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计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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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信息来源: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时间:2009-1-5 浏览次数:1332

各市定额站、工程造价处(办):

《河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自1993年颁发实施以来,

执行时间长,计价政策调整变化大,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现自豫建价

〔1993〕18号文件实施以来我站对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

调整明确如下:

1、自1993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仿古建筑工程仍执行《河南省仿古建

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

2、依据豫建定经〔1997〕04号文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定额人工

单价从每工日7.9元调整到16.14元。调增部分计入定额直接费并参与

取费,具体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调增人工费=定额总工日×(16.14—7.9)元/工日

(3)调增机械费=调增人工费×30%

3、依据豫建标定〔2000〕17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

调整到21元(此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均按原合同办理)。调增人工费进入

定额直接费并参与取费,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调增人工费=定额总工日×(21—7.9)元/工日

(3)调增机械费=定额总工日×(16.14—7.9)×30%

(4)人工费调整后,取费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

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4、依据豫建设标〔2005〕101号和豫建标定[2006]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

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以后的调整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人工

单价调整到34元(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办理,已办理结

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机械费调整=定额总工日×(16.14—7.9)×30%

(3)调增人工费按定额总工日×(21—7.9)进入定额直接费,参与取

费。

(4)人工费差额部分,即(34元—27.25元),只计税金,不计取费。

(5)人工费调整后,取费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

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5、依据豫建设标〔2008〕2号文件的精神并结合自豫建价〔1993〕18号

文以后的调整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调整到43元(此前

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办理,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机械费调增=定额总工日×(16.14—7.9)×30%

(3)调增人工费按定额总工日×(21—7.9)进入定额直接费,参与取

费。

(4)人工费差额部分,即(43元—27.25元),只计税金,不计取费。(5)人工费调整后,取费仍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6、零星借工,如在合同中未作约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程,可按25元/工日并计取税金计算;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按38元/工日并计取税金计算;2006年以后的工程,建施

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中对计价依据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上解释执行。

以上解释仅适用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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