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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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
一、房屋使用原则及管理规定
(一)新建教师公寓划定用作教师周转房的部分按以下三个原则使用:
1.只租不售原则。房屋只供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员工或短期聘用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临时租住,不售卖给个人。
2.有偿使用原则。
(1)房屋采取交纳租金的原则提供给住户居住。学校向承租户收取的房屋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建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单位:元/月/平方米
(2)新入住的教职工需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1000元,并预交3个月房租,租住满3个月后的房租由财务处直接从租住人的工资内扣除。
3.签约居住原则。
(1)符合租住条件者租住学校周转房,必须承诺遵守《暨南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规定》并与学校总务后勤管理处房产科签订《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协议需进行法律公证(公证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违反条约规定或拒签合约者将不能获得租住资格或取消租住资格。
(2)租住人在租住期间如因辞职、自动离职、或其他未经学校允许而擅自离岗达三个月等,则其与我校签订的《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自动终止,租住人需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5天内主动到房产科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否则学校将对该房进行强制退出的清理工作。
(二)房屋管理规定
学校新建教师公寓统一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生活所需诸如水电等费用、房屋内部维修费及室内生活设施配置均由租住人员承担(其中空调、煤气灶、抽油烟机、橱柜、卫浴设备、窗帘等由学校统一配置),租住人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条例。
二、租住规定及违约处理
(一)租住年限规定
新建教师公寓作为学校周转房,租住期限为三年(在校内变更租住房和领取房租补贴的,其租住时间累计计算),三年期到,租住人必须主动到学校房产科退房。
(二)新建教师公寓只供签约租住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严禁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严禁用作居住以外的用途。
(三)违约处理
1.租住人违反上述第(一) 款规定,学校将按本方案规定,收取高额租金,并根据《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同时学校将对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
2. 租住人违反上述第(二) 款规定,学校将立即终止与租住人的租住协议,要求租住人在45天内主动到房产科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否则学校将对该房进行强制退出的清理工作,并自发现之日起按协议正常租金的三倍收取租住人的租金,同时学校将对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
三、准入条件
具备下述两个条件者,方可承租学校新建教师公寓。
(一)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学校审批进校,并由学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未租住过学校周转房,或租住学校周转房未达到规定标准下线,且租住时间不足两年的人员。
(二)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内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及购买存量房等情形的人员。
备注:具备上述条件,并属于学校引进人才,且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款的教职工,同时执行“暨人(2005)225号”文件相关规定。
四、承租者档次的划分与居住面积标准
符合准入居住条件的教职工,根据其现职称与职务情况,划分为六个档次,如下表所示:
注:已入住人员租住期间职称职务变动的,不再调整住房。
五、计分标准
承租者的分数由基本分值和加分二部分组成。
(一)
(二)加分情况
1.工龄分:每年1分,从参加工作之年起计,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2.校龄分:以参加本校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每年1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3.学龄分: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龄,每年1分,不得与工龄分重复计算。
4.配偶分:5分。
5.子女分:1分。条件是:与父母同住、未参加工作、未成家,按一个子女计分,多者不计。
6.双职工户:3分(双职工户只能由一人申请租住)。
六、房屋租住程序
房屋的租住,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精神,依据下列程序将新建教师公寓租给广大教职工:
(一)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本人愿意租住新建教师公寓的,可向总务后勤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后当场退回)及相应的复印件。
(二)由总务后勤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计分,并予以公示。
(三)由申请租住人员对公示分数进行核对,签字确认。
(四)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租住人员按档次、分数公开选择,每人只有一次选择权。
1.申请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按现职称、职务如上表所述划分为六个档次,按档次高低依次进行选择,同档次房源不足情况下,可顺延至下一档次优先选取。高档次者也可按排分顺序,主动选择低档次房源。
2.同档次内按分数由高至低依次选房,同档次积分相同者,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房。
⑴学校组织部认定的双肩挑者。
⑵双职工户。
⑶任职时间或工龄长者。
(五)房屋选定后由总务后勤管理处房产科与承租人员签订租住协议,双方对协议进行法律公证,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本方案由总务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
200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