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格发[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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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1.29
•【字号】鲁价格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23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华电国际、国电、大唐山东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
0.3179元执行。

二、新上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报上网电价时,经环保部门脱硫验收合格的提交脱硫验收合格证书,同步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不能按时验收的,经批准,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三、经批准的关停机组替代发电应按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8]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确定上网电价后由电网公司与其结算;其他替代发电及发电权交易应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3.09
•【字号】鲁价综发〔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5〕2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3月9日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200719号-10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200719号-1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9号省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驻济省(部)级(含军队)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医疗机构病房设施等情况,病床分为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

具体控制比例和划分原则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病床根据其具体设施情况按照不超过30元/床日核定,具体详见附表1;非普通病床按照附表2核准的价格执行。

二、病房床位配备条件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的规定。

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

三、普通病床中的传染病床、烧伤病床、精神病床在核定价格基础上可另加收3元/床日;母婴同室普通病床加收10元/床日。

非普通病床中的此类病床不得加收。

四、经批准设置的层流病房中的简易消毒病床调整为70元/床日,层流消毒病床调整为150元/床日。

心脏监护(CCU)和重症监护(ICU)病房床位230元/床日,包括床位费、监护费、氧饱和测定、微量泵等材料费,不得另行收取仪器使用费和材料费,也不得分解收费。

五、门、急诊简易病床调整为10元/床日,不得另收观察费。

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单纯输液床、椅按3形次收费。

六、规范调整后的病房床位价格中已经包含取暖费和空调费,没有取暖和空调降温设施的病房,其床位价格一律减收3元/床日。

床位价格规范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

七、今后,医疗机构调整或制定新增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床位价格均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规定的配备比例报批和核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卫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文件中有关床位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

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

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

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07年1月1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由政府完成前期开发的,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

设区市的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要标明评价区范围内的区级行政区划界线。

已通过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的,以及未到更新年期的城市,可通过期日修正等形式调整基准地价;已到更新年期和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城市,应迅速开展城区基准地价全面更新工作。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山东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07〕205号[1999]第73号建筑 2009-07-10 13:28:57 阅读329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鲁价费发〔2007〕2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6)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7)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8)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含2006年10月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相关内容)2006年2月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目录一、总说明----------------------------------------------4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5三、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15四、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19五、建筑、装饰工程费率表--------------------------------21六、工程类别划分----------------------------------------23附件:1、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82、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343、《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5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2004]3号)》,为同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鲁价格发[2011]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鲁价格发[2011]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按附件1执行。

二、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按照《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车辆通行费按实载率55%计算。

四、旅客站务费暂按山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鲁交财[1999]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行包运费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尾数不足1角的四舍五入。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运价格公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见附件2),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客运价格监管;对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2.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略)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客车类型客车等级运价(元/人·千米)座席客车高三级0.33高二级0.29高一级0.27中级0.19普通级0.11卧铺客车高级0.32中级0.24普通级0.18——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现对我省供热计量价格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我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十二五”期间,我省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认识出台热计量收费政策的重要性,把制定好供热计量价格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惠民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一)适用范围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用户。

山东省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

山东省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

重症监护
含 24 小 时 室 内 有专业护士监 护,监护医生 、护士严密观 察病情,监护 生命体征;随 时记录病情, 作好重症监护 记录及各种管 道与一般性生 活护理
特级护理
含 24 小 时 设 专 人护理,严密 观察病情,测 量生命体征, 记特护记录, 进行护理评 估,制定护理 计划,作好各 种管道与一般 性生活护理
Ⅰ级护理
含需要护士每 15-30 分 钟 巡 视 观察一次,观 察病情变化, 根据病情测量 生命体征,进 行护理评估及 一般性生活护 理,作好卫生 宣教及出院指 导
Ⅱ级护理
含需要护士定 时巡视一次, 观察病情变化 及病人治疗、 检查、用药后 反应,测量体 温、脉搏、呼 吸,协助病人 生活护理,作 好卫生宣教及 出院指导
1106 110600001
1107 110700001
1108
知名专家
1、专家要求: 具 有 20 年 以 上 工作经验,同 时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者: (1)被国务院 授予“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2) 享受“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的专家; (3)山东省重 点学科带头人 (包括曾经担 任过);(4) 经国家审定的 老中医专家学 术经验继承指 导老师
褥、棉被(或毯)
普通病房床位 、枕头、床单

、病人服装、
热水瓶、洗脸
盆、废品袋(或
篓)、大小便器

指达到规定洁
净级别、有层
流装置,风淋通
层流洁 床位费



道 间 闭
的 ; 管
层 采 理
流 用 ,
洁 全 有
净 封 严
格消毒隔离措
施及对外通话
系统
指配有中心监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12施行日期2007.01.20文号鲁价格发[2007]9号主题类别药政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2007年1月12日鲁价格发[2007]9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政策,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范围以及部分药品的作价原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改价格[2006]912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机构加价率执行对象和范围问题。

1、执行对象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执行范围为政府定价药品,即列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3、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及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应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

4、按上述办法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应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5、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中药饮片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

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

1、各级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药品,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格发[2005]48号)规定的差别差率和相关政策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1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1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鲁价格发〔2009〕197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具体品种另行公布)。

若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6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34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药品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重新公布价格。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4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4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4号)各市物价局、水利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有关规定和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所列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管理。

制定和调整《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价申报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由省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申报供水价格,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核定供水价格的正式报告、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近三年的供水量和供水成本核算情况及水质监测等有关资料。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项工程逐个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自然环境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四、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一般应以斗渠进水口为供水计量点核定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推行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制度,核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五、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级申报和越权制定价格。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市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备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3]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3]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3〕9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省物价局核定了部分药品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1执行,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2执行。

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二、本通知涉及到的药品,凡未公布的剂型和规格,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申报价格。

我省集中采购挂网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本次未公布但后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

四、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化学药品)2.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成药)山东省物价局2013年1月15日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化学药品)金额单位:元序号医保编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零售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1172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60ml瓶9.9儿童用药2172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100ml:3.2g瓶12.43661丙酸倍氯米松50ug*200喷瓶42.041007高锰酸钾外用片剂100mg*24盒(瓶)6.2附件2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成药)金额单位:元序号医保编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零售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119牛黄清感胶囊胶囊剂盒(瓶)27.2239藿香正气口服液口服液10ml支1.3399银黄口服液口服液10ml支1.1499银黄口服液口服液10ml支4.3鲁南制药5龙胆泻肝水丸6g袋0.85北京同仁堂6118龙胆泻肝水丸6g袋1.58天津乐仁堂7177牛黄蛇胆川贝液口服液10ml支2.58177牛黄蛇胆川贝液口服液100ml盒(瓶)9177牛黄蛇胆川贝液口服液150ml盒(瓶)30.710210桂龙咳喘宁片剂0.34g*60(薄膜衣)盒(瓶)31.811342活力苏口服液合剂(含口服液)10ml支3.612乌灵胶囊胶囊剂0.33*18 盒(瓶)31.013351乌灵胶囊胶囊剂0.33*27 盒(瓶)45.814351乌灵胶囊胶囊剂0.33*36 盒(瓶)60.515351乌灵胶囊胶囊剂0.33*54盒(瓶)89.3序号医保编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零售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16703丹参酮胶囊胶囊剂0.25*24盒(瓶)27.317949复方南星止痛膏橡胶膏剂10cm*13cm*4贴(微孔透气型)盒18949复方南星止痛膏橡胶膏剂10cm*13cm*6贴(微孔透气型)盒49.119省增补金羚感冒片片剂24片(糖衣)盒10.820省增补金羚感冒片片剂24片*2板(糖衣)盒21.121金羚感冒片片剂20片*2板(糖衣)盒17.722省增补金羚感冒片片剂18片(薄膜衣)盒20.023省增补珍牡肾骨胶囊胶囊剂0.63g*36盒(瓶)38.424省增补珍牡肾骨胶囊胶囊剂盒(瓶)47.625省增补珍牡肾骨胶囊胶囊剂0.63g*90盒(瓶)92.926省增补复方西羚解毒片片剂0.25g*24盒(瓶)6.927省增补复方西羚解毒片片剂0.38g*24(薄膜衣)盒16.928省增补心肌康颗粒颗粒剂15g袋8.429省增补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口服液10ml支4.0——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鲁价发电[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发电〔2009〕9号)各市物价局:2008年我省对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后,各市陆续开始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为指导各地做好规范调整工作,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各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国家项目规范对接。

尚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市,要按照国家项目规范的要求,立足当地实际,明确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范围和服务内容,尽快将现行价格项目与国家项目规范进行对接,制定规范当地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争取于2009年规范调整完毕。

二、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工作。

各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工作方案。

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规范调整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新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要从严审核,现行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价格偏低确需调整的,调整幅度不宜过大,方案的出台要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

规范调整方案要报经市政府同意,向省物价局、卫生厅汇报后实施。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宣传和引导。

医疗服务价格的规范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握好宣传口径,取得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确保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加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定我省部分水利工程供水含税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定我省部分水利工程供水含税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定我省部分水利
工程供水含税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7.11.15
•【字号】鲁价格发[2007]245号
•【施行日期】200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定我省部分水利工程供
水含税价格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鲁价格发〔2007〕245号)各市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以上价格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潍坊市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潍坊市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潍坊市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格发[2007]25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潍坊市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鲁价格发〔2007〕253号)
潍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施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潍价格发〔2007〕2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改造农村低压电网、改革农村供电体制、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精神和省政府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意你市实行城乡用电分类同价。

二、你市城乡用电分类同价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由城乡用户共同承担,大幅降低农村电价,适当提高城市电价水平。

除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各分类电
价在原直供区城市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4分(详见附表),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价格自2007年12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你市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附表:
潍坊市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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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7年1月12日鲁价格发[2007]9号)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政策,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范围以及部分药品的作价原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改价格[2006]912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机构加价率执行对象和范围问题。

1、执行对象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执行范围为政府定价药品,即列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3、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及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应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

4、按上述办法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应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5、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中药饮片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

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

1、各级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药品,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格发[2005] 48号)规定的差别差率和相关政策执行。

2、各级医疗机构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自行购进的药品,应本着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原则自行核定零售价格。

三、关于抗肿瘤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
1、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属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890号)文件列入的抗肿瘤药品,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含集中招标采购和非集中招标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2、各级医疗机构经营的属市场调节价的抗肿瘤药品,凡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5]48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差率核定零售价格;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抗肿瘤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原则核定其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20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199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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