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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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7、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只有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车队业务 才能投保此险种,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30万。 8、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只有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 车辆,才能投保此险种,且仅限于车队业务,必须 附上车队业务协议报省公司核准后才能使用。 9、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营业性货车车上货物责任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 (含本数);非营业车辆不得超过25万(含本数);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损险的规定 ——
4、家庭自用车车损险的承保规定: 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的国产车必须按成数承保,且保 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60%; 使用年限为5-10年(不含)的进口车必须按成数承保,且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70%;使用年限10(含) 以上的进口车不予承保车损险。 5、营业性车辆、其他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的营 业性车辆不予承保车损险;使用年限5-10年(含下不含上) 的,保险金额在新车购置价的60%以内协商确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上人员责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上人员责 —— 任险的规定 任险
1、单保驾驶员:营业性车辆每座不超过5万元;其 他车辆每座不超过10万元。 2、单保乘客或按核定座位数承保:营业性车辆每 座不超过10万元,其他车辆每座不超过20万元。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1、玻璃单独破碎险: (1)国产车辆不得选择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口玻璃承保; (2)合资企业生产的车辆,客户要求按进口玻璃承 保的,应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特别约定; (3)中途不得加保。 2、车身划痕险: (1)5年(含)以上的非营业、家庭自用车辆不得承 保; (2)营业性车辆不得承保; (3)车身划痕险一律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 (4)中途不得加保或增加保险金额。
投保时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3、对于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业务需要提供购车发 票和车辆合格证原件,验明后保留复印件一份。 4、投保人应在获得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后及时到 保险公司办理车牌号码变更手续及提供行驶证复印 件。
第四部分 有关车型承保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新车购置价的确定 车型承保规定——新车购置价的确定 ——新车购置价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车险投保单及投保单附件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可缺失。业务人员及前台出单人员要耐心指导客户 如实进行填写,投保单要素尤其是一些重要信息要填 写清楚、正确、完整、规范,不得缺项、遗漏或隐瞒。 投保人名称要填写单位全称,且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 保人名称一致。 投保单分项投保金额之和等于总保险金额,金额大小 写要填写清楚、正确、规范。
国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国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业管客服部 2008年7月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部分 投保时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第四部分 有关车型承保的规定 第五部分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第六部分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关于批改、 第七部分 关于批改、退保的规定 第八部分 其他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4、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8年(不含)以上的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的,必须加 保该险种。 5、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所投保新增设备的实际价 值确定,如投保的新增设备不止一件,应分项列明。新增 设备与保险车辆一并折旧,其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同车损 险。 6、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1)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确定,但折旧率超过80%不予承保; (2)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的,保额不得高于 购车发票金额; (3)中途不得加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盗抢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盗抢险 ——盗抢险
1、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若 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的,保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 2、价值100万以上的新购车辆,盗抢险保额按新车购置价 的80%承保。 3、实际价值低于新车购置价20%以下的车辆,不得承保盗 抢险。 4、无正式号牌的车辆不得承保盗抢险;正在办理正式号 牌的车辆,在投保盗抢时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中加注特 别约定。
第五部分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损险的规定 ——
1、车损险应至少按照新车购置价的20%投保,此时不得承 保“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 损失险”。 2、车损险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盗抢险的保额不得高于 车损险保险金额;在未投保车损险的情况下,盗抢险保额不 得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80%且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 3、非营业性车辆、特种车三车损险的承保规定: 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的国产车必须按成数承保,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上述车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 购置价的80%,其他单位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 60%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对于投保单中已填写好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否则 视为无效;对于错误填写的内容,要在修改之处签 字盖章进行再次确认。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一般情况下填写“诉讼”
第二部分 投保时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投保时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1、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业务需验明投保车 辆机动车行驶证、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投保经 办人身份证原件、上年度交强险保单并提供相关复 印件一份。 2、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业务需要验明投保车辆机动 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原件、上年度交强险保 单并提供相关复印件一份。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5、各种物流公司、搬家公司、旅游公司、储运公司、 除邮政以外的快递公司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承保; 6、在交强险中凡是由农机部门审验的农用型拖拉机 (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收割机)一律使用农 用拖拉机费率承保;由农机部门核发的农用车,按 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以运输型拖拉机计算保费; 由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低速载货车承 保,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1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每车最高协商保 额为5万元。 11、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1)必须投保车损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 (2)不得中途加保。 12、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各类主条款和附加条款
第六部分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1、单位、个人自用货车如按非营业条款承保的, 必须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若出险时的使用性 质与所适用条款不一致时,保险人有权拒赔。 2、当被保险人与车主名称不一致时,应注明:本 车车主为--,本保单的索赔权益人为--。 3、投保缴费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 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延期交费特别约定:自本保险单约定的起保之 日起,十五天内未全部交清保险费,本保险责任自 动终止。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损险的规定 ——
6、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且在延期使用并经 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车损险按使用性质 不同规定如下: (1)非营业车辆、特种车三车损必须按成数承保, 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30%。 (2)家庭自用车、营业用车、其他车辆不得承保 车损险。 7、家庭自用车损险保额超过80万元的不予承保, 其他情况上报省公司承保管理部。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盗抢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盗抢险 ——盗抢险
5、摩托车、拖拉机业务不承保盗抢险。 6、二手车盗抢险承保,必须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 7、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的营业性车辆不得承保盗抢 险。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使用年限在5年(含)以上 的桑塔纳系列、本田系列原则上不予承保盗抢险。 8、桑塔纳系列、本田系列、7年以上的进口车辆盗抢险 必须与车损险同时投保。 9、本险种中途不得加保。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7、在商业险中由农机部门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运输型拖 拉机承保;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按照低速载货汽车承保, 使用2吨以下的货车费率;运输型拖拉机不得使用定额保单。 8、私车公用、各单位车改车辆,原则上按行驶证为准使用相 对应的条款承保,特殊情况须上报省公司。 对于车主是公司法人的家庭自备车,可以根据该车辆实际 使用情况判断使用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但商业车险材 料中需附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于各单位的车改车辆,必须以该单位的车辆团单为依托 上报省公司承保管理部批准。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3、未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非营业车辆、家庭自 备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 4、对于单保商业三者险的营业性车辆按如下规定: (1)保额在20万以下(含)的,全单保费可以优惠 30%; (2)保额为30万的,全单保费可以优惠19%; (3)保额为50万的,全单无优惠且不得承保第三者 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9、大型企业内部使用的油罐、汽罐、液罐、冷藏 车等可以按照特种车条款、费率承保;散装水泥罐 车按“特二”费率计算承保。 10、牵引头应按货车承保,行驶证上有核定载质量 的,按此计算保费;无核定载质量的,按准牵引吨 位数计算保费。
车型标准信息数据库价格浮动权限,仅限于对各 地因销售渠道不同造成新车购置价与数据库中 平均价格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而进行调整的一 种手段,不得将其作为随意浮动保费的杠杆, 尤其是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1、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单 位名称(车辆挂户单位除外)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 承保,同时加注非营业条款特别约定(二吨以下货车)。 2、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个 人的货车,一律按照营业性条款承保。 3、教练车可按非营业汽车条款承保,但应附加教练车特 约条款。 4、邮政(包含邮政快递)的运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承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1、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且在延期使用并经车 辆管理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只能承保《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20万元责任限额以下(含本数)的 商业三者险; 2、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未在我公司投保交 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30万。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3、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1)对于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不含3年)的营业行车辆不得 承保车损险的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不 含5年)的营业车辆不得承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人 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的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2)出租车不得承保该险种; (3)桑塔纳系列、本田系列、7年以上的进口车辆盗抢险不 得附加不计免赔率。 (4)对于高风险的:起重、装卸、挖掘等特种车,如投保了 “特种车保险批单: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的,不得再承保 不计免赔率险。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如果投保单中的信息准确无误,真实表达了客户的投 保意愿,应让投保人签章确认。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 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 投保人亲笔签字。 如有特别约定,应在特别约定栏中让投保人签章确认; 特别约定内容较多时,可粘贴附页,且附页上要有投 保人签章。 严禁代替客户签字,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代签 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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