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操舵装置和应急电源检验规则
海船电气检验要点
沿海航行船舶检验(电气部分)本文(讲义)阐述了沿海航行船舶(主要为货船)建造检验包括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的重点、要点及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列举出了一些检验中常见问题供参考。
一、电缆敷设的检验电缆敷设是建造船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在电气工程的检验中,电缆敷设的检验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
其中包括:对电缆合格证书的审核、不同电缆的识别、电缆的紧固、电缆贯通件的密封、电缆的分布和电缆的机械保护等。
1、在检验前应了解电缆的特性,电缆的选择应根据敷设处所的环境条件、敷设方式、电流定额、工作定额和允许电压降等因素来确定。
1)首先应检查所有要使用的电缆是否具有船用产品质量证书和船检认可的产品证书;2)海船要求电缆一般应采用成束滞燃型电缆,如采用单根滞燃型电缆,而需成束敷设时则应采用限制火焰沿电缆束蔓延的措施:设置挡火板或在电缆束上涂以经认可的耐火涂料,因为限制火焰沿电缆束蔓延的措施在工艺上要求较高且复杂,所以建议在选择电缆时应选用成束滞燃型电缆,如CEF92/SA;3)为节约成本,船上很少采用耐火型电缆,所以在失火状态下必须维持工作的重要设备的电缆,例如连接通用报警、应急照明、应急消防泵至应急配电板等的电缆,如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区,应为耐火型电缆,此点应着重仔细检查,船厂设计有时疏忽这一点。
类似的还应注意在厨房,净油机室(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应注意检查除厨房设备,净油机设备用电缆外,其它电缆不应穿过这类处所;4)电缆的电压降问题也应特别注意,>50V以上的电路中,根据经验选择电缆截面是没有问题的,但在≤50V的电路中应核查电压降计算书和电缆走向的合理性后,保证所有的设备在工作时,总的电压降在10%的范围。
特别是DC24V的航行信号灯、舵机控制电磁伐、报警线路等等。
2、在敷设工艺上,应注意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1)电缆贯通件在船体结构上的开孔应该符合结构开孔和补强的技术要求;2)舵机由主,应急电供电时,其两路电源和有关控制用的电缆,应尽可能取不同走向,在垂直和水平方向应远离敷设,走线不应有交叉点,以避免一处火灾导致两路供电均失效;3与无线电设备无关的电缆,应避免穿过报房,以防高频干扰;4)电缆离蒸汽管及其法兰、电阻器、锅炉等热源的空间距离一般应不小于100mm,否则应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5)检查电缆托架及扁铁,应注意托架,扁铁的中支腿的高度应高出隔热绝缘,不应使电缆敷设在隔热绝缘层内,更不能在电缆上喷涂泡沫塑料等隔热材料。
操舵及应急操舵操作规程
操舵及应急操舵操作规程
一:检查操舵指示处于“正常”档位,启动电源由“断开”档位至“接通”档位。
二:打开舵机1#泵处于“起动”档位,此时舵机2#泵处于“备用”档位,而后舵轮试1#舵;同理1#泵处于“备用”,打开2#泵处于“起动”,而后舵轮试2#舵。
三:舵机1#,2#泵均处于“备用”档位,打开操舵指示处于“应急“档位,而后操作舵柄试应急舵。
四:当舵机电源,电动设备,油泵组件,阀件等发生故障或损坏,驾驶台不能操舵时,改由舵机间操舵,其步骤如下:
1 驾驶台将船速降到维持舵效的最小速度。
2 关舵机控制箱电源。
3 关闭推舵油缸进出口1 号阀,打开2 号阀。
4 由驾驶员通过电话或者对讲机接受驾驶台的命令,水手或者轮机
员根据命令转动操舵手柄满足驾驶台的需要。
当舵机发生故障操纵失灵时,应立即通知机舱,报告船长,轮机长,轮机部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修复。
恢复正常应确认推舵油缸阀门还原,控制箱电源供上,并按“舵机操作规程”操作。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导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具体实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四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第五条过闸船舶应当在本航次接受过闸安检前完成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并保持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齐全、有效。
第七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下列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一)机电和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电话、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导航系统、雷达、罗经、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等;(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移动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船舶防火控制图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配员情况,确保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所载货物已经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不得运输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当向三峡局申报过闸方式及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主尺度、吃水等信息,并自查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长航局规定的过闸申报要求。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申报危险物品装载情况。
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内容
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内容一、检查主推进装置(原动机)是否正常1、检查主推进装置燃油系统是否正常。
2、检查操纵台与驾驶台车钟等通讯设施是否正常,附近转速表等各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3、检查主推进装置起动空气系统是否正常。
4、检查主机滑油系统是否正常。
5、检查主机冷却水系统是否正常。
6、检查主机控制空气系统是否正常。
7、检查主机后退措施。
二、检查主推进装置安保、监控遥控等附属设备是否正常1、检查主柴油机超速报警、应急停车装置是否正常。
2、检查主柴油机滑油低压、缸套水高温报警及自动停车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检查主柴油机油雾浓度探测器、主轴承温度探测器是否正常。
4、检查集中监控系统是否存在与主推进系统安保、自动停车装置有关的报警记录。
5、检查齿轮传动装置滑油低压报警装置是否正常,输入功率大于1470kW 的齿轮传动装置,滑油高温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6、检查输入功率大于 370KW 的齿轮传动装置,滑油低压报警装置是否正常,输入功率大于 1470kW 的齿轮传动装置,滑油高温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三、检查船舶蒸汽锅炉是否正常1、检查给水系统是否正常。
2、检查燃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安保系统是否正常。
四、检查船舶主电源是否正常1、检查主电源容量是否足够。
2、检查原动机启动及运转是否正常。
3、检查原动机安保系统功能是否正常。
4、检查主配电板、发电机机组控制面板是否正常。
5、主配电板绝缘监测功能是否正常。
五、检查应急电源是否正常1、检查应急发电机起动及运转是否正常。
2、检查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是否满足要求。
3、检查应急发电机储备燃油是否足够。
4、检查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模式开关是否放在自动位置。
5、检查在失去主电时,按规定能否在 45s 内(内河船要求 30s 内)向应急设备供电。
6、检查应急配电板绝缘监测功能是否正常。
7、检查应急蓄电池组功能是否正常。
8、检查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速闭阀是否正常工作。
9、检查应急发电机配电板各类负载单元开关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船舶主要设备检查须知
船舶主要设备检查须知1目的和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船舶主要设备安全检查规则,旨在使船员加强管理,了解设备技术状态,确保船舶主要设备处于正常。
适用于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
2主要设备标识和警示语2.1主机与轴系----“谨慎操作”、“禁止动车”2.2配电板----“禁止合闸”、“有电危险”2.3舵系----“谨慎操作”、“正在检查”2.4发电机组-----“有电危险”、“禁动”、“正在充电,注意安全”2.5锚机-----“注意安全”、“谨慎操作”2.6空压机与空气瓶----“注意安全”、“严禁烟火”2.7消防、救生设备----“禁动”、“谨慎操作”2.8应急电源----“有电危险”、“正在充电,注意安全”2.9油污水处理器----“防止污染”、“停止工作”2.10船体----“当心滑倒”、“禁止通行”、“正在检查”3职责3.1船舶3.1.1船长是船舶设备检查的总负责人,轮机长、大副分别是轮、驾部门负责人。
3.1.2船舶确保主要设备安全处于正常状态。
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船舶设备分工负责制》组织自修解决。
不能自修解决应及时向上级机务部门报告要求解决。
3.1.3船舶每三个月内进行一次主要设备安全检查,并在抵船籍港前各设备责任人检查后填写《主要设备安全检查确认表》确认主要设备状况,大副、轮机长签名,船长审核批准签字,交公司机务部门确认,否则船长可拒绝开航。
3.2公司3.2.1机务部监督船舶执行主要设备安全检查开展情况,抽查船舶安全检查执行情况,每周不少于一次。
3.2.2机务部处理船舶反应的重大设备隐患的问题。
3.2.3机务部审理《主要设备安全检查确认表》,处理船舶设备存在的问题。
3.2.4机务部对检查中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监督和指导船舶进行设备维护,解决船舶主要设备问题。
3.2.5机务部检查中发现主要设备的安全隐患可拒绝在《主要设备安全检查确认表》上签名,并责令船舶立即整改。
3.2.6公司机务部门联系工厂解决船员自修不能解决的设备问题。
应急电源装置检修及试验作业指导书
应急电源装置检修及试验作业指导书标准化应急电源装置检修及实验岗位安全风险提示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防止电击伤害。
试验期间禁止带电作业,如需插取试验品,应先断电;类别:E2、E3级检修 系统:输配电装置 部件:应急电源装置应急电源装置检修及实验作业指导书适用车型: 25G 、25K 等型客车作业人员:试验台操作工2名(相关设备操作证) 作业时间:40~60分/辆 作业材料:毛巾、清洗剂 作业场所: 电器元件集中修区域环境要求:通风、照明良好,置场清洁工装工具:螺丝刀、钢丝钳、尖嘴钳、扁铲、热熔胶枪、套筒、数字三用表(MS8230B )、KCYJ-D 型 应急电源综合试验台、500V 兆欧表操作规程:KCYJ-D 型应急电源综合试验台操作规程 参考资料: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试行)〉的通知》.铁总运(2015)29号安全防护及注意事项:1. 警告——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防止电击伤害。
试验期间禁止带电作业,如需插取试验品,应先断电;2. 警告——杜绝应急控制板错装。
检查应急控制板型号,区分98型与981型差别、确认被测应急电源型号选择配件。
3.警告——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结构及动作原理,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基本技术要求:1. E2\E3级检修执行下车检修,功能试验;如结构限制不宜整机下车时,应将充电机模块、整流模块下车检修。
2. 限流充电整定值为5A,过放整定值为(45±1)V,欠电压保护动作整定为DC42V~DC45V,96型最大过电压保护值调整在60±1V,其余最大过电压保护值调整在DC55V±1V;3. 绝缘值:交流三相间、相对N相间绝缘均≥2MΩ;48V正负线间及其与壳体的绝缘≥2MΩ。
序号作业项目工具及材料作业程序及标准1 工前准备螺丝刀、毛巾、清洗剂、钢丝钳、尖嘴钳、扁铲、套筒、热熔胶枪、500V兆欧表1.1作业者防护用品穿戴整齐,穿绝缘皮鞋;1.2准备好螺丝刀、毛巾、清洗剂、钢丝钳、尖嘴钳、扁铲、套筒、热熔胶枪。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检查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
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法律依据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1.1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1.2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1.3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1.4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1.2 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一蓄电池组。
当应急电源是发电机时,应满足:1.2.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ºC;1.2.2 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本章所指的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s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额定负载;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全部耗尽(“——”部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1.2.3 除设有符合本章3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应设置一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2.3.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1.2.3.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应急发电机系统检验指南
应急发电机系统检验一、图纸审查(一)供电范围和时间:以应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的船舶应核对《电力负荷计算书》中应急状态下应急发电机的供电范围是否包含下述设备:客船: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
应急电源在计及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1) 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12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①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②通达登乘救生艇、筏集合地点、登乘地点的走廊、梯道和出口;③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包括转弯和叉路口处)距甲板高度不超过0.3m处的照明(如需应急电源供电时);④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出口及载人电梯内;⑤超过16 人的居住舱室;⑥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⑦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⑧消防员装备贮放处所;⑨操舵装置处;⑩现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要求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处;(2) 对下列设备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12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①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8 章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②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4 章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船舶地面站(如设有时)以及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③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④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5 章要求的航行设备,对小于5000 总吨的船舶,当此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经同意可不满足这一要求;⑤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⑥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
船舶失电试验和应急舵操作须知
目录1 目的 4 失电换版项目与间隔期2 适用范围 5 试验方法与步骤3 参照文件 6 记录修改记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船舶失电试验和应急舵试验间隔、方法,及应急舵操作,旨在使船员正确、熟练掌握应急操作方法,了解设备技术状况,排除隐患,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2.适用范围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3.参照文件《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安全管理手册》《船舶操作方案和须知制定程序》4.失电试验项目与间隔期4.1 全船失电试验:每三个月利用停泊时间进行,4.2 应急舵机自动投入试验:每三月至少进行一次,航行船舶在库区进行。
5.试验方法与步骤为保证试验顺利进行,应在通讯设备(驾驶台---机舱、驾驶台---舵机舱、机舱----舵机舱)完好的情况下进行。
5.1 全船失电试验5.1.1 船长负责召集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商定试验时间,地点,船长在作业会上对断电试验进行布置,各部门按船长的布置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措施并向船长报告准备工作情况。
5.1.2 船长在接到各部门准备工作完成后,下达失电命令。
5.1.3 船长在驾驶室指挥,轮机长负责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监督操作人员的应急操作情况。
值班轮机员负责机舱断电、检查发电机组、配电板的情况,大管轮负责监视舵机、变流机应急车钟等设备运转情况,电机员负责监视应急配电板、应急电瓶、报警装置、应急照明的运转情况(客房由酒店经理负责),值班舵手负责操作舵机,并和机匠校对车钟、主机遥控。
值班轮加油负责监视发电机组和机舱辅机的运转情况。
5.1.4 在接到船长的断电命令后,由值班轮机员断电。
试验时间不少于10分钟,舵机的试验按5.2.3进行,主机遥控的试验在不启动主机的情况下将遥控手柄置于遥控位置,进行遥控模拟操作,如发现异常,及时中断试验,恢复原始状态,并立即排除故障,重新试验,直至正常,试验情况应向船长报告。
5.1.5 船长下达试验结束命令后,值班轮机员负责恢复全船供电,值班机匠负责恢复机舱自动设备处于适航状态,电机员应检查应急电液的浓度,必要时充电恢复,值班舵工负责恢复正常操舵,并向值班驾驶员汇报。
舵工操舵自动舵应急操舵安全操作规程
舵工操舵自动舵应急操舵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常规舵船的操舵(机驾合一的常规舵船应视其船舶操纵的难易程度配备舵工)和各类船舶长航时的操舵应由一水(中级工)担任舵工。
第二条:舵工操舵时应集中精力,复诵和回答口令要响亮、正确、清晰。
第三条:长时间操舵时,应有两名舵工轮流操舵,空舵水手负责监督操舵的正确性并协助了望,如只有一名舵工,值班驾驶员负责监舵。
第四条:舵工应随时注意操舵仪舵角指示器与驾驶台主舵角指示器的舵角是否一致,注意操舵仪工作情况,如发现舵效异常或操舵仪异常,应立即报告驾驶员。
第五条:操舵时当船舶改变航向或正在进行避让时舵工不能换舵或换班。
第六条:全回转拖轮的港内作业和长航中的进出港及进入复杂航区应由驾驶员操舵,常规舵船(包括机驾合一常规舵船)在上述范围内应由熟练舵工操舵。
应急操舵第一条:应急操舵是指当主操舵装置故障时,使用辅助操舵装置的操舵和辅助操舵装置失灵后使用舵机旁操舵。
驾驶员应熟练掌握应急操舵的方法。
第二条:当主操舵装置失灵时,值班驾驶员应立即改用辅助操舵装置,控制船位后迅速通知值班轮机员检查故障。
指令一名水手在驾驶室协助驾驶员工作。
在港内作业中如无把握保证安全作业可通知用户退出作业,并向船调报告。
第三条:当辅助操舵装置失灵后,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通知值班轮机员到舵机间进行舵机旁操舵。
操舵的方法是:驾驶员用船内电话或手持VHF高频对讲机指挥轮机员机旁操舵。
当机旁操舵生效后,立即用车舵控制船位,将船处于安全水域后方可检查故障,报告船调。
第四条:若操舵装置全部失灵,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倒车,全回转拖轮如无法倒车应停车,就地抛锚前要密切观察被拖船的动态,避免被拖船追尾碰撞。
并应显示失控信号,指派水手协助了望,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检查故障,并向船调报告。
第五条:在本港附近因舵失灵致使船舶失控可向船调请求派拖轮拖回码头。
长航中或在外港作业因上述故障可向船调报告,视当地条件询求解决办法或申请救助。
自动舵第一条:使用自动舵由船长根据航道、海面、气象等条件决定,必须确保航行安全。
ccs关于操舵装置审图、检验、发证的规定
关于操舵装置审图、检验、发证的规定根据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以下简称《海规》)第3篇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本社规范对于操舵装置审图、检验、发证的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操舵装置的电动操舵控制系统的机械和电气独立性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的主、辅操舵装置的电气/电子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应符合 IACS UI SC94的要求。
二、操舵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的独立性1.安装在各单元、控制箱、配电板或驾驶室操舵控制台等上的两套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的布线安装应按照IACS/UI/SC94第2条、第4条、第5.1条要求进行布置,在接线箱中的电线、接线端子和部件应进行分隔,并在空间上尽可能远离布线。
2.当布置在同一控制箱中的两套控制系统的电线、接线端子和部件的分隔不可行时,应在电线、接线端子、和部件间设置滞燃隔板予以分隔。
3.操舵装置中双套泵组的供电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在整个长度上尽量在水平和垂直方向远离敷设,一般在船舶的两舷分开敷设,具体操作应按IACS的UI SC94的要求执行。
4.操舵装置中电气部分的供电系统、控制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图由产品(电气)进行图纸审查。
提交本社审查的电气图纸中应标明电源及控制线路,并应分开独立布置。
5.对于电磁/电液阀的接线应独立并尽可能远离布设,提交本社审查的说明书中应有电磁/电液阀独立的接线示意图,并明确说明如何接线。
三、舵机具有双泵同时操舵运行时的液压阻塞报警对于驾驶台具有双泵同时操舵功能的操舵装置,均应按本社规范要求设置液压阻塞报警。
传感器的形式应得到本社批准。
四、对于操舵控制系统失电报警的要求1.对《海规》第13.1.9.3条的解释:不管控制系统的供电方式如何,操舵控制系统的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均应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控制系统的供电应满足《海规》第13.1.8.5(4)条的要求并尽量取自动力电源。
2.驾驶室配置的操舵系统报警装置应能分别显示不同系统的故障。
3.对操舵控制系统的冗余电源(额外增加1路DC24V供电时),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操作位置应有该电源的专用独立电源指示,当DC24V失电且无论另2路控制电源是否有电,该指示灯应不亮;2)该冗余DC24V电源的接入不应破坏原两路控制系统的独立性,原两路控制电源失电后应仍能发出控制电源失电报警,且对应的控制电源指示灯应熄灭。
浅谈对船舶操舵装置的检查
浅谈对船舶操舵装置的检查船舶的操舵装臵是使舵产生动作,从而使船舶航行中改变航向及旋回运动的主要设备,也是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我们往往忽视对这方面的检查,或是检查仅局限于表面。
而操舵装臵是否处于良好可用的技术状态是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的大事。
作为主管机关必须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加强对操舵装臵的检查,下面就如何检查船舶操舵装臵谈一点浅见。
一、船舶操舵装臵的种类。
操舵装臵的种类和形式较多,但目前海船常用的操舵装臵主要有电动和液压两种,人力操舵装臵仅作为小型船舶的辅助操舵装臵。
二、SOLAS1974公约及其修正案和国内现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操舵装臵的基本要求。
1、对操舵装臵的一般要求(1)除下述4.(4)各款规定外,每艘船舶(国内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及所有客船)均应设臵一个主操舵装臵和一个辅助操舵装臵;(2)所有操舵装臵的部件和舵杆应为坚固和可靠的构造;(3)主、辅操舵装臵的布臵应使两者中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致导致另一装臵不能工作。
2、主操舵装臵和舵杆应满足(1)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任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所需的时间不超过28S;(2)为了满足上述(1)的要求,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120mm,该操舵装臵应为动力操作;(3)设计成在最大后退速度时不致损坏,但这一设计要求不需用最大后退速度和最大舵角进行验证。
3、辅助操舵装臵应满足(1)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在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2)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在不超过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3)为了满足上述(2)条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当一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230mm时,该操舵装臵应为动力操作;(4)人力操舵装臵只有当其操作力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60N 时方允许装船使用。
CIC08-应急电源PSC检查要点
船舶的原始动力——应急电源船上推进与安全的设备正常情况下由主电源供电。
但长时间的海上航行,主电源难免会有出现故障的时候,这就需要应急电源向船上的应急设备进行短时间供电,如船舶逃生通道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以便船舶进行应急避险操作和人员安全撤离。
一公约要求船舶的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者是一组蓄电池。
1.安装位置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位于最高连续甲板以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它们不应位于防撞舱壁的前方。
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如应急电源是应急发电机,则除会妨碍应急配电板的操作外,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在同一处所。
如果以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则应安装在接近应急蓄电池间的处所,但不得和蓄电池在同一处所。
2.供电范围(货船)(1)以下处所的应急照明需要应急电源供电: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a.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3h:每一集合和登乘地点和舷侧(集合站、登乘站;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设备和降落的水域)。
b.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h: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出口和载人电梯及其围阱;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其控制站;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存放位置;操舵装置处;消防泵,喷水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其电动机起动位置;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2)以下设备需要应急电源供电:a.对下列设备供电18h: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SOLAS第Ⅳ章要求的通讯设备;b.对下列设备供电18h,除非这些设备能由一个设置于适当处所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蓄电池组独立供电18h)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所有内部通信设备;第V章19条要求的船上航行设备(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可以免除);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用于继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情况下需要的所有船内信号。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检查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
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法律依据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1.1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1.2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1.3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1.4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1.2 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一蓄电池组。
当应急电源是发电机时,应满足:1.2.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ºC;1.2.2 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本章所指的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s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额定负载;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全部耗尽(“——”部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1.2.3 除设有符合本章3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应设置一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2.3.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1.2.3.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SMO-15)应急和非连续使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操作试验须知
应急和非连续使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操作试验须知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应急和非连续使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
主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须知。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的船舶。
3 一般要求
3.1 应急和非连续使用设备包括:应急舵机、救生筏、速闭阀及远
操机构、应急风油切断、通风筒、应急电瓶、应急照明、压载
泵、消防泵、油泵等。
(救助艇、应急消防泵)
3.2 以上应急和非连续使用设备,主管人员应定期保养、检查及操
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4 须知
4.1 轮机员应对速闭阀及远操机构每月进行定期检查、活洛,并就
地进行操纵和遥控试验。
4.2 轮机员应对应急风油切断装置每月进行试验和保养。
4.3 三管轮应对应急照明每月检查测试,应急供电电瓶应保持清洁,
桩头涂有凡士林,测量液位、比重,随时保持充足的电力。
4.4 轮机员应对机舱通风筒每月进行检查、活络操作试验,发现故
障及时修复。
4.5 三管轮每月对压载泵、水泵,每周对消防泵检查、测试、根据
说明书要求或实际情况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水泵可根据使用时间定期交替使用。
4.6 应急舵机由轮机员每月进行维护保养;值班轮机员负责日常维
护检查。
应急舵机每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4.7 救生筏由驾驶员每周进行检查。
5 记录
轮机日志。
III_D 船检规范 中英文 对照
Section DSOLAS 规定的设备安全检验Safety Equipment Survey Requirements bySOLAS序号No.分目录Description总页数Total PagesD1一般规定General1D2初次检验Initial Survey32D3 年度检验Annual Survey10D4 定期检验和换证检验Periodical and Renewal Survey3D5 危险品适装检验Survey to Fit for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6一般规定CCS Confidential Rev. 3.0 99101 一般规定1.1安全设备检验是SOLAS公约所要求的,包括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导航设备、灭火设备、惰性气体系统、引航员设备,还包括避碰规则要求的号灯、号型和声响信号设备等各项检验。
1.2检验种类和间隔期1.2.1初次检验初次检验系指船舶投入营运前的初次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布置(无线电设备除外)、航行设备、引水员登船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
对此适用第II-1、II-2、III和V各章,以保证符合公约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防火控制图、航海出版物、号灯、号型、以及发出音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等亦应接受上述检验以保证它们符合公约,以及如适用时,亦符合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
1.2.2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应包括上述1.2.1设备的检查,以保证设备符合公约和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态,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换证检验的间隔期为不超过5年,但应根据本须知第五分册Section A3确定换证检验的期限。
1.2.3定期检查本须知适用的定期检验是参照74SOLAS公约88议定书的定义。
定期检验的范围与换证检验的范围完全相同。
定期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到期日的第2或第3个周年日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船舶舵机在安全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船舶舵机在安全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船舶舵机是船舶航行的重要设备,船舶是依靠操纵舵机来控制或改变航向。
所以对船舶实施PSC或FSC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必须对舵机进行相应设备检查或船员操作性检查,以验证设备的性能及船员的适任能力是否符合公约及有关法规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船舶舵机技术规范的介绍以及船舶舵机检查中易出现的问题和检查重点进行分析,使安检人员在进行舵机安检工作时能够有所启迪。
关键词:舵机安全检查问题重点“SOLAS公约的规定每艘船舶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所有操舵装置的部件和舵杆应为主管机关满意的坚固和可靠的构造。
凡在液压系统中能被隔断的和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能产生压力的任何部件,应设置安全阀。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验证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舵杆直径超过120MM,其主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并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辅助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舵杆直径超过230MM,其主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
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应按下列要求设操舵装置的控制装置:对于主操舵装置,在驾驶室和舵机舱;对于位于舵机舱的辅助操舵装置,如系动力操纵,也应能在驾驶室进行操作,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船舶失电试验和应急舵操作须知
目录1 目的 4 失电换版项目与间隔期2 适用范围 5 试验方法与步骤3 参照文件 6 记录修改记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船舶失电试验和应急舵试验间隔、方法,及应急舵操作,旨在使船员正确、熟练掌握应急操作方法,了解设备技术状况,排除隐患,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2.适用范围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3.参照文件《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安全管理手册》《船舶操作方案和须知制定程序》4.失电试验项目与间隔期4.1 全船失电试验:每三个月利用停泊时间进行,4.2 应急舵机自动投入试验:每三月至少进行一次,航行船舶在库区进行。
5.试验方法与步骤为保证试验顺利进行,应在通讯设备(驾驶台---机舱、驾驶台---舵机舱、机舱----舵机舱)完好的情况下进行。
5.1 全船失电试验5.1.1 船长负责召集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商定试验时间,地点,船长在作业会上对断电试验进行布置,各部门按船长的布置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措施并向船长报告准备工作情况。
5.1.2 船长在接到各部门准备工作完成后,下达失电命令。
5.1.3 船长在驾驶室指挥,轮机长负责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监督操作人员的应急操作情况。
值班轮机员负责机舱断电、检查发电机组、配电板的情况,大管轮负责监视舵机、变流机应急车钟等设备运转情况,电机员负责监视应急配电板、应急电瓶、报警装置、应急照明的运转情况(客房由酒店经理负责),值班舵手负责操作舵机,并和机匠校对车钟、主机遥控。
值班轮加油负责监视发电机组和机舱辅机的运转情况。
5.1.4 在接到船长的断电命令后,由值班轮机员断电。
试验时间不少于10分钟,舵机的试验按5.2.3进行,主机遥控的试验在不启动主机的情况下将遥控手柄置于遥控位置,进行遥控模拟操作,如发现异常,及时中断试验,恢复原始状态,并立即排除故障,重新试验,直至正常,试验情况应向船长报告。
5.1.5 船长下达试验结束命令后,值班轮机员负责恢复全船供电,值班机匠负责恢复机舱自动设备处于适航状态,电机员应检查应急电液的浓度,必要时充电恢复,值班舵工负责恢复正常操舵,并向值班驾驶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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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舵装置和应急电源检验规则
1.操舵装置
1)每艘船舶应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发生故障时,不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2)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1)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验证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
(2)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28 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3)辅助操舵装置应:
(1)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2)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 kn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 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4)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
(1)布置成失电后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
(2)能从驾驶室使之投人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声光警报。
5)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6)舵角位置:
(1)当主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应在驾驶室显示,舵角指示应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独立;
(2)能在舵机室内辨认出来。
7)如果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 mm(不包括冰区加强),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s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辅助操舵装置(2)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
每艘10 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 min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10min。
2.应急电源
1)每艘船舶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2)应急电源及其相关设备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但不应置于防撞舱壁之前。
3)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功率在紧急情况下,能至少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同时向下列设备供电,还应考虑到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1)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侧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包括通达上述地点的走廊、梯道和出人口)为货船3 h、客船36 h。
(2)下列处所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为货船18 h、客船36 h:
①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人口和载人电梯;
②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③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④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⑤操舵装置处;
⑥消防泵、喷水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以及它们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3)对下列设备的供电时间为货船13 h、客船36 h:
①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
②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按要求设置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及如适用时:中频无线电装置、卫星船舶地球站、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
③应急情况下所要求的所有船内通信设备;
④公约要求船上装设的导航设备;
⑤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维持和释放系统;
⑥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时需要使用的所有船内信号。
4)应急电源可以是1台发电机,或者是1组蓄电池,它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应急电源为应急发电机时,它应:
①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应,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
②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起动,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能在45 s内尽快地安全和实际可行地对规定的负载供电。
(2)当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时,它应:
①能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充电,在整个供电期间其电压变化在其额定电压的±12%之内;
②如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并立即对规定的负载供电。
5)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应急蓄电池组,应设计和布置成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22. 5°或纵倾10°,或在这些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仍能以全额定功率供电。
6)应对整个应急供电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包括自动起动装置的试验:
(1)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下冷态迅速起动。
如果实际上不可行或者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时,则应采取主管机关能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应急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2)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储备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能源。
还应设有在30 min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对于1994年10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其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另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