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9条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
效力的原则。
在法律上,合同相对性是由一系列法律依据所支撑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是
合法的协议,当事人自愿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法律依据明确
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合同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法律依据进一步强调了合同相对性的
原则,即合同只对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不对第三人产
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得转让。
这一法律依据也从侧面确认了合同相对
性的原则,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综上所述,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11条、第29条和第42条的规定。
这些法律依据确立了
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的原则,为合同相对性提供了明确的
法律支持。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和遵守这些法律依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论违约金的性质——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60 6) 1 0 4
三 、 善 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立 法 建议 完 ( ) 确 违 约金 支 付 在 先 , 偿 金 支 付 在 后 的 原 则 。 到 底 是 一 明 赔
总 结 出 了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弊 端 , 后 , 者 总 结 认 为 违 约 金 的 性 质 应 最 笔 是 一 种 事 后 评 价 , 兼 有 补 充 性 和 惩 罚 性 ; 违 约 金 的 比 例 限 定 不 应 以 其 对 实 际损 失 来 判 定 , 应 以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标 的 额 为依 据 来 进 行 限 定 。 而 【 键 词】 约金 ; 罚 性 ; 偿 性 ; 同 关 违 惩 补 合
偿 金 条 款 的生 效 也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损 害 为 前 提 , 然 受 害 人 可 虽 以不 必 证 明损 害 的 范 围 , 如 果 没 有 实 际损 失 是 不 能 适 用 赔 偿 金 但 的, 而违 约 金 的 支 付 不 以实 际 损 害 发 生 为 前 提 的 , 是 只要 有 违 约 但 行 为 存 在 , 管 是 否 发 生 损 害 , 应 当 支 付 违 约 金 。这 样 , 仅 减 不 都 不 少 了实 践 中操 作 所 带 来 的不 便 , 即实 际损 失 的计 算 , 时 在 实 际 损 同 失 少 于 当 事 人 约定 的 违 约金 时 , 能 以违 约 金 的 方 式 来 弥 补 非 违 也 约 方 。 由此 可 见 , 约 金 作 为 当 事 人 之 间 的一 种 约 定 具 有 赔 偿 金 违 无 法 比拟 的功 能 , 国 立 法 应 该 明确 违 约 金 先 行 支 付 , 我 如果 仍 然 无
试 论 违 约 金 的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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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未迟发而迟到承诺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这是大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大陆法有关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及我国台湾一般都有类似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承诺通知迟延到达时,如果要约人可能知道依通常传达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而且以前尚未有过同样情形的,要约人应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将迟延情况通知承诺人。
要约人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延。
”英美法以信件、电报发送承诺采用发信主义,发出即生效,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9条第2款作了与公约一致的规定。
通则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只要承诺是因受要约人未及时发送而逾期,一般认定其无效,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表示。
如受要约人已及时答复,只是因为不可预料的传递延迟导致承诺逾期送达要约人,情况则不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对能够及时送达承诺的信赖应该得到保护,其结果是逾期的承诺视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拒绝。
本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唯一条件是,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表明其传递正常,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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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可预见规则
如何理解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可预见规则可预见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量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润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高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可预见规则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中会涉及下述问题。
一、预见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主体为违约方。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因为可预见规则限制的是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构成其交易条件的一部分,违约方在磋商确定交易条件时,其承受的不利利益必然受到合理预见范围的限制,因而可预见规则的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
二、预见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
如此规定的是因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正在磋商确定交易条件,这直接受当事人所掌控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的影响,而违约方掌握的信息是确定其预见范围的基础。
订立合同后违约方获取的信息会扩展其预见的范围,但新获取的信息与交易条件的确定无关,让违约方的责任随订立合同后获取信息量的增加而扩张,会破坏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三、预见的内容对预见的内容,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认为,只需要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程度,即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数额。
四、预见的判断标准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
可预见损失应预见相对客观标准进行判断,即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也就是说以一个抽象的“理性人”“常人”“善良家父”之类的标准进行判断。
合同法解释二29
合同法解释二29合同法解释二29,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具体解释和规定。
该解释涉及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部分重要事项,以下将对该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履行标准、支付金钱、合同转让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履行,并禁止恶意拖延履行、拒绝履行、不正当履行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即信用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精神,保持交易的公平和信任。
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标的物。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标的物,确保履行的物品具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确保履行的物品符合双方的约定。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支付金钱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支付金钱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金钱进行支付。
第四条规定了合同标的可以转让的情况。
合同标的是指在合同中确定的权益和义务的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标的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前提是对方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转让。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合同标的的转让。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解除合同会对解除方造成过大的损失,解除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对方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除上述规定外,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还对其他一些具体履行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合同金钱支付顺序、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观点导读对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之前相关规定的演变轨迹,从文本整体和历史沿革出发探求其原意。
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也可以是“违约金”;“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应首先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除普遍令人关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取代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1]相较之前的“年利率6%”,新规中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计算标准上有所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亟需予以厘清。
一、如何理解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此问题的修改变化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拟将原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时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初衷是沿用原规定的模式,只是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年利率6%变为逾期当月的一年期LPR,后来正式公布的条文变为现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要正确理解此修改变化,应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起草小组组长:杨万明、刘贵祥;起草小组成员:林文学、段农根、杨永清、吴光荣、陈龙业、蒋家棣。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思路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
在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中,就包括根据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
考虑到这两件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仍有指导意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新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仍需细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解释》。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力争形成最大共识,确保《解释》的条文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要与学界通说相吻合。
2021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9条 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并存时的处理 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414--421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概念逾期利息,又称罚息,具体是指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
无论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对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都持肯定态度。
关于金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依据该规定,金融贷款的借款人在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下,都应支付罚息,且罚息利率比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要高。
关于民间借贷,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
《合同法》第29条
《合同法》第29条《合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下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探讨。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9条的出现,为当事人提供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这表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是允许的。
比如,当合同中约定了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则无法阻止其解除。
这种情况下,一方的解除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条款还强调了解除合同的约定具有条件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需要明确具体的条件和解除方式。
当条件满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就产生了。
但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不得行使的。
此外,该条款也规定了解除合同时可能涉及的后果。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一方解除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对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确认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合同法》第29条还相关联着其他法律法规。
比如,在《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即将到期、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
这与第29条相辅相成,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29条为当事人提供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在享受解除合同的权利时,也需要遵守约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留意此条款,并明确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方式,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法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算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法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算对于合同违约金,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索要赔偿金。
赔偿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希望的整理,能够帮得上你。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直接解除合同的,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或者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下面笔者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合同法损害赔偿违约金以及相关规定。
一、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信赖利益:法律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间的均衡——评析中国《合同法》第28条和第29条
( 浙江警察学 院 法律系 , 州 3 0 5 ) 杭 10 3 摘 要 :合 同法》 2 《 第 8条和 第 2 9条 关于不能在承诺期 限到达要 约人 的承诺的法律 效果的规 定严重地 影响人们
借法律预期进行理性选择 , 而减弱 了多元化社会 关系中个体问的利益信赖 。 从 从先 契约义务 , 利益均衡配置 , 交易效益 和交 易安全 等方面出发 , 确认要 约人对 于发生承诺超过期限到达的原因负有 审查 义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受 承诺 。第 2 9条 要 求 要 约 人 “ 时通 知受 要 约 人 因 承诺 超 过 及
现 行 中国《 同法》 第 2 合 在 8条 和第 2 9条分 别对不 能在 承诺 期 限内到达要 约人 的承诺 的两种情 形作 Ⅲ两 种不 同的 规定 。第 2 8条基于受要约人主观原 因—— “ 超过承诺期 限发
的 问题 。
受要 约人 在承诺期 限内发出承诺 , 其有且 只有三种后果
收 稿 日期 :0 9 0 — 8 2 0 — 2 0
中受要 约人具 有更强 的可信赖 力 , 因为前 者在 “ 承诺 期 限内 发出承诺 ” 而后者“ 过承诺期 限发出承诺” , 超 。
通过 以上分析 , 2 第 8条 和 第 2 9条 合 理 性 和 完 美 性 几 乎 毋 庸 置 疑 , 乎 正 验 证 着 — — 用 来 描 述 法 条 的 文 字 是 世 界 上 似 最 优 美 的语 言 。然 而 , 抽 茧 拉 丝 般 剖 析 , 会 发 现 某 种 潜 在 再 便
关键 词 : 赖 利 益 ; 信 受要 约 人 ; 约人 ; 诺 ; 易 要 承 交 中 图 分 类 号 : F 1 文 献 标 志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0 ) 8 0 1— 3 D 48 A 17 — 9 X(0 9 1— 13 0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违约金毕竟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其具体数额不可能与事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吻合。
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予以适当调整,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也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金实际损失30%是指什么?
Hot summer, but still can't warm my hear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合同违约金实际损失30%是指什么?合合同违约金实际损失30%是以损失为基数的,而不是“合同标的金额”,这一点在实务中许多人会理解混淆。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
一、合同违约金实际损失30%是指什么?《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30%的计算基数是“损失”,而不是“合同标的金额”,这一点在实务中许多人会理解混淆。
正是因为在合同签署时,根本无从了解损失会是多少,所以许多人就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约定30%违约金,并慢慢成了惯例。
二、违约金的性质(1)我们知道,违约金是可约定,也是可以不约定的。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并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个是法定赔偿责任,比较好理解。
(2)同时,在法定赔偿责任之外,合同法又有一个违约金赔偿责任。
而这个违约金是独立于法定赔偿损失的。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过错方既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又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3)而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就是基于公平原则,针对“赔偿责任”“违约金赔偿”发生叠加时,对“过高违约金”的一个限制。
或就是说,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被违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00%(法定赔偿责任) 30%(违约赔偿责任限额)。
通过上面的分析,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技巧性经验,在实务中运用:(1)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你不打算违约,那建议你尽量加上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12.19•【文号】法释[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调整
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调整作者:何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基于合同正义对合同自由的约束以及违约金的双重性质,对过高违约金的调整系合理且必要的。
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细化了违约金调整的操作规则的同时,亦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符合调整前提的基础上,法官应依照不同案件情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调整违约金的幅度,从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违约金;过高;调整前提;调整规则“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①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理应得到充分尊重。
然而,“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
”②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违约金调整问题仅予以指导性规定,实务中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难免会面对违约金过高如何界定、释明如何适度、调整标准如何适用等棘手问题。
一、正确理解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赋予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违约金过高时,依请求进行调整的权力。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立法并没有明确。
正确厘定违约金的性质,是探讨违约金调整问题的前提。
理论界通说秉持“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性质说,“该说将违约金认定为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没有问题。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应解释为赔偿性质,超过损失的部分,违约金被作为惩罚性质,当然有适用该条的余地。
这种解释克服了将违约金性质认定为赔偿性质的弊端,在逻辑上能自圆其说。
”③二、调整过高违约金的前提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首先需探讨启动调整的情形、程序、界定过高的标准是什么等,没有这些前提,调整就是无依据的。
针对《合同法》114条对违约金调整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形,《合同法解释(二)》在27条至29条三个条文中,就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方式、调高较低违约金、减少过高违约金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仍存探索空间。
合同法第29条
合同法第29条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是合理的;一方提供虚假的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与其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下面将对合同解除权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9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当甲方支付了货款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9条,当一方提供虚假的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与其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蒙骗对方,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当乙方在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在交付货物后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2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例如,天灾、战争和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结起来,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该条规定,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提供虚假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订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包括违约方的行为是否重大、损失情况以及是否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等。
当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双方应根据约定对已经履行的义务进行处理,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的解除权,一方应合理行使,不能滥用解除权,以免影响合同交易秩序和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合同确定合同的类型和主题,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的缔约方信息:
甲方(出租方/卖方/服务提供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所地;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乙方(承租方/买方/服务接受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所地;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签订日期:确立合同生效的时间点。
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合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或者期限。
合同的履行地点:约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
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支付时间(如每月、一次性等)。
合同的服务或商品描述:详细描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
合同的价格或报酬:明确约定交易的价格、租金、报酬等。
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条款。
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约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诉讼等。
其他约定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确保合同全面、明确、具体。
劳动合同法29条
劳动合同法29条《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雇主),__________(公司名称)。
乙方(员工),__________(员工姓名)。
鉴于甲方需要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工作内容。
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 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第二条工作时间和地点。
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制定。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工作地点)。
第三条试用期。
1. 乙方入职后,将进行为期__________个月的试用期。
2. 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条薪酬待遇。
1. 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____日。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安全。
1.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2.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若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解决劳动争议。
1.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2. 若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1.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2. 双方一方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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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9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一一《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一一《物权法》第29、30条解
读
(二)《物权法》第29、30条(★★★)
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
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
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
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天星司考)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
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
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上的所有权或他
物权(不动产无须
登记;动产无须交付)
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
在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第33 条关系
十分紧密,应一体把握。
【例6】甲去世后,甲的三个儿子(甲再无其他亲人)乙、丙、丁忙于给甲办理丧事期间,甲生前养的一条狗将行人戊咬伤。
问:戊(天星司考)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① 甲死亡时,甲养的狗(动产)的所有权由继承人取得(无须交付),遗产分割前,乙、丙、丁对该狗共同共有。
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③所以,乙、丙、丁应对戊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放弃继承权何以可能?
问题的提出。
①如前所述,根据《物权法》第29条,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或他物权,间不容发。
②可是,〈〈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
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 ③这有冲突呀!比如:甲于20XX年4月1日死亡,留有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一套,甲有继承人乙、丙。
遗产分割前,乙于20XX年8月1日(天星司考)以书面方式向丙表明放
弃继承权。
根据前述规则,乙于20XX年4月1日即成为房
屋的共有人,乙于20XX年8月1日放弃继承权何以可能?化解之道。
法律在这里玩弄了一个技巧。
〈〈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
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乙于20XX年4月1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溯及
到20XX年4月1日发生效力,即乙在甲死亡时即不享有继承权。
【真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 8题)(答案:B)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天星司考)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
权
特别提示(二):如何理解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继
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对此,须有正确理解(见例7和例8)。
【例7】李某死亡后,留下一座四合院。
李某的三个儿子甲、乙、丙为继承人。
三人约定:“该四合院如何分割以后再说,暂由甲居住。
”21年后,该四合院拆迁,补偿款高
达1800万元,乙、丙听说后立即请求甲平均分割补偿款,甲则主张乙、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拒绝分给乙、丙。
①李某死亡后,甲、乙、丙对房屋(天星司考)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
②在过去的21年间,甲、乙、丙未对遗产的分割发生争执,乙、丙的继承权未曾遭受侵害,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起算。
甲的主张无道理。
③结论:乙、丙有权行使继承权,请求平均分割补偿款。
【例8】李某死亡后,留下一座四合院。
李某的三个儿子甲、乙、丙为继承人。
李某死后不久,甲即搬入该四合院居住,还对外宣称:“该四合院归自己一人所有,乙、丙无份。
”乙、丙知道后一笑了之,懒得和不懂事的穷哥哥甲一般见识。
21年后,该四合院拆迁,补偿款高达1800万元,乙、丙听说后立即请求甲平均分割补偿款,甲则主张乙、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拒绝分给乙、丙。
①李某死亡后,甲、乙、丙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
②甲对外主张该四合院归自己单独所有的行为系侵犯乙、丙继承权的行为,自该(天星司考)日起开始计算乙、丙继承权之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继承权遭受侵害之日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③结论:乙、丙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