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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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对于该商标是在使用的,如果超过三年没有使用商标,那么他就无法获得侵权赔偿。

(二)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抗辩;又叫权利穷竭或首次销售原则,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需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就可以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但是,商标权人的商品售出后,其并非绝对的失去了对该商品的控制。受让人在购入商品后,在对商品进行后续处置时,仍应尊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将商品上的商标撤掉以后换上其他商标再行销售。

(二)正当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本来就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共资源,不得用作商标注册。即使商标注册人通过某些途径取得注册,也无权阻止他人使用。

(三)先用权抗辩;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要件为: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四)善意销售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免除的仅是赔偿责任,销售者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五)使用自己商标抗辩;由于商标权的禁用权的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而且禁用权的范围会随着商标知名度的增加而不断扩大,商标和商标之间很难划出明确的界限,涉及到近似商标时界限就更加模糊。这样一来,原本都能够符合注册条件并且获准注册的两个商标,开始时可能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但当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随着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扩大而扩大以后就会覆盖到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范围,这样一来,他人合法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此时,被诉商标侵权人当然可以以其使用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注

册的商标而作为抗辩理由。

(六)诉讼时效抗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三、商标侵权怎么办

(一)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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