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后发劣势
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作者:刘雷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被业内人士称为“经济宪法”,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经济法。
我国通过了反垄断法,对现实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竞争法制环境,同时其自身依然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不断的健全与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对完善和健全我国《反垄断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一、反垄断立法的缺陷(一)控制企业合并的立法不足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合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统一性。
有关规定很是分散,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总体法规体系。
二是缺乏权威性。
大部分规定只是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大多仅具有政策意义,有的仅仅是一种态度。
三是缺乏操作性。
所有规定对于禁止垄断的实质性问题如垄断的界定、构成等均未涉及,其中许多还没有操作性,这就导致了某些非法垄断行为的屡禁不止。
四是带有附属性。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某些市场垄断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只是附属于该法中,其作用十分有限,而且由于该法大部分内容属于私法性质,其调整对象、保护手段等均与具有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有很大差异,难以完成禁止垄断的使命。
五是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同大企业或者大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这就要赋予执法机关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将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执行机构,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显然都不够。
(二)对行政性垄断的威慑力有限《反垄断法》第五章虽然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但对于行政机关涉嫌行政性垄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易落到实处。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性垄断行为,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裁判权和处罚建议权,没有处罚权;有权对涉嫌行政性垄断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是其上级机关,其所能做出的处罚亦不过“责令其改正”而已。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束景明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1期摘要:《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但其实施效果却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该法自身存在诸多不足,如过于原则和抽象、对行政垄断缺乏有效规制、缺乏程序保障等。
因此,完善《反垄断法》可以从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配套规则、完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反垄断司法救济程序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反垄断法;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171-022008年8月1日,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后,我国《反垄断法》终于在万众瞩目中正式生效。
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案一直被人们寄予厚望,但该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却让人大失所望。
其中的原因和症结在哪里?本文试图从《反垄断法》自身的不足上寻求答案,并试图探求解决问题的良策。
一、《反垄断法》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概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采用了“双轨制”,即行政机关反垄断执法和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相结合,因此,我们不妨从行政机关反垄断执法和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两个方面来了解《反垄断法》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
(一)行政机关反垄断执法的情况2009年3月1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鉴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第28条和第29条,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执法机构动用《反垄断法》最有影响的一个案例,但这个案例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针对的是境外跨国公司,有一定的特殊性。
针对国内公众反映强烈的石油、石化、烟草、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中的垄断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成功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垄断行业的日子也并没有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而变得艰难起来。
(二)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的情况根据《反垄断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和行政诉讼。
试论中国《反垄断法》之特色与缺陷
试论中国《反垄断法》之特色与缺陷作者:张晨田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09期摘要:中国《反垄断法》堪称为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尽管首部中国的反垄断法特色鲜明,但仍存在不少缺陷。
这部反垄断法最大特色是将行政垄断纳入调整范围以及引入宽恕制度,同时针对该法之缺陷,提出了若干完善反垄断法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组织;立法特色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87-03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有序地运行下去。
而限制競争的垄断行为打破了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给市场的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鉴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的能力,中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反垄断审查的目的,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是促进竞争的法律,是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其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阻止其限制市场竞争,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持市场活力,促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定于2008年8月1日实施。
中国的首部《反垄断法》,立法条文比较原则性,总共八章共57个条文。
第一章是总则;第二、三和四章规定了三类垄断行为即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是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第六章是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是法律责任;第八章是附则。
当然原则性的立法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也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反垄断法》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来进行立法,并研究借鉴了国际反垄断立法的有益经验,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保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解读反垄断法风险
解读反垄断法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反垄断法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
反垄断法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
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就反垄断法的风险进行解读。
1. 法律不明确的风险第一个风险是反垄断法的法律不明确。
由于市场变化和新的经济模式的出现,反垄断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监管机构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读和适用反垄断法。
这使得企业在商业决策中很难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从而增加了法律风险。
2. 处罚力度不一的风险第二个风险是反垄断法处罚力度不一。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包括罚款、经营限制等。
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和标准往往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对违法行为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打击措施,而另一些国家的法律执行力度相对较弱。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这种差异性可能增加了法律风险与不确定性。
3. 企业形象受损的风险第三个风险是企业形象受损。
一旦企业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并被处罚,其品牌形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消费者可能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失去信任,导致销售下滑和市场份额的流失。
此外,一些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可能会对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企业提起集体诉讼,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4. 制度执行的风险第四个风险是反垄断法制度执行的风险。
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机构的积极参与和有效监管,如果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度不够强大或者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就可能导致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存在违法行为却没有受到制裁的风险,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5. 国际合作的风险第五个风险是国际合作中的风险。
在今天的全球化经济中,跨国企业的行为往往跨越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这给反垄断法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机构存在差异,跨国企业可能出现“踢皮球”行为,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产和业务来规避反垄断法的调查和制裁。
我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和不足作者:李远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6期[摘要]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面对这部在经济法领域至关重要,甚至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人们除了欣喜之外,还表达出了忧虑和担心。
这种忧虑和担心显然不是杞人忧天,我国的反垄断法确实还远远成不上完善和严谨。
本文讲就我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和不足予以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滥用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执法机构违法责任作者简介:李远,华东政法大学0713班法律硕士研究生。
已经筹划了整整二十年,立法过程超过十三年的中国《反垄断法》终于于2007年8月30日正式亮相了。
面对一部大家期待已久的法律的面世,无论是相关人士还是一般民众,欣喜之余,却也存在了不少怀疑的声音,人们这样的反应不知应说是出乎意料还是意料之中,或许是期待的时间太久,或许是寄予的期望太高,或许是这部反垄断法上面有着不少缺陷和不足。
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只有认识到不足,才能去完善。
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在其经济立法中,起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
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一共五十七条,不足七千字,是一部颇为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法律,与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相比可谓“最短”,而反垄断法偏偏又是经济法体系中最为复杂最为重要的组成内容,欧美各国的反垄断法大多都有数十万字,其原因正是因为垄断行为界定和处理的困难。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颇为简练恐怕将必然导致其内容不够详细和可操作性不足。
例如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三条中将垄断行为分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类,而在分则里面却按照垄断类型分为了四章,除了前面所说的三类外,还增加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
很多学者认为这体现了立法前后的不协调,立法技术的粗糙,也有学者认为是利益博弈和妥协的结果。
中国反垄断法的成功与缺陷
收稿日期:2008-05-31作者简介:肖彦山(1967 ),男,黑龙江拜泉人,经济法学硕士,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法的成功与缺陷肖彦山,马绍峰(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摘 要: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中国反垄断法有成功之处也有缺陷。
反垄断法对于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基础性意义,从立法层面上看是比较成功的。
但从执法层面上看,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无法适用使其蜕变成侵权行为法的特别法,使反垄断法建立统一大市场、维护自由竞争的努力几乎化为乌有。
而且几个执法机构不利于建立统一大市场和维护自由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大体上功过相抵。
应当把交易费用学派确立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
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反垄断法指南,使垄断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中国反垄断法;成功;缺陷;修订;展望中图分类号:D922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6875(2008)05 0097 08一、中国反垄断法立法指导思想评述(一)有效竞争:规模经济与自由竞争相平衡我国反垄断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体现了规模经济与自由竞争相平衡的思想,与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一致。
王晓晔教授认为, 在现有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我国需要建立这样一种有效竞争性的市场竞争模式,即一方面,为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整体经济的效率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我国应当适度扩大企业的规模,努力实现规模经济;在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市场结构的竞争性,也要使市场上保持一定数目的竞争者,使竞争者之间存在不大不小的相互依存性,以保持一定的竞争强度。
![1]这种规模经济与自由竞争相平衡的有效竞争模式不仅考虑到自由竞争对优化配置资源和提高效率的作用,而且考虑到规模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作者:王中美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1期摘要:反垄断法在中国有两项基本定位与目标: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与规范政府干预。
以此为基础,本文逐一点评反垄断法几项主要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同时,对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标准等,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补白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政府干预立法与执法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F 414文献标识码:A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历经十三载的反垄断立法过程终于有了重大的结果。
总计五十六条的《反垄断法》,虽然简短,却基本完整地涵括了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这一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调控法,可能为中国经济执法带来完全不同的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与目标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与众不同的道路,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法》在中国将会带有浓重的东方特色。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过度管制到自由开放,中国的历史选择与美国几乎是对向而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是为了规制过度膨胀的私人经济势力,矫正因放任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垄断横行。
中国今天提出反垄断,则是为了将过去过度干预产生的经济特权、市场扭曲回归正位,恢复市场调控下的经济活力。
因此,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选择反垄断法是为了辅助自由化,破除行业管制和政府垄断。
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行政性垄断和不当的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具有深刻的意义。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定位与目标应当从这两点入手,但必须注意矫枉过正。
与媒体的主流论调不同,笔者并不推崇过度宣传《反垄断法》在破除行政垄断上的作用。
发源于美国的反垄断法从诞生时即是一项针对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是以政府之手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制度设计都围绕着这一点。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者:姚军来源:《现代营销·营销学苑》2013年第04期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反垄断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应逐步对《反垄断法》进行完善,保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垄断行为;制裁力度;法律责任我国的《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唯一的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有序竞争,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反垄断法》通过至今,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低于公众的预期,使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立法上存在缺陷,有待国家立法机关予以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一)未设立部委一级的统一执法机构现行《反垄断法》没有做出关于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国家关于反垄断执法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行使。
纵观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很多国家都通过设立统一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行使职权,如日本专门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垄断行为的查处。
(二)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意义不言自明。
可《反垄断法》本身法律条文就较少,其中关于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则少之又少,执法机构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缺少程序性条款,加大了执法难度。
也反映出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立法状态。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程序性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反垄断法》针对行政垄断行为制裁力度不够《反垄断法》专门针对反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界定何为垄断行为时,并未将行政垄断界定为垄断行为,可见《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有明显的妥协印记。
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行政垄断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而针对行政垄断行为,无论情节严重程度,均不以犯罪论处。
对行政垄断行为如此轻微的处罚措施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垄断的产生。
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反垄断条款缺乏统一权威的执法部门。
二、反垄断政策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不合理。
三、反垄断政策相关机构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
主要问题还是在于执法部门的专业能力不强,机构设置不合理,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
每一条法律都有它存在的意义,但也会有产生大大小小的问题。
反垄断法也如此,对于问题我们应积极的寻在解决方案,分析它存在的原因,通过制定新的制度将问题消灭。
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它能够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有一个准则参考。
主要问题如下:一、反垄断条款缺乏统一权威的执法部门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维护公正竞争,保证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它不仅要企业公平地获得和行使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的自由权利,还担任着打击、惩罚所有市场性垄断行为和政府性垄断行为。
正因为如此,为实施反垄断法,我国必须要设立专门的有权威性的执法机构,才能够满足有效执法的需要。
在我国,分别制定了《反垄断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法度规定了不同的反垄断执法的主管机构。
表面看起来,似乎这样的规定分工细致,而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都规定有对反垄断行为的惩治规范,那么这就更有利于我国的反垄断行为了,然而,事实却非如此。
这种多头的执法体制很容易导致法律的真空,减损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使得实质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机关对这种垄断行为总体负责。
还有的就是,由于不同的法有立法宗旨就会有不同的规定,在具体的执行上,不同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从而会执法力度,就不能更好地打击垄断行为了。
二、反垄断政策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不合理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是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体的综合执法机构,但是在我国,对执法机构的权力设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很弱,在法律上也没有关于立法、调查、听证,裁决等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就很难保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非常负责的垄断行为实行有效的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垄断行为的出现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垄断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对国家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1)促进了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一方面,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遵循的规则,对垄断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强化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其能够有效地调查、处罚和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还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有效地阻止了垄断企业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限制市场竞争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反垄断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方式和途径,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消费者与垄断企业之间的争议。
二、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1)执法力度不足尽管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并对垄断行为予以明确的制裁,但执法力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扰。
另一方面,执法者的专业素质和实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垄断行为手段。
(2)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在当前的反垄断法实施中,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手段还相对单一和不足。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和责令改正等措施来制裁违法企业。
然而,这些处罚手段对于一些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垄断企业来说可能显得不够威慑力,无法切实对其进行打击。
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的处罚措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反垄断法对企业的法律风险
反垄断法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垄断行为在市场经济中一直存在着,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遵守竞争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并探讨了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策略。
一、垄断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垄断市场通常通过限制竞争、扼杀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价格等手段实现利益最大化。
然而,这种行为往往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带来了法律风险。
1. 反垄断法的处罚措施根据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认定有垄断行为,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制市场准入、责令停止非法行为等。
对于少数严重违法的企业,还可能面临拆分、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2. 经济赔偿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外,企业还可能面临被侵权方提起的经济赔偿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企业有垄断行为,并确认侵权方因此受到损失,企业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损失巨大,还可能影响声誉。
3. 不正当竞争诉讼反垄断法禁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企业还面临着其他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其提起诉讼的风险。
这不仅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干扰,还可能导致企业承担不良信用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企业应对反垄断法的法律风险的策略企业应该意识到垄断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轻和规避这些风险。
1. 建立合规机制企业应建立反垄断政策和制度,制定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并加强员工的反垄断法意识培训,确保企业遵守反垄断法的要求,尽量避免垄断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监测和预警企业应定期开展市场竞争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早发现和预警潜在的垄断行为。
通过及时调整市场策略,避免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减少法律风险。
3. 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企业应主动与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及时了解反垄断法的最新政策和法规,积极响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调查。
与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可帮助企业预测和规避法律风险。
1799 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引言从十大科技公司到数不尽的小型企业,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然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有很多庞大的企业居于行业的巅峰,长期占有绝对优势。
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导致经济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很多新兴企业无法顺利进入市场,破坏了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非常有必要。
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反垄断法》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反垄断监管体系,通过立法、执法、宣传、国际合作等手段,有效遏制了市场垄断行为。
总体上来看,在稳步宏观调控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加平衡和可持续。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打破市场垄断,增强市场竞争,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特别是对公众的整体利益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反垄断法的优缺点优点:首先,反垄断法保障了公平竞争。
在市场有序竞争中,消费者可以从众多、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中获利,并引导企业创新。
此外,反垄断法还有利于增强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当出现垄断行为的时候,资源可能过分集中化,造成浪费。
而通过实施反垄断法,可以减少这样的浪费,防止和遏制不合理涨价,使得市场运转更为有效率。
缺点: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有人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特别是考虑到不同行业,位置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由于反垄断法涉及到市场经营等事项,法律实施需要统一并考虑到一些细节问题。
由于监管不严,监管缺位,导致不法商家以及一些垄断企业陷入屡屡犯规,也对政府的执行效果造成影响。
如何实现有效的反垄断法1.强化反垄断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建立一整套全面、开放、透明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系。
2.加强反垄断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
3.增加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企业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和不良后果。
4.开展大数据分析,提升反垄断的智能化程度,辅助执法部门推动政策创新,实现反垄断监管更智能化的目标。
结论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市场、公众和企业都有很大的积极影响。
反垄断法的法律风险
反垄断法的法律风险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
它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
然而,在执行反垄断法时,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阐明企业在遵守反垄断法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一、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风险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通过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来排斥竞争对手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时应尽量避免做出垄断性价格。
过高或过低的价格都可能被视为垄断行为,从而引发法律风险。
企业应该在了解市场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价格,并确保价格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举例来说,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抑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操控市场供需关系,控制价格等都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企业应该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并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行为的风险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或限制竞争行为。
例如,垄断协议可以涉及价格垄断、地理垄断、独家供应协议等。
企业应该避免与竞争对手达成任何垄断协议,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企业应审慎评估各种商业行为,确保其不会限制竞争或损害市场公平性。
四、并购和市场份额过大的风险企业通过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可能面临反垄断法的风险。
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必须符合市场份额的限制规定。
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那么企业可能会被指控垄断行为。
企业进行并购时应该审慎考虑,并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五、欺诈性广告和虚假宣传的风险企业通过欺诈性广告和虚假宣传来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在宣传和推广产品或服务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六、知识产权滥用的风险企业在拥有专利、商标或版权等知识产权时,滥用这些权利也可能面临反垄断法的风险。
浅议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缺陷
浅议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缺陷引言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经营行为,其目的是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大和市场份额增加等战略目标。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并购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从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制。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反垄断法规制的缺陷,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反垄断法规制的介绍反垄断法规制旨在防止市场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系列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进行垄断协议和滥用知识产权等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执行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反垄断法规制的缺陷尽管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目的和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的缺陷:1. 执法力度不足尽管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拥有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但现实中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强力。
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监督企业并购行为;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从而导致某些企业敢于冒险实施垄断行为。
2. 法规制定的模糊性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制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条款的模糊性,导致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
例如,在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时,缺乏具体的定量标准,往往需要依据具体案例进行判断,导致对于相同行为的不同执法结果。
这给企业并购行为带来不确定性,也减弱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3. 法规制定的适用性不足反垄断法规制在制定时所考虑的市场形态和行业情况无法覆盖所有情况。
随着新的经济形态和新的市场行为的出现,现有法规的适用性不足以应对新的挑战。
例如,以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可能不符合传统产业的垄断行为特征,但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程度却不容小觑。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缺陷李春自贡电业局[摘要]本文重点对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等个体实施的私人诉讼规定的不足,包括诉讼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范围不确定、赔偿制度不明确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主要从两个方面浅析我国《垄断法》实施的意义和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反垄断法缺陷意义赔偿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基本上涉及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垄断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市场势力和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在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促进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垄断行为会造成市场的失灵,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
国家通过出台和实施反垄断法,市场进行积极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促使市场运行机制的正常运作。
反垄断的实施强调的是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促进社会整体福利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三,我国反垄断的出台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反垄断法规范了企业之间的并购和重组,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的企业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
总之,我国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先后发布了涉及到规制垄断行为包括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而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二)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不足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即明确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一点说明立法者意识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利益,但是消费者作为市场上最后一个交易环节的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终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论文关键词:反垄断;完善路径;网络经济;工业经济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选择科学的完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
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
《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
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
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
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
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
向国雍
【期刊名称】《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
【年(卷),期】2008()6
【摘要】经过12年的酝酿,《反垄断法》于今年6月24-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再次提交审议并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其两面性,《反垄断法》当然也不例外,我们在看到《反垄断法》的积极、进步之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通过仔细解读,本文在对《反垄断法》的主要现存缺陷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
【总页数】2页(P63-64)
【关键词】反垄断法;不足;行政垄断;民间商会
【作者】向国雍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J], 章俊棋
2.论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述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期待 [J], 张佑任
3.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J], 章俊棋
4.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济法责任——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 [J], 曹明瑞
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目的条款 [J], 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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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说《反垄断法》(草案)根据我国国情,虽也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它依据的或者试图作的,是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垄断的“框”套向我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普洛克路斯贰斯的床”。
中国产生反垄断法的背景和西方完全不同。西方是由于大企业在自由的、充分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显露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才引出反垄断法,这个前提是存在充分的、自由的市场竞争。而中国经济市场的许多重要领域,大量有浓厚政府管制色彩、延续过去体制获得的政府授权而实际需要公共政策机制予以调整的“官办”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使着变形了的市场权力,实质是政府权力向市场领域的延伸。
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国的反垄断,不应该简单照搬海外的反垄断条文或者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反垄断法或者其他举措,解除政府这种不合理的行政垄断,为培育市场竞争扫清障碍。由此可见,《垄断的观念》一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我国学术界垄断问题的拓荒性质的探索,更在于垄断观念的更新。
赵杰博士的新著《垄断的观念》则特别注重历史分析方法。作者通过垄断原生意义、垄断的历史传统的研究,展现了垄断从英国习惯法中产生,经历几百年的发展,从特指国王授予的特许权含义,发展为包含垄断者、垄断市场结构、垄断状态、垄断行为等多种含义的概念演化历程。
作为中国第一本研究垄断的经济学专著,按照了解垄断的源流与传统、清理竞争与垄断的理论发展、比较垄断的主要分析方法、研究反垄断政策实施中的矛盾与冲突的线索,从垄断思想史这一纵的角度和从垄断的主要分析方法这一横的角度,作垄断理论和反垄断政策的原理论研究。
然而,什么是垄断?人们的看法至今没有达成共识。
现在经济学的分析,侧重于实证,这与古典经济学相比,科学性大为提升。而实证分析必须建立在两项准则之上:可检验性;在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也就是说,经济学研究要成为科学,必须要在逻辑上自圆其说(即内恰的一致性),同时要能够经得起事实的检验,而事实检验并非一定是证实,关键在于具有“可检验性”。
例如,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它们死抱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护身符”,自称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干的却是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存在为数众多的异化了的、极不合理的垄断现象,这些行为有时还借助于格式合同这一经济发展的产物,侵犯消费者的意志。如邮电管理部门在用户安装电话时要求必须购买指定的电话机,电话号码簿;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具、热水器的行为;电力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表的行为;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统一使用其指定的电表的行为等。
《反垄断法》的后发劣势作者:刘正山 提交日期:2007-8-14 18:34:00 | 分类: | 访问量:160
《反垄断法》的后发劣势
刘正山
(《南风窗》2007年8月16日,总第340期)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大多数人坚持这样一个信念:一个完备的保护竞争的法律体系,对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必不可少。备受期待的《反垄断法》(草案),也即,反观中国正在制订的《反垄断法》,虽然说参考了海外反垄断的经验,可能具有后发优势,也可能得到的是后发劣势。阅读此书,我的这种感觉更加强烈。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性质的垄断,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民众福祉的影响不同。中国的《反垄断法》,不应该成为“普洛克路斯贰斯的床” (Procrustean Bed),也就是说,如希腊神话的典故中的绰号普洛克路斯贰斯的强盗,开设黑店,拦截过路行人。他特意设置了2张铁床,一长一短,强迫旅客躺在铁床上,身矮者睡长床,强拉其躯体使与床齐;身高者睡短床,他用利斧把旅客伸出来的腿脚截短。
可是,我所阅读的国内垄断文献,在方法论上均存在缺憾:经济法研究工作者关于垄断的分析,大多局限于经济学教科书的四市场结构研究方式,以结构主义的哈佛学派的经济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缺乏对垄断问题的芝加哥学派、奥地利学派、新制度主义等研究成果的吸纳;国内经济学界将垄断问题局限于产业组织学的学科定位中,对西方管制和反垄断的经济学研究,还处于“嗷嗷待哺”阶段;国内的经济法研究者和经济学者,对于海外反垄断的历史实践,均缺乏关注。
赵杰对垄断概念源流的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定义经济垄断是不可能的,能够定义的只有行政垄断这类由于政府授权导致的对竞争限制的垄断状态;对海外反垄断经验的研究表明,经济垄断行为与竞争行为是一致的,反垄断政策对经济垄断的限制,从来都是附加了政治和社会理由,纯粹地对经济垄断的反垄断管制是不存在的或者理由是不充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