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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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1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

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证明,驾驶机动车必须持证上岗。

二、申领条件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机动车的工作;

(三)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知识。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健康证明;

(三)驾驶技能和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式

1.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2.驾驶技能考试方式为:学员自主报名参加考试。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期满和挂失补办

1.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10年。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考试。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和管理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和变更信息,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或被盗后,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

1.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七、监督和管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八、附则

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_2012年10月8日颁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_2012年10月8日颁布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

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2016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该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车辆管理所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公安部令第123号)

(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第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依据。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规

定使用。

第二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满18周岁;

2. 具备与所申请准驾车型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驾驶技能;

3. 具备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所需的教育、考试、培训等条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 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2. 提供身体条件和驾驶技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参加并通过相关的理论和实际驾驶考试;

4.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5. 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在机动车上悬挂机动车驾驶证副本;

2.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得违反

交通法规;

3.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

等手续;

4.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本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

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

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引言

机动车驾驶证是准许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重要证件,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驾驶行为,必须制定相应的申领和使用规定。本文档旨在明确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申领程序以及使用要求,以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交通出行的有序进行。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

1.年龄要求:申领A1、A2、A3、B2、C1、C2、C3、C4类机动车驾驶

证的,年满18周岁。

2.健康状况要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和使用健康条件标准》。

3.文化程度要求:申领C、D、E、F、M、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至少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4.工作要求:申领特种车辆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从事该类别车辆驾驶工

作的条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居住地或者驻地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照相和体检: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参加照相和体检。

3.参加考试: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4.验证材料: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将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5.驾驶证打印和领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

1.驾驶证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6年和3年三个等级,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2.使用范围: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等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3.驾驶行为规范:驾驶证持有人在使用机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1.12.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审验

第二节监督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

C4、D、E、F、M和N类。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学习期满:

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

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

(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

(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

(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

C4、D、E、F、M和N类。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学习期满:

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

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

(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

(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

(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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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7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

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车辆

驾驶员的安全素养和驾驶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

凭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N、P、三轮摩托车等几个类别。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扣分、驾驶记录、

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工作,并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具备18周岁以上、

居民身份证、健康状况符合机动车驾驶要求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

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照片、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七条申请人应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理论考试的题目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驾驶技巧等方面。实际考试的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超车等。

第八条申请人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

发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将机

动车驾驶证随身携带,并予以出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以伪造、涂改、出借、出卖等方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定期进行年度审验,并

按规定办理驾驶证换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过期、被吊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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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 分,成绩达到90 分的为合格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 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 项。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 分,设定不合格、减20 分、减10 分、减5 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 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 分的。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 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 分,设定不合格、减20 分、减10 分、减5 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 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 分的。

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 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 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 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 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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