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与反索赔控制预案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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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索赔与反索赔控制预案及措施
13.1 施工单位的施工索赔控制预案。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甲方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施工单位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3.1.1 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工程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中注明如果没有满足此类条件,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
13.1.2 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施工单位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施工单位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中注明施工单位施工,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工期顺延(或者不顺延)。
13.1.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施工单位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施工单位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施工单位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工程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风险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中明细注明此类费用的具体计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如付款延期,款项利息按照国家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等
13.1.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供应材料、设备。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总包合同中明确注明如果没有满足此类条件,委托施工单位自购,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工期顺延(或者不顺延)。
13.1.5 因施工中断,或甲方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甲方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甲方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总包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赶工等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注明如果发生此类事件,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工期顺延(或者不顺延)。
13.1.6 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总包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风险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注明如果发生此类事件,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工期顺延(或者不顺延)。
13.1.7 工期延长或延误。
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甲方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总包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风险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注明如果发生此类事件,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工期顺延(或者不顺延)。
13.1.8 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应对预案:在招标文件加以说明及总包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包含此类风险费用,或者在工程合同注明如果发生此类事件,此类费用的具体结算原则及计算方式。
13.1.9 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应对预案: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工期顺延;二是指示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
13.2 甲方的反索赔控制措施
甲方反索赔,即甲方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行为使甲方受到损失时,甲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甲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甲方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13.2.1 反索赔的依据。
《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甲方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甲方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13.2.2 反索赔的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施工单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施工单位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2.2.1 工程质量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施工单位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施工单位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13.2.2.2 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甲方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甲方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甲方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应正超过合同总额的10%。
13.2.2.3 工程保修反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甲方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甲方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3.2.2.4 解除合同反索赔。如果甲方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甲方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13.2.2.5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指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甲方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13.2.2.6 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甲方均可以提出索赔。
13.3 施工索赔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