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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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局务公开、党务公开、企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采取设立公开栏、上网发布、编发信息简报、利用报刊、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党务公开、局务公开、企务公开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公开事项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三项工作”信息;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各科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申请公开的具体局务公开、党务公开、企务公开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第一条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应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局务、党务、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以备留查备案。
第三条各科室要按照《局务、党务、企务公开目录》及时进行公开,做到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第四条各科室要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帐归档整理工作。
三、党务、局务、企务公开监督和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局“三项”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三项”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向市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报告、通报我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条局“三项”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人教科、专卖科组织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外部监督由政风行风监督员及群众实行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条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三项”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三项”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各科室对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
第五条对于群众向局信箱和“三项”公开热线电话反映的涉及“三项”公开内容的事项,由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按有关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答复。向各科室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各科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答复。
四、“三项”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三项”公开工作纳入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评工作由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评主要内容为“三项”公开工作的制度执行情况、公开效果、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民主评议,通过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形式对“三项”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三项”公开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四条“三项”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和政风行风评议重要内容,结合每年效能和政风行风评议,开展日常监督评价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运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兑现奖惩。
五、“三项”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对“三项”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组长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三项”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对违反“三项”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对违反“三项”公开规定要求的科室,由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违反“三项”公开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分;
(一)未向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报告“三项”公开工作的;
(二)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三)“三项”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八)对投诉、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三项”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六、“三项”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三项”公开档案管理参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三项”公开档案管理由局人教秒、专卖科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整理、分卷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条“三项”公开档案管理做到不外借,不私自带回家,不损坏,不丢失等“四不准”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条“三项”公开档案管理者为查阅者提供档案资料,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造成档案损坏。
第五条查阅者履行借阅手续,按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