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
例行政处罚裁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内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了以下行政处罚裁定条例。

一、违法行为
1. 在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服装小作坊、小餐饮或小摊点;
2.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 未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培训要求;
4. 擅自更改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
5. 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二、行政处罚
对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 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2. 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大小确定罚款数额;
3. 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物品;财物价值不易确定的,可以按违法所得的十倍处罚;
5. 追究刑事责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6.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审查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四、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的文档内容。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06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摊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0平方米以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食杂店可以参照食品小摊点的管理要求,领取备案卡。

从事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食品小摊点、小食杂店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摊点的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食品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

第六条食品小摊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旱厕、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5米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三)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四)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

(六) 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具。

需现场清洗餐饮具的,应当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鼓励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

李宁(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号)

李宁(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号)

李宁(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150100 【处罚日期】2021.08.25【处罚机关】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邯郸市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涉县【处罚对象】李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0:24邯郸市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 号当事人: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1304260520181218000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426MA0D2X*住所(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汽车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2619860528*联系电话:1534310*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汽车站*2021 年 8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 2021 年 8 月 6 日前改正。

2021 年 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指定由汤金鹏(执法证号∶D681005008)、曹苏宁(执法证号∶D681000676)负责。

承办人调查收集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明,当事人由于 2021 年受疫情影响,营业属于不正常状态,所以疏忽了进货台账记录情况,未能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直至 2021 年 8 月 3 日被我局查获,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 2021 年 8 月 6 日前改正。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食品小作坊加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管理。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产品。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或者允许加工目录,当地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地区制定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事项和经批准事项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获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应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THEN咖 REGULATIONSl新规 I
进 一 步 完 菩 分 类 支 持 方 式 和 稳 定 支 持机 制 ,加 大绩 效 考 核 和财 政 支 持 的 衔 接 。本 着 “保 重 点 ,补 短 板 、分 类 支 持 、注 重绩 效 ” 的 原 则 ,中央 财 政稳 定 支 持 国 家研 究 中心 和 学科 等 国家 重 点 实验 室 的运 行 和 能 力 建设 。积 极鼓 励 国家 研 究 中 心和 学 科 国家 重 点实 验 室 牵 头承 担 国家 重大 研 发 任 务 。坚 持 多元 化投 入 ,推 动 实验 室 依 托 单位 、主 管部 门和 地 方 政 府 加大 对 实 验 室建 设 发 展投 入 力度 。通 过 政 府 引 导 、税 收 杠杆 方式 ,激 励 企 业 和社 会 力量 加大 基 础研 究投 人 。
(十 八 )加 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制度 建设 和 分 类 管 理 。 按 照 各 类 国 家 重 点 实验 室 的 定 位 、 目标 和 任 务 , 制定 建设 运 行 实 施 方 案 。 按 照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改 革 要 求 ,创 新 管 理 模 式 ,加强 分 类 管 理 和 分 类 评 估 考 核 ,制 定 修 订 适 合 各 类 国家 重 点 实验 室 管 理 特 点 的 办 法 。加 强 省 部 共 建 等 实 验 室 共 建 共 管 的 制 度 探 索 ,明 晰 管 理职 责 ,调 动 实验 室相 关主 管 部 门和 地 方 政 府 的 积 极 性 。
■ 新规 l THENEWREGபைடு நூலகம்LATIONS
第 八 条 :设 区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本 地 区 制 定 的 食 品小 作 坊 生 产 加工 食 品 目录 或 者 禁 止 生 产 加 工 目 录 ,应 在 当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三 十 臼内 ,向省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报 送 相 关材 料 ,材 料 包 括 报 请 当地 市 人 民政 府批 准 事 项 和 经批 准事 项 的文 件 的复 印件 ,以 及 其 他 需 要说 明 的材 料 。

王立科(冀市监邢处〔2021〕13050521000101号)

王立科(冀市监邢处〔2021〕13050521000101号)

王立科(冀市监邢处〔2021〕1305052100010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0521000101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1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4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处罚日期】2021.05.2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邢台市任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邢台市【处罚对象】王立科【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17:38邢台市任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任市监处字〔2021〕202 号当事人:任泽区一锅香过桥米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505MA0FAUXT4U,,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编号:2130526001367;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政通街 7 号;经营者:王立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6******;联系电话:151313****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2021 年 4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王蓬辉(执法证号E68102***)、吴艾军(执法证号:E68102***)在任泽区一锅香过桥米线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两个健康证,且都在有效期内。

执法人员随机从店内操作间抽查的由佛山市海天调味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陈酿醋,执行标准:GB/T18187,生产日期:2020 年 9 月 4 日,保质期:36 个月。

“海天"鲜味生抽,食品产地佛山市海天调味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GB/T18186,生产日期:2021 年 1 月 16 日,保质期:18 个月。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作坊管理条例

小作坊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于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四、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 十 二 条
第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由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五 十 三 条
第十七条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五 十 四 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冀市监函〔2021〕472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根据《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相关要求,为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制有力有效落实,制定本通知。

一、告知承诺制的定义本文所称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行政许可部门当场作出书面登记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对象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若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在河北省范围内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可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人自查申请人按照拟申报的登记事项,对照现场核查登记表(可在省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或向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现场领取)进行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并留存自查评估情况备查。

(二)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

河北省三小条例

河北省三小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张海军(冀市监邯处〔2021〕13049221000139号)

张海军(冀市监邯处〔2021〕13049221000139号)

张海军(冀市监邯处〔2021〕1304922100013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邯处〔2021〕13049221000139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00000【处罚日期】2021.06.30【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邯郸冀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邯郸市【处罚对象】张海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8:45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邯市监处字〔2021〕(JN)MT-064 号当事人:冀南新区马头海军调料门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492600033049住所(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中学西路 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海军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58****5727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冀南新区马头镇高庙街西侧2021 年 6 月 3 日,我局对冀南新区马头海军调料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店进货票据单上显示有保健食品“红牛安奈吉饮料"(规格 250ml*24 罐/箱)。

当事人现场声称:从 2020 年 10 月份开始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截止案发累计购进“红牛安奈吉饮料"共三次计 50 箱,购进价格 100 元每箱,销售价格 120 元每箱,已经全部售完,共获利计1000 元。

上述货物能够提供供货方票据和购进记录。

当事人超范围保健食品“红牛安奈吉饮料"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第 1页 /共 4页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王莹(冀市监邢处〔2021〕13053421000199号)

王莹(冀市监邢处〔2021〕13053421000199号)

王莹(冀市监邢处〔2021〕1305342100019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3421000199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1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0.20【处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清河县【处罚对象】王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6:34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处罚〔2021〕191 号当事人:清河县时点餐饮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34MA7AEXFY9U住所(住址):清河县三羊东街南、太行路东侧(清河县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一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莹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2301198xxxxxxxxx2021 年 9 月 28 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任宪良、梁恩庆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福临门一级大豆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 年 9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1)splt092817 号,明确要求你单位立即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我局执法人员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福临门一级大豆油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你单位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购进了福临门一级大豆油,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但未如实登记台账。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当场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1)splt092817 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货台账,但我局执法人员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

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小作坊第十八条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小餐饮第二十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小摊点第二十八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小摊点领取备案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