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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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现场审计工作
3.2.1 结算审前会议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部门)时,一般应召集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座谈,通报工程结算审计方案和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对被审计单位(部门)配合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听取工程结算相关的情况介绍。
结算审计涉及项目施工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需要建设单位的协调配合,在审前会议上应确定建设单位审计工作联系人,明确各结算单位的结算工作负责人。
3.2.2索取结算审计资料
结算审前会后,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需求;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及结算审计资料提供清单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的结算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工程建设项目书面承诺函见附件)
审计组接收被审计工程项目资料,要对送审资料进行核对检查,符合结算审计要求后,双方对工程建设项目结算送审资料清单签字确认;如资料不全,审计不予接收,退回送审部门重新收集整理。
工程结算审计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2、工程竣工图纸;
3、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图纸会审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
5、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关签证;
6、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签证资料;
7、工程结算资料(要求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单位签章);
8、工程量计算表;
9、建设单位提供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10、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清单;
11、工程招标、投标资料;
12、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3、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资料;
14、工程初步设计图纸、资料;
15、工程初、终验资料;
16、其他与结算相关资料。
3.2.3工程审计内容
在资料齐全、审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审计组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审签)。具体审计内容如下:
3.2.3.1检查工程结算价款的投资控制情况
①审阅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设计文件、施工、购货合同等各种资料;
②核查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施工单位资质及造价投资等情况;
③检查工程结算价款与合同价款、投标金额、标底以及批复概算金额的差异;
④检查施工单位提报结算金额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的差异情况,审查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⑤审查是否超概算额度,如超概算,是否已经审批。
3.2.3.2检查工程价款确定的方式
①审阅合同文件,检查施工、监理、设计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及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②检查施工合同价款计取方式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③检查监理、设计计价是否符合国家计价管理规定。
3.2.3.3审查工程合同奖惩条款执行情况
审查工程合同有无相关的奖惩条款,结算费用有否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是否准确。
①检查合同义务是否完全履行,关注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违约条款的约定以及有无未执行合同工作项目。
②检查合同调整内容是否严格依据合同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约定执行。
3.2.3.4 工程施工费用审核
3.2.3.
4.1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审核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依合同约定
条款进行。一般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分为可调价格、固定价格和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
1、可调总价
是指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费为可调价,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原则对实际发生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格。根据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一般分为据实调整和预算价加减洽商两种方式:
①据实调整方式一般适用于定额计价项目,结算审查时需要依据竣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对实际工程量、单价和取费均进行审查确定;
②预算价加减洽商方式结算审查时主要审查实际竣工图与签约依据的施工图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只需要对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内的变更、洽商进行审查确认;如果存在图差则同时应参照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对图差项目也进行调整定价。
2、固定价格
根据施工风险划分不同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方式:
①固定单价方式
指合同约定工程量单价不可调,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总价。一般多用于通过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项目。
结算时主要审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如一致则应按合同价结算,如发生变化应参照清单计价对变更项目进行定价;如果发生使用的材料、设备或施工工艺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应根据合同
约定固定单价风险范围以及变更组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格。
②固定总价
是指合同约定施工费不可调,按合同价进行结算。采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项目应在预算阶段审定施工费,并以审定的施工费作为合同签订的总价。
结算时主要审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如一致则应按合同价结算,如发生变化应参照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对变更项目进行定价。
3、成本加酬金方式的施工合同较少采用,此处略。
4、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③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④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3.2.3.
4.2 建安工程费用审核
3.2.3.
4.2.1工程量审核
审计人员应遵照重要性原则,对送审部门确认的工作量进行抽查复核,(委托审计抽查复核的工作量涉及金额应不小于结算费用的70%),审查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