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

合集下载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性的行政制裁。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包括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的条件、程序及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航、责令暂扣、责令停工、责令改正、行政拘留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对不同单位或个人施以不同的处罚种类,并适用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区分和打击,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促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其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构成要件和法定应施处罚条件。

违法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实施的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应施处罚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以及一定的法定情节。

只有在违法构成要件和法定应施处罚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第三,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

立案审查是指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听证是指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法定范围内的权益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诉的环节。

处罚决定是指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严格规定的,要求主管部门依法严谨地处理每一起违法行为,并保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权限主要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行使。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全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则履行对当地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1. 介绍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违反海事(港航)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本将详细介绍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流程,并逐步细化每一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相关要点。

2. 违法举报或者巡查发现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的第一步是违法举报或者巡查发现。

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或者巡查等方式被发现。

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即将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事实调查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相关主管部门将进行事实调查。

调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包括勘验现场、采集证据、查阅相关资料等。

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手续必须依法进行。

4. 材料准备在事实调查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准备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违法行为的证据、事实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材料准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处罚决定材料准备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罚则和处罚程序,依法公正、合理、合用。

6. 罚款缴纳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主管部门将监督罚款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7. 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的审查。

扩展内容: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清单- 事实调查报告样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海事(港航)法律法规:指相关涉及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1 行政处罚立案申请1.2 立案审查1.2.1 确认行政违法事实1.2.2 确认行政法律关系1.2.3 初步定性和初步界定责任主体1.2.4 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阶段2.1 确定调查组成员2.2 制定调查方案2.3 进行调查取证2.3.1 审查案卷、资料和证据2.3.2 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证实人2.3.3 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案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2.3.4 依法解析、取证或委托鉴定涉案物品 2.3.5 邀请专家、学者提供鉴定意见2.4 编制调查报告三、听证阶段3.1 发出听证通知书3.2 开展听证活动3.2.1 听证组的组成3.2.2 听证程序的规定3.2.3 参与听证的权利和义务3.2.4 审听和调查证据3.2.5 记录听证过程3.3 编制听证报告3.4 送达听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查4.2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行政处罚告知阶段5.1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5.2 行政处罚告知六、执行阶段6.1 行政处罚执行6.1.1 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6.1.2 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6.1.3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6.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七、结案阶段7.1 结案报告的编制7.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附件:1、调查取证相关表格2、听证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违法事实:指被行政处罚对象涉嫌违反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处罚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因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正式、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

3、初步定性:根据初步调查取证的结果,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过程。

4、初步界定责任主体:在初步定性基础上,初步确定涉嫌违法的责任主体。

5、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一.海事行政处罚的概述海事行政处罚是指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处罚旨在维护海事秩序,保障海上安全,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事行政处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警告: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给予书面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遵守法律法规。

2. 罚款: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经济处罚,要求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

3. 暂扣或吊销执照: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暂扣或吊销相关执照,禁止当事人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4. 裁定限制: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一定期限的限制,限制相关活动的范围和时间。

5. 没收违法所得:对通过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获得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三.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将立案调查,依法核实事实。

2. 送达通知:对确认违法事实的当事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法律依据和可能的处罚措施。

3. 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说明和辩解。

4. 处罚决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处罚决定。

5. 处罚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按照决定要求完成处罚的履行和执行。

四.海事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制件、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意见书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是我国海事行政法律的基础,对海事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2. 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式文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措施等内容。

海事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海事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海事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海事行政处罚流程1. 引言海事行政处罚是国家对于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

海事行政处罚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海上安全、维护海上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海事行政处罚流程的基本步骤和相关规定。

2. 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海洋法海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事行政处罚法3. 海事行政处罚流程的基本步骤海事行政处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收集证据和调查当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勘查、询问涉案人员等。

同时,相关当事人也可以主动上报违法行为。

3.2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调查结果,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正式文件,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金额或其他处罚措施被处罚人的权利申辩和上诉程序等3.3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给被处罚人。

送达方式可以是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决定书,并可以进行申辩和上诉。

3.4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改正违法行为等。

3.5 监督和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执行效果。

4. 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在海事行政处罚流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规定和事项:被处罚人有权申辩和上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确保信息透明和公正;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进行复议和行政诉讼,被处罚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结论海事行政处罚流程是维护海上秩序和保障海上安全的重要环节。

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海事行政处罚流程对于提高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和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在海事管理工作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两项重要的职能。

为了使相关工作更加规范、透明、高效,制定清晰明确的流程图是十分必要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海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流程图。

一、海事行政许可流程图1、申请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线上申请一般通过相关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线下申请则需要前往海事管理机构的办事窗口,填写纸质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申请后,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

审查过程中,可能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进行说明。

4、决定经过审查,如果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件;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5、送达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二、海事行政处罚流程图1、立案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移送等,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抽样取证等。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3、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将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查。

法制审核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海事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特制定此海事行政处罚文档,以供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行为定义及处罚依据2.1 违法行为定义2.1.1 违反海事安全管理规定;2.1.2 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2.1.3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1.4 违反港口运营管理规定;2.1.5 违反航道管理规定。

2.2 处罚依据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2.3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海事部门指定);2.2.4 相关执法规范和规定。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3.1.1 接到举报、申诉、检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3.1.2 确定违法事实,收集证据;3.1.3 针对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

3.2 行政处罚决定3.2.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2.2 决定事先告知当事人;3.2.3 决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3 处罚结果宣布3.3.1 进行罚款、没收、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3.3.2 将处罚结果宣布给相关当事人。

四、处罚种类及标准4.1 警告4.1.1 对初犯、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1.2 处罚金额为1万元以下。

4.2 罚款4.2.1 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处罚。

4.2.2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而定。

4.3 停业整顿4.3.1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给予停业整顿处罚。

4.3.2 停业整顿期限由处罚决定书规定。

4.4 撤销或吊销执照4.4.1 撤销相关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航行许可证、船员证等执照。

4.4.2 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当事人。

五、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清单2、当事人申辩意见笔录3、处罚决定书示范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海事领域的基本法律,《海事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海事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内河运输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航行证、吊销船舶检验证书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主要是:保障内河航运安全,预防和减少内河海事事故,维护良好的内河航行秩序,确保国内航道畅通。

第二章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第五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海关、边防检查机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内河海事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

第六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内河航运安全工作;(三)组织和参与内河海事执法行动;(四)受理、调查和处理内河海事事故;(五)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的注册、登记和检验工作;(六)审批、管理和监督航道工程建设;(七)审查、批准和管理内河航线、运输组织机构;(八)受理、审批和管理内河港口、码头企业;(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河航运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内河航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安全。

第八条各级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内部作风建设,改进办事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幅度第九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公正的决定罚款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活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法惩治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适合本规定。

依法将船舶或者其他设施在海上进行施工、作业或者开展业务的行为,以及在海上进行港口业务、运输业务等活动的行为,均属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范畴。

第三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的权限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

第二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四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依法实行事先告知、听取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等程序。

对涉及性质严重、后果重大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住手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是当事人提出住手执行申请并经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一)违反航道规则或者安全规程的;(二)未按规定通报船舶或者其他设施的危(wei)险情况或者事故的;(三)装载、堆叠、固定货物不符合规定或者装载、堆叠、固定不坚固,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四)船舶或者其他设施在禁止的区域违反规定航行、作业或者者停泊的;(五)拒绝、妨碍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海上海事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扣押、暂扣或者查封船舶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船舶营运证书或者经营许可证、暂停或者终止船员聘用合同等。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秩序保护执法法规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 指针对海上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内河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一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者进行的一种处罚方式。

海事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顺畅。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依据、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事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海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它是国家海事管理部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海事行政处罚的依据海事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根据海事法的规定,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海事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涉及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船舶安全管理违规、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违规经营等。

四、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和执行。

立案是指对于违法行为的初步核实和登记;调查取证是核实违法行为的过程,包括现场勘查、调查问询等;听证是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公开、公正的庭审;裁决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对违法行为做出的最终处罚决定;执行是指对于裁决结果的履行和监督。

五、常见的海事行政处罚措施常见的海事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暂扣证照、吊销执照、查封船舶等。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国家海事管理部门会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海事行政处罚的意义和作用海事行政处罚对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对海事法规的遵守意识,保护国家的海洋利益。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处罚是国家海事管理部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确保海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顺畅。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是指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海事行政人员依照有关海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这些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措施。

海事行政处罚主要作用是保障海事交通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

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或停运、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扣留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和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海事行政处罚适用于涉及海洋、内河以及其他水域,在船舶、港口、码头等地方发生的违法行为。

主要行政处罚事项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航道、港口管理违法行为、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违法行为等。

船舶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验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过期或未按时更新、船舶擅自改装、设备未按时检验检测等。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严格限期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航道、港口管理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向海事行政部门报告船舶进出港情况、未按照规定标示港口导航标志、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等。

对此类违法行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未整改的责令停航或者停运,直至彻底整改。

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违法行为包括:船舶排放污染物超标、采砂、捕捞等违法行为。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停产、扣除违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等措施,对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处。

海事行政处罚对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维护良好的海上秩序和海洋生态安全。

同时,广大船员和渔民应当自觉遵守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遵守相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共同维护海洋环境和海上交通秩序。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阅读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1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19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一节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第三节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第四节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第五节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第六节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第七节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第八节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第九节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第十节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第十一节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第四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管辖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一般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五节执行程序第六节监督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事行政处罚一、执法资格与权限(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海事处可以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的海事行政处罚,对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超越此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移交武汉海事局实施。

(三)武汉海事局可以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规定权限内的海事行政处罚。

二、行为规范(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着海事制式服装,要求着装整洁、标志齐全。

多名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场所时应统一着装。

(二)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告知对方执法主体名称。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海事人员必须举止端庄大方,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语言得体。

常用标准用语如下:1、你好,我是**海事处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这是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2、请提供你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谢谢。

3、你船缺轮机员一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请你配合我们进行调查。

4、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无误请签字。

5、请你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到**海事处接受处理。

6、这是我们制作的询问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无疑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7、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依法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以依法申请武汉海事局组织听证。

9、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执法程序(一)一般要求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2、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的案件,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除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外,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程序。

4、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调查取证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原则。

6、执法人员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责令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拒绝签字,现场有证人的,请证人见证并签名;当事人和见证人都拒绝签名的应采用照相、摄像等其他方式调查取证并说明原因。

7、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9、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至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止,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留存相关文书或能表明已督促整改违法行为的证据。

1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海事处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签字把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处本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处法规员把关,执法大队(办事处)组织调查处理的由执法大队长(办事处主任)把关。

(二)简易程序1、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制作《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3、执法人员应在3日内将当场海事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进行案卷备案。

(三)一般程序1、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处理的,在海事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7日内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向本部门提出立案申请。

立案呈批时,对于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2、《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指定两名及以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3、调查取证完成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海事行政处罚预审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上报,逐级审核。

4、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在海事处处罚权限之内的,由海事处法规员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报海事处业务副处长审核;海事处业务副处长签署意见后,报海事处处长审批。

5、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在超过海事处处罚权限的,由海事处负责人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局督察处;督察处处长组织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6、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负责调查的部门负责人签署预审意见报局督察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7、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后,由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制作、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当事人在行驶其陈述和申辩权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或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9、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予以采纳并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逐级上报至原处罚决定批准人同意后,制作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执行。

11、执法人员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将告知情况记入送达回证。

(四)听证程序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程序实施。

(五)减轻处罚程序1、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条款且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拟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制作《海事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内部审批表》,连同《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及享有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报海事处法规员或督察处审核。

2、海事处法规员或督察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3、海事处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的,必须报海事处处长批准。

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对涉及“四客一危”船舶的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必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4、所有实施减轻处罚程序的案件,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六)结案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结案表》。

(七)记录和归档1、执法人员应将海事行政处罚情况按程序分工逐级录入海事法制管理系统。

2、海事行政处罚案卷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可以按决定书编号顺序进行多案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20个案件。

3、以武汉海事局名义实施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承办的职能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整理立卷送交督察处。

4、海事处实施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材料送交海事处,由处法规员进行清理、审查,存在问题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员补正。

每月25日前对月度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整理立卷,次年元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卷交督察处。

5、督察处收到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后,应及时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通知承办部门补正。

四、执法要点(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准备好空白行政处罚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和器材(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现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者对适用法律有疑问的,应当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提取书(物)证、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当场取证。

(五)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被检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被检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多页的,要求当事人每页签字并按手印;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六)调查取证时收集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要求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摘录或复制,并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名或盖章,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七)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或检查,或证据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有证人的请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八)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应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让其签名或盖章。

(九)抽样取证清单,应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妥善保管抽样取证物品;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及时退还。

(十)为查明违法行为事实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聘请有关技术鉴定或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由实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一)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由调查或检查人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证人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

(十二)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规定送交鉴定;对不应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海事管理机构保存的物品及时退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其他处理的,依法作其他处理。

(十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款专用收据,并在2日内交单位财务部门或直接缴付指定的银行。

(十四)行政处罚作出暂扣证书的,督促当事人将相关证书送交本执法机关;暂扣证书期满后,应将证书发还当事人。

作出吊销证书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原发证机关。

(十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对自然人罚款或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万元,以及没收船舶、没收或吊销船舶登记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海员出境入境证件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前,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执法部门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十七)拟作出吊销证书、责令停产停业、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局督察处应在15日内将该处罚案件的《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长江海事局法规处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