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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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现针对学生学籍异动等原因引起课程和学分要求的变化,根据《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条件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是指因学生学籍异动(转专业、南湖学院转入嘉兴学院、升留级等)、“专升本”、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国内外学生交流培养项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引起的课程和学分的变化,需要通过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方式,来保证学习方式变化之后的人才培养继续实施,使学生能顺利达到相应专业毕业条件。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要在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尽量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替代即将学习的课程学分,保证专业知识能力体系的相对完整,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课程替代。
1.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课程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可以相互替代。
2.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和课程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替代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替代选修课程。
3.课程名称相同、课程性质相同但已修课程学分低于替代课程教学要求1个学分(含)以内,若已修课程绩点≧2.7(课程成绩≧75分),则可进行课程替代。
4.原则上选修课程不能替代必修课程,学分少的课程不能替代学分多的课程。
课程内容相近但课程名称不同的替代,需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替代。
申请该类别替代时,须同时报送任课教师的有关证明材料。
5.修读“辅修和双学位”者,其主修专业课程可以替换辅修专业课程,反向不可替代。
6.公共选修课可以按照学生已修读课程的类别进行替代。
7.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以替代的课程。
第二条国内外交流学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
国内外学生交流培养项目,时间在1学期以上的,原则上可以用交流培养期间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学分替换在本校相应的应修课程学分。
国内交流生进行学分替代时
要求总学分数基本相当,并应保证学位课程和专业主干课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替代。
国内外交流学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交流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大学。
2.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应根据对方学校相关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设计自己的课程替代方案。
3.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6学时,实验课程1学分对应32学时,集中实践环节课程1周对应0.5学分。
4.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超计划课程和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承认相应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学籍管理
被替代课程的成绩以替代课程成绩登记,学分按被替代课程的学分登记。
因考核方式不同产生的成绩转换按照《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办理程序
1.申请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学生,必须填写《嘉兴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Ⅰ》(单门课程适用)或《嘉兴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Ⅱ》(学籍异动等多门课程适用),经课程归属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2.课程替代手续均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交流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二周。
3.教务处将审批同意替代的学生及有关课程信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4.交流生学习期满后,须对照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填写《嘉兴学院本科交流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具体见附件3)一式三份。
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归属教学单位初审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审批后,根据转换表认定的结果,登录学生成绩。
第五条本规定从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