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评选办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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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的评选工作,自觉、主动接受省住建厅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建议改为:第五条省优质建设工程的评选工作,由辽宁省民营建筑企业协会组织开展,辽宁省民营建筑企业协会工程质量部具体实施,并为参选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创优过程指导。自觉、主动接受省住建厅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省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
进合理;
建议改为:(一)国家或省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使用一个冬雨期以上而不超过二年,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
隐患;
建议改为: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使
用一个冬雨期以上,没有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使用功能、消防、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设计要求。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采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5项;
(四)积极推行“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有计划、措施、成果;
建议改为:(三)(四)两款合为一款(三)积极推行“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采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5项;
第十三条申报的建筑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区优质结构工程。
建议改为:(四)申报的建筑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区优质结构工程。
第十一条申报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建议改为:(五)申报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第十二条申报的工程应达到工程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
建议改为:(六)申报的工程应达到工程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
(五)住宅工程使用率应达到30%以上,且用户满意度达到100%。
建议改为:(七)住宅工程使用率应达到30%以上,且用户满意度达到100%。
第十四条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可以联合申报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
建议改为:(八)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可以联合申报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规模要求
改为:第十一条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规模要
求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三级资质企业申报的工程规模,应为可承担工程范围内中线规模以上工程。
中线规模以上工程见附表
(二)专业承包企业
2、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报的工程规模不得低于二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工程范围内中线规模以下工程。
中线规模以下工程见附表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
第五章申报资料和初审
第十九条申报资料:
改为第十五条申报资料: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
4、工程质量水平达到工程所在地领先水平认可意见;
建议取消4、工程质量水平达到工程所在地领先水平认可意见;
9、工程回访情况报告;
建议增加附录说明公建、住宅回访报告要求
第二十条申报资料要求:
改为第十六条申报资料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发现的问题告知申报单位。
改为第十七条内容不变
第二十二条本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抽取的专家与有关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不变
(一)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
2、征询建设、使用、设计、监理、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建议改为征询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