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境况养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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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0.06.13

•【字号】粤府办〔2000〕75号

•【施行日期】2000.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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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吗?下文是我收集的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擅自超编使用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配、核定工资、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者增加编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01.17

•【字号】粤府办〔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4〕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与省信息产业厅合署办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交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

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01.17

•【字号】粤府办〔2004〕10号

•【施行日期】200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3.28

•【字号】粤府办[1995]43号

•【施行日期】1995.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委)。

一、职能转变

计委要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切实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工作,研究拟订与规划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经济法规,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要加强宏观经济运行动态的预测、监测、分析、协调、平衡,及时发布经济信息;增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力度,指导管理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储备,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切实做好重要商品、科技等市场建设规划,参与制订有关市场法规;搞好对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关行业的协调指导。

简化生产、建设、流通和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计划指标,加快放开有关产品的计划控制;简化限额内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尽量减少项目的审批工作,下放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基建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对国家下达给行业使用的物资,不再戴帽下达,转由省直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由地方上调纳入计划分配的部分物资,切块给各市,由市统筹安排,省不指定用向;下放有关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审核权限,市属各类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招生总规模由各市自行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5.25

•【字号】粤府办[2000]57号

•【施行日期】200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

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04.06

•【字号】粤府办〔2004〕34号

•【施行日期】2004.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4〕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管理职能交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东省⾏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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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政效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地⽅各级⼈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各级⼈民政府⾏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履⾏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得擅⾃变动。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聘⽤、调配⼯作⼈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管理⼯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作进⾏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机构编制、⼈员⼯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机构实有⼈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对擅⾃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或者挪⽤其他资⾦安排其经费。对擅⾃超编使⽤的⼈员,⼈⼒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配、核定⼯资、户⼝迁移等⼿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9]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30

【实施日期】2009.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01.15

•【字号】粤府办〔2004〕5号

•【施行日期】2004.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养护管理部部门职责、岗位职责

养护管理部部门职责、岗位职责

养护管理部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职责

1、组织架构

2、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

2.1根据工作需要,养护工程部设置如下工作岗位:经理岗位、养护巡查员、养护巡查员、计量资料员岗位。

2.2目前养护工程部人员编制:经理1人;养护巡查员2人,计量资料员1人。

3、养护管理部职责

养护管理部是英佛一级公路的土建工程维修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管养公路的土建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3.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2负责英佛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边坡、交通安全设施、绿化、连接线道路的巡查、日常养护及专项工程维修工作。

3.3负责对外委托的桥梁、涵洞、隧道、边坡等结构物的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业务,对检查结果提交初步评定意见。

3.4制定防洪抢险、冰雪灾害、地质灾害、桥梁、突发事件等的应急预案,

对交通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

3.5制定土建工程养护维修方案,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对养护单位的施工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人身、车辆、设备的安全,确保养护维修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对养护单位的违章作业进行处罚。

3.6对公路养护管理的路面及桥梁,检测、评定、预测道路的使用性能,为科学制定养护计划提供依据。

3.7监督检查养护单位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小修养护进行管理和验收,组织和实施专项工程、抢险工程。

3.8对日常养护、专项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做好安全、质量、进度管理。

印发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印发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

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林业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方案

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方案

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方案

一、内设机构

本机构内设4个部门,分别为:

1. 综合管理部:负责机构的总体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财务预

算管理、业务流程管理等工作。

2. 技术部:主要负责机构的技术研发、软件开发、数据库管理

等工作。

3. 客户服务部:负责机构的客户咨询、售前售后服务、客户关

系维护等工作。

4. 运营部:负责机构的市场推广、产品宣传、销售拓展等工作。

二、人员编制方案

1. 综合管理部:

1名部门主管,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名管理助理,负责协助部门主管管理部门日常工作。

1名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机构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1名财务专员,具有会计专业背景,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预

算编制等工作。

1名行政前台,负责机构的接待、行政事务等工作。

2. 技术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1.09

•【字号】粤府办[1995]10号

•【施行日期】1995.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

一、职能转变

经委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工交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从主要依靠计划手段直接干预国有工交运行转向加强对全省工交运行动态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监测和预测,对影响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场销售状况进行必要的、适时的调控和协调;从由注重审批项目、直接管理企业转向加强政策、规划和信息的指导与引导,促进企业改革、技术进步、管理工作和提高经济效益;从主要抓生产转向生产和流通一起抓,引导和促进企业发展;从偏重于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工交经济,转向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等手段为主,必要时辅以适度的行政干预,以确保全省工交事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0.03.29

•【字号】粤府办〔2000〕24号

•【施行日期】2000.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卫生厅。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农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教材编写、专业技术培训、科研成果及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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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粤府办[2000]30号

发布日期:2000-3-31

执行日期:2000-3-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核预防和应急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性工作、有关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2.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5.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

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

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民用核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保卫、保密、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信访、宣传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草拟环保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各项专项法规的起草;对重要文件进行审核;归口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组织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并协助处理;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办理行政处罚、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有关资金;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的环保责任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四)科技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和核应用、核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对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指导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监督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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