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标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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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

公司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公司并购成为各国引进投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而随着公司并购带来的经营者集中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各国立法的重点。因此,确立自己国家的反垄断审查制度也变得日趋重要。而确立准确适用的审查标准是引导公司并购实务活动的重要条件,也是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欧盟和美国虽然采取的标准在表述上有所差别(欧盟反垄断审查标准立法表述为“严重妨碍有效竞争”,而美国则表述为“实质性减少竞争”),但本质上都是防止着并购控制问题的发生,影响市场配置效率。同时,欧美采用殊途同归的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也有利于推动双方公司并购审查通过的一致性,促进国际并购活动的发展。我国虽然顺应时代潮流颁布了《反垄断法》,初步确立了反垄断审查标准。但从该标准的施用情况来看,该标准的确立可谓是漏洞百出,既没有体现市场的公平一致性,施用标准也不统一。因此,本文在浅析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确立的必要性的同时,着重分析欧美等国外反垄断制度确立的渊源和考量因素,对我国的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
Abstract
In the new situation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M&A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orms of introduction of investment in any countries. With the company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brought about by the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 is becoming the important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Therefore, it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establish the anti-monopoly review system for its own country.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for national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accurately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of review is an important condition to guide M & A substantive activities.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although the standard adopted in the expression of the difference (the EU antitrust entity standard legislation expressed as "seriously hinder the effective competition", the United States expressed as "substantial reduction in competition"), in essence it is to prevent the issue of M &A and effect market allocation efficiency. Meanwhile,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same anti-monopoly review entity standard is also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merger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terms of our country, promulgated the "anti-monopoly law" for conforming to the trend of the times, initially established anti-monopoly review standards. Howev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 point of view, the standard can be described as a loophole, neither reflect the fairness of the market consistency, nor standards uniform. Theref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anti-monopoly review standard of M & A, and analyzes the origins and consideration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ti-monopoly system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puts forward rationalization suggestions for the anti-monopoly review standard of M & A in China.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外资并购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外资并购在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促进跨国投资、实现市场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外资并购涉及资本等资源的跨境流动,往往会对当地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抬高市场价格、挤占当地企业等,因此,各国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和监管,其中反垄断审查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对外资并购审核的重要标准。

反垄断审查,即针对外资并购项目中涉及到的市场竞争、价格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大规模横向和纵向并购,尤其是主导型和垄断型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以维护当地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同时,反垄断审查也能有效防范外资企业利用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等不良行为,以促进市场发展和竞争。

反垄断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份额、主导地位、制约和替代性等方面。

市场份额是反垄断审查的一个重要依据,主要是通过对相关市场的调研和分析,确定被并购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影响力,以及并购后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市场份额。

主导地位则是指将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其竞争对手比较,评估被并购企业是否拥有垄断地位,并从而得出并购后企业是否可能形成占主导地位的结论。

制约性则是指竞争对手能够制约并购企业的行为,从而体现出竞争对手对市场的影响力。

替代性则是反映出其他产品和服务替代被并购企业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效应。

若其他产品和服务是可替代的,那么并购可能对市场的影响会比较小。

除此之外,反垄断审查还需要考虑投入产出,即将并购企业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工程成本等相对于该市场中其他企业进行比较。

如果被并购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其他企业相比更低,可以带来更大的竞争优势,这种并购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能是较小的。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审查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垄断,或者反竞争行为的发生,还可以对各行各业影响更深远的问题进行检测。

例如,在国际并购方面,反垄断审查还能够维护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

浅析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从不同的立法例看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

浅析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从不同的立法例看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从不同的立法例看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彭瑚乐刘能冶(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跨国并购的迅速发展必然产生更大规模的垄断,为了对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各国都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立法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跨国并购反垄断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36-02跨国并购必然产生国际垄断。

跨国并购实际上是跨国公司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全球市场上的资金和信息的流动,实现资本有效配置的过程。

①总体上看,会对并购目标国产生积极影响。

但是,并购导致了市场结构的集中化,可能会影响竞争,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

这种垄断的规模和后果较之国内企业的垄断更大,更难规制,如果没有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跨国并购给目标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有可能是阻碍。

所以,将跨国并购纳入本国的反垄断法进行调整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

一、对并购反垄断规制的不同立法例(一)美国企业并购规制的法律制度1.制度结构目前,美国适用的反托拉斯法主要有三部: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具体来说,包括《克莱顿法》的第7条、1950年的《塞勒-科佛沃法》,《克莱顿法》的第7A条和《哈特-斯库特-罗蒂诺法》、法院关于企业合并案的判例、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的水平合作指南和非水平合作指南、能反映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观点的一些研究报告和建议等。

判例并不是美国并购规制的最主要渊源。

相反,美国司法部三年的《并购指南》虽然没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其紧跟时代,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并购中的垄断认定标准,因而成为美国企业并购规制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

2.制度特征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经过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及现代经济学思想的融合和改造,在企业并购规制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1)具有当然的域外效力。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国家经济的安全有必要对外资并购利用相关反垄断法律进行干预,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行。

本文分析了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并针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外资并购法律规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逐步扩大,国际投资者越来越多地采用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外资对股权的要求与日俱增。

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它在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外资并购是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的影响,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将可能垄断国内一些产业,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的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在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比例只规定下限而没有上限,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很容易通过并购控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谋取超额垄断利润,导致国内行业结构不平衡和行业内市场的畸形发展,严重损害我国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也威胁到民族产业和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对外资并购进行法律规范,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非常必要的。

2003年,我国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这部规章旨在规范外资在中国进行的股权和资产并购活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外资并购导致市场垄断,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规章,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外资并购领域的垄断问题已开始重视并着手进行规制。

2006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该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欧盟反垄断政策是指欧洲联盟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等行为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

它的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欧盟反垄断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欧盟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出现是为了应对市场垄断带来的种种问题。

垄断行为会导致市场失衡,阻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设立了反垄断机构来监督和管理市场行为。

二、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内容欧盟反垄断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市场集中进行审查。

以下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 禁止垄断协议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垄断协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制裁。

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用来限制竞争、分割市场、操纵价格等行为。

欧盟禁止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如价格固定、市场分割、拒绝交易等,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了禁止垄断协议,欧盟反垄断政策还明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相对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

欧盟反垄断政策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如垄断定价、限制销售等。

3. 市场集中审查欧盟反垄断政策还对市场集中进行审查,即兼并与收购活动的监管。

当企业之间进行兼并或收购等行为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从而威胁到市场竞争。

欧盟通过审查市场集中的行为来判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对需要的兼并与收购进行审批或限制。

三、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影响欧盟反垄断政策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它限制了垄断行为的出现,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反垄断政策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防止了市场上的巨头企业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不当影响。

此外,欧盟反垄断政策还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浅议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浅议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2 . 弱化 国有经 济战略 地位 , 导致 国有 资产流 失 当前 许多 国有大 中型企业发 展不容 乐观 , 大多 数面临 困境 而 成 为并购 的对象 和 目标 , 而 在并购 的过程 中存在 国有资产流 失的
亦 被视 为经 济宪法 。 该} 共8 章5 7 条, 明确规 定任何 经营者 , 无 中 国。
关 键词 市场 集 中 受 反 垄断 执 法机 构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0 1 ・ 0 2 2 0 0 8 年— —凯雷 [ C Y L _ U L ] 收购 徐工集 团计划未获监 管部 门
问题 。 主 要表现 为 : ( 1 ) 国有 资产 被漏估 、 低估 。在外 资并购过程
与《 反鎏 断法》 和《 国务 院关于 经营者 集 中 申报标 准 的规 定》 相一 中 ,许 多被 并购 的 中国企业 的 资产没 有经过 规范 化的 核定与 评
致, 商 务部对 《 关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定》 部分条 文进 估 ; 虽然有 的经 过相关 机构 的评估 , 但是 由于 当时资产 评估制度 行 修 改: 包括删 除第 五置 “ 反 垄断 审查” , 新 增依据 《 反垄 断法》 的 不 完 善、 评 估方 法不科 学 , 许 多资产 价值被 严重低 估 的情况 时有 规定, 外 国投 资者并 购 内企业 达到 《 国务院关 于经 营者集 中 申 发生。 而跨 国公 司资产 的价值 往往 被高估 , 从而造 成 国有资产 流 报 标准 的规定》 规定 的日 J 报 标准 的, 应 当事 先 向商 务部 申报 , 未申 报 不得 实施 交易等 。 2 0 1 1 年 2月 , 国务院办 公厅通 知 , 将 建立 外国投 资者并购 境 内企业 安全审查 部联席 会 议, 安全 审查范 围包括外 资并购境 内军 工及军 工配套企 业 , 重 : 、 敏感军事 设施周 边企业 , 以及关系 国防 失 。( 2 ) 无形 资产流 失。在并购 过程 中 , 中国 品牌 被外 商大肆 “ 蚕

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进入21世纪以来,钢铁业进入新的一轮增长周期,全球钢铁产能利用率达到97%,为进一步提高竞争力,钢铁业联合重组和并购此伏彼起,新的跨国公司不断出现,国际市场也在进行着重新划分。

2006年,全球粗钢产量排名前二位的两大钢铁公司并购成立阿塞洛—米塔尔钢铁公司,引起了全球钢铁业的震惊,有关国家的政府、企业及学术界对该并购实施后对全球钢铁市场产生的影响表示了关注。

下面,我们将对欧盟钢铁企业跨国并购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主要考量要素,以及对我国外资并购竞争政策审查的启示。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确定企业间竞争界限的一种工具,是计算市场份额的基础,也是欧盟并购审查分析的初始起点。

为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一般需要对数额不大、长期性的相对价格提高引起的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进行SSNIP测试(asmallbutsignifi-cantnon-transitoryincreaseinrelativepricestest)。

通过替代性分析来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在并购审查中已为各国普遍采用。

(一)相关产品市场在钢铁企业的并购中,相关产品市场的划分与从生铁、粗钢到最终成品钢材的不同加工阶段密切相关。

粗钢是钢材产品的中间产品,粗钢生产只是钢材生产过程中的一道工序,因此,粗钢产量仅是衡量市场竞争的基本分析指标之一,钢铁市场的竞争主要是体现在不同品种的钢材产品上,尤其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钢材品种的竞争最为激烈。

根据欧盟以往的并购案例,钢材产品市场被划分为碳钢、特殊或高合金钢、不锈钢、电工钢市场。

具体案例中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还需要判断是否需要细分。

以德国克虏伯、蒂森和意大利里瓦、Falck、Tadfin公司联合并购原意大利Ilva公司分拆后的AST公司(以下称并购AST公司案例)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为例,欧盟将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界定为一个相关产品市场。

并购方为争取界定一个宽泛的相关产品市场,指出冷轧不锈钢产品和碳钢、镀层钢板、铝、塑料及玻璃等其他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替代性,但欧盟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冷轧不锈钢板与其他产品相比,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耐腐蚀性、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差异,以及产品成本上的优势,很难为其他材料所替代,同时,对特殊生产加工设备的投资也排除了在短期内转换为生产其他材料的可能性,从而将不锈钢冷轧产品界定为一个单独的相关产品市场。

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的实体审查规制

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的实体审查规制

场份额以 及是否有其它现存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威胁企业 的支配能力, 欧盟和美国都确定了以H I H 指数作为测量市场 集中度的工具。H I H 指数是一个反映市场份额、 市场竞争者 数量的 综合指标, 是并购当事方所在市场中 每家企业市场份 额的平方总和。根据 H I H 指数的计算方法, 当市场存在大量 同类企业时,H 指数趋向于 0 HI ,当市场处于完全垄断状态 时,H 指数为 100即 H I HI 00, H 指数越大, 相应的市场集中度 越高。据此, 将市场分为三种类型: H I 一是 H 指数低于 10 00 的非集中市场; H I 二是 H 指数介于 10 到 20 之间的中度 00 00
业的 生产效率, 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国 业并购大大提高了相关行业市场份额的集中
市场 , 那么企业就不能从涨价中获得盈利 , 原先作为分析起 点的产品市场就应当被扩大到消费者拟转向的目标市场, 这 个测试过程要一直进行下去 , 直到最后出现某一产品市场, 在这个产品市场上企业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 , 这最后的产


2市场集中度。在界定了相关市场之后, . 就要对相关市 场的结构进行分析, 判断企业是否会因并购而拥有较高的市
了“ 严重损害有效竞争” : 标准 对可能严重损害共同体市场或
其相当部分地域的有效竞争的并购行为, 尤其是当其产生或
增强企业的支配地位的, 应当宣布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
1相关市场的界定。所谓相关市场, . 通常是指当事人在
得对后者的控制权的行为; 或者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通
构成, 这一地区由于跟其它地区的竞争条件略有不同而和相 邻地区区别开来” 。欧盟采用了2 世纪 8 年代发展起来的 0 O SN I SP 界定法, 这是一种可以精确计量的市场界定法, 是一种 定量化的分析方法。SI界定法也被称为“ SNP 假定的垄断者测 试”从并购后企业的一个假定的狭小产品市场出发 , , 逐步分 析在价格发生小幅、 显著和非短期性变化的情况下( 一般情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反垄断政策是一项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策。

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重视反垄断政策,致力于打破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动企业和市场的创新发展。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反垄断政策,并分析其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作用。

一、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法律框架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主要通过两个法律文件来实施,分别是《欧盟竞争法》和《欧盟反垄断法规》。

前者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合并、垄断和垄断地位的滥用,后者则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和限制。

根据《欧盟竞争法》,欧盟委员会(欧盟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调查和制止垄断行为,对涉嫌垄断的公司进行处罚,并监督市场竞争的合法性。

而《欧盟反垄断法规》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具体细则,如限制横向和纵向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二、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核心原则1. 打破垄断:欧盟反垄断政策致力于削弱或消除企业的垄断地位。

欧盟委员会会对垄断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垄断行为,以促进市场竞争。

2.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反垄断政策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处于支配地位时不得滥用自己的地位来限制竞争。

比如,企业不得将价格压低至低于成本,排挤竞争对手。

3. 禁止反竞争协议:欧盟禁止企业达成排斥竞争的协议,如价格垄断、区域性市场分割等。

这些协议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实践与案例分析1. 微软案微软案是欧盟反垄断政策的重要案件之一。

欧盟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和排挤竞争对手。

微软最终被欧盟迫使向竞争对手提供技术接口,以促进市场竞争。

2. 谷歌案在谷歌案中,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调查。

欧盟指出谷歌通过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产品,并设置障碍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规。

谷歌最终被要求限制其滥用行为,改善市场竞争环境。

四、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意义及影响1. 保护消费者利益: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浅谈美欧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立法与实践

浅谈美欧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立法与实践



企 业并购 的概念
所 谓 并 购 , ( res a d a q iio s meg r n c us in ),缩 写 t “ M&A”,亦 称 兼 并 收 购 , 是 指 一 家 或 数 家 公 司 重 新 组 合 的 手 段 和 形 式 。 《大 不 列 颠 百 科 全 书 》 对 兼 并 是 这 样 给 予 解 释 的 :兼 并 是 指 “ 家 或 更 多 两 的 独 立 的企 业 、 公 司 合 并 组 成 一 家 企 业 ,通 常 由 一 家 占优 势 的 公 司 吸 收 另 一 家 或 更 多 的公 司 。 而 收 ” 购 是 指 “ 家 公 司 用 现 金 、 股 票 或 债 券 购 买 另 一 一 家 公 司 的股 票 或 资 产 以 获 得 对 该 公 司 ( 者 称 为 或 目标 公 司 ) 本 身 或 其 资 产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行 为 。 ” 因 此 ,从 法 律 属 性 来 说 ,兼 并 涉 及 到 企 业 主体 资 格 或 者 法 人 人 格 的 变 化 。 例 如 ,在 民 法 上 ,法 人 合 并 指 两 个 以上 的 法 人 合 并 为 一 个 法 人 ,分 为 新 设 合 并 与 吸 收 合 并 , 即 被 合 并 的 法 人 不 复 存 在 ,甚 个 新 设 的 法 人 。公 司 法 上 的合 并 与 此 道 理 相 同 ,即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合 并 成 一 个 公 司 ,也 分 为 新 设 合 并 与 吸 收 合 并 。 新 设 合 并 使 指 两
外反垄 断制度具 有现实意义 。对反垄断法 中并购控制 的基 本原理 和美 国、欧盟 合并控 制制度 的立法 和实践进 行 具体 的介 绍和评析 。

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

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

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欧洲联盟(欧盟)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并通过其反垄断政策来监管市场竞争。

这项政策旨在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并分析其对经济和企业的影响。

一、欧盟反垄断法律框架的核心原则1.1 禁止卡特尔和垄断行为欧盟反垄断政策严厉禁止卡特尔和垄断行为的存在。

卡特尔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通过价格操纵、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手段来排除竞争对手。

垄断行为则是指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份额、技术壁垒等手段实施的排他性行为,削弱或消除其他竞争对手的地位。

1.2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多样性欧盟反垄断政策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多样性,避免市场被垄断企业控制。

欧盟鼓励自由竞争,强调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从多样的选择中获益。

1.3 加强对市场集中度的控制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集中度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止企业通过并购、收购等方式控制市场。

当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规模时,欧盟反垄断机构将对其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欧盟反垄断政策的运作机制欧盟反垄断政策主要由欧洲委员会的竞争事务总局负责执行。

该机构负责监测市场,调查公司之间的竞争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1 调查和制裁垄断行为当涉嫌垄断行为出现时,欧洲委员会竞争事务总局将展开调查,搜集证据,并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

如果证据确凿,将对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律的企业进行制裁,包括罚款和采取措施以恢复市场竞争。

2.2 支持公平竞争欧洲委员会竞争事务总局还积极支持和鼓励公平竞争。

该机构会针对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行为提出建议,促使企业遵守法规并改善其经营行为。

三、欧盟反垄断政策对经济的影响3.1 促进市场竞争欧盟反垄断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和卡特尔,欧盟反垄断政策确保了市场的多样性和公平性,使更多的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浅议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浅议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浅议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作者:帖晓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 2008年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这次法案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完善的一次飞跃,也因为这次法案的出台引起了人们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关注。

本文从外资并购的发展状况入手,揭示当前外资在中国并购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而近几年来我国已经认识到对外资并购规制的必要性,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借鉴国外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规制标准,并且从实体制度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方面指出我国针对外资并购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市场集中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作者简介:帖晓曼,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01-02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一案,引起了国内业的大讨论,也促成了反垄断法的颁布。

中国为了拉动国内经济的发展积极引进外资,但是如果只是想要灌溉却不挖沟渠,结果可能是闸门打开,淹了大地。

而这沟渠的第一步,就是反垄断法的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世界上120多个《反垄断法》中最年轻的一个,是一部颇为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法律,要想让我国的《反垄断法》一步一步走上完善,需要实践、借鉴、研究,一个积累的过程。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一)立法方面2008年8月1日起中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亦被视为经济宪法。

该法共8章57条,明确规定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09年6月,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包括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新增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等。

欧盟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

欧盟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

欧盟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之一,欧盟致力于维护自由与公平的市场环境。

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是欧盟推动市场公正与竞争的核心机制。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的背景、目标、法律框架和执行方式,并分析其对欧洲市场的影响。

一、背景与目标欧盟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的形成源于对欧洲市场公平竞争状况的关注。

欧洲国家在过去曾存在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现象,这导致市场资源的不均衡分配,限制了经济发展的潜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正竞争,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效率、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等。

通过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的实施,欧盟试图消除市场障碍,推动经济一体化,促进欧洲内部市场的融合与发展。

二、法律框架欧盟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主要依赖于两个核心法律文件:欧洲联盟的《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这些法律为欧盟成员国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范,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监管的有效进行。

《竞争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准则。

根据该法律,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准入、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

另外,《竞争法》还规定了国家竞争事务部门的权限,以及欧盟委员会在竞争问题上的决策权。

《反垄断法》则涉及对市场垄断的监管和反垄断的具体执行措施。

欧盟委员会在遇到具体垄断行为时,可以对涉嫌垄断的公司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要求解除垄断行为。

此外,如果垄断行为的后果对欧盟市场有重大不利影响,欧盟委员会还可以对公司进行拆分或降低其市场份额。

三、执行机制欧盟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措施的执行主体是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市场的竞争环境,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与裁决。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与完善 , 以借 鉴美 国等 国家的作法 , 可
采用 赫 芬达尔一 赫希 曼指 数来 反映 市场 的集 中度 。 时, 同 在确 定
( )反 垄 断法 》 二 《 = 中关 于经 营者集 中的 实体标 准
我国的 《 关于 外 国投资 者并购 境 内企业 的规定》与 《 反垄 断 市场 集 中度 时, 诸如 并购后 能否将 多数竞 争者排 挤 出市场 能否 构 法 》在 市 场支 配地位 的认定上 采取 的是 以经 营者 的营 业额 为标 成市 场进 入障碍 等 因素也 要予 以考虑 。 准。 《 该 规定》 的第 三条 规定 了经 营者集 中 的具体 申报标准 。《 规 定》 规定 的 申报标 准低 于瑞士 、 阿根廷 等 国家 的 申报标 准 , 高于 德
除或者 限制竞 争 的后 果。 为 : . 口可乐在 该市场支配 作用, 1可 进而打压 对手, 损害消 费者利 益 。2使潜在竞 争对 手进入 果汁饮料市场 的障碍明显提高 。3抑 . .
序规 制 的客观与 公正 。 国可 以效仿 美 国引入 听证 程序 , 我 以避 民 ( ) 垄断执 法机 构设 置有待 进 一步优 化 三 反
见 , 判 断经营 者集 中是 否构成 垄 断时 , 在 该法 有一 个综合 判断 的 大 、 复杂 的管理 机构 , 多部 门齐 抓共 管 , 际上谁 都不 管 , 实 易形 同
执行 效果 不佳 。 法律 没有 明确 执法主 体 , 体到 “ 来管这 具 谁 标准 , 并不 单纯 的依照所 占市场 份额 , 有进入 市场难 易程度 , 还 技 虚 设, 没有 界定 , 么 , 来执 法就 成 了问题 。 部反垄 断法 由多 那 谁 这 术障 碍等其 他综 合性 的条 件 。 经过 经济 学和市 场 的分析 , 终判 件 事” 最 家部 门执法 , 从市场 管 理实线 上看 是难 于操 作的 。 因为一个 棘手 断 出被禁止 、 附条件 的禁 止 , 是批准 。 还 ( ) 三 外资 并购反 垄 断规制 的程序 规则 及执 法机 构 或协调 问题 , 要召开 “ 需 相关部 门” 联系 会议 , 这期 间碰头 、 筹措 的 缺 会延 误 办事效 率 。 此外 , 院在 司 法 《 反垄 断法》 第二 十五 条 、 二十六条 明确规 定了经营者 集 中 第 时间 比较漫 长 , 乏有 效沟通 , 法实 践中 能否依据 《 垄断法》 反 判案 , 是一 个模糊 的 问题 。 也 的 申报 程序 , 并且严 格规 定了反垄 断执法 机构作 出答复 的时间期 限 。 然只 是时 问上 的 限制 , 实际 意义重 大 。 虽 但 这两 条可 以有效

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探究

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探究

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探究第一章前言在全球经济范围内,竞争是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竞争政策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必要内容。

市场中存在的各种卡特尔、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行为对经济发展不利,影响了消费者的福利。

作为一个在全球拥有极强竞争力的联盟,欧盟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为此,本文将从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探究。

第二章欧盟反垄断政策核心内容在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核心内容方面,欧盟反垄断法被视为反垄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欧盟反垄断法,企业不得以垄断、限制竞争或禁止竞争的方式进行商业行为。

欧盟反垄断法主要关注企业在欧洲市场上积累的优势。

如果一个垄断企业被发现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会受到欧盟反垄断法的处罚。

在欧盟反垄断政策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市场主导者只有在确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的价值没有不良影响时,才能获得欧盟反垄断法的保护。

事实上,欧盟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企业间的协议,如价格协议、独家协议、购买限制和市场分割等,只要这些突破了欧盟反垄断法的规定,将会受到对应的处罚。

第三章欧盟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欧盟反垄断法律框架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等多个机构。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反垄断法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涉及欧盟市场的反垄断案件。

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某个企业违背了相关的反垄断法规,可以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

而欧洲法院则负责审理相关的诉讼案件。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成立了欧洲竞争行为中心(ECC),以专门负责欧洲范围内的反垄断事务。

欧洲竞争行为中心在建立和协调欧盟内部的反垄断政策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第四章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法律实施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法律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欧盟委员会可以开展针对某些企业的深入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进行其他不当行为,这一过程是比较复杂和漫长的。

其次,欧盟委员会还可以对被认为违反反垄断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

试论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试论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最大 的负面 效应在 于它可 能导致 垄断 , 从而压制 东道 国的幼稚 工
业, 控制 东道 国市场 , 破坏 东道 国的 原有竞 争秩序 。 因此 , 如 何
顺应 国 际经济发 展趋势 , 在保护 国家经 济安全 的基础上 更好 地利 速 增长 的势 头 , 并在 形式 上也不 断创 新和 多样化 , 国 际资本 问的
我国《 外 国投资者 并购 境 内企业 暂行规 定》 把上 述行 为称 为外 国 业 并购 的案 例越 来越 多 。根 据 商务部 研 究院对 外投 资合 作研 究
投 资者 并购 中国境 内企业 , 并把 它分 为两种模 式 , 一 种是 股权 并 所 的研究 , 迄今 为止 , 中 国企 业跨 国并购 的总成功 率约为 4 0 %, 高 购, 另一种 是资产 并购 。但 是无 论是哪 种模 式 , 其实质 上 都是 外 于全 球 ; 此外, 多数 并购发 生 在 2 0 0 8 年 的金融 危机之 后 , 并购 成 国投 资者 以及 与外 国投 资者具 有 同等地位 的公 司 、 企业和 个人 , 本 比较低 , 交割后 的整 合总 体也 比较顺 利 。 我 国吸引 外资 的方
{ I } I J 占 缸金 ◆经济 与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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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9 ( 上)
试论我 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黎莎 莎
摘 要 随 着经济全 球化 , 世界 经济 格局加 快 了一体 化进程 , 跨 国企 业并 购 已成 为 国际直接投 资 的一种 主要形 式 。而伴随 我 国对外 开放 的程度 不 断地提 高 ,跨 国并 购的浪 潮在我 国经济发展 领 域呈 现 出逐 渐上升 的 态势 。如何在 跨 国并购 的浪潮 中推 动我 国企 业 实现规 模效 益 , 提 高各 企业 的竞争 力 , 同时避 免 民族产 业 受到排挤 造成金 融 风险 , 维护 国家 经济安全 稳 定 以及构 建 良好 的反 垄 断法律 体 系规 避 垄断风 险是我 们必 须要 考虑 的现 实 问题 。 关键词 跨 国企 业 外 资并 购 反 垄 断法 作 者简 介 : 黎 莎莎, 华 东政法 大学 2 0 1 0 级 国际法 学院本科 生 , 研 究方向 : 国际经济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0 0 - 0 2 或虽 有较多 的企 自中国加入 WT O 以来 , 国 内市场 不断对 外 开放 , 外 资并购 断或者 竞争垄 断指市场 上 的企业数量 十分有 限 , 国 内企 业 已成 为我 国吸收外 资发展 经济 的一大趋 势, 伴 随产 业 结 业但 是在 这些 企业 中只有 一家 或者 少数 几家 企业 占有较 大 的市 构调整 不断深 化 , 跨 国企业 并购 已经 成为很 多企业 实现总体 扩 张 场份 额 ; 在此 情形 下 , 虽然 竞争 依然存 在但 十分 微弱和及 其 容易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解析及实际操作建议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解析及实际操作建议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解析及实际操作建议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之间的并购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律合规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进行解析,并提供一些建议以确保实际操作的合规性。

一、反垄断法律合规要点解析1.市场占有率的评估在并购过程中,评估市场占有率是反垄断法律合规的首要任务。

一般来说,当合并后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程度时,就会引发反垄断法律的关注。

因此,公司在并购前应详细评估合并后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并了解相关法律对于市场占有率的规定。

2.潜在的市场竞争障碍除了市场占有率,反垄断法律还关注潜在的市场竞争障碍。

例如,合并后公司是否能够通过控制关键资源或垄断市场渠道来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因此,在并购过程中,公司需要认真评估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采取措施以减轻潜在的竞争障碍。

3.国际反垄断法的适用在跨国并购中,还需要考虑国际反垄断法的适用。

不同国家对于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甚至有可能存在重叠的管辖权。

因此,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处罚。

二、实际操作建议1.及早识别潜在问题并寻求专业帮助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应该及早识别潜在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公司评估交易的反垄断法律合规性,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并购策略,并提供相应的建议以应对法律风险。

2.充分备案和申报手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并购前履行必要的备案和申报手续。

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向监管机构提交合并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公司应与当地的反垄断机构进行及时沟通,并遵守其要求,以确保并购的合规性。

3.保留并购过程的相关记录在并购过程中,公司应保留并妥善管理相关的文件、邮件、会议纪要等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公司合规努力的证据,同时也为监管机构的审查提供必要的信息。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论文摘要]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需要通过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来降低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

而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采用何种审查标准对于审查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文章通过国内外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方面的对比,着重讨论我国目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分析方法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浪潮的推动,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形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多是以并购的形式进入中国企业。

不可否认,一方面,外资并购为我国企业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另一方面,它也悄然成为改变我国市场结构、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力量,从而抑制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

然而由于我国在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引,导致反垄断审查缺乏公信,不仅打击外商投资的信心,而且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

可见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以及分析方法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鉴此,本文首先对欧美等国关于外资并购审查标准的立法进行研究,然后探讨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及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议。

一、国外关于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一)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美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所规制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法官的判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以及《企业合并指南》(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和《横向合并指南》(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组成。

而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主要由《克莱顿法》规定,其中第7条是:“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并购承让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果该并购造成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the effect of such acquisition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克莱顿法》通过成文法首次确立了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性减少竞争(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标准。

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看

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看

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法看来源:作者:李楠[内容提要]我国加⼊WTO后,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以及利⽤外资渠道的扩宽为外商的跨国并购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跨国并购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些负⾯影响,如垄断。

因此,尽快构建我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将跨国并购纳⼊该制度框架成为当务之急。

本⽂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跨国并购垄断市场份额⼀、跨国并购的基本性质分析(⼀)、跨国并购的含义并购(Mergers&Acquisition)⼀词包括兼并和收购(或购买)两层含义:。

兼并(Merge)指公司的吸收合并,即⼀公司将其他⼀个或数个公司并⼊本公司,使其失去法⼈资格的⾏为。

是企业变更、终⽌的⽅式之⼀,也是企业竞争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

在西⽅公司中,企业兼并可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和创⽴兼并。

收购(Acquisition)意为获取,即⼀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实现对该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的⾏为。

有接管(或接收)企业管理权或所有权之意。

按照其内容的不同,收购可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两类。

从经济学⾓度⽽⾔,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经济意义是⼀致的,即都使市场⼒量、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结构发⽣了变化,对经济发展也产⽣相同的效益,因为企业产权的经营管理权最终都控制在⼀个法⼈⼿中。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国家通过把Mergers和Acquisition连在⼀起,统称M&A。

我国企业兼并的涵义与M&A相似,兼指吸收合并与收购,1996年8⽉20⽇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规定》第⼆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资格或虽保留法⼈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种⾏为。

因此,在我国,我们通常把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统称为企业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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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标准是一 国并购控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 内容 。它决定了在什么程度上 , 项合并将被一 一
国反垄断 当局禁止或通过。在这一标准上 , 欧盟并购规制制度经历 了三个重要的演进阶段 。
【 关键词】 反垄断 ; 实体标准
【 中图号】 F 4 7 1 用市场 支配性 地位 标 准 【 文献标示码 】 A 【 文章编号】 10 17 (0 8 1 0 8 0 0 5— 04 2 0 )2— 1 4— 1
是一种 行为 控制 的模 式 。它 仅 适 用 于本 身 处 于 支配 性 地 位 的企 业 进一 步加 强支配 地位 的情形 , 于原 本不 具 有支 配 地位 的企业 对
市进货 时选 择 G re , eb r分别有 4 % 和 4 % 的超市选 择 B eh u 5 0 ec —N t
在《 罗马条 约》 期并没 有专 门规制 企业 合 并 的法律 , 钢 以 时 煤 外产业 合并 的实体 标 准 是 通 过 17 93年 的 Cni n lCn案 得 以 ot et a n a
杂性 。委员会 逐渐 意识 到这一 问题 , 在 20 年 1 并 0 1 2月发布 的《 关 于修改 < 并条例 >的绿皮 书》 合 中提 出重 新 审视 支配 性地 位标 准 和实质 性减 少 竞 争 标 准。最 终 , 为两 者 的 折 中 产 物 ,3/04 作 19 20 号合并 条 例 正 式 确 立 了严 重 损 害有 效 竞 争 标 准 ( 称 SE 简 IC标 准) 。条 例第 2条第 3款规定 ,一项 可 能严 重损 害共 同体 市场 或 “ 其 重要 组成 部分有 效竞 争的合 并 , 特别 是 由此产 生 或加 强 了支 配 地位 的 , 应宣 布其 与 共 同 体 市 场不 相 容 。 与 46 /9号 相 比, ” 048 前 者是把 “ 产生 或加强 市场 支配地 位 ” 为 “ 重 损 害有 效竞 争 ” 作 严 的
增长本 身就 可能构 成滥 用 , 时委 员会 就无 须证 明这 种支 配 地位 此 的存在 与其 滥用 之 间存 在 何 种 联 系 。滥用 市 场 支配 性 地 位标 准
虽然 为委员 会控制 企业 合并 提供 了法 律依 据 , 由于 其 自身 的弱 但
点在控 制力 度上 无 法 满足 经 济 发 展 的需 要 。滥 用市 场 地 位标 准
唯一原 因 , 而新条例 则把 “ 产生 或加强 市场 支配 地位 ” 为原 因之 作

存 在 的市场 竞争者 被消 灭者 , 构成第 8 ( 6条 现第 8 2条 ) 违反 。 之 ” 并且 , 8 条不 仅适 用于直 接损 害 消 费者 的行 为 , 如进 行 价格 第 2 例 歧视、 抬价格等; 哄 同时 , 条 款 也适 用 于 间接 损 害 消 费 者 的行 该 为 。如 果企业 在市 场上 拥有 足够强 大 的市 场地 位 , 市场 份 额 的 其
支配性 地位 标准 在 此 情况 下 出现 了盲 点 。常 被用 以说 明这 一 问 题 的经 典案 例是美 国的 H izB eh— u 案 。该 案 中 , 国婴 儿 e / ec N t n 美 食 品市 场三 大生产 商分 别 占有 7 % ( e e) 1% ( ec N t 0 G r r 、7 Beh— u) b 和 1% ( e z 的市场 份 额 。经 过市 场调 查 发现 , 国 9 % 的超 3 Hi ) n 美 0
动, 因而委员 会禁 止 了 S W 公 司收 购 T V公 司 。虽 然 这 一 禁止 L D
决定 由于在 相关市 场认 定上 出现错 误 而被 法 院撤 销 , 但是 法 院支 持 了委 员会 引用第 8 条规 制企 业 合 并 的做 法 。其 中 , 8 2 第 2条所
包含 的实体 标准 即为 滥 用市 场 地 位 标 准。法 院指 出 : 居 市 场支 “ 配性地 位 的企业通 过并 购手段 加 强该 地位 , 致并 购 行为 发 生前 导

14 ・ 8
跨 世纪
20 0 8年 1 2月 第 1 6卷第 1 2期
CosC nuy D cm e 08, o 1 N .2 rs etr, ee b r 0 V l 6, o 1 2
欧 盟 并 购 反垄 断 规 制 实 体 标 准 浅析
潘 霁云
( 海对 外 贸易学 院 , 海 ,0 16 上 上 203 )
确立 的。C nnn l a 是 一 家 美 国公 司 , 拥 有 SW 公 司 ( otet n i aC 它 L 德 国最 大的包 装和金 属 容 器生 产 商 )5 8 的 股权 ,uoe blg 8. % E rpm a ae l
是 C n n n l a 在特 拉华 州成 立 的子 公 司 , 子公 司取 得 了荷 otet n i aC 该 兰 T V公 司 9 . % 的股 权 。委 员会 认 为 C ni n l a D 17 ot e t n集 团在 n aC
额。 3 严 重 损害有效 竞 争标准 市 场份 额是一 项静 止 的结 构性 指标 , 比荷 卢经济 联 盟 所 占的市 场 份 额使 其 在 轻容 器 市 场 和金 属容器 市场 上拥 有 支 配力 量 , 它 能 够 凌 驾 于竞 争 之 上独 立 行 使
和 H i 。联 邦 贸易委 员会最 终禁 止 了 H i 和 B eh— u 的合 ez n ez n ec N t 并 , 由是 , 理 这两 家 生 产商 的 合并 将 导致 婴 儿食 品 市场 只剩 下 两 个 竞争 者 , 大大增 加 产 生协 同性 相互 行 为 的可 能性 。一 般 认 为 , 如果此 案发 生在 欧盟将 不被 禁止 , 为 H i 和 B eh— u 合 并 因 ez n ec N t 之后 的市场 份额 为 3 % , 0 没有 达 到 支 配 性 地 位标 准 所 要 求 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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