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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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政策
第一章产品标准服务承诺
公司全面执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一)退货处理:按照三包规定,自销售之日(以有效三包凭证和发票上面的日期为准)起7日内(含),产品出现“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免费维修。
(二)换货处理:按照三包规定,在承诺的保换期内该产品如出现“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
(三)维修处理:在承诺的质保期内该产品如出现“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负责免费维修。
(四)续保规定:授权服务商维修后的机台,继续享有质保。主机如自修复之日起距承诺的服务期限结束不足30天的,该主机的服务期限将延长至自修复之日起30天止。
(五)特殊换机:以下情况,该主机可以享受免费换新
a. 主机在保修期限内有维修过两次,第三次出现故障,且是“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
消费者能提
供有效的维修记录凭据,该主机可享受免费换新。
b. 如因维修者自身原因,使维修时间超过30天,该主机可以享受免费换新。
c. 如因生产者未能及时提供零配件,使维修时间超过60天,该主机可以享受免费换新。
(六)开箱不良:如果产品在销售时开箱即发现缺附件、外观损坏、机台与标示不符等情况,销售商需在24小时内反映到相应的服务中心或者服务热线,并由服务中心检测确认后,对该机台进行换货或补足缺失附件处理。
(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商品,不实行保修服务,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维修;
a.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b.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c. 非承担三包的维修者拆动(如维修、改频、安装、调整或任何不正确改装等)所造成的损坏;
d.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且不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e. 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f.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g. 防拆标签缺少,破损,有拆动;
h. 移动电话的机器序列号贴纸缺少,破损;
i.因碰撞或跌落等人为损坏而造成的故障(如液晶屏破损,碎裂,外壳破损等);
j. 移动电话浸水或其它液体;
k.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含港、澳地区)以外地区销售的移动电话。
(八)其它服务注意事项
机台同时存在功能性故障和外观损坏的处理办法:
a. 保换期内如外观损坏与功能性故障无关,则正常换新处理。
b. 保换期内如外观损坏与功能性故障有关,则只能进行付费维修处理。
c. 保修期内如外观损坏与功能性故障无关,则针对该机台的故障部位进行保修服务。
d. 保修期内如外观损坏与功能性故障有关,则只能进行付费维修处理。
第二章产品质保规定
(一)移动电话质保期限
(二)质保期限判定方法
1.优先质保判定(以用户出具的有效三包凭证或发票为依据)
以有效三包凭证和发票上面的日期为质保起算日。
备注1:三包凭证包含的信息:(凡是有下划线的是必须具有的信息,如有缺少,则视该发票无效)
a. 移动电话主机型号及附件型号
b. 移动电话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进网标志扰码号
c. 商品产地
d. 销售商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e. 销售商印章
f. 有效发票号码
g. 销售日期
h. 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
备注2:有效发票所包含的信息:(凡是有下划线的是必须具有的信息,如有缺少,则视该发票无效)
a. 移动电话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
b. 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
c. 产品商标及型号
d. 销售日期
e. 销售金额
f. 销售商印章
2. 第二质保判定
如无法出示有效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则以客户主机制造日期+90天为质保起算日,但仅能享受保修服务。
备注:保修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三章产品有偿服务
(一)业务范围:参考本篇第一章(七)。
(二)以下情况服务商有权拒绝有偿维修:
a. 非正常渠道销售的机台;
b. 非授权维修机构维修或拆卸造成故障的机台;
c. 主机防拆标签缺少、破损、有拆动。
(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体系
有偿服务费用包含检测费、人工费和备件费,分别按照以下原则报价:
a. 如果检测报价后客户选择不维修:有偿服务费=检测费;
b. 如果仅调试即完成维修:有偿服务费=检测费;
c. 如果是更换零部件维修完毕:有偿服务费=维修人工费+备件材料费。(四)有偿服务人工费具体收费标准
备注: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价格,但不得超出此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