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汽车流畅企业(4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问题目处理与风险回避傅克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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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 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
• 3、价格偏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其销售额。
• 低价,注意风险,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 信息传递到税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 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的最低计税价格, 要求当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说明理由。
•
• 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 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 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 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 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 须向汽车4S店交纳服务费用。由于大多数 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 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 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 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 第九十三条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
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
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
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4、价外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 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的;
汽车流通企业(4S店) 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
险规避
傅克峰
目前汽车流通企业经营模式
4S店 整车销售 配件销售 汽车维修
信息反馈
• 涉及主要税种: •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 车船使用税
一 增值税
(一)销项税:
税率 17%
1、确定应税收入:整车销售收入
• 代销货物列入增值税范畴 • 视同销售涉及会计科目: • 长期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等 •
• 视同销售特殊规定
•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 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 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 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是否适用于增 值税)
• 地方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 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 〔2009〕247号 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 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 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
• 7、特殊情况销售额确认
• 常见方法: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 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 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 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 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 格的公式为:
• 案例: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
急费等,应作为价外费,合并销售收入缴
纳增值税。
• 5、混合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 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 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 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配件销售收入
汽车维修收入
汽车饰品、装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 如何确定收入
•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是否等于企业开 票收入?
•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涉及那些会计科 目?
• 价格的确认、价外费、混合销售、视同销 售
• 什么情况下企业冲减销售收入可以得到税 务机关认可?
• 折扣、退货
• 2、收入金额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
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
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
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
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
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
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
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
4S店如分别核算就可就其提供汽车装饰美
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 6、视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
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 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
• 案例: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 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 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算装饰店 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
• 结果: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 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税务机 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按总局核定 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同时将相关 信息传递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 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 补缴增值税7.99万 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
• 3、价格偏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其销售额。
• 低价,注意风险,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 信息传递到税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 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的最低计税价格, 要求当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说明理由。
•
• 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 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 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 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 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 须向汽车4S店交纳服务费用。由于大多数 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 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 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 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 第九十三条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
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
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
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4、价外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 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的;
汽车流通企业(4S店) 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
险规避
傅克峰
目前汽车流通企业经营模式
4S店 整车销售 配件销售 汽车维修
信息反馈
• 涉及主要税种: •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 车船使用税
一 增值税
(一)销项税:
税率 17%
1、确定应税收入:整车销售收入
• 代销货物列入增值税范畴 • 视同销售涉及会计科目: • 长期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等 •
• 视同销售特殊规定
•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 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 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 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是否适用于增 值税)
• 地方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 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 〔2009〕247号 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 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 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
• 7、特殊情况销售额确认
• 常见方法: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 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 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 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 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 格的公式为:
• 案例: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
急费等,应作为价外费,合并销售收入缴
纳增值税。
• 5、混合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 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 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 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配件销售收入
汽车维修收入
汽车饰品、装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 如何确定收入
•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是否等于企业开 票收入?
•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涉及那些会计科 目?
• 价格的确认、价外费、混合销售、视同销 售
• 什么情况下企业冲减销售收入可以得到税 务机关认可?
• 折扣、退货
• 2、收入金额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
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
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
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
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
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
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
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
4S店如分别核算就可就其提供汽车装饰美
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 6、视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
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 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
• 案例: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 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 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算装饰店 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
• 结果: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 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税务机 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按总局核定 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同时将相关 信息传递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 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 补缴增值税7.99万 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