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理性还是科学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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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哲学问题
教授:Sally Haslanger
2005年10月12日
归纳问题1
虽然詹姆斯和Clifford不同意一个特殊种类的命题的合理性(当它们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真实的选择),他们同意在绝大多数的例子中,经验探究和科学追求证据至少是一种,如果不是这种的话,合适的形成信念的方式。似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在我们可能倾向于系统扭曲的例子中,我们在决定相信什么之前,会认真地收集经验证据。他们两个人事实上都坚持:基于信念,科学调查和信念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正常理由吗?
归纳问题挑战了这种没有根据的联系。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
i)描述性问题:(事实上)我们是如何形成对未察觉事件的观点的?
ii)标准问题:我们形成未知事实的观点的方式合理,正当吗?即,我们关于未知事实的“推理”有效吗?
I.描述性问题
我们以(i)开始。我们把焦点集中于我们还没有察觉的事物,即,我们现在没有感知到的,我们过去也没有感知到的事物。
我们是如何形成这样的观点的呢?在一些例子中,这种事情是烦琐的:我相信所有的正方形有四条边;在每一个例子中,两个苹果加上两个桔子,我就有四个水果;
所有的桌子是家具。在每一个例子中,我没有检查所有正方形,苹果,桌子,就可以知道这些事情。如果我设想有问题的命题是错的,比如,2+2=4是错的,那么我就把我自己置于矛盾和不一致当中。对于休谟而言,在以上例子中,我们的知识是关于“观念间的联系”。
S表达观念间的联系当且仅当S的否定是严格不可能的(不可想象的,或者自相
矛盾的)。
观念间的联系和事实相区分:
S表达的是事实,当且仅当S和S的否定都是可能的(可想象的,不自相矛盾的)。
“我有两个孩子”的断言是真的,但是某人可以轻易地设想这个断言是错误的。这个断言表明的是事实,不是观念间的联系。描述性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形成关于未知事实的观念。我们假设的观察的事实是基于感知和记忆。但是感知和记忆对未知的事实没有帮助。注意:具体地,我们关注的是对将来的观点。我们不感知将来;我们也不能记忆将来。那么我们对于将来的观点的来源是什么呢?
以下的观点是严重的:想象没有关于将来的观点。你能采取任何行动吗?休谟论证到:关于未知的事实的观点是以某种方式来源于经验的。
1归纳问题的历史资源是David Hume(参看Hume的“人类理解研究”的选段——在我们的教科书“理性和责任”中,特别的,199页)。这个问题在Salmon的“遭遇David Hume”(R&R,224页)中,则变成更现代化了。一个对于Hume和归纳问题有用的网站,参看:
/~grosen/puc/phi203/induction.html.(注意:一些资料经过Rosen教授的同意,从这些讲座笔记中被转引过来。
这似乎是来源于对例子的思考:我们如何知道:以前没有检查过的东西会如何行动,或者它会有什么样的没有观察到的性质?如果我在思考的假设是事实的话,任何性质的结合都是可能的。所以我们必须询问经验,例如,
在我目前的经验中,粉笔总是容易断的。
所以,普遍地,粉笔是容易断的。
或者使用休谟的例子:
在我目前的经验中,面包总是有营养的。
所以,普遍地,面包是有营养的。
这似乎在我们的推理当中是一种普遍的形式:
(数据)在我的/我们的经验中,所有的F都是G。
(理论)普遍地,所有的F都是G(或者至少下一个我检测的F是G)。
这种类型的推理被叫做归纳法,或者归纳推理。休谟对描述性问题的回答是这样的:
对未知的事实的观点是通过归纳法来源于经验的。
II.标准问题
现在,我们进入到第二个问题,(ii)标准问题。这种形式的推理是否正当?注意,从(数据)到(理论)的推理不是演绎有效的: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前提为真,结论为假。所以我们能仅仅从这种情况得出这些推理是无效的吗?可能有隐藏的前提吗?考虑:
(自然律)如果到目前为止,在我的/我们的经验中,所有的F都是G,那么“所有的F都是G”这种规律是普遍成立的(现在并且将来均成立)。
这个原则就是通常被称为“自然律”的原则。但是注意,这个原则是一个很强的论断:目前在我经验中出现的形式在大自然中被普遍拥有。因为(数据)+(自然律)可以包含出(理论),现在判断归纳法是否是有道理的就依靠(自然律)是否是可辩护的。但是休谟论证到:对(自然律)的辩护,没有不循环论证的。
i)(自然律)表达的是事实。(它的否定是可想象的。)
ii)(自然律)关注未知的事实。(部分地关注将来。)
iii)所有对未知事实的知识不得不通过归纳来源于经验。(因为归纳法是我们对这样信念/观点的仅有的来源。)
iv)但是(自然律)在任何归纳论证中都是作为前提的;对(自然律)的论证却使用(自然律)作为前提,这就陷入了循环。
v)所以,对(自然律)没有不循环论证的。
让我们尝试另一种论证来确认一下:
24.00讲座笔记210/12/05
(数据)在我的/我们的经验中,我已经经验到的规律是普遍发生的(或者至少在下一个例子中)。
理论)所以普遍地,如果一个规律在我的经验中被持有,那么它就被普遍地持有。
从(数据)到(理论)的推理如果没有(自然律)作为补充前提的话是无效的,但是加
了这个前提就使整个推理循环了。对归纳法的归纳辩护不起作用。这表明科学探寻——即试图从觉察的事实推理到没有觉察的事——依赖于一个假设。这个假设不能自我证明,而是必须被看作“信仰”。毕竟,任何我们整合的证据用来支持(自然律)都是来源于过去和现在的经验,并且如果不依赖于这个原则本身,我们就不能使用这样的证据来支持一个超越了过去和现在经验的论断。
III.问题
•这不是表明了,在我们努力获得自然知识的过程中,比起其他任何形式的探究(水晶球,猜测等等),我们没有更多的理由来相信科学探究?
•我们的对科学的信心和对宗教的信仰之间有差别吗?
IV,对休谟论证的一些回复:(你认为它们令人信服吗?)
•科学在提供准确的预测方面是很成功的;比起其他的可选择的方法要更加成功。这就表明了(自然律)是可以接受的。
•(自然律)是一种理性原则;对于理性而言,跟随(自然律)建构起来的是正确地关于事实的。
•科学比其他可选择的证据,依赖于更好的证据。这就区分了(自然律)和其他的原则——发现的规律也更加一致,更系统地被检测等等。
休谟的回复
i)没有充足的理由接受(自然律),但是(自然律)并不是反理性的或者不一致的。ii)对(自然律)的接受是一种习惯,甚至可能是一种本能。也就是说,归纳法对我们是自然的。
iii)如果一个原则的接受对我们是自然的,并且如果原则本身是不自相矛盾的或者不是不一致的,那么我们对原则的接受是理性上正当的。
iv)因此,我们对于(自然律)的接受是理性上正当的。
比较休谟和詹姆斯
休谟和詹姆斯两个人都坚持我们有时候能正当地相信某些事情,虽然这些事情不能被证明。然而,休谟论证这样的信仰是正当的,仅当这是不可避免的,可能因为相信这些已经“根植”到我们体内,或者我情不自禁地相信。詹姆斯的观点则更加广泛:在不能证明的领域里,我可以相信任何我们想要的东西。所以,虽然休谟和詹姆斯两个人在关于我们合理地持有的什么样的信念中,都要比Clifford等人更加宽泛,但是休谟的标准比詹姆斯的更严格。例如,休谟认为有神论不是理性能够证明的,因为没有上帝存在的证据,并且有神论是可以避免的(某人可以生活而不需要上帝)。((更多有关这个,参看休谟的“自然宗教的对话”(在RR中))
24.00讲座笔记31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