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基建管理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基建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基建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基建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包括生产建筑物(含营地、培训、科研用房)、办公场所、生活福利设施、各种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购置、装饰、维修,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安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责任主体是指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基建项目投资实施单位。

投资责任主体应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基建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程序,保证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基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查、批复及备案,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统计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基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对基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一)办公场所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视同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二)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份公司审批;(三)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四)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公司主要领导签批。

(五)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各投资责任主体决策,项目立项之后、启动投资之前需按附件要求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经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责任主体应在开工前完备相关手续,落实资金来源。

第七条经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重大变更和调整。

审批项目决算未经批准超过概算5%及以上,或实施结果未达到批准功能目标,公司将视情节追究投资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及物资、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投资责任主体应按公司规定定期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送基建项目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等统计报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0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0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30日农银发[200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调整基建投资结构,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基建管理。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基建项目要突出事前审查和事中检查,加强事后复查,实行“点对点”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对总行批准立项的项目,各分行要认真组织落实、进行监督。

项目规模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超规模建设。

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自执行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关于颁布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略)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加大基建管理力度,有效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调整基建投资结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基建工作程序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基建是指我行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种建筑物的购建。

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基建管理是指基建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或一次性付款购买及对在建工程处置的整个工作过程的行为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基建投资管理制度

基建投资管理制度

基建投资管理制度一、概述基建投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城市和农村建设上的重点投资领域,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基建投资管理,保障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基建资金的利用效率,制定了基建投资管理制度。

二、基建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

政府在基建投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和安排基建投资项目,确保基建资金的有效配置。

2. 合理安排。

基建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承受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注重项目的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3. 公开透明。

基建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资金安全。

加强对基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避免资金浪费和挪用,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效益。

三、基建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1. 基建投资计划的制定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制定基建投资计划,明确投资项目的类型、金额和时间安排,为基建投资的实施提供指导。

2. 基建投资项目的评估在确定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 基建投资项目的实施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计划安排,按照程序和标准,推动基建投资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现预期效果。

4. 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5. 基建投资项目的评价项目结束后,应当对项目的成果和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基建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6. 基建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基建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和配置,避免资金浪费和挪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四、基建投资管理的机制建设为了实现对基建投资的规范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基建投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基建投资管理工作;2.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建投资计划的制定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建投资项目的实施;3. 建立基建投资项目评估和监督机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4. 加强对基建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5. 建立基建投资项目的成果评价机制,对项目的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6. 建立基建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县级行社经营自主权~减少固定资产审批事项~根据《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09〕7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或者一个经营周期、价值超过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设备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建第四条省联社审批的固定资产事项包括:,一,县级行社购建办公楼。

,二,县级行社超面积购建的营业用房。

,三,县级行社超配备数量或标准购置公务用车、未达到规定的更新条件更换公务用车。

,四,省联社统一建设的电子化工程.第五条县级行社审批的固定资产事项包括:1,一,购建营业用房。

其中~购建城区营业用房~应事先将城区网点规划报经省联社审核~在省联社审核同意的城区网点规划范围内购建,购建乡镇信用社营业用房~应遵循省联社统一的设计标准。

,二,购置公务用车。

其中购置领导工作用车、运钞护卫车~应事先报省联社审核其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标准及更新条件等。

,三,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行社可购建办公楼和营业用房.,一,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

,二,超出折旧年限~并且无使用价值的.,三,因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物需要拆迁的。

,四,经批准新设立或迁址网点的。

,五,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

,六,其他符合规定需要购建的。

第七条购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县级行社办公楼。

坐落在地级城市的不超6,500平方米,县城的不超5,500平方米。

,二,信用社营业用房。

坐落在地级城市的不超800平方米,县城的不超700平方米,乡镇的不超650平方米。

银行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银行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银行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加强对银行基建工程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银行业务正常运转和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的基建工程管理工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装修装饰、设备设施更新等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基建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标准建设、精细管理、严格监督、高效运作”的基本原则,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条主体责任银行基建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属于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配合并协同工作,保证项目正常进行。

第五条重要性意义银行基建工程是银行的重要资产和基础设施,是银行稳健经营和发展的基础,管理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六条规划编制银行在确定基建工程项目前,应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项目概述、预算、时间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立项审批银行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须经总行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招标采购银行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合规和公平。

第九条合同签订银行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正规的合同,并详细约定工程内容、质量标准、进度计划等事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条项目管理银行应设立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一条阶段把控银行项目管理团队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把控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及时调整措施。

第十二条资金监控银行应严格控制基建工程预算,确保每项支出都合理、合规,避免出现超支和浪费。

第十三条现场巡查银行项目管理团队应定期进行现场巡查,查看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四条合规纠错银行项目管理团队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对工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保障银行应加强对基建工程安全的管理,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联社机关建设,增强机关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自我管理约束能力,努力塑造“优质、高效、文明、清正”的机关形象,增强员工的责任感、紧迫感和竞争意识,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区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联社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

第一章会务组织第一条为了加强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合作制经营原则、确保领导和领导部门决策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凡涉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事关全局和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第二条区联社召开的主要会议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党委(扩大)会、理事长办公会、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监事长办公会、机关职工会、年(季)度工作会以及贷款审查委员会、大宗物品采购及基建招投标(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等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理事长主持,全体社员代表参加。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其主要内容是:(一)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理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选举或更换理、监事会成员;(四)审议联社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工作报告;(五)审定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六)审议联社章程的修改;(七)其他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

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由全体理事组成,监事长列席参加。

是联社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在召开前10日确定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及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其主要会议内容是:(一)审定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二)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三)审议联社主任、副主任的工作报告;(四)审议联社内部管理制度;(五)批准区联社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和基层信用社的设臵方案;(六)审议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八)决定主任、副主任的奖惩。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5•【文号】银办发[2005]209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银办发[2005]2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基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的规范化,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包括购房)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基本建设工作和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解决产权纠纷、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也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档案是指人民银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型维修工程项目或购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从酝酿、审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法律文书、计算材料、图纸、图表以及照片、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一、基建文件材料(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1.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前期调研材料,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商、接触材料,与地方相关机构、人员的往来信函等,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的内部报批材料(包括签报);2.向当地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报建资料;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4.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5.基建计划任务书等重要文件;6.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文件、合同材料、法律文书;7.工程招标投标资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8.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9.工程竣工总结材料;10.原址照片,工程开工(奠基)、竣工照片;新建、改扩建项目模型照片;11.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银发[1997]390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财基字[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

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银发[2004]207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10日银发[2004]20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批准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

(一)总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加强基建项目的廉政建设,建立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并组织实施;2.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方案及初步设计图纸,审批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初步设计;3.审批基建项目征地及地址变更事项;4.审定基建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5.监督检查基建项目的建设情况,评价投资效益,考核建设成果;6.委派审价机构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的工程决算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总行的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2.负责辖区内拟建项目的考察、排序和上报;3.负责辖区内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现场审查和核实,并上报总行审定;4.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查工程概算和预决算;5.审查基建项目的主要合同;6.检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按季上报总行;7.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辖内基建管理人员的培训;8.制定基建项目廉政建设措施并监督实施;9.协调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事宜。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含各办事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理(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坚持“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及计价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不能单独分割时,应将其整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硬件购置费、软件开发及购置费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省、市两级信息中心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由省联社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县(市)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置的网络中心配套设备,由各联社(行)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分类管理。

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浴室以及有关设施。

银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模版农商行联合社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维流程、提高运维效率、防范系统风险、保障系统安全,根据《农商行机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是指为各类服务器、网络设备等数据中心专用设备提供的运行支撑环境,包括供配电、空调、监控、防雷接地、消防等专业设备以及放置专业设备的建筑物、功能区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南内环数据中心和北大街数据中心。

所有参与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人员、数据中心运维服务商和其他参与方均需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下设的基础设施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项运行管理工作,落实执行应急预案。

第五条基础设施运维人员根据运行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落实完成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运维流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各类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总结等。

第六条基础设施运维服务商受省联社委托,根据科技信息中心工作安排,配合完成基础设施运维保障、周期性巡检、维护保养、现场监控、巡逻值守、故障维修、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运行标准和内容第七条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的对象包括:电气系统(动力配电、不间断电源、柴油发电机、电源防雷接地、机房接地、照明配电)、空调系统(精密空调、辅助空调、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安防系统(视频监控、门禁、自动报警系统、分区气体灭火系统、分区水喷淋系统)、弱电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中心控制系统)和建筑装修装饰等系统。

第八条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要以保障系统高可靠、高可用为总体目标,以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落实为实施原则,要求技术措施达到国家及行业通行规范的标准。

第九条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应实现最大化可用性、最小化停机风险、最优化运行效益。

第四章巡检巡视第十条运维人员应按照运行维护制度按时进行系统巡视检查,记录系统运行数据,及时发现故障隐患。

基建管理办法

基建管理办法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基建管理办法(加网点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联社)基建管理,使基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合理控制基建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及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联社网点建筑装修工程规范、财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管理,是指州联社系统内所有营业网点(包括自有房、租用房、新购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等。

第三条州联社基建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上报、统一形象、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验收”的原则,按照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县级机构根据辖内基建工程实际需要设立基建管理岗位(兼),指定人员配合州联社基建办,负责辖内基建项目具体工作,并承担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章网点基建的规划管理第五条营业网点的基建规划是财务收支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州联社基建办会同计划财务部负责编制。

第六条基建规划的编制,应遵循“总量控制、效益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投资有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当地政府规划和自身基本建设需要提出本年度拟建设项目需求(即基建规划)上报州联社。

第八条各县级机构的基建规划,原则上应于每年2月末前上报州联社基建办,根据程序由州联社批准后下达。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审批第九条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

工作程序如下:(一)县级机构根据全州营业网点基建规划,按照拟建设网点级别确定建设标准,上报州联社进行工程请示。

请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原因、拟建面积、结构功能、设备选型、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等。

(二)州联社计划财务部审查县级机构上报的工程请示,并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出具审批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县级支行(以下简 称“各级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拟建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做多种方案的比 较,提出评价和建议,编制拟建项目建议书,报请上级行审批。不得报地方批准 立项建设。
拟建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拟建项目的必要性。从批准的编制定员数,主要业务量,现有各类用 房的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状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预测,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二) 拟建项目的地址选择。对原址和原有房屋的利用意向或处理意见;新址 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物、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排污等市政设施情 况和生活、安全保障情况。 (三) 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工期。 (四) 估算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定建设地址、办理征地手续, 通过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并征求当地规划部门同意后,报送上级行审定 。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报请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招标或邀标 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审定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完
单位:平方米 名称
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中心支行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各银监局:为加强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现将《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土建、水电、装修、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电梯安装等与房屋建筑物建设有关、并能形成自有固定资产的专业工程。

具体项目类型包括购置、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等。

购置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建筑物,并获得该建筑物相关产权的建设项目。

新建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

对原有规模小,经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不含)以上的建设项目,视为新建。

改扩建是指通过改变原有建筑物结构而实施整体改造或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扩充规模而增建的建设项目。

装修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改、翻修和装饰,以保障使用安全和提高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决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原则。

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编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四)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第五条融资计划和方案应聘请专业机构对纳入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对贷款的结构和还款期限进行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确定贷款规模、时间、结构,切实控制融资成本,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融资要件准备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规划选址意见、规划文本及规划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文本及环评批准文件、用地指标及预审意见、资本金到位凭证或项目已投入资金的发票和收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合同等要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七条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批。

第八条概预算审核项目单位按照《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所需资料明细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或进行预算审核.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或超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批准。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社(银行)基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地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本市农村信用社(含分社、储蓄所、信用站)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工程以及独立二次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全市信用社的基建项目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章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第五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基层信用社应办理基建用地手续,办好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准建证。

新建工程及新增网点装修工程应在该营业网点上报人行XX市支行审批同意新(增)设后方可进行基建。

用地准建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已办理或有资料表明正在办理的基建项目方可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投资审批。

第六条基层信用社大中型工程项目应报经XX市计经贸委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基层信用社应当提供经审计的项目资金来源有关资料。

项目资金来源的审计由市联社进行。

第八条项目的规划问题已报所在地主管机关并获得批准。

第九条概算或投资计划已获得批准。

基层信用社的基建项目均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市联社审批。

独立二次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概预算造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新建、改扩建和翻建工程项目概预算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上报泉州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批准。

项目申请报告书应载明的事项,见附件一。

第十条基层信用社的基建项目由市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并就该项目有关的重要事宜作出决策。

包括投资规模的大小,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施工单位的选择,是否办理监理(中介组织)或监督(政府职能)等等。

第三章基建项目实施第十一条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基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实施。

每个工程项目由联社基建领导组、基层信用社主任、分社负责人组成项目管理层负责处理基建活动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根据XX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基层信用社基建工程项目应到市建委建筑业科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还应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来确定施工单位。

工程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由项目管理层报市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办理监理或委托招标投标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也可以对外聘任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机构。

第十三条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前,基层信用社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项目所在地的地质情况进行勘探,为工程设计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进行设计时,项目管理层应要求设计人员提供多个设计方案并会同进行方案比较、优化,以“经济、合理、安全、美观”为原则确定设计方案。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层信用社应将施工图纸报送市联社保卫科审核并签署意见。

未经市联社保卫科的同意,不得对施工图纸及签证中的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按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确定后,基层信用社应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独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可参照附件二。

新建、改扩建和翻建工程合同可参照附件三。

较大的工程项目应使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根据中标通知书等,项目管理层应召集有关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对合同具体条款逐条进行协商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较大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监理,并同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职责。

对每一个工程,基层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分社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负责处理施工过程的相关事务。

项目管理层对施工单位执行合同的情况、工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并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基层信用社应同施工单位积极配合,促使施工队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基层信用社。

基层信用社应会同施工单位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包括市联社、市建委建工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设计院、造价咨询公司(必要时)以及受聘的监理公司等。

工程竣工验收时,基层信用社应报请泉州市农金改办、人民银行XX市支行、XX市公安局对该营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评定并颁发许可证书。

工程验收后,对工程项目中不符合规定的或不足之处,基层信用社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直至全部符合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基层信用社代表应认真校对实物同施工图纸的差异并对差异形成书面材料,双方代表签字,以作竣工决算依据。

特别是对隐蔽或具有掩盖条件的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队绘制竣工图纸先行进行决算,并将决算资料如竣工图纸、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抽筋表、补充协议、签证等送达基层信用社审核。

基层信用社应对决算资料中原始数据进行校对,确保决算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工程决算审核可以由基层信用社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或其他方式。

造价咨询单位可以选择XX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对工程项目的有关内容作好财务账务处理。

第四章基建项目审计第二十四条基建项目审计由市联社负责进行。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审计包括项目资金来源的审计、基建财务活动审计、基建全过程审计。

具体内容由负责审计部门制定。

第五章基建项目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基层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七条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应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市联社对所有基建项目建立备案制度。

基层信用社应将建设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复印件或原件送联社存档。

复印件应由信用社加盖同原件相符字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申请报告载明事项1、工程项目名称。

2、信用社至报告期的经营情况简介,如存贷款余额、年度预计利润、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占比;分社或信用站存贷余额等。

3、原有办公楼建筑年代、面积、结构形式、层数、房屋座落详细地址、职工人数、房屋使用情况。

4、拟购建或装修办公综合楼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层数、地址、投资规模等。

5、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6、办理用地手续或其他情况说明。

7、申请理由。

8、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装修装饰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南信社[ ] 号建设单位:XX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承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XX市信用社因装修,为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以批准的施工图纸为准,甲方更改通知,概预算书。

(主要项目材料品种、规格,项目单价详见概预算书及有关标准规范文件)第二条工程施工依据乙方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甲方审定的图纸、概预算书等资料为准进行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有增减项目,应以甲方更改通知或双方补充协议为准,不能提供项目变更资料的,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及造价1、承包方式:议标、包工包料、按实决算。

2、承包原则:保证质量,按时完成。

3、工程概预算造价:人民币。

4、工程营业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提供完税发票。

第四条工程施工工期本工程总日历工期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竣工。

第五条工程款项支付方式:本工程款项分期拨付:1、第一期自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时,付给乙方概预算造价的50%,金额为元;2、第二期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时,付给乙方概预算造价的45%,金额为元;3、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4、本工程按概预算造价的2%预留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结算。

第六条工程验收与决算本工程中具备隐蔽或掩盖条件的,甲乙双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乙方有义务对签证的内容作出解释(必要时应附图纸资料)。

工程竣工后,乙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决算时,乙方应绘制竣工图纸,编制决算书,收集整理决算材料。

第七条双方驻工地代表及其职责范围:第八条甲方委派同志,乙方委派同志,为双方现场代表,共同处理施工中相关事务。

甲方代表职责:督促工程进度,检查建筑材料质量及使用,参与对隐蔽工程的验收与签证,等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协助乙方采取措施解决,处理工地的其他职责。

乙方代表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负责收集提供现场所有施工工人的身份证及暂住证复印件,复印件需经乙方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抓好工程的安全、质量,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度、质量情况。

若遇到安全、质量问题,要立即会同甲方代表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安全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施工,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工程保修1、本工程保修内容以由乙方承包的施工项目为准。

2、本工程保修期壹年,自竣工验收合格签证之日算起。

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若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双方约定:工期提前的,不给奖励;超过合同工期的,按每超过壹天罚元。

2、由于不可抗拒等自然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3、有增减变更项目或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可适当增减调整。

第十一条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或选用装饰材料、规格有不符的(乙方原因引起的),因此而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建设单位:(章)承建单位:(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附件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单位: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XX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分工协作,确保乙方按质按量及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市信用社分社办公综合楼。

2、工程地点:XX市镇街。

3、工程内容:XX市信用社分社办公综合楼土建、水卫电设施工程。

4、承包范围:以设计的施工图为准,其中:部分更改的项目如下:5、建筑面积:平方米。

6、结构形式: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7、施工依据:设计的施工图纸、有关标准图集等资料。

8、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约万元正。

第二条工程承包形式本工程承包形式采用标形式发包给乙方,并由乙方包工包料组织施工,竣工后按实决算。

第三条工程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等级:XX市合格工程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