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区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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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深圳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园区、商务住宅等各类物业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其由业主自行组成,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提供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由业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7人,任期为3年。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服务提供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2. 监督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合理使用;3. 维护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4. 组织居民秩序、环境卫生等相关活动;5. 协商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并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方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提供方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2. 提供安全和便捷的小区出入管理服务,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3.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权益;4. 组织和开展小区内的各类活动,促进邻里和谐;5. 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情况的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费用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

物业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绿化环境的保养、安全设备的更新等。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深圳某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某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某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物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由本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及其他物业项目。

2. 本制度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舒适和环境的整洁。

二、组织机构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物业管理经理、保安、保洁、维修、绿化等。

三、物业管理职责1. 保安:负责物业区域的安全巡查、门禁管理、车辆管理等。

2. 保洁: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收集与处理等。

3. 维修: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紧急抢修工作。

4. 绿化:负责物业区域内的绿化养护、植物修剪和病虫害防治。

四、业主与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制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使用人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3. 业主和使用人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物业维护与修缮1.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2. 对于业主报修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维修。

六、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计划,确保物业区域的清洁卫生。

2. 绿化管理应遵循季节性养护原则,定期进行植物养护和病虫害防治。

七、安全与应急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费用应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并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2. 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深圳市XX综合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深圳市XX综合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深圳市XX综合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总体介绍二、物业管理组织架构1.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组成,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决策和评估物业服务质量。

2.物业管理公司:由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维护、设备管理、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

三、主要管理职责1.安全保卫:建立健全小区巡逻队伍,加强对小区出入口和公共区域的监控,确保小区的安全。

2.日常维护:负责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及时处理居民报修事项。

3.环境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制度。

4.绿化养护:负责小区绿地、花坛和公共植物的养护工作,保持小区的美化环境。

5.设备管理:对小区的电梯、水电设备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6.社区服务:开展各类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强社区凝聚力。

7.公共事务管理: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便利的物业服务。

四、费用收取方式小区业主按照建筑面积进行物业费的缴纳,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绿化养护费等。

费用收取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每年进行费用预算和收费公示,确保费用透明公正。

五、居民参与机制1.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居民代表会议,定期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参与物业管理决策。

2.建立居民意见箱,鼓励居民提出问题和建议,按时回复解决。

3.开展定期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参与和满意度。

六、紧急情况处理小区物业管理应建立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包括火灾、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信访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信访投诉部门,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申诉,并建立投诉处理记录和回复制度,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深圳市XX综合小区物业管理方案旨在为小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通过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的管理职责和参与机制,以及严格的费用收取方式,确保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深圳市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深圳市物业管理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物业管理方案适用于深圳市各类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等,具体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厂房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规范服务行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稳定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物业费,合理使用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评价,及时调整服务策略,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选举产生,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谐稳定的物业管理关系,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进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住户需求。

第二章物业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规划、物业管理协议、业主信息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业主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物业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保障住户健康。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美化物业环境,提升生活品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提高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水平,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住户投诉,积极解决问题,保持社区和谐稳定。

深圳可园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深圳可园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深圳可园物业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措施和服务,改善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垃圾处理等问题,提高小区的整体形象和居住舒适度。

2.健全小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小区的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监控措施,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具体措施1.小区环境管理:a)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小区的整洁和卫生;b)加强绿化管理,修剪植被,清理落叶,并定期进行浇水和施肥,提高小区的美观度;c)对小区内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定期清运,压缩垃圾体积,减少污染和异味,确保小区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2.小区安全管理:a)建立小区安全巡逻制度,保证安全人员在小区内进行巡逻,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监控;b)安装小区内的监控设备,覆盖重要区域,提升小区的安全性;c)加强小区的防火措施,确保小区的消防设施正常运作,举行相关演练和培训。

3.社区活动与交流:a)定期组织小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晚会等,增加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c)在小区内设立交流空间,供居民举办各类活动,如读书会、手工艺品展等,提升居民文化素养。

4.故障维修与服务:a)建立小区的维修服务体系,设立维修热线,并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维修工作;b)组织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小区内的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故障;c)提供便民服务,如送水、环卫、快递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三、实施机制1.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2.物业公司的选取:根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居民投票结果,选取符合要求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中介公司进行筛选。

3.定期评估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小区物业管理绩效评估,以评定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按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4.居民参与和监督: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小区事务,提供居民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并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

深圳熙园物业管理方案

深圳熙园物业管理方案

深圳熙园物业管理方案一、物业管理的概述深圳熙园是一家位于深圳市的大型小区,拥有数百户居民和商铺。

作为一个拥有大量居民和商户的综合性小区,熙园的管理工作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挑战。

因此,物业管理在小区管理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好熙园的整体环境,提升居民和商户的生活和工作品质,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物业管理方案。

二、物业管理方案的具体内容1、人事管理首先,物业公司应该建立一个专业化的人事管理团队,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

物业管理人员要有高素质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可以为居民和商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保洁人员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精湛的技能,保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保安人员要严格履行巡逻、监控和维护安全等职责,确保小区安全有序。

2、小区环境的美化物业管理方案中,要着重对小区的环境进行美化和改善。

包括绿化、景观、照明、地面维护等方面,要做到精细化管理。

要加强对植物的养护,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保证植物的健康生长。

对景观进行改造和升级,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3、设备设施的维护物业管理方案中,要对小区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如电梯、排水系统、消防设备、供水设施等,都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还要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4、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小区物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物业管理方案中,要对小区的交通管理做好规划和管理,保证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和车辆通行的安全。

要对停车场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停车位的充足利用。

5、业主服务物业管理方案中,要充分重视业主服务,促进物业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

要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及时回应业主的问题和建议。

定期组织业主沟通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业主满意度。

6、安全防范物业管理方案中,提出要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

包括对周界和出入口的监控,加强保安巡逻等。

对小区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确保小区的安全有序。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xx 深圳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那末》是由为您精心,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立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物业管理监视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视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视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 (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承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以下物业管理监视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 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视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效劳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深圳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组织架构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总经理负责制,下设客服、维修、安全、环境等部门。

2. 每个部门应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三、服务内容1. 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2. 专项服务: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如家政、代收快递等。

3. 安全管理:确保小区安全,包括门禁管理、监控系统维护、安全巡查等。

四、财务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用。

2. 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合同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

2. 合同变更或终止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

六、投诉与纠纷处理1. 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投诉及时响应并处理。

2. 对于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七、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 业主大会的决议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八、紧急事件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火灾、治安事件等。

2.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业主和相关部门。

九、员工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2. 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深圳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可界定为物业管理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的关系。

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管委会第七条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十四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书面送达每名业主。

福田区物业管理方案

福田区物业管理方案

福田区物业管理方案一、总体要求福田区作为拥有众多商业、居住楼宇的地区,物业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福田区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1.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

要求物业公司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清洁、保安、维修、绿化等方面,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2. 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管理行为。

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保障管理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益。

引入物业管理系统,实现管理信息的集中化和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4. 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和谐。

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和居民自治,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5. 注重绿色环保,营造生态宜居社区。

加强绿化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升社区生态环境,创造宜居的居住环境。

二、具体措施1.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1)提升物业公司服务意识,建立服务导向的管理理念,注重居民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管理服务。

(2)加强岗位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

(3)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保障居民权益。

2. 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管理行为:(1)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工作责任,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

(2)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和评价,对履行合同不力的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3)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监督和决策,推动社区自治。

3. 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益:(1)引入物业管理系统,实现对物业管理信息的集中管理和交换,提高管理效率。

(2)建设智能化社区,推动智慧物业的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和谐:(1)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和融合,增进社区和谐。

(2)注重社区环境整治和改善,提升社区形象,打造宜居社区。

5. 注重绿色环保,营造生态宜居社区:(1)加强绿化建设,提高社区绿化覆盖率,改善环境质量。

2023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和物业管理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定义1. 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为业主提供保洁、保安、绿化、设备设施维护和相关调解等服务的行为。

2. 物业服务企业:指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公司、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的组织或个人。

3. 业主委员会:指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的自愿性组织,代表业主的权益,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

4. 共管物业:指业主拥有专有部分,同时共同共有公共设施、公共部分的住宅小区。

5.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第四条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任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查询相关信息。

2.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对待业主应当公平公正,不能歧视任何业主。

3. 合理收费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基本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 日常保洁:包括公共区域保洁、除草、垃圾清运等。

2. 设备设施维护:负责物业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3. 保安服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绿化养护:负责小区绿化的养护和维护。

第六条增值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如报修服务、家政服务、社区活动组织等,但不得强制性购买。

第七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安全设施、服务态度等。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八条物业费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并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下执行。

第九条物业费的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费按照约定用于服务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服务项目上,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深圳市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市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保障物业的安全、舒适和环境的整洁。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2.1 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和产权归属等因素合理划分。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结构安全和公共利益。

5.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6.2 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文档为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范本,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区域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权益第四条物业权益包括对物业的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等权益。

物业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物业区域的安全、卫生、环境等基本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二)物业服务的提供和管理,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的维护、安保等;(三)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三)依法承担对物业区域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四)依法履行与业主和使用人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维护物业区域的秩序和安全;(二)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绿化、清洁、安保等;(三)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管理;(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并合理使用;(五)处理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日常维修、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等。

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物业区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九条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二)日常维修和报修服务,包括水、电、燃气等设备的维护;(三)安全管理和消防服务,包括安保人员的配备和巡逻、火灾预防等;(四)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依法征收物业费用,并进行公开透明的使用。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2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2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2)(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五)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1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应当自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筹备组或者组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候选人相关信息,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

业主大会会议的议题为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社区工作站收到列席业主大会会议书面邀请通知后,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资料后15日内,按照提议资料记载的有效联系方式、业主委员会记录的业主联系方式,核实提议的业主人数是否达到业主总人数20%以上(含本数,下同)。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核实业主有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拒不进行核实、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核实。

经核实提议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核实完成之日起5日内就提议议题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经核实提议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业主仍认为需要的,业主应当重新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材料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可以不再就同一物业管理事项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人民法院、区主管部门依法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除外。

南山区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南山区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南山区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物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南山区所有住宅小区,旨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整洁、和谐的居住环境。

2. 本小区物业管理由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二、业主与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业主应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外貌,不得从事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3. 使用人应遵守小区规定,尊重其他业主的权利,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

2. 负责小区安全保卫,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监控系统维护、安全巡查等。

3. 提供业主服务,包括物业维修、信息发布、活动组织等。

四、公共秩序维护1. 小区实行24小时门禁管理,访客需登记并由业主确认后方可进入。

2.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他人车位。

3. 小区禁止饲养危险或扰民的宠物,饲养宠物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五、环境卫生管理1. 业主应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丢弃。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 业主应维护自家房屋的清洁卫生,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环境。

六、公共设施维护1. 业主应合理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使用状况,及时维修更新。

3. 对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可提供有偿服务。

七、紧急事件处理1. 小区发生紧急事件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应急措施,不得妨碍救援工作。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劝阻、警告。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进行处理。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持与物业所有权人的密切联系,定期向业主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和执行;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务维修、公共设施、安保、绿化等相关部门或岗位。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操作流程,明确具体责任和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小区环境、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二)安全管理和巡逻防范工作;(三)内部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四)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五)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工作;(六)相关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七)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干净,并定期进行清理和垃圾处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公共安全,加强巡逻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合理安排清洁人员,保持内部公共区域的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故障维修和设备更新制度,及时处理业主提交的报修请求,遇到设备老化和故障严重的情况,应及时更新维修。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和纠纷问题,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妥善管理和使用相关费用,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和合理。

深圳最新物业管理制度

深圳最新物业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和科学化日益受到重视。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始终走在物业管理改革的前列。

近年来,深圳市针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更新物业管理条例,以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以下是深圳最新物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管理机构与职责1.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确认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争议、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等。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等权利。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业主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3)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物业管理费用收支预算;(4)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5)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四、物业管理资金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缴纳,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物业管理投诉与处理1. 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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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居委会)及其他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过程中的分工、协调和配合,明确业主、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工作站、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工作站或居委会应分别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区维稳办、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负责召集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保管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第一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少于五名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已交付给业主的使用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上述条件成就后60日内书面告知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

辖区居委会应当了解、掌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入住情况,督促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

业主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已成就的条件书面告知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

街道办有权要求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确定的有关物业开发建设资料。

建设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不提供的,街道办有权向有关部门调取有关的物业开发建设资料,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街道办根据建设单位或自行调取的物业开发建设资料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初步意见后,报送区主管部门,由区主管部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告知后14日内,会同辖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下称筹备组),筹备组的组成按《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导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筹备组决定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筹备组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筹备组组成人员应当在筹备组成立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

第九条筹备组的职责是:(一)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及其候选人产生办法。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为5-1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在业主中推选选票、表决票的发放人、唱票人、验票人、记票人和监票人。

(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公示和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工作站、街道办、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定期业主大会(包括临时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的计算方法为: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1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方式包括:(一)10名以上业主一次性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业主联名推荐候选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单个物业所有权人享有一次推荐的权利。

单个物业登记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推荐人。

筹备组认为有必要,可对推荐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筹备组推荐。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

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应当依照本条上述规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予以取消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期限内,筹备组和业主推荐的候选人达不到预定人数的,筹备组可书面请求工作站或居委会推荐。

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相应顺延,并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在物业小区内公示7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书面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筹备组应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除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通知方式:(一)面交书面通知或将书面通知留置在业主物业信箱内;(二)以业主最后在业主名册登记的通信地址邮寄给业主;(三)出租房屋较多的物业小区,应在不小于深圳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登报告知。

通知应载明会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八条筹备组应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报告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和辖区工作站、居委会。

第十九条举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公示期满3日内,采取定点、定时和上门方式派发选票,并作好签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预定的回收时间,筹备组及其工作人员应定点、定时或上门回收选票和表决票,回收时核对业主身份并做好已投票业主的登记、统计工作。

在预定回收选票、表决票的时间内,若与会总票权数未达到法定业主大会总票权数,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催收选票、表决票,直至达到法定票权数。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和投票。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和投票,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和投票。

业主不能亲自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和投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投票。

第二十三条投票人的身份被确认后,应将票投入投票箱中,投票结束,筹备组到场主持并邀请业主开箱验票。

辖区街道办或工作站、居委会应现场指导监督。

唱票人、验票人、记票人、监票人应各司其职,做好票的分类、汇总和统计工作。

根据汇总、统计结果,由筹备组当场宣布选举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以得票多少顺序依次当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

如果末位两人以上得票相同,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二节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没有规定的,自接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集。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物业名称、投票权数。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提议无效。

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接到投诉后,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由所在地工作站或居委会组织召集。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配合政府各部门、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二)业主公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本条第一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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