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资格公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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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科目案例
一、 2009年7月12日,赵某(1991年12月出生,高三学生)骑自行车至某中学附近时,恰遇一辆大货车将与其同向骑车的张某刮倒,张当即昏迷,自行车前把上挂着的提包甩落在地,一叠人民币(共计5000元)甩出包外。
赵某便将这叠钞票和张某的提包(包内还有5000元)一并拾起,装进自己的书包。
此事被路人许某看见,许某质问赵某为何把伤者的钱包放进自己包内时,赵谎称与张某一同到银行取款,许某未再深究。
后因公安机关追查张某1万元现金的下落,赵某闻讯后便将钱送到公安机关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接受处理。
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以还要上学为由申请取保候审,并提出以下保证人的人选:(1)赵某的哥哥,无业;(2)赵某的姑姑,本市人,个体经营者,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已经解除;(3)赵某的舅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刑满释放2年,现为某私企老板;(4)赵某的叔叔,在本市电力公司工作。
公安机关在要求赵某提供保证人,并当场收取了赵某的保证金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问题一: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问题二:本案中具有哪些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
问题三:公安机关侦查此案过程中,许某在法律上应承担何种义务?
问题四:赵某提出的人选中,哪些人不能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说明理由。
问题五:公安机关在为赵某办理取保候审中有哪些错误之处?为什么?
答:1,赵某拿1w元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赵某以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暴力手段改变了钱的所属关系;赵某欺骗许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钱不是许某的。
2,责任年龄,赵某没有满18岁,是限制刑事责任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自首,其在公安机关未对其实施强制手段前,自首并交代事情经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
3,许某作为目击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4,保证人条件:与本案无牵连;能履行保证人义务;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收入且有固定住所。
其哥哥没有固定收入,不行;姑姑为个体经营者,没有固定收入也不行。
5,取保候审适用于管制以上处罚,且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不需要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不能既要保证人,又要保证金。
二、2011年3月5日,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姜某等人以“打麻将”形式在王某的家中进行赌博。
值班民警小李接报后立即带着协警赶至现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进入王某家中,当场扣押了4000余元赌资、赌具,并开列了一份清单附卷备查。
经调查查明,王某在赌博中共赢取3000元,中途外出买烟时遇到朋友于某(王某前段时间买电器曾向于某借过3000元现金),遂将3000元全部还给了于某。
派出所根据这一情况,又向于某扣押了王某当天归还的3000元非法所得,3月10日,该派出所对王某等人做出了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没收赌资、赌具的决定。
问题:指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无不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民警小李接到报警后带协警赶至现场执法不当。
人民警察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2、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进入王某家中检查不当。
检查公民住所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民警当场扣押4000元赌资、赌具后,开具一份清单附卷备查不当。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4、民警扣押王某归还于某的3000元不合法,王某归还于某的3000元,虽是王某在赌博活动中赢取的非法所得,但于某取得该钱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于本案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占有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王某赢取的3000元,公安机关应当向王某予以追缴。
5、该派出所无权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没收赌资、赌具的决定,
6、公安机关没收赌资、赌具的做法不当。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资、赌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工具,应当收缴。
三、2011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X向该市某区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他的钱财。
派出所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终于在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将其抓获。
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派出所所长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
当晚便对此人进行了审问,并通知了其家属。
经查该嫌疑人叫李X,是该区待业青年,因无事可做,便整日游荡街头,专门抢劫孤身人的钱财,已作案多起。
派出所认为此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可能妨碍诉讼。
于是于11月8日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区检察院审查批
准。
检察院接到提请批捕书后,认为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书是正确的,李X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有逮捕必要,于是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派出所接到批捕书后,由所长签发了逮捕证,对李X执行了逮捕,并认为李X在拘留后已作了审问,不必在逮捕后24小时讯问了,也不必将李X被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告知李X 亲属。
正在派出所对李X侦查之际,李X患了恶性肝炎,整日呕吐不止,派出所所长便决定要变更强制措施,由李亲属交出 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对李X取保候审6个月。
问题一:案件在处理中有哪些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问题二: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对李X作出取保候审六个月的决定是否合法?
答:1、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错误。
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
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拘留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派出所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将案卷移送检察院错误,应当由区公安机关进行。
3、派出所所长签发了逮捕证错误,应当由区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4、逮捕后24小时未进行讯问错误。
公安机关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
5、逮捕后未将李X被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李X 亲属错误。
6、派出所所长无权决定要变更强制措施。
四、贾某,1995年出生。
2012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
贾某立即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贾某符合拘留条件,未经批准遂将其拘留。
侦查人员在拘留后两日通知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贾某提出委托自己的父亲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公安机关同意。
辩护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监督。
几天后甲某拒绝父亲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不想再委托其他辩护人,侦查机关准许。
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
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贾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贾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
直至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为,构成盗窃。
张某乘人不备抢走手机一部的行为,构成抢夺。
对张某实施的两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2日,违反法律规定。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20日。
问题二
对王某撬盗自行车的行为裁决行政拘留并送拘留所执行的做法是否正确?对王某殴打朱某的行为能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撬盗自行车的行为,属于盗窃,但王某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裁决行政拘留并送拘留所执行的做法不正确。
一年前,王某将朱某达成轻微伤,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为王某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未满14周岁。
问题三
对本案的涉案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3.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退还被害人。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问题四
本案中还存在哪些执法错误?请说明正确做法。
4.民警甲单人询问违反嫌疑人,违反规定。
进行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民警甲使用威胁方式取得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违反规定。
六、田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
2012年5月17日晚上,田某某潜入赵某的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提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逃跑,赵某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田某某将挎包扔到路边,赵某见状将包捡回。
田某某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江某正站在车旁吸烟,趁江某不备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
5月18日江某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田某某,欲将田某某扭送到公安局,田某某一拳将江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问题:
1、田某某2012年5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田某某5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3、田某某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答:(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
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甲潜入乙家中,秘密窃取乙的1500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才转化为抢劫罪。
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甲的行为构成累犯。
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05年3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