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差,公出与公假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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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差、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一、為釐清有關差勤名詞中「公假」、「公差」、「公出」等時機及權益。
二、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三、內容:公假與公差區別如次:
1、事由不同:除公文(指對本機關學校有指揮、監督或拘束力之機
關之公文)上有明確規定該事項核給公假或公差外,悉依
左列標準核給之。
(一)公差:係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或代表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
(二)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一般而言,公出係指到達服務機關上班後下班前,短
時間短距離外出處理公務,因此公出者仍應按規定簽到
退,僅由各處室在公出登記簿上登錄。
(三)公假: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
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
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
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
意。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
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
小時之限制。
十二、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
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三、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十四、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十五、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二、權益不同:
(一)差旅費:
1、公差: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2、公出: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3、公假:原則上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例外的情形下,依
個別之規定,仍得支領部分的差旅費。如參加升官等考試
者得支領往返交通費;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
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
說明會等,則依訓練機構提供膳宿情況,可支領部分之膳
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