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儒家法律思想对过去和当代中国法律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礼治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照礼义来管理,以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福利,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核心理念是“仁爱、诚信、和谐、敬治、以礼治国”,这也是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理念。
其次,儒家礼治思想还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仁爱”原则,强调人在应对社会问题上应该满足人性的需求,并牢记对他人的关切与同情。
其次是“中庸”原则,强调人要避免过度的情绪波动,保持内心的平静,以达到思虑明晰的境界。
第三是“忠诚”原则,强调人要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不讲求个人私利而考虑大局。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儒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儒家礼治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即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原则。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道德教育,特别是应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了“德治则治平”,即只有通过道德来规范人心,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平衡。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局限于严惩违法者,而更应该注重培育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了“以礼制度”,即通过礼仪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正义与法治的结合,让人们认知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法律影响力的最大化。
三、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应用有很多方面。
例如,法律的规定与立法的普及,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此外,我们应该培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让人们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理解法律,突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意义。
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1)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姓名袁万龙专业法学学号*************分校广德学院指导教师教学点广德目录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4)一、儒家法制文化的主要特征 (4)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5)(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5)(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5)(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6)三、对儒家法律文化的评议——其积极与消极两面性的探析 (7)(一)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 (7)(二)儒家法律文化的局限性 (8)四、儒家法制的借鉴意义——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8)(一)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 (9)(二)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互补性 (9)(三)法律和道德在新时期被赋予新的内涵 (9)五、儒家法律文化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10)(一)立法方面 (10)(二)执法方面 (11)(三)司法方面 (12)参考文献: (13)【内容摘要】儒家思想起源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几千年历史中不断的变迁与完善,儒家及各家学派之所长,形成了其独有的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所结合的儒家法治思想,其同样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受了古代中国社会司法实践的考验。
儒家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内核为“仁、义、礼、智、信”,虽然有些思想已经过时,但其精华部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儒家思想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开创了完全不同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谱写了一曲华美乐章。
本文通过分析儒家法治文化中特点,详细阐述儒家文化对于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我们对待儒家法治文化应该用科学的态度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儒家思想里的精华与当代的中国法制的建设所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的完善与健全做出更多的借鉴。
【关键词】儒家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影响与借鉴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浅议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一
、
中国法律儒家化 的历程
儒 家 思想 定 义 :儒 家 基本 上坚 持 “ 亲亲”、 “ 尊 尊 ” 的 立
法原则 ,维护礼 治,提倡德 治,重视人 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 会 的影 响很 大 , 被封 建统 治者 长期 奉 为正 统思 想 。 简 言之 , 礼治 , 即 贵贱 、长 幼 、尊 卑 各 自有 序 ,维 护 等 级制 度 ;德 治 ,以道 德 感 化 人 ;人治 ,以人为 本位 来治 理 国家 ,即 ,有人 治 ,无 法治 。 中国 法律深 远 。在 西
人 治 和 法 治 , 就 是 依 人 治 国 和 依 法 治 国 。儒 家 思 想 中 的 人治 与 当代 提 倡 的法 治在 治 国策 略上 是 相 悖 的 ,社 会 主义 法制
的基本要求是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个 是 强 调 权 大 于法 ,一 个 强 调 法 大 于权 。但 是 在 法 律 的制 定 和运 用 方 面 这 两者 就 没 有 如此 相 悖 了。 因为 儒 家思 想 中人治 中
德 配 天 , 明德 慎 罚 ” ,强 调德 治 和 礼 治 ;而 到 了两 汉及 魏晋 南 北朝 时期 ,这 是 中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 深入 阶段 。这 一 时 期 ,儒 家 思想 开 始渗 透到 立法 领 域 , 掀起 了 引经注 律 的高潮 ; 在 隋唐 时期 。 中国 法律 的儒 家 化 过 程 ,如 陈 寅 恪 先生 所 说 : “ 古 代 礼 律关 系 密切 ,而 司 马 氏 以东 汉 末 年 之 儒 学 大族 创 造 晋 室 ,统 制 中 国 , 其所 制定 之 刑 律 尤 为 儒家 化 ;隋唐 后 到 明 清 时期 ,这是 儒家 化 的高峰时期 ,儒家伦理 的建立与形成对于中国宗法家族的形成 和义 务 本位 的伦 理社 会 的确 立具 有极 其重 要 的意义 。 ”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律的影响
《 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L 文综合版 ) 和 汉
J1 0 0第 2 第 三 期 u. 1 2 9卷
总第 6 5期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 中国Fra bibliotek代法律的影响
王亚迪
( 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学院 河南南阳 4 30 ) 70 0
捅 望 J 作为 “ 百家争鸣” 中最早形 学派,儒家思想 成的 支配了中国 不容许任何个 人为谋取私利而损 害社会 、国家或他 人的利益 。 在今天 的社会现实生 活中,惟利 是图 ,拜 金主义,企业经营 的 维方式 本文拟通过对其基本 内容的阐述 .分析其对中国当代法律的影响 ,着重 短期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 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其积极的一面 ’ 这种现实同样地向人们提出:如何通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完 善法 制 ,来指 导、规范公 民和法人的经济 活动或求利行 为,调整各 l 镇E j 天 例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积极影响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思想曾长期占据主 种利益关系,使求利或经营活动合于义、合于法,使社会主义关系 导地位 ,而这种 由号称 “ 群儒 之首 ”的董 仲舒奠基的新 儒学是 以先 处于更和谐状态。 而研究儒家义利观、法律价值观,也许可以使 秦 儒学为基 础 以儒为主 ,儒法合流并吸 收了道家 、阴阳五行家 以 我 们从中获得某些 借鉴和启示 。 及殷 周天 命神权 等各种 有利于 维护封建 统治 的思想因素 。 ‘ 它不 仅 2 从社会规范这 个角度来说 , 家义利法律观 涉及道德和法制 , . 儒 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中国当代法律也有着深远 指导性 、教育 性规范和禁止 性、制裁性 规范之 间关 系等 ,这些同样 的影响 ,它们融化在 人们的生 活方式、思 维观 念之中 ,积 淀成中 国 是今天需要讨论的课题。按儒家的观点,义属于 “ ,礼近于义; 德” 特 有的法律 意识和法律心理 。 刑近 于 “ ” 力 ,属于功利 。因此在义重 于利,远 利益 重于暂时效益的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其代表人物 价值观念下,其价值取向必向德、礼倾斜,而以刑禁为辅。这些主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 张,我们虽不一定认同,但可从中得到启迪。因为在现代社会管理 安分守 己,建立统一 的贵族政 体,维护宗法等 级秩序 。他们 继承和 中,如何恰当地运用道德教育和法制,如伺在立法中运用指导性和 发展 了西 周以来 的 “ 礼治 ”和 周公的 “ 明德慎 罚 ”的思 想,提 出了 禁止性规范,使之相辅相成,仍然值得思索。回顾一下建国以来的 整套坚 持 “ 治” 礼 ,提倡 “ 德治 ” ,重视 “ 人洽 ”的法律观念 。“ 礼 历史,不难发现我们在某一时期有过偏重于思想教育,而对法制建 治 ”要求 建立 以家族 为本位 ,以伦理为 中心 ,以等级为 基础 的法律 设抓 得不够 的情况 而一 当强调经济和法制 建设时 ,在一些 人当中 制度和意 识形态 ;德治 ” “ 表现在认为法 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 推行 君 又出现放松道德思想教育,放松提高人的道德素质的工作的现象。 臣父子 ’道 德准则 的辅助手段 ,主张 ‘ 以德服人 ’ 人 治 ”则提倡 这就说 明,如何处理好道 德教育和法制 的关系 ,仍需重视 。 ;“ ‘ 圣人治 国’ ,将立 法、司法 的权力集 中于 ‘ 明’的君主 ,同时将 英 至于法律规范中,指导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如何运用和配合也 君 主个人 的智能 、道德 与权 威置于法 律之 上。 很重要,尤其是在今天,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法律的导航作用, 先秦儒 家的代表 人物主要有 孔子 、孟子和 荀况 。在三 个人 的主 更具有现实意义 儒家注意德教,重视运用更具指导性规范的礼, 张中 ,孔子 和孟 子可 以说是一 脉相承,苟况在 不改变儒 家思想核心 重 视以礼法调整人 际关系 。在注 重德观念之 下儒家还重视法 制和道 德精神的统一 ,注 意将道德 精神注入律 典的规定之中 ,儒家 的这种 的基础上 ,“ 引法入 礼” 。 主 张也 向今人提示 , 在现代法 制中 , 应如何体现社会 主义道德精神 ,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 ) 为 国以礼 ” ~ “ 的礼 治论 。 在西 周末期和春秋 时期 ,西周 的 哪 些道 德规范应 赋予法律效 力,法制应如何 维护和支持社 会主义公 礼每况愈下,到了 ‘ 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 德 的发 展等等 ,这些 问题 都有待今人思考 。 求恢复和加 强以贵族政体 为核心的宗法等级 制度,主张 “ 复礼 ” 一 。 3 从提倡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建设看,儒家提倡的 “ . 教化” 恤 、“ 方面 以 “ 伦 ”为 中心 ,强调 “ 五 正名分 ” 。另一方面 以家族 为本位 , 刑”等对我们当今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刑法方面的作用尤显重要。在 强调 “ ” 忠 ” 孝 、“ 。最后 以等级为基础 ,强调 “ 别贵贱 ” 。 犯 罪对 策和社会治安 方面 ,儒家代表人物孔 子认为预防重于 惩罚 , ( ) 为政 以德 ”的德治论 。儒家在统治方法 上,提 倡 “ 二 “ 为政 教化 高于镇压 ,宽惠优于峻严 ,从德化教育 出发 ,他期望通 过 “ 德 无讼”的境界。他说: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 , 以德 ”的 “ 德治 ”或 “ 以德服 人 ”的 “ 仁政 ” ,主张 “ 道 ” 王 ,反 对 治”达到 “ “ 霸道 ” 。重视道德 的教化作用 ,相对轻 视法律及其强 制作用 , 张 ’ 主 即以 “ 德礼感化使人 正心 诚意 ,不生争讼 ” 国当前刑法的适用 。我 在道德教 化不起作用 时才诉诸法律 。 采取了宽大处理的手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但仅仅如此并 ( ) 为政在 人 ” 三 “ 的人 治论 。 治理 国家中,起 决定作用 的是 没有使 犯罪发 生率 明显降低 ,可借鉴儒 家的事前教化 ( 在 当然我们所 教化 ”已不 同于先秦儒家们 倡导的灌输宗法 伦理和 等级观念 , 统治者个 人还是法 律制度 ,在 统治方法上主 要是依靠道 德感化还 是 称 的 “ 法律强制 , 自古 以来 ,这就 是 “ 人治 ”与 “ 治 ”争 论的焦点 。儒 而是以法制的形式普及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 法 家主张 “ 人治 ” L , 子和孟子 从道 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 ,认为政 治就 水平)和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并且倡导法律适用过程中的 “ 慎 是道 德的扩大 ,因此注重并 强调执政者 在治因中 的决 定作用 ,苟 子 杀 ” 思想 ,以减 少死刑适用 频率,还 民众一个和 谐稳定的生活空 间。 ( )先秦儒 家倡导的 “ 治”思想的积极 因素。 二 人 则是 从人和法律 都是统 治工 具的角度分析 ,认为二者 之中人起着 决 春秋时代 ,孔子最早提 出 “ 贤才 ” 举 ,主张在 “ 笃于 亲”的前 提 定法 律的作用 。 下,让非贵 族出身 的 “ 贤才 ”参 与国政,积极执行 法律 。同样我们 三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律 的影响 从前面的分 析可 见先秦 儒家的法 伴思想是精华 与糟粕并 存,如 的立法 、执 法、适用法 律的过程 中引进熟悉法 律知识的各行各业 高 能 正确地汲取其 精华而剔除 其糟粕 ,此 种法律思想对 我们 当今 的法 素质人才参 与其中 ,使我 们的立法 、执 法及法律 的适用更加体现 高 律仍 有~定的价 值。 水平的实际需 要。 在孔子看 来政治 是上行下效 的关 系 ,统治 者以身作则是法 令贯 ( )先秦 儒家的 “ ~ 礼治 ” 德治 ”的当代价值 。 、“ 1义利 作为 个探 讨道德、政 治原则与物质 利益关系 的课题 , 彻的关键。他说:“ .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 “ 其身 。他 小能正其身, 古今具育共 相。儒 家以面对现实 的态发来思考 义利关系 ,主 张个人 正 ,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虽令不 从” 多次指出:“ 求利行为 以及国家涉 及财利的聚敛 行为 ,必须 顾及整体利 益和长远 如正人 何? ”在现 代社会不存 在统治者之说 ,人民是国家 的主人 , 利益,哑 由义和利加 以引导 、规制 ,反对 见利 忘义 、惟利 是图等 。 可是并 不是所有 的主人都可 以行 使到管理 国家的职权 ,于 是出现 了 此 中便 含有合理成分和 卡 。因为任¨ }会 部 在个人利 益和群体 有 中因特 色的 “ 【 1 上 人民代表 ” ,他们 代表 人民去行 使管 理翻家、社会 的 利 益、眼前 利益和 长远 利益等关 系;为 了}会 的稳定和发 腱,都需 神圣职权 如粜说这些所谓的代表们能恪尽职守、 职尽责的话我 十 要以某种道 德、 律求 州整各种利 益茂系 , 法 规范 _会 水利行 �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
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
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
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1.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
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
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
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
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了“仁政”,即以仁爱之心对待人民的治理方式。
仁政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人民福祉。
这种思想观点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治的本质在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儒家思想中对于仁爱的追求为法治提供了根本的价值依据。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有一套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孝”、“悌”等家庭伦理观念,也可以应用于法治的构建中,比如强调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个体与集体的权益平衡。
此外,儒家思想中的“仁义”观念对法治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指的是正确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价值观,追求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仁义法律原则,比如公平正义、诚信守信等。
这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相结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法律的一部分。
儒家思想中的“礼”观念也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思想中的礼仪观念强调尊重和守法,追求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统摄。
中国古代的礼法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
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中国也保留了一些以礼仪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比如婚姻法和刑法中的道德准则。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儒家思想强调的德治容易导致一些法治的缺陷,比如过分依赖统治者的个人品德和修养。
儒家思想中的等级观念也可能导致对特权和不平等的容忍,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在现代中国,儒家思想对法治的影响逐渐被平衡和调整。
中国建立了现代法治体系,强调依法治国,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儒家思想在现代法治中仍然保留了一些价值,但也被更多地与现代法律原则相结合,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政、家庭伦理、仁义观念和礼制观念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和借鉴。
然而,儒家思想的影响也需要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结合,平衡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曾长期被视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并成为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因此,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互关系。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强调“仁”、“礼”和“义”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成为中国法律和制度的重要理念基础。
儒家追求的“仁爱”精神强调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这在中国法制中体现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
中国历代的法律制度都以“仁义”为出发点,强调人伦之道,对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主张的“仁者爱人”的道德准则被广泛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要以人情、道德和公正为基础,强调法律要适应自然与人情之道。
儒家的“礼”则关注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对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准则、礼节和规范起到了塑造和规制的作用。
此外,儒家道德观念中的“义”也被广泛体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主张讲究公平、正义和道义的原则。
儒家思想还对中国法律的实践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要求官员以身作则,以道德行为来确保社会和谐和法制的执行。
这一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政府官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在法律运作中能够更加公正、诚实、忠诚和有责任感。
此外,儒家思想也对中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影响。
儒家强调知识和教育的重要性,提倡思辨和推理的能力。
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古代的法学家也常常运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原理和意义,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与社会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相结合。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儒家强调的个人责任和道德自律在现实社会中面临挑战,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诱惑下,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是必要的补充和保障。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对礼法观念的塑造、儒家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等方面进行浅谈。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上。
儒家主张以礼治国,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尊重权威和等级秩序,提倡上下有序、尊卑有度,追求以仁爱为核心的人际关系。
这种观念在法制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礼法观念的塑造使得中国法律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儒家思想使中国法律精神深植于社会道德之中,而非只是一纸法律文件,从而使法制更能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服务。
其次,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强调君主的德行与仁德的培养,提出了“仁政”理念。
仁政的核心在于让君主用仁爱之心来治理国家,关注民生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这种思想为中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指导,要求权力只能在道德的约束下行使,追求公正、公平的执法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儒家思想使得法律在政治权力面前能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使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还有助于传承其法律精神。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个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注重个人的自律和社会的公德。
这种精神在法制建设中得到了传承,使法律成为社会公德的外在表现,法治成为人们道德自觉行动的重要方式。
儒家强调的以礼治国的观念也促进了法制在中国的发展,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中国社会的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并且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总之,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儒家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使法律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法律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表现,以及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且复杂的影响。
这种影响贯穿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塑造了我国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制传统。
儒家思想强调“仁”的核心概念。
“仁”要求人们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
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制对于人道主义的关注。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刑罚的审慎使用,都体现了“仁”的精神。
例如,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法律往往会给予一定的优待和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儒家重视“礼”的规范作用。
“礼”是一套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在古代中国,“礼”与“法”相互交融,相互补充。
许多“礼”的规范逐渐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
比如,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有序,以及各种社交礼仪和习俗,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这种“礼”“法”结合的模式,使得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更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社会共识的行为准则。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
认为道德教化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而刑罚只是辅助手段。
这一观念影响了我国法制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视。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更加强调通过教育、感化来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而不是单纯依靠严厉的刑罚来威慑。
例如,在古代,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者初犯,常常会采用教育、训诫等方式来促使其改过自新,而不是直接予以严厉的处罚。
儒家倡导“中庸之道”,追求平衡与和谐。
这一理念在法制领域体现为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度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非僵化不变,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比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避免双方关系的破裂和社会的不和谐。
然而,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儒家强调的等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平等适用。
在封建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面前的待遇存在差异,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平等原则相违背。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相关推荐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
“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家庭为本位的⼤⼀统的宗法制秩序。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对⽴向合⼀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的认同和儒学⼤师的推动下全⾯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发展⾄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 中国⼏千年的法制,沿⾰清晰,内容丰富,特⾊鲜明,⾃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从表及⾥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
礼作为中国法⽂化的核⼼,为整个社会规范和⾏为确⽴了明确的标准。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对中国法制⽂明产⽣了深远的影响。
⼀、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中华⽂明智慧的明珠产⽣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膜拜的孔⼦,当时社会处于从奴⾪制⾛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人的内在品德、道德修养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以及儒家思想在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等方面展开论述。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仁爱”、“义利”、“礼法”等思想理念,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天下为公,提倡民主、平等、仁爱、仁德等伦理道德标准,这些思想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体现在儒家思想所提倡的“礼法”观念。
儒家思想主张以礼法来治理社会,强调尊重传统、维护社会秩序、重视家族道德、注重社会关系等,这些观念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还体现在其对刑事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以德为先”,反对采取过度的刑罚手段,提倡用爱心和道德来教化人民,这对古代中国的刑事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刑事法律的人道化和文明化发展。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还表现在其对官治理念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君臣之间要建立起仁爱之道,侧重于道德修养、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这对官员的廉洁、公正、负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从而对官员的行政能力和廉政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礼法”观念对现代法律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儒家思想主张礼法治国,重视传统文化,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这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提出了重要的启示,即要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出发,推动现代法律的建设和完善。
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还表现在儒家思想对公共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廉政、仁政、善治,这为现代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即要从道德修养、道德规范、廉政建设等方面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尊重、礼仪、忠诚、仁爱等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影响了中国法律的法治建设、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适用。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治国理念,主张统治者应尽到权力的责任,被统治者则应为其效力。
这一思想影响了中国历代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大同篇》中提出了“天人合一”的理念,强调君王应以身作则,使治理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
这种理念对后来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推动了象征着中国古代法治的《大清律例》的制定。
儒家思想中的积极的政治道德观念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强调君主应尽到公正的责任,而非滥用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治的实施和发展。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法律精神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礼仪、忠诚、仁爱等价值观念。
这些价值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被视为道德的准则,并通过法律体系得到了规范。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赋予了道德的含义和精神。
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更是追求公正、道德和社会和谐的工具。
这种法律精神在现代中国法律中依然存在,如《刑法》中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的规定、《合同法》中对公平诚实原则的强调等。
最后,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适用产生了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人类之间的理解、宽容和谦虚等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在中国的法律适用中得到了体现。
中国的法律往往注重对当事人的人情处理,尊重和依法保护人的权利,同时也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儒家思想中的“仁爱”观念影响了中国的法律适用,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对刑罚的适度使用的规定。
此外,儒家思想中的“和谐”观念在中国的法律适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它强调了通过和解和协商解决矛盾和争端,以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论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2019年07月(上)法制博览社科纵横论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杨志超阳光学院,福建福州350000摘要:儒家自春秋时期诞生,儒家思想以“仁”“礼”为核心,讲究“宽猛相济,恩威并行”,自汉代董仲舒进行补充和创新后,传统儒学发展成为新儒学并成为官方正统法律思想,对后来封建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统治了中国上千年,我们要辩证的看待这种影响,古为今用,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法律;影响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98-01作者简介:杨志超(1997-),男,汉族,福建漳州人,阳光学院,本科。
一、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指导思想中,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都体现了这一思想的身影。
从中可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律精神是自然和谐,以人为本,这也是东方法律思想的特色。
儒家法律思想不仅对传统的法律指导思想产生重大影响,也对具体的法律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如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都产生影响。
在刑法方面,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历来是刑法的主旋律。
汉文帝废除肉刑,以笞数的多少来代替相应的肉刑,体现了恤刑慎杀的思想,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主张慎狱恤刑,责令司法官员慎刑慎杀,依法断罪,或轻或重,均依定制。
儒家思想中除了“德主刑辅”影响刑法外,其所确立的家庭伦理观念也影响刑法,汉代法律规定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汉宣帝曾颁下诏令“亲亲得相匿首”父子伦理关系影响法律的制定,《唐律疏议》规定恶逆,不孝,不睦,不义的制度,恶逆是指杀害直系和旁系尊亲属或兄、姊、夫及夫之直系尊亲属,或殴打祖父母、父母的犯罪行为,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不睦是指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是指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广泛的。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人伦道德。
儒家思想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应尽力做到和善、宽容和正直。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直接的影响。
古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核心,而这些关系恰好是儒家思想所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也应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关系,例如对婚姻和家庭财产的强调。
再比如,儒家思想强调父子关系,法律也应当规定父母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和维护这种特殊的家庭伦理关系。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以和谐、互助和亲情为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儒家学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儒家经典《大学》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个人修养、家庭和社会治理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基于这一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注重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例如对于诚信、孝道和恪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再次,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特点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主张上下有序,强调父权和帝权的正当性。
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比较严格的等级性和垂直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君主的命令和法令为依据,法官拥有维护皇权的职责,这与儒家思想中关于人际关系的秩序和尊卑有关。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
儒家思想认为,人应该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的关系,法律应当符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
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儒家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本文将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并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价值观、法治理念以及法律精神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体现在法律的价值观中。
儒家注重道德修养和伦理道德,提倡仁义道德、孝悌忠信等美德。
在古代社会中,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定行为的工具,更是一种道德规范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个体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的追求,法律因此被赋予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儒家思想的仁义观念,影响了古代法律对人伦关系、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规制,使得法律具有了守法道德和实际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次,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还表现在法治理念的塑造上。
儒家思想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倡以仁义来治理社会。
在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于法治的倡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以道统治人,通过道德教化和个体道德修养,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控和管理。
这种治理观念在古代法律中得以体现,法律通过强调道德规范,使得法律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并促使人们在法律的规范下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还体现在法律精神的塑造上。
儒家思想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追求个体和社会的和谐统一。
这一思想观念在古代法律中得到了体现,法律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和谐统一。
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成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底线,法律从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儒家思想的美德观念对法律的价值观产生了影响;儒家的治理观念塑造了古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儒家思想的追求和谐统一的理念影响了法律精神的塑造。
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思想的融合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并为后世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浅析儒家法律思想对过去和当代中国法律影响
试论儒家法律思想对过去和当代中国法律的影响中华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而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长河也是波光粼粼、人才辈出。
在中国的文化历史中,孔子的影响力或许无人能及,当今不仅在中国更在其他国家的“孔子热”、“儒学热”就说明了孔子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力啦。
同样,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助推力。
中国的古代法律道德伦理色彩异常浓厚,儒家思想在秦汉以后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自身也成为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
儒家的法律思想总括起来说,就是宗法人伦性或纲常伦理性,包括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等法律观点。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儒家在统治方法上主张“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够“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们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即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德礼之治”所依托的是“圣人”、“贤人”,即所谓“为政在人”。
儒家轻法贱讼,提出了“以德去刑”和“无讼”的思想。
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虽然没有否认刑罚的必要性,但寄希望于“德化”与“礼教”。
儒家强调“重义轻利”,“义以为上”是他们的价值观。
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西汉武帝起,至唐代定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般都认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似乎儒术之兴在汉武帝一举手间即告功成,瞬间成为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
而实际上自春秋战国以来在政治上就不得意的儒家,在经历了以法为治的秦帝国后,在汉初仍旧不受重视。
直到汉武帝为儒学开放了上升空间后,儒学基于自身的特点以及统治者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才渐渐得到恢复和发扬,到西汉末期才基本上确立了其正统的地位。
儒家学说地位上升,对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自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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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家法律思想对过去和当代中国法律的影响中华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而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长河也是波光粼粼、人才辈出。
在中国的文化历史中,孔子的影响力或许无人能及,当今不仅在中国更在其他国家的“孔子热”、“儒学热”就说明了孔子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力啦。
同样,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助推力。
中国的古代法律道德伦理色彩异常浓厚,儒家思想在秦汉以后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自身也成为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
儒家的法律思想总括起来说,就是宗法人伦性或纲常伦理性,包括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等法律观点。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儒家在统治方法上主张“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够“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们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即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德礼之治”所依托的是“圣人”、“贤人”,即所谓“为政在人”。
儒家轻法贱讼,提出了“以德去刑”和“无讼”的思想。
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虽然没有否认刑罚的必要性,但寄希望于“德化”与“礼教”。
儒家强调“重义轻利”,“义以为上”是他们的价值观。
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西汉武帝起,至唐代定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般都认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似乎儒术之兴在汉武帝一举手间即告功成,瞬间成为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
而实际上自春秋战国以来在政治上就不得意的儒家,在经历了以法为治的秦帝国后,在汉初仍旧不受重视。
直到汉武帝为儒学开放了上升空间后,儒学基于自身的特点以及统治者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才渐渐得到恢复和发扬,到西汉末期才基本上确立了其正统的地位。
儒家学说地位上升,对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自此开始。
如果说汉朝是儒家法律思想主导中国封建法律发展的开始,那么魏晋南北朝时期则是其活跃时期。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其主要表现是“以礼入律”。
而“以礼入律”在此阶段又主要体现在《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
从上述四部法典中,可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这些原则是:《曹魏律》‘中的“八议制”,《晋律》中的“五服治罪制”,《北魏律》中的“官当制”和《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
“八议制”、“官当制”反映了儒家等级特权的思想,它表明封建统治阶级在国家中占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五服治罪制”反映了儒家“孝”的伦理道德观念,而“重罪十条”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儒家“三纲五常”思想在中国封建法律中的渗透,到后来它泣变为“一卜恶”的规定。
这些原则影响了以后整个中国封建制法。
历史继续向后发展,时间来到了隋唐时期,这一时期可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封建法律的发展的影响达到了顶峰。
用“德主刑辅”来概括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就有力的证明了儒家的仁政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力之深。
“礼”和“礼治”是儒家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
综观唐律的制定,是始于武德律,定于贞观律,完善于永徽律(即《唐律疏义》)。
它在厉朝的编撰中,自始至终都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的。
以礼入法,立法结合成为这一时期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同时,唐朝的法律解释也是一招儒家思想。
尤其是《唐律疏议》较过去的释律都更为全面系统,因为其博引了《易》、《礼》(包括《周礼》、《礼记》、《仪礼》)、《诗》、《书》、《春秋》(包括《左传》、《公羊传》、《毅梁传》)、《孝经》、《论语》和《尔雅》等,几乎全部儒家经典。
纵向来说,儒家法律思想影响了整个封建历史时期的法律发展。
同时,从横向来看,儒家法律思想对于法律中的司法审判实践和司法诉讼同样有着深刻的影响。
从西汉中期开始,以经注律的法律解释活动、引经决狱的司法现象蔚然兴起,拉开了以礼入律、儒法融合的序幕。
首先,“春秋决狱”是儒家法律思想被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
“春秋决狱”是指利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董仲舒是主要倡导者,他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业,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意思就是说要根据客观事实,追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动机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能免除其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其次,录囚制度。
录囚是封建社会由皇帝或上级司法监察机关或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以及监督检查管理的一种制度。
录囚制度化开始于西汉。
录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狱政,纠正错案的效果。
最后,秋冬行刑制度。
汉律还对行刑的时间作出专门规定,凡被处死刑的,立春后不得执行,待立秋后方可执行,即所谓“秋冬行刑”。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唐朝沿袭汉朝的法律,吸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思想,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尊崇儒家法律思想。
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即完全以儒家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首先,唐律审判制度的完善。
唐代承袭了以往的审判传统,仍将“五听”作为审判的主要形式,但对刑讯手段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参与审判的各官,须办理刑讯的手续之后,才能拷问案犯;刑讯必须用常行杖,拷囚不得超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两百,中间不得换人行刑等。
但对享有“议”、“请”、“减”等特权人物及老、少、废疾者,禁止使用刑讯。
其次,死刑复奏制度。
唐代死刑案件,通常先由中央有关部门复查,然后,报请皇帝裁定。
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
死刑复奏的制度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的思想。
最后,“用刑持平”精神的体现。
从刑罚体系看,唐律采用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刑制较为适中。
从死刑数目看,唐律比前期后代均有所减省。
从量刑幅度看,唐律比秦、汉、明、清各律相对为轻。
此外,唐律还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较前后各代用刑更为客观、慎重。
在整个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对于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然而,从哲学角度来说,所有的问题都是一分为二的,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等思想对与封建时代的法律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否认儒家思想中一些消极的因素对于封建法律发展的一些禁锢。
首先,在整个封建法律体系中,标榜封建伦理纲常关系的诉讼制度和诉讼原则数不胜数:审级制度,告诉制度,拷讯制度,“亲不为证”,回避制度,八议、三纵制度,上诉制度,复奏、会审制度,秋审、秋决制度,赦宵制度,录囚制度等等,内容极为丰富。
其次,封建伦理道德和封建司法在为维护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这个共同目标服务的过程中,总的来说是相互配合、伉邃一气的关系。
但是,由于二者是以不同的方式和面目出现的,这样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封建法制的残暴性就往往会给“仁义道德”的伪善说教出难题,弄得“德主刑辅”、“礼法合一”这些貌似“完美”的理论破绽百出,发生了“德”与“刑”在适用上的矛盾。
最后,它导致了中国封建律学的不发达和轻视法律的观念。
封建策〔会,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置律博士职;专门讲授法律学。
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
在此过程中,随着儒家日益居统治地位,律李日益衰弱。
礼教为主,法律为辅,养成了一般人崇尚礼义、蔑视法律,进而鄙薄诉讼的观念。
到明清,律学基本上处于奄奄一息的状态。
最好的例证是:清朝纪文达编《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时,政书类法令一门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
足见封建社会对法律学的蔑视。
就是到了今天,轻视法律进而鄙薄诉讼的观念的痕迹仍时有所见。
有人说,历史就是一面镜子,能照出照镜子的人优缺长短。
当然,我们研究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促进和阻碍的两个方面,我们更应该回过头来反思当下,来分析讨论儒家思想对于当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发展有什么利弊,我们应该如何更好的吸取精华、剔除糟粕,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
首先,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所以,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也是道德社会,我们不能企图用道德或者法律中的一种来实现所谓的和谐。
道德与法律必须要有机的统一起来,让道德的“仁慈”和法律的“冷酷”能够完美的结合,就像阴阳太极一般。
其次,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丰富的内涵对我们今天的现代化建设与刑罚适用,具有巨大的参考价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治理国家的手段上,主张德刑并用,德主刑辅;儒家所提倡德治,但并不否定刑罚等暴力的作用每当教化无效时,就诉诸暴力,使用刑罚但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儒家更注重前者,重道德教化,轻刑罚镇压。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第二,在刑罚的适用上,主张宽猛相济,刑得其中。
在今天的刑罚理论中,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进而决定量刑的轻重犯罪动机尽管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但却影响量刑同一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反映出改造犯罪人的难易程度,这是量刑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对于不同动机引起的犯罪,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
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系的完善。
司法部门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局等机关组成。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为因素在慢慢地侵蚀公正的灵魂。
在我国人际关系是很被看重的,其实这是不可取得的,因此人情大于法、不公正判决、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时有发生,造成的结果是司法不独立、不公正,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完善司法体系很多时候我们是通过严格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但是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