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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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不同之前,我们应当先对自由思想和自由主义作一个区分。自由思想和自由主义这两个概念是有着紧密的关系的。自由思想产生在17世纪以后,16世纪以前,人类尚没有自由思想。自由思想的基础是个人权利观念,而16世纪以前人类还没有个人权利观念。文艺复兴运动以后,随着人性从中世纪宗教黑暗中复萌,自由思想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产生而逐步产生了。英国和荷兰是自由思想产生最早的国家,洛克和斯宾诺莎是最早的真正具有自由思想的伟大的思想家。以洛克和斯宾诺莎为代表的早期的自由思想家,他们的自由思想是以反对神权统治和君主专制为目的的。所以,自由思想的对立面是维护神权统治或君主专制保守主义。
自由思想广泛传播的结果是神权统治和君主专制的终结,和共和体制的确立。共和制度在每个国家确立以后,自由思想也就到了分化的时刻了。一部分具有自由思想的人认为,自由应当是每个人都平等的自由,共和体制下的国家应当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自由,自由不能成为剥夺另一部分人自由的手段,由此产生了社会民主主义;而另一部分具有自由思想的人认为,自由就是放任,即在每个人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国家没有权利干预个人的自由发展,由此产生了自由主义。所以,自由主义的对立面主要是社会民主主义,而并非主要是保守主义(从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这两个名词的开始被广泛使用的时间来看,都在19世纪三十年代)。相反,在社会民主主义的要求社会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改革要求面前,自由主义事实上是新的保守的势力,它要求社会维持既存的自由放任的现状,拒绝社会的平等自由的实现。
自由主义在西方产生于18、19世纪,它的根本观点是,个人的自由发展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在每个人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即没有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限制的情况下,个人的发展就是正义的。因此,自由主义主张国家的权力越小越好,重视个人的财产权,并对国家干预经济反对或消极的态度。
自由主义的发展经过了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两个阶段。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不同主要在对待国家干预经济的态度上。古典自由主义坚决反对国家对经济的任何干预,斯密和边沁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但是古典自由主义在十九世纪以后的社会矛盾斗争中,它是难以永久地成为一种社会秩序的,所以,在古典自由主义者大肆张扬他们的理念的同时,他们却在实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生活中,不得不默认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接受国家在劳动时间、劳动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限制。以后,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又从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范畴对市场经济发表见解,由此产生出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主要有以下派别:以艾哈德为首的弗莱德堡学派,以弗里德曼为首的货币主义学派(又称芝加哥学派),以卢卡斯为首的理性预期学派,以弗尔德斯为首的供给学派等。
新自由主义对国家干预经济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它们都认同在劳动时间、劳动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国家可以进行干预经济,但在经济的其他领域,如投资领域和分配领域,他们都反对国家进行干预,或只同意在某些方面进行必要的干预。
以弗里德曼为首的货币主义学派认为,政府的过多干预是造成通货膨胀和低速增长的原因,因此,政府应当减少对经济的干预,仅仅把控制货币发行的增长速度作为干预经济的范
围;以卢卡斯为首的理性预期学派强调理性预期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政策对于经济来说是失灵的,因为,经济中的人都是有理性预期的,能对政府的一切经济政策作出理性预期,从而使政府的一切干预归于无效。因此,政府只能让经济任其自由发展,而没有必要进行干预;以弗尔德斯为首的供给学派,则企图复兴“古典经济学”和“萨伊定律”(供给自动创造需求),供给学派认为供给应当优先于需求,认为国家在工资、就业、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干预,影响了社会投资总供给,造成了经济发展的低速。
新自由主义的产生,确实存在着一走的自由主义向社会民主主义趋同的现象。也正因为此,关于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在概念上的区别,在许多理论家的著作中也非常模糊。有的政治理论家干脆把社会民主主义甚至民主社会主义也归入“广义”的自由主义。但是事实上,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是显著的。
民主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虽然都是具有自由思想的理念,它们都重视个人的权利,反对专制(极端的自由主义由于极端地排斥平等、公正、民主等价值,有滑向专制的可能),但是民主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首先在基本价值观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首先,民主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的不同。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而民主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是理性的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仅仅强调个人自由的意义,忽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和社会对于个人的意义。古典自由主义的余孽哈耶克认为,“社会作为一个实体,并不存在;社会由千百万个个人所组成。”(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把事物的抽象等同于不存在,不仅是哲学上的错误,也是逻辑上的错误。由于这样的哲学导引,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所关心的仅仅是个人的发展。
而民主社会主义以理性的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它不仅强调个人的自由、关心的个人的发展,它还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发展与社会其他人的自由和发展相互协调与和谐。民主社会不仅把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发展看成是真实的,也把社会的自由和发展看成是真实的。并且认为只有当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自由和发展相统一,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发展才是正义的,社会才是完美的。
第二,对于理性的态度不同。自由主义把自然主义与自由结合在一起,排斥理性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是没有经过实践的试错的,因此是值得怀疑的东西,所以以理性安排的社会制度总不如“自发秩序”优越;而民主社会主义则把自由和理性主义结合在一起,它认为人的的理性并不同于简单的对事物的认识,它是人对于事物在长期认识的过程中不断经过试错和再认识而得出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所以理性就包含着批判和纠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社会的制度安排只能依靠人类的理性不断地试错和矫正,才能逐步臻于合理。它以为并不是一切自发的社会现象(制度、习俗等等)都是优于经过人类理性安排的东西的,君主专制和现代专制都带有一定的“自发”因素,我们不能就认为他是优越的。
第三,从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来看,古典自由主义是把自由当作唯一的最高价值,而平等、公正和民主只是次于自由的价值,即认为自由高于平等和公正,自由也高于民主。这样,自由主义实际上是一元主义的,尽管它自认为是多元的。这是因为从表面上来看,自由主义不主张干涉他人的追求,但是实际上它在把“自由”列为最高价值时,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