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汽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瓶充装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汽瓶充装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液化石油气瓶、压缩天然气瓶等。
第三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汽瓶充装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章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具备相应的资质;2.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确保人员素质;3.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装设备、检测仪器和应急救援设备;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定期对充装设备、检测仪器和应急救援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气瓶充装台账,详细记录气瓶的充装时间、充装量、充装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汽瓶充装操作规程第八条充装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气瓶外观、标识、安全阀、压力表等,确保气瓶完好无损。
第九条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控制充装速度,防止超压充装。
第十条充装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气瓶无泄漏、无异常。
第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记录,详细记录充装时间、充装量、充装人员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充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充装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气瓶充装过程中需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气瓶充装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的要点:1. 人员管理:确定充装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资质要求,要求充装人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同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以确保操作人员的技能和责任意识。
2. 现场管理:建立充装现场的安全隔离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
要求现场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并严禁在充装现场吸烟、携带易燃物品等行为。
3. 设备管理:确保充装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并保持充装设备的清洁和整洁。
同时,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测试。
4. 气瓶管理:对气瓶进行全面管理,包括瓶身的检查、检测和维修。
要求使用合格的气瓶,并确保充装前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已被完全排除。
同时,建立气瓶台账,记录气瓶的领用、归还和报废情况。
5. 充装操作:制定详细的充装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要求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进行充装操作,并记录充装过程中的重要参数和数据。
6.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涵盖充装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知识等。
7. 安全监督:建立充装操作监督机制,对充装过程进行监督和验收。
同时,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充装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充装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并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陕安监函〔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根据省政府领导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批示要求,省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管控措施,并提出“从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中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监管”。
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充装、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狠抓源头管理。
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三是严禁向普通车辆或证照不全的危化运输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
二、切实加强装卸区安全管理。
一是确保储存装卸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完备;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禁无相关资质的非装卸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严禁未经企业监护人员确认擅自作业;三是加强对直接作业环节的管理,严禁“三违”现象,严禁在装卸区从事其他无关作业行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事故发生;四是继续推进装卸区鹤管上装改下装工作,从根本上降低装卸区作业安全风险;五是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一律不予充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5日。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充装站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气瓶充装站的管理、使用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造和运营,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注册备案。
第四条气瓶充装站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气瓶充装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气瓶充装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并且,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第七条气瓶充装站应当保证生产设备的完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隐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气瓶充装站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气瓶充装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气瓶充装站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站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和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十三条气瓶充装站的区域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设备摆放整齐、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站应当建立完善的现场管理制度,明确作业流程和操作要求,并确保生产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站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并设立消防器材和灭火系统,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气瓶充装是气体行业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涉及到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工作。
为了保障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气瓶充装操作流程,确保充装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
三、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工作人员。
四、管理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充装作业区域的现场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充装操作规程,对充装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充装工作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充装工作,并保证操作的安全性。
4. 安全管理员负责对充装作业进行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工作流程1. 充装准备a. 检查气瓶的完好性和有效期。
b. 校准和检验充装设备。
c. 准备充装所需的气体和其他材料。
d. 在充装作业区域摆放好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2. 充装操作a. 选择合适的充装设备和工具。
b. 根据气瓶类型和充装要求,调整充装设备的参数。
c. 将气瓶固定在充装设备上。
d. 打开充装设备,在规定压力和时间范围内进行充装。
e. 根据充装要求,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标识和记录。
3. 充装结束a. 关闭充装设备,切断气源和电源。
b. 检查充装设备和气瓶的完好性。
c. 清理充装作业区域,将工具和设备归位。
d. 记录充装情况,如气瓶编号、充装日期、充装员姓名等信息。
六、安全要求1. 充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件,并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2. 充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相关的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眼镜等。
3. 充装作业区域必须保持清洁,杂物和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理。
4. 充装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5. 充装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擅自修改充装参数。
6. 充装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充装要求操作,不得超压或过载充装。
7. 充装作业人员必须随时注意气瓶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下面是一份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的示例:
1. 安全责任:明确气瓶充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和承担安全责任,确保充装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培训:对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包括充装操作规范、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3. 设备检测:确保充装设备完好,定期对压力表、安全阀、泄漏检测装置等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维修记录。
4. 安全检查:定期对充装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气瓶存放区域、防火措施、通风设备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气瓶管理: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包括气瓶编号、充装日期、充装压力等信息,确保充装的气瓶符合标准,并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测和检修。
6. 充装操作规程:制定充装操作规程,明确充装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要求,包括操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充装压力范围等。
7. 风险评估与控制:对充装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开展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制定充装任务书等。
8. 安全保护: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如安装防爆设备、设立警示标志等,确保充装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9. 事故应急:建立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包括报警、疏散、紧急救援等。
10. 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充装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以上是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整。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气瓶充装站是进行气瓶充装作业的场所,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充装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机构及职责分工1.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2.安全管理部门应有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监控作业现场安全情况;3.每天开展安全例会,交流安全问题,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三、充装作业安全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充装作业进行有效管理;2.建立充装作业档案,记录充装日期、充装人员、充装品种、充装压力等信息;3.充装作业现场应干燥、通风良好,禁止吸烟、明火和火源附近的作业;4.充装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技能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并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5.检验充装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充装设备正常运行;6.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紧急处理准备工作,如加压过程中发生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禁止将有损伤或变形的气瓶进行充装,确保被充装的气瓶具备安全性能;8.充装作业结束后,将充装设备及时清洗,并做好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四、现场管理1.设立明确的作业区域标识,划定人员进出通道,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2.充装设备操作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安全帽,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3.对现场设备、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4.设立监控摄像装置,监控作业现场,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记录作业过程。
五、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流程和责任人;2.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做好联络工作,确保应急情况及时得到处理;3.应急处理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的操作;4.对可能引起火灾、泄漏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培训,了解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强化;3.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充装作业的基本知识、危险源辨识、应急处理等;4.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气瓶充装站的安全运营,防范事故风险,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本领,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气瓶充装站的员工和相关管理人员。
1. 管理标准1.1 安全生产责任1.1.1 气瓶充装站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并确保充装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1.1.2 充装站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1.2 安全设施和装备1.2.1 气瓶充装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1.2.2 应建立完满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装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1.3 安全操作规程1.3.1 气瓶充装站应订立和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作程序和操作要求。
1.3.2 全部工作人员必需熟识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 培训和教育1.4.1 气瓶充装站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4.2 培训和教育内容应涵盖气瓶充装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相关知识。
1.4.3 员工参加培训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1.5 安全风险防控1.5.1 气瓶充装站应建立完满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设施、装备和操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
1.5.2 发现隐患或不安全行为时,应立刻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1.5.3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总结教训,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2. 考核标准2.1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2.1.1 气瓶充装站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包含责任人是否到岗、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
2.1.2 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其绩效考核的紧要指标,对考核不合格者应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2.2 安全设施和装备考核2.2.1 气瓶充装站应定期开展对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完好和正常运行。
2024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4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检查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充装厂、充装站、气瓶运输企业等从事气瓶充装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检查应当依据气瓶充装技术标准和相关规程进行,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配备专职检查员,检查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培训证书。
第五条气瓶充装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充装的气瓶种类、数量、充装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六条气瓶充装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整改或淘汰处理。
第二章充装设备和设施管理第七条气瓶充装设备和设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充装过程安全。
第八条充装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充装设备和设施应进行定期校准,保证充装精度和准确性。
第十条充装厂、充装站应有完善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及防范措施,确保充装场所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充装厂、充装站应设立专职岗位,负责充装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充装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充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培训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充装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充装人员应严格按照充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充装人员应记录充装情况,并按规定报告和及时整改问题。
第十六条充装人员应保持充装现场的整洁,及时清理和处理充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体和废液体。
第四章气瓶管理第十七条气瓶应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和条件进行存放,保证气瓶的安全。
第十八条气瓶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固定和保护,防止碰撞和损坏。
第二十条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气瓶使用寿命到期或者发生损坏、变形等情况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7-11-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工作,保证气瓶(罐车)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一)所有充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二)液化气体罐车(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充装单位;(三)车用气瓶(含长管拖车)充装单位(加气站);(四)瓶装气体经销单位。
第三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工作。
第四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气瓶(罐车)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充装使用。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
省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称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气瓶(罐车)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用计算机对气瓶(罐车)进行建档登记管理,使气瓶(罐车)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追溯性;(三)按照国家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罐车)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四)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罐车)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负责向气瓶(罐车)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证(车用气瓶除外);(六)负责气瓶(罐车)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气瓶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销毁;(七)对所属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八)配合做好气瓶(罐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燃气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充装安全管理规定燃气充装是指将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装入燃气槽车、瓶罐等容器中的过程。
为了确保燃气充装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责任燃气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并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充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安全培训、装卸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养,以及紧急应急预案等。
二、燃气充装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要求充装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定期检验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充装区域应当设置有防火、防爆和通风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充装操作的安全要求(一)充装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充装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工艺流程进行操作。
(二)充装操作中,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防止燃气泄漏的措施,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三)充装设备应当配备完善的测量仪器和监控系统,确保充装过程中燃气的质量和充装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充装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对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类存放,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燃气充装的检查和监督燃气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充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指导,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五、燃气充装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措施在燃气充装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充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及时报警求助。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燃气充装安全宣传和教育燃气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充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众对燃气充装安全管理的认识和了解。
七、燃气充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燃气充装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气瓶充装站是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气瓶充装站的安全运营,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充装站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气瓶充装站工作的首要任务。
2. 法律法规遵守。
充装站要遵守国家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要求。
3. 预防为主。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管理1. 充装站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负责制定、实施和检查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充装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大规模演练,以检验应急响应能力。
4. 充装站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随时更新。
三、场所设计和设备管理1. 充装站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场所应具备足够的通风、照明和消防设备。
2. 充装站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充装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 充装站应设置充装作业区和存储区,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
4. 充装站应对气瓶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确保不同种类的气瓶互相隔离。
四、作业操作要求1. 充装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2. 充装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充装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4. 充装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演习,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遇险自救能力。
五、危险品储存和运输要求1. 充装站应配备完善的危险品储存设施,按照规定存放气瓶,并定期检查和保养。
2. 危险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3. 危险品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的检查和维护,运输过程中必须持有有效的运输证件。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场所和工作流程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气瓶充装站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气瓶充装工、检验员、配送人员等。
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气瓶充装作业的安全可靠进行。
第四条气瓶充装站应制定防灭火、防爆、防毒、防电、防静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本规定的术语定义:1. 气瓶:指用于贮存、输送气体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瓶、气化瓶等。
2. 充装站:指进行气瓶充装作业的场所,包括固定充装站、流动充装站等。
3. 充装工:指负责进行气瓶充装作业的操作工。
4. 检验员:指负责进行气瓶检验的专业人员。
5. 配送人员:指负责将充装好的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的工作人员。
6. 安全防护设施:指用于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防爆器材、防护装备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充装站应建立并定期修订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装作业的流程、操作规范、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配备标识清晰的操作手册和安全警示标语。
第七条充装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培训教育、安全防护设备检修等。
第八条充装站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充装站的安全符合要求。
第九条充装站应建立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的迅速反应和准确处理。
第十条充装站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充装站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安全教育、操作规范等,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充装站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响应能力的有效性。
充装安全充装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科研实验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其中,气瓶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其安全充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包括气瓶充装站、气瓶充装车、气瓶充装移动设施等。
三、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1. 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充装范围、品种、数量进行充装活动。
2.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气瓶充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 充装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充装设备、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验。
4. 充装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充装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5.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四、气瓶充装安全要求1. 充装前的检查(1)气瓶外观检查:检查气瓶表面是否有裂纹、凹痕、腐蚀等缺陷,气瓶颜色标志是否清晰,安全阀是否完好。
(2)气瓶内部检查:检查气瓶内部是否有锈蚀、水垢等杂物,安全阀是否灵活,压力表是否正常。
(3)充装介质检查:检查充装介质的纯度、压力、温度等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 充装过程中的安全要求(1)充装设备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充装过程中气瓶内外压力平衡。
(2)充装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防止意外伤害。
(3)充装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气瓶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充装,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
(4)充装完毕后,应检查气瓶的密封性,确保无泄漏。
3. 充装后的安全要求(1)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气瓶充装合格证,内容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气瓶编号、充装日期、充装介质、充装压力等。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陕安委办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06]36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陕西省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重点打击超装、超载,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省安委办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
一、专项整治的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落实相关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治理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安全隐患,提升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汽油、航空煤油、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记录的充装单位。
重点是督促充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一)充装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充装质量的监管,确保气瓶充装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压力容器的充装和检查管理。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才能进行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明确充装操作规程,确保充装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采取合适的充装设备和工艺,确保充装过程中不发生泄漏、过充、过热等情况。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气瓶进行登记,记录充装信息和检验情况。
第八条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第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足的气瓶储存和防护设施,确保气瓶的安全存放和交接。
第十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和互检,确保充装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章检查管理第十一条气瓶的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查工作,包括外观检查、物理性能检验、压力试验等。
第十三条已过期、受损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继续使用和充装。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对合格的气瓶提供检验证明。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委托检验机构对充装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充装设备和气瓶的使用条件。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充装和检查资质;4. 撤销充装和检查资质;5. 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并规范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总则1.1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气瓶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的发生。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气瓶充装操作的人员。
2. 责任与权限2.1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实施和检查本制度。
2.2 所有涉及气瓶充装操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3. 气瓶充装设施与设备3.1 充装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2 充装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有相应的记录。
4. 气瓶充装操作4.1 气瓶充装操作应根据气瓶的种类和用途,进行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4.2 气瓶充装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工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操作或修改。
4.3 气瓶充装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操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5. 安全措施5.1 气瓶充装操作应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避免火源等。
5.2 气瓶充装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充装压力和充装量,并定期检查充装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
5.3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充装操作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6. 监督检查与记录6.1 公司应定期对气瓶充装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6.2 所有充装操作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充装日期、充装量、充装人员签字等。
7. 事故处理与报告7.1 如发生气瓶充装过程中的事故,应立即停止充装操作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公司并进行事故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以上是一个例子,具体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要求进行制定。
2024年气瓶充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气瓶充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5、超过检验期;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
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
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4、车上禁止烟火。
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2024年气瓶充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运输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气瓶充装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运输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充装运输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证书。
第五条气瓶充装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对于规模较大、危险程度高的气瓶充装运输作业,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统筹协调。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七条气瓶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装设备和工具。
气瓶充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为保障气瓶充装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规范充装运输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气瓶充装和运输工作的相关人员。
3.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1)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修订安全技术规范,并进行培训和宣传工作。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充装人员和运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4.充装操作要求(1)充装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充装证书。
(2)充装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气瓶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充装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充装标准进行充装操作。
(4)充装操作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确保应急处理措施的执行。
5.运输操作要求(1)运输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并熟悉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2)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排放,并采取合适的固定和保护措施。
(4)运输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线路、速度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6.事故处理和报告(1)发生充装和运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2)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3)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7.安全培训和宣传(1)定期组织气瓶充装和运输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2)加强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8.安全检查和监督(1)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机制,对充装和运输操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加强对外单位和协作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充装和运输工作的安全。
9.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等。
10.附则本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时修订,并在相关人员中进行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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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7-11-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工作,保证气瓶(罐车)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一)所有充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二)液化气体罐车(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充装单位;(三)车用气瓶(含长管拖车)充装单位(加气站);(四)瓶装气体经销单位。
第三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工作。
第四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气瓶(罐车)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充装使用。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
省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称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气瓶(罐车)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用计算机对气瓶(罐车)进行建档登记管理,使气瓶(罐车)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追溯性;(三)按照国家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罐车)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四)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罐车)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负责向气瓶(罐车)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证(车用气瓶除外);(六)负责气瓶(罐车)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气瓶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销毁;(七)对所属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八)配合做好气瓶(罐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新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建站要求第八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新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储气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要求:(一)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产气量≥1 5m3/h;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西安市≥2 0 0 0只以上;其它市≥1 0 0 0只以上。
(二)低温和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充装单位:低温和高压液化气体的低温储存量≥1 5m3,低压液化气体的储存量≥lOOm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西安市2000只以上;其它市≥1 000只以上。
(三)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生产能力≥8 Om3/h,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西安市≥2000只以上;其它市≥1 000只以上。
(四)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包括残液罐)不少于2个,并且储气量≥l OOm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西安市≥8000只以上,其它市≥4000只以上。
(五)液化石油气罐车充装单位:储量必须达到2000立方米以上。
(六)罐车(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装配气瓶(罐车)充装“IC卡”信息管理系统设备;(七)对边远地区,在一个县或50公里范围内同类气瓶只有一家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可适当降低对储气量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要求。
第九条新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建站后,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设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设计资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主要设备必须使用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新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安装前应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安装工程质量由当地市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前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验收并经注册登记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三章许可条件第十一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罐车)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加气站气瓶数量不作要求);(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充装2-_作质量要求应分别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附件A、B、C的要求。
第十二条罐车充装单位还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含长管施车)充装单位(加气站)的建设还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做要求。
第十四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基本技术力量的相对稳定。
’充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市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充装单位应负责对气瓶装卸、搬运、门卫、收发等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许可程序第十五条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申请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报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质量管理手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将《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及有关见证材料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表》;(二)《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三)《气瓶(罐车)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四)《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设备仪器登记表》;(五)充装站总平面布置图;(六)充装站主要设备及管道平面布置图;(七)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书(复印件);(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九)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十一)配备的有关气体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的国家法规、标准目录等:第十八条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一) 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图;(二) 气体充装质量控制及充装工艺流程图;(三) 安全管理制度;(四) 主要人员岗位责任制;(五) 主要充装岗位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工作记录的表格样张;(七)事故应急抢险预案等。
第十九条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理由,应在1 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罐车)充装在线调试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尽快成立鉴定评审组,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并将安排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申清单位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派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鉴定评审组按照充装许可规则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写出鉴定评审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名。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气瓶(罐车)充装安全质量管理,掌握气瓶(罐车)充装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二)了解与气瓶(罐车)充装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气瓶(罐车)充装或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四)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取得鉴定评审员资格证;(五)鉴定评审组组长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1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l O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
对经鉴定评审整改后仍不具备充装许可条件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换证第二十四条《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罐车),充装活动,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拷照本规定第四章许可程序,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对于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罐车充装单位,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也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罐车)充装工作。
第二十六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一年,所延续时间在换证有效期内扣除。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底将全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罐车)充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