基
1.1 填土经碾压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1.2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1.3 路基土方压实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①路基碾压采用重型击实标准。
②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 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低于表中所挖方的要求。
③道路的类型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分期扩建的道路需按永久规划的道路类型设计。
第二节路床
2.1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2.2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2.3 路床充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快速度路和主干路地段重型击实压实度为93%。
第三节路肩
3.1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3.2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第四节碎石基层
4.1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3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第五节石灰土类基层
5.1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5.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5.3 石灰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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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对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的一种规范和指导,它对于保障道路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道路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旨在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道路使用安全,促进城市交通发展。
首先,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应当明确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道路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工程的安全、耐久、舒适、经济和环保等基本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其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应当明确工程质量的评定方法和标准。
评定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包括对道路平整度、坡度、排水系统、路面材料、标线、交通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定。
评定标准应当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定,确保道路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另外,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应当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同时,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保障。
最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应当注重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总之,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对于保障道路工程质量、提高城市交通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对道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道路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为城市交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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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用 以上压路机碾压后 轮迹深度不得大于
并不得有浮料 脱皮 松散现象
第
条 石灰 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的规定
石灰 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
表
序号
项目
压实度 及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范围 点 数
检验方法
压实度
重型击实 轻型击实
灌砂法
平整度
用 直尺量取最大值
厚度
用尺量
宽 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
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 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
实际情况 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 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
差点 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
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 部
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 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 可按工序 单
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允许偏差
范围
检验频率 点数
检验方法
厚度
宽度
不小于 设计规定
中线高程
路
横坡 且不大于
宽
用尺量 用尺量 用水准仪具测量
用水准仪具测量
第六节 石灰 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
条 石灰 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 色泽调和
一致 砂砾 碎石 最大粒径不大于
大于
的灰块不
得超过
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
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格
优良 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 全部部位 工序 检验项目合
格率的平均值达到
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 优良
第
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 应及时进行
处理 返工重做的工程 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加固补强后改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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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市政工程涉及到的都是形象,市政工程的好坏直接和老百姓的生活有关,比如道路好坏决定了老百姓出行的方便成都,市政工程经过招标建设以后,还要通过质量这一关,根据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和验收,达到标准符合要求的工程方可成为各个的工程,但是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何,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有很多人对于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是很清楚。
现阶段的检验内容是什么?以下是中国建筑网整理的关于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具体对象和内容。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含以下检验评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
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
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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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正式、规范的风格一:项目背景1.1 项目概述1.2 目标与范围二:规范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2.2 相关标准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1 施工前的质量要求3.1.1 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确认3.1.2 施工方案的评审和核准3.1.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质量检查3.2 施工过程的质量要求3.2.1 施工人员的技能和工艺要求3.2.2 材料的质量控制3.2.3 施工环境的保护要求3.3 施工后的质量要求3.3.1 完工验收评定标准3.3.2 保修责任的规定四:质量检验方法与步骤4.1 施工前的质量检验方法4.2 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方法4.3 施工后的质量检验方法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与监督5.1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的要求5.2 监督与日常巡检5.3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和纠正措施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的标准。
2. 施工方案: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施工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 完工验收评定标准:对市政道路工程完工后的验收标准和要求。
4. 保修责任:对市政道路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简洁、实用的风格一:项目背景1.1 项目概述1.2 目标与范围二:规范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2.2 相关标准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1 施工前的质量要求3.1.1 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确认3.1.2 施工方案的评审和核准3.1.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质量检查3.2 施工过程的质量要求3.2.1 施工人员的技能和工艺要求3.2.2 材料的质量控制3.2.3 施工环境的保护要求3.3 施工后的质量要求3.3.1 完工验收评定标准3.3.2 保修责任的规定四:质量检验方法与步骤4.1 施工前的质量检验方法4.2 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方法4.3 施工后的质量检验方法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与监督5.1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的要求5.2 监督与日常巡检5.3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和纠正措施六: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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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四章基层第五章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七章道路半成品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四章基层第五章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七章道路半成品第八章测量附录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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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试验规程》JTJ052-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 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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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工程得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得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办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四、市政道路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核算的同一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划分。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查点(组数)}×100%。
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100%。
2.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的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倍,但不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合格:所有工序评为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项目检查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或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6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序交接检验。
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位工程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工序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部位名称:工序名称:表2.0.7-1工程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年月日注:实测点数必须小于或等于应测点数,如超过应检测点数,其他超过的的点数应从合格点数中减去。
部位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部位名称:表2.0.7-2工程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年月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工程名称:施工队:表2.0.7-3工程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年月日第三章路基第一节土方第3.1.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表3.1.3-1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表3.1.3-2注:1、表中所列轻型击实标准和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均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法(见附录四)求得最大压实度为100%。
2、填方高度小于80cm 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范围内的压实度不低于表中所列挖方的要求。
3、道路的类型应根据设计要求来确定,分期扩建的道路需按永久规划的道路类型设计,下同。
第二节石 方第3.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 表3.2.2第三节 路 床第3.3.1条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路床允许偏差表3.3.3注:快速路和主干道挖方地段重型击实压实度为93%。
第四节路肩第3.4.1条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路肩允许偏差表3.4.2注:硬质路肩应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五节边沟、边坡第3.5.1条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边坡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土质、石质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表3.5.3第四章基层第一节砂石基层第4.1.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表4.1.3第二节碎石基层第4.2.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焦形成一层. 第4.2.2条用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第4.2.3条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碎石基层允许偏差表.4.2.3注:本表也适用于工业废渣铺筑的基层.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第4.3.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成一层。
第4.3.2条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4.3.3条用12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沥青灌入式碎石基层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表4.3.4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第4.4.1条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等现象。
第4.4.3条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表4.4.3注:本节包括掺入一定比例的碎石(砾石),天然沙砾或工业废渣等材料铺筑的基层。
第五节块石基层第4.5.1条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表4.5.2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第4.6.1条石灰、粉煤灰混合料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沙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滩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集料离析现象。
第4.6.3条用12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松散,脱皮等现象。
第4.6.4条石灰、粉煤灰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面层第一节水泥砼(包括预制砼)面层第5.1.1条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伸缝必须全部灌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砼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沥青砼面层第5.2.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堆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用10t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痕迹。
第5.2.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沥青砼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沥青砼面层允许偏差表5.2.5注:1.标准质量密度采用马歇尔稳定仪或30Mpa(300kg/㎝2)成型法测定。
2.测平仪及3m直尺测平整度(任选一种)。
3.弯沉值单位:mm/100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第5.3.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用10t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痕迹。
第5.3.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黑色碎(砾)石允许偏差表5.3.5注:1.标准质量密度采用马歇尔稳定仪或30Mpa(300kg/㎝2)成型法测定。
2.黑色碎(砾)石作基层,其厚度、高程应按其基层要求取点评定。
3.弯沉值单位:mm/100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第5.4.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钉、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痕迹。
第5.4.3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5.4.5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必须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表5.4.7注:1.沥青贯入式作基层时,其厚度和中线高程的允许偏差应按基层的要求取值。
2.弯沉值单位:mm/100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第5.5.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5.5.4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黑色碎(砾)石允许偏差表5.5.5注:在旧路上进行表面处治,可以不检查3、4项。
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第5.6.1条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用10t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面层与其他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