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须遵循四原则
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基础 ,以促进 区域经济发展
和社会事业建设为 目标 ,依照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 管理办法 》的规定 ,搭建集 中交易平 台 ,统一交 易原 则 ,公 开交易程序 ,让市场成为公共资源配置 的 决定性 因素 ,激发市场活力 ,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
阳光 下 运 行 。
购的法律制度体系亟须完善。
特别 是近 年来 公共 采 购领 域屡 曝 “ 天价采购 ” 、“ 黑心采购 ” 事件 ,暴 露 出我 国政府 采 购存 在巨大 “ 黑洞 ” 。 为 什 么 会 出现 这 种 状 况 , 笔者 认 为这 主要 源于 政府 采购
标工作 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集 中交易平 台内依 法 自
主开展 。从体制上将 权力行 为与交 易行 为 、行政过程 与交易过程分开 ,真正让资源进入市场 ,市场按规则 运作 。从根本上解决过去行 政监管和市场 交易主体管
办不分 ,权力和利益关系隐形存 在 ,人 为干预难 以消
除 ,“ 暗箱操作 ”时有发生 的问题 。 三是坚持 “ 集 中交易”的原则 。充分 发挥市场配
据 有 关 部 门统 计 和 测 算 , 我 国公共 采购 市场 规模 已超 过
二是要坚持 “ 管办分离 ”的原则 。公共 资源交 易 必须落实 “ 管办分离”的原 则 ,也 就是公共 资源交 易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须遵循 四原则
2 0万亿 元 。然而 ,面 对如 此大 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相分离 ,政府设立 的综合管理机 口文\ 太湖县招标采购管 理局 朱庆生 规模 的采 购 市场 ,我 国政府 采 构履行集 中监管职责 ,不干预具体 的交易 活动 ,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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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实 现公 共资源 交易从有形 市场 向电子 化平 台过 渡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服务流程、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及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供的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第2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第3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第11号令,2013年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4〕第27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11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55号)《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 号)《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 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为什么制定出台《办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6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了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障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专家库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机制不健全,专家动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等问题。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市场主体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2014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
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64号),就进一步整合全省专家资源、加强对评标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安排。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各地、各行业专家资源,建立健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了《办法》,对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作进一步的规制。
二、《办法》有哪些创新内容?一是统一资源。
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借鉴北京、上海、广东、甘肃、江西等省做法,《办法》开宗明义规定,由省政府依法组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省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实行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专家资源、统一的信用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还规定: 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 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 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招标的方式
1、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 织投标 )
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知识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 需要知道 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 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及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 短不得少于20日” 。
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
一是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资格审 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 同主要条款。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但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投标文件 内容)等。
二是文件发售不少于5日, 费用以补偿 原则。
(皖政办〔2015〕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皖政办〔2016〕65号)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 法
争议由来已久 如何认识两法间的关系
二、招标的法律规范
(一)招标的范围 1、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
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 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 一律限期取消。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立法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同体监督”问题突出,权力制约失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管理缺乏上位法规支撑、共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您建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目的、原则、对象、组织、流程等,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的畅通。
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委非常赞同。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明确提出,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进一步要求,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近年来,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在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财资〔2016〕212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2123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6日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财政厅审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是指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产处置业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指导交易、资料备案等工作,督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统一进场交易。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四及答案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四及答案1、根据《XXX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
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关于交通费的标准正确的是: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均属于招标人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情形。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6、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是招标人代表。
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8、根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评标评审专家如果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每次扣20分。
9、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该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11、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省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共5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省政府办公厅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省政府办公厅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共11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督察〔2001〕434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政策〔2008〕1306号省发展改革委—1—3关于变更我省招标公告网络发布媒介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0〕248号省发展改革委4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省发展改革委5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6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297号省发展改革委7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招投标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1075号省发展改革委8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皖发改政策〔2012〕1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省发展改革委10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2—11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6〕15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管局省财政厅(共29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05〕558号省财政厅2关于印发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购〔2008〕857号省财政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购〔2009〕736号省财政厅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财购〔2009〕778号省财政厅5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09〕2033号省财政厅6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9〕1540号省财政厅—3—7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2〕1370号省财政厅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省财政厅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购〔2013〕251号省财政厅1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号省财政厅1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576号省财政厅1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726号省财政厅1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省财政厅1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1739号省财政厅1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省财政厅17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2255号省财政厅—4—1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省财政厅1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财购〔2015〕849号省财政厅2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1180号省财政厅2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财购〔2015〕1446号省财政厅2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1899号省财政厅2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2056号省财政厅2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2250号省财政厅2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省财政厅2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财购〔2016〕160号省财政厅2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省财政厅2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省财政厅—5—2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1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5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6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省建设厅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管〔2008〕149号省建设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78号省建设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省建设厅5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共10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清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活动的通知皖交基﹝2005﹞14号省交通运输厅2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交质监﹝2010﹞38号省交通运输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124号省交通运输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305号省交通运输厅5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建管字〔2013〕6号省交通运输厅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皖交监﹝2013﹞20号省交通运输厅7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办财字﹝2014﹞4号省交通运输厅—7—8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4〕148号省交通运输厅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操作流程的通知皖交财函﹝2014﹞555号省交通运输厅10关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5﹞25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3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72号省水利厅2关于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494号省水利厅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皖水监函〔2015〕691号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共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8——9—各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共计1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市人民政府2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建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6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关于启用安徽合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0〕98号市公管局10评标委员会组长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2〕02号市公管局1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合招督〔2012〕15号市公管局12关于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共享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通知合招综〔2013〕19号市公管局1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合公综〔2014〕15号市公管局—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备注:目录内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外,其他文件为截止2016年5月底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试试题二及答案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试试题二及答案1、【单选题】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A:民事B:行政C:刑事D:其他答案:A2、【单选题】根据《XXX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关于专家劳务费指导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B:专家劳务费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现金支付方式;C:专家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D: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可以低于《XXX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标准。
答案:C3、【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评标委员会可以向招标人要求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B: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该适当延长;C: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答案:B4、【单选题】《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尺度的指导看法》规定,关于交通费的尺度不正确的是()。
A: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B: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C: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D:评标评审地址与专家属地同城的,每人100元答案:D5、【单选题】()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A:邀请B:合作性商洽D:公开答案:D6、【单选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顺序排列。
A:投标报价由高到低B:投标报价由低到高C: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D:评审后得分由低到高答案:C7、【单选题】根据《XXX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投诉、举报。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以上各类交易已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其相关规定管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场所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制定交易场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导监督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交易场所行业与日常管理责任。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公管局,各市、省直管试点县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召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5年7月17日(16日下午报到),会期1天。
二、会议地点合肥市稻香楼宾馆东楼(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11号,联系电话:*************、62228600)。
三、参会人员1.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监管办负责人;2.各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公管局、交易中心负责人;3.各县(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1.宣传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和省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2.总结上半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3.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决策部署,研究布置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76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依据目录规定,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平台,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媒介,统一向社会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系统,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及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实时交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资质资格、交易、履约、信用奖惩、违法违规等信息,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公开、一个窗口查询,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反映。
附件下载: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doc 2017年2月9日——结束——。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以上各类交易已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其相关规定管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场所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制定交易场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导监督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交易场所行业与日常管理责任。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