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立案侦查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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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 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7、检察院主持辨认,可商请公安机关派人参加或协助。
七、侦查终结
(一)概念: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 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 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决 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结论的一 种诉讼活动。 (二)条件:根据第129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第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 确实、充分;第三,法律手续完备。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已 经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 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 种侦查活动。 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应当指派和聘 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 或者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 检验和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 的是确定死亡原因和时间,判明致死工 具、手段和方法。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 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七)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 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程 序要求是: 1、通缉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自侦案件 时需要通缉在逃的嫌疑人时,由检察长作出通缉决定, 通知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 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范围的,报 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通缉的对象只能在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应当尽可能地将被通缉人特定化; 4、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 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机关应当立即撤销通缉令。
三(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经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 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两种决定:一种是决 定立案,但必须符合立案条件。《立案 决定书》是刑事案件正式立案的的标志。 另一种是不立案决定,制作《不立案决 定书》。对于有控告人的的,应当制作 《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决定及 其理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要求不立案的公安、检察机关复议。
(八)辨认(续)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应当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 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 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 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二(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 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径。 1、公安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 嫌疑人;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5、上级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的移送。
1、迅速及时 2、客观全面 3、深入细致 4、遵守法制 5、保守秘密
六、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 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法定的 侦查行为有以下七种: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 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 案件有关问题的侦查活动。 侦讯对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都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程序要求: 1、讯问主体; 2.讯问的地点、时间和手续; 3.讯问的步骤(包括对“如实回答”的理 解); 4.讯问特殊对象的特殊要求; 5.讯问笔录; 6.讯问方法; 7.律师帮助权的告知。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 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其 程序要求是: 1、询问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 2、询问方式要遵循个别进行的原则; 3、事先告知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 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保证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作证的条件; 5、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 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发生犯罪事件或者发现 犯罪痕迹的特定地点、场所所进行勘验和检查 的一种侦查活动。其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 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 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 索和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 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五(二)侦查的任务和意义
侦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 罪,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根据。 其重要意义在于: 1、侦查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2、侦查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基础和 前提条件; 3、侦查是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
五(三)侦查的原则
5、扣押邮件、电报的特别程序(注1); 6、查询、冻结(但不能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7、扣押、冻结的解除以及扣押物的退还(注2)。
(六)鉴定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 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 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 常见的鉴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 的法医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被扣押物 品的人格鉴定;文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鉴定的程序要求包括: 1、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备鉴 定的资格;
5、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 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 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 条件实验性重演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 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6、勘验检查的一般要求
第一,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 时,可以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 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 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 件。 第二,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 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 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 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 加。
四、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 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87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 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 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 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 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以内立案。
二(二)立案的条件
根据第86条,一般认为,立案必须同时 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不同于立案条件。立案条件是 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是立案 条件的具体化。
三、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三个步骤:接受材料;审查材料; 作出决定。 (一)材料的接受。第一,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 辖,都应当接受;第二,报案、控告 、举报 等,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第三, 告知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四,保障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他们 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或报案、控告、举报的行 为,应当为其保密。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 表》。
七(三)侦查终结的案件处理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应当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 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公安机关 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 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是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撤销案件,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 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2、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出公 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一是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是迅速进行审查。 立案前的审查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 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 但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 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自诉案件立案前,法院不能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
(三)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 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 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 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 行为。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 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其中勘验 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 对象则是活人的人身,即活体。
(六)鉴定(续)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结论; 3、鉴定人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规范运用科学方 法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4、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 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加盖医院公章; 5、侦查机关应当把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如果他们提出申请,可 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四)搜查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 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 查行为。其程序要求包括:
1、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相对人有协助义务 (注1); 2、搜查的对象(两种)和范围; 3、出示《搜查证》及其例外(注2); 4、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 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依法制作搜查笔录。
五、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一)概念: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 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 强制性措施。它是公诉案件的一个必经阶段。 中国侦查程序的特征有三: 第一,侦查是一种官方调查活动,其主体具有 特定性; 第二,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 强制性措施。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与“强 制措施”不同。 第三,侦查活动必须依法照法定程序进行,但 不受法院审查。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 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聘请或 指派的医师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 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对于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 可 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但对被害人,不能强制 进行人身检查。
(八)辨认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 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 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 辨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公安规定》、 《检察规则》规定的辨认程序要求包括: 1、辨认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经过办案部门 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不少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 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 当承担的责任;
制作:蔡宏图
第十二讲 立案侦查程序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三、立案的程序 四、立案监督 五、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六、侦查行为 七、侦查终结 八、侦查羁押期限 九、补充侦查 十、侦查监督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立案是指侦查、审判机关对于报案、控告、 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 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 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意义: 1、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2、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和惩罚犯罪; 3、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4、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扣押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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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调取、 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 查行为。其程序要求是: 1、扣押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 2、扣押范围只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 3、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 4、对被扣押特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