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处罚标准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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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处罚标准

三违认定处罚标准

“三违”认定和处罚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范“三违”认定标准,促进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预防和减少“三违”现象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三违”认定和处罚标准,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煤专业(29条)(一)严重违章(12条)1、采煤工作面施工人员,违反规程、措施,未按先支后回的支护程序作业的;2、违章作业造成支架咬架、倒架责任的;3、发现煤壁、顶板、支架有险情不及时处理的;4、处理煤仓、溜煤(矸)眼,无措施或不按措施处理的;5、工作面处理大块矸石或煤块放裸炮的;6、割煤机组工作时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7、采煤工作面支护密度未达到措施要求的;8、打锚杆、锚索时,把锚杆锚索折弯或锯短的;9、站在开动的溜子、转载机上支护顶或作其他工作的;10、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对漏顶区进行接顶的;11、支护不及时,造成人为空顶时间较长的;12、采煤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或冒顶区及托伪顶等特殊情况时,不及时补充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二)一般违章(17条)1、回柱时,不使用规程规定的专用工具的;2、割煤、移架时不开启喷雾降尘的;3、单人回柱或放顶作业的;4、回贴帮柱时不找帮的;5、柱子支在浮煤上的;6、工作面漏顶、超高处未使用高柱支护或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7、支护顶梁上方多出背顶不实的;8、临时支柱不起作用的;9、把柱子支设在人行道内堵塞行人通道的(漏顶等特殊情况除外)10、单体液压支柱未拴防倒绳或防倒绳断股严重的;11、支柱连续二颗失效或出现三颗连续间距超规定不及时处理的;12、采煤机启动前不观察采煤机及其周围人员情况的,不按规定发出启动信号的;13、铰接顶梁销子、水平楔达不到位的;14、溜子运行中,载有物料等不及时停机处理的;15、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的;16、液压管路不按规定使用U型卡的;17、液压支架操作把手不及时复位的。

二、掘进专业(27条)(一)严重违章(8条)1、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空顶作业的;2、巷道接近老空等异常区不按规程规定探查水、有害气体的;3、迎头耙装、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4、使用耙装机装(煤)岩时,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的;5、无规程措施就开工作业的;6、支护质量低劣造成冒顶;7、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而造成贯通侧冒顶的;8、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开机的;(二)一般违章(19条)1、耙装机无防护栏栅或照明的;2、迎头安全距离不够,前打后耙进行平行作业的;3、前探梁吊环不满帽的;4、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5、风钻、锚杆钻机打眼时,点眼工戴手套握钻杆的;6、危岩活矸(含二合顶)不及时处理的;7、迎头五米范围内有三处锚杆托盘松动(包括预应力、拉拔力不够)或一个锚杆失效的;8、大钻头打眼安装细锚杆的;9、挂网前顶、帮浮矸未找净,网后有浮矸就喷浆的;10、迎头支护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锚杆或锚索的;11、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补充措施的;12、钢丝绳滑轮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3、耙装机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4、不使用前探梁或前移不及时的;15、一次装药分次起炮的;16、处理喷浆机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的前方及其附近有其他人员的;17、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的;18、锚杆质量不合格就喷浆的;19、耙装机耙装时,迎头施工人员与回头轮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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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标题: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引言概述:安全检查是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内容和要点。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和原则1.1 安全检查的目的- 确保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的发生。

-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 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

1.2 安全检查的原则- 法定原则:安全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依法取证,依法处罚。

- 公正原则:安全检查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 预防原则: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教育原则:安全检查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3 安全检查的程序- 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对象。

-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检查对象的特点和检查目的,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

- 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对检查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 发现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 处理问题:根据检查报告,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催促整改。

二、安全检查的处罚措施2.1 警告- 对于一些轻微的安全违规行为,可以赋予口头或者书面的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安全。

- 警告处罚主要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当事人改正错误,遵守安全规定。

2.2 罚款- 对于一些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安全风险的行为,可以赋予罚款处罚。

-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2.3 暂停营业- 对于一些违反安全规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场所,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的处罚措施。

- 暂停营业的期限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来确定,以确保场所的安全。

三、安全检查的监督和申诉机制3.1 监督机制- 建立安全检查的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6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制性条文

26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制性条文

26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是经过深入分析总结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多年总结而来。

规定中每条都是由惨痛的安全生产事故总结而来,每一条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来,每一条都是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一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一带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周三复查。

本条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三)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

项目经理带队检查及复查整改第二条施工作业前,工长或栋号长必须组织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考虑到施工现场作业面存有多种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结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制定。

现场未设置工长、栋号长职务的由生产副经理进行条件验收。

第三条危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本条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严格实行方案审批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首先进行各部门的审核会签、公司审批后向监理、指挥部报审,审批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

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

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

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的通知各部门、段、子公司:为规范公司运输生产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明确违章违纪的范围,防范职工日常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现将红柠铁路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经2012年5月##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请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熟知,防止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超前防范机制,严肃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根据公司《2012年安全管理考核实施办法》(陕红铁发[2012]74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章公共部分一、严重违章违纪范围(一)人身安全部分1.未按规定操作隔离开关,处罚责任人500元,工班长300元。

2.值班中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处罚责任人500元,工班长300元。

3.清扫集中操纵道岔未安放安全木楔,处罚责任人500元,工班长300元。

4.酒后开车,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处罚责任人500元,工班长300元。

5.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处罚站长、工班长、车间主任800元。

6.擅自撤除防护信号或不按规定设立防护,处罚责任人500元,工班长300元。

7.工作人员需横越列车和车辆时,在没有确认机车车辆无移动的情况下,翻越车辆、列车,钻车底,处罚责任人600元。

8.横越线路时未“一站、二看、三通过”,未注意左右机车车辆的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处罚责任人600元。

9.未戴安全帽、安全带,不设安全网,不穿防护服进行作业。

,处罚责任人500元,工班长 300元。

10.未搭好脚手架,未放稳梯凳就开始作业,处罚责任人500元,工班长 300元。

11、携带笨重工具和材料登高作业,处罚责任人500元,工班长300元。

12、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处罚责任人600元,防护人300元。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规定旨在规范安全检查程序和处罚措施,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一、安全检查程序1. 安全检查的主体:安全检查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授权的安全检查机构负责执行。

2. 安全检查的对象:安全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交通运输工具、建筑工地等。

3. 安全检查的方式: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举报检查等方式进行。

4. 安全检查的程序:(1) 准备阶段:安全检查前,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

(2) 检查阶段:安全检查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检查,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勘察、询问相关人员等。

(3) 结果通知: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结果通知书,明确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整改的要求。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1. 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消防设备、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通道等。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3. 安全隐患排查: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包括火灾隐患、生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隐患等。

4. 安全宣传教育: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标识标牌的设置、安全培训的开展等。

三、安全检查的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存在轻微违规的被检查单位,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对于存在较为严重违规的被检查单位,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3. 暂停营业: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或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被检查单位,可以暂停其营业活动,直至整改合格。

4. 撤销许可证:对于存在特别严重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被检查单位,可以撤销其相关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及扣罚规定范本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及扣罚规定范本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及扣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及个人安全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安全检查是指对单位和个人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有计划、有组织的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单位和个人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检查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用技术手段和人员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内容第六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三)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四)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特种物品的存放、运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五)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安全检查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也可以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进行检查。

第八条安全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程序第九条安全检查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形式。

第十条定期检查是指按照一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的安全检查,其周期和频次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临时检查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安全检查,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举办大型活动等。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当由专门的检查人员进行,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检查报告中应当详细描述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结果的处理应当及时,对于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设立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完成整改后,应当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安全检查的扣罚规定第十六条对于不合格的安全检查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扣罚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问题较轻、后果较小的情况,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对于问题较重、后果较大的情况,可以给予书面警告;(三)罚款:对于问题严重、后果严重的情况,可以给予罚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四)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单位,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五)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资格证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且后果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执照等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罚分为A、B、C三类:A类罚款即严重不合格; B类罚款即一般不合格;C类罚款即轻微不合格一、A类罚款即严重不合格(一)对施工队的罚款:1、高空作业不系挂安全带或安全带已损坏仍在使用;(高空作业指跌落高度在2米以上高度的作业场所)如:安全带断股、安全带断裂续接、安全带不合格;安全带系挂不正确,如:安全带没有系挂在可靠位置的,挂钩固定不牢,安全带系挂没有满足高挂低用原则的。

(罚款100元/人次)2、吊篮施工时,不按规定上下吊篮和使用吊篮的,如:吊篮内踩踏其它登高设备、高空翻越吊篮、高空进出吊篮时吊篮未固定及先解安全带后下吊篮;安全大绳没有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的;吊篮不配安全绳和安全卡扣,配重不固定。

(罚款200元/人次)3、吊篮作为吊装设备使用或运输物料荷载超过吊篮额定荷载0.5倍的。

(罚款500元)4、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登高作业的。

(罚款500元/人次)5、不经过申请擅自拆除更改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防护及脚手架。

(罚款500元)6、随意接长电源线或不使用插头接插座的。

(罚款200元)7、吊篮上焊接时电线绝缘皮破损,或用钢丝绳做零线。

(罚款100元)8、未设置专职看火人或看火人不在岗的。

(罚款200元)9、氧气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乙炔瓶平置。

(罚款200元)10、电焊、气焊周围有可燃易燃物没有妥善隔离。

(罚款200元)11、气焊时乙炔瓶没有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或装置失灵。

(罚款200元)12、存有可燃物仓库周围有动火作业的,仓库内没有灭火器保护的;在可燃物旁吸烟的。

(罚款200元)13、施工用脚手架作为吊装设备的结构架。

(罚款500元)14、不按方案和交底作业违章操作的。

(罚款500元)15、吊装作业使用不合格设备、设施的或吊装装备为验收及投入使用的。

(罚款500元)16、吊装作业信号工口齿不清晰的。

(罚款500元)17、不按方案要求安装配重。

《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强化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管理意识,促进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健全约束控制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特规定如下:一、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职处分1、煤矿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三程一标》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必备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行组织生产,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2、煤矿未按国家、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办等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煤矿瓦斯治理指导意见(简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规、条例和规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装备设施,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未配齐、装备不完善和隐患特别严重等重大问题未按规划组织整改,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3、煤矿生产主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划组织整改,强行组织生产,给予主管矿长撤职处分。

4、煤矿未落实“一通三防”、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和矿井防治水等重大安全措施,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5、矿井不具备独立完整通风系统,存在严重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风等严重隐患,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6、编制、审批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顶板灾害、防治水和防灭火等重要安全技术措施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给予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7、在搬家跳面、初次放顶、巷道贯通、遇有构造、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和井下焊接作业等关键阶段,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由于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场督导指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撤职处分。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模版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模版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三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第四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

第八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当公正、公平、透明,不得泄露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二)罚款;(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企业和事业单位,并告知其申诉或者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补充第十七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安全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停工25条根据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可以有以下几种:
1. 口头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进行指出、警告,要求立即改正,给予警示。

2. 罚款:对严重违法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处以罚款。

3. 暂停生产、停产整顿:对严重违法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可以责令暂停生产或停产整顿,直至问题解决后再恢复生产。

4. 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严重违法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禁止重新获得生产许可。

5. 行政拘留: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犯罪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 刑事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导致严重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规定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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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标题: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引言概述: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指在各行业领域中,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处罚范围1.1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等领域。

1.2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或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1.3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无论规模大小。

二、处罚方式2.1 对于安全违规行为,处罚方式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处罚力度应当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2.3 处罚方式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滥用职权或者对特定单位或个人偏袒。

三、处罚标准3.1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避免主观裁量和随意性。

3.2 处罚标准应当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和风险程度来制定,做到有的放矢。

3.3 处罚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方便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了解自己的违规情况和应对措施。

四、处罚程序4.1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应当规定明确的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环节。

4.2 处罚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4.3 处罚程序应当及时高效,避免拖延和耽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处罚效果评估5.1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应当设立效果评估机制,对处罚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5.2 评估内容包括处罚力度、处罚公正性、处罚标准的合理性等方面。

5.3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为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结语: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行业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煤矿安全动态检查处罚规定

煤矿安全动态检查处罚规定

附件3:煤矿安全动态检查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建设,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煤业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及违章行为,由煤业管理公司安全监察部与有关专业部室人员根据以下规定填写处罚通知书,并加盖煤业管理公司安全监察部公章后生效执行。

第三条矿井根据处罚通知书内容组织追查分析,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千~5千元。

1.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

2.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4.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落实”的。

5.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场所。

6.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不采取措施的。

7.工作面贯通未按《作业规程》、措施执行的。

8.煤仓施工未按措施执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9.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的。

10.综采工作面两顺槽提前回柱的。

11.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的。

12.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13.巷道维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14.井下峒室设备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15.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16.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8.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19.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

20.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21.立井提升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阻车器、摇台不闭锁。

22.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23.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24.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

25.斜巷运输不设警戒的。

26.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如果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故意隐瞒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如单位或者个人故意隐瞒安全隐患,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如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安全检查处罚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警告:对于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轻微行为,可以赋予警告处罚,提醒单位或者个人注意安全,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2.罚款:对于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较为严重行为,可以赋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同时也要考虑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状况。

3.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完善安全措施。

4.吊销执照:对于多次违反安全检查规定,且后果严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吊销其相关执照,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5.刑事处罚:对于故意造成严重事故或者导致人员伤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

三、安全检查处罚的程序和权力:1.安全检查处罚的程序:安全检查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以下步骤: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2.安全检查处罚的权力:安全检查处罚的权力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等。

这些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标题: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引言概述: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它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处罚,以达到警示和惩罚的目的。

一、处罚的依据1.1 安全检查法律法规: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的安全检查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1.2 公共安全标准:处罚规定也会参考公共安全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场所的安全标准来确定处罚的力度。

1.3 相关政策文件: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也是制定处罚规定的依据之一,这些文件会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2.1 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违规行为会被细化分类,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

2.2 处罚措施的选择: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处罚措施会有所不同,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3 处罚程序的规定:处罚规定也会明确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处罚标准和量刑原则3.1 处罚标准的确定:处罚规定会规定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确定处罚的力度。

3.2 量刑原则的遵循:处罚规定会遵循一定的量刑原则,包括法定处罚、罚当其罪、罚罪相当等原则,确保处罚的公平和合理。

3.3 量刑的灵活性:在确定处罚力度时,也会考虑到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四、处罚执行和监督4.1 处罚执行的程序:处罚规定会规定处罚执行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处罚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

4.2 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处罚的执行效果,处罚规定也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4.3 处罚结果的公示:处罚规定还会规定处罚结果的公示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处罚结果,起到警示和示范的作用。

五、处罚的效果和意义5.1 效果评估和反馈:处罚规定会对处罚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处罚规定,提高处罚的有效性。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一、背景介绍安全检查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安全检查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标准格式。

二、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目的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

通过明确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安全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适合范围安全检查处罚规定适合于所有公共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办公楼等。

任何人在这些场所中违反安全规定,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内容1. 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明确了一系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共场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 在公共场所滋扰他人等。

2. 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赋予口头警告,提醒违规者注意安全;-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暂停资格:对于多次违规行为或者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违规者的相关资格,如驾驶证、执照等;- 拘留: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限制违规者的自由。

五、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执行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

执行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依法执行:处罚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适度处罚:处罚必须适度,不能过重或者过轻。

六、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效果,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违规行为的减少程度;- 公众对处罚规定的满意度等。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隐患排查治理处分第一章一般规定1、严禁酒后入井,违者罚款100―1000元/人次;井口值班人员不制止的,处分50―100元/次人2、酒后肇事,违者处分200―2000元/人次。

3、严禁擅自携带烟火入井,违者处分500―1000元/人次。

4、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含合格平安帽〕、着装整齐、严禁穿化钎服、拖鞋入井,违者处分50―100元/人次。

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代岗,违者处分100―200元/人次,严禁串岗、离岗,违者处分100―200元/次。

6、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矿、矿属各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其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文化、体育及其它活动,参加抗洪、抢险活动,成心不参加者处分100―200元。

7、入井人员在入井前未到井口值班室报道考勤、考勤以后1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入井、出井1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检身房销号的,处分50―100元/人次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8、入井人员领取矿灯后如无正当理由10分钟内必须入井。

出井后如无正当理由10分钟内必须将矿灯交回矿灯充电房。

违者处分50―100元/人次。

9、严格禁止,坚决打击违抗命令、违抗人员安排的行为,按旷工一天处分100―500元/人次。

10、严格禁止上自由班、挂虚班、请人帮上班行为〔在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找人贴班,但必须是谁入井就考谁的勤〕违者一次处分100―200元/人次。

11、但凡没有参加班前会而又未经有关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同意入井的、或擅自单独一人入井进入工作面作业的,处分100―200元/人次。

12、严厉惩办参加班前会,接受了任务,考了勤,又无辜不到工作的行为,违者处分工人100元、班长200元、队长500元/人次。

13、当班工作任务未完成、平安隐患未整改彻底、擅自出班的,处分200―1000元/人次。

如果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法和相关法规,安监站针对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可以进行处罚。

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
1. 口头警告:对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较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书面警告:对于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安监站可以下发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3. 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较大安全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安监站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确定。

4. 暂停生产或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安监站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5. 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致人员伤亡的单位,安监站可以撤销其相关许可证或执照,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数额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法规进行调整,以上仅为一般性规定。

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处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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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标题: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引言概述: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规和制度。

这些规定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建筑、交通、食品、环境等,旨在预防和惩治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

本文将详细阐述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五个部分,包括建筑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和其他领域的安全规定。

一、建筑安全:1.1 建筑结构安全:规定了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等方面的标准。

包括建筑物的承重结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

1.2 建筑用地规划:规定了建筑用地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物的位置和密度等。

1.3 建筑物日常维护:规定了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要求,包括设备设施的维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消除等。

二、交通安全:2.1 道路交通规定:规定了驾驶行为、交通标志和信号等方面的规定。

包括交通信号灯的使用、车辆行驶速度限制等。

2.2 交通工具安全:规定了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要求。

包括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交通工具的定期检测等。

2.3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

包括事故报警、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等。

三、食品安全:3.1 食品生产管理: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安全控制措施。

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等。

3.2 食品销售管理:规定了食品销售环节的卫生要求和安全控制措施。

包括食品标签、食品保存和销售场所的卫生管理等。

3.3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标准。

包括食品抽检、食品安全追溯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等。

四、环境安全:4.1 大气环境保护: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监测要求。

包括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质量监测和排放许可管理等。

4.2 水环境保护: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水质监测要求。

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水质监测网络的建立等。

4.3 土壤环境保护:规定了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土壤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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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次
20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及废料未存放好并不及时清理;
100元/次
21
损坏安全、消防设施(如栏杆、安全网、围护构件、灭火器等及安全警示标牌或挪作他用;
300元/次
22
非电工乱拉乱接施工电源;
200元/次
23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未动火审批手续;
100元/次
24
高空作业向下抛掷物件,无人在场看管监护,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100元/人
13
高空作业人员不系挂好安全带;
200元/次
14
施工现场吸烟;
100元/次
15
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者进入施工现场;
100元/次
16
上班前饮酒或班中饮酒;
200元/次
17
施工现场嬉戏、打闹或睡觉;
100元/次
18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00元/次
19
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安全检查处罚标准26条
序号
违章情况描述
处罚标准
1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定分包安全管理协议的,对总包单位罚款;
1000元/单位
2
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到期不整改的,对总包单位罚款;
100元/点
3
分包(分项)工程无安全措施方案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总包单位罚款;
500元/次
4
对新进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施工现场每发现一人未受安全教育对总包单位罚款;
200元/次
25
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非定机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定机人员如随意交给他人操作,属失职;
200元/次
26
起吊物料时,所吊物品必须放置整齐,严禁混吊物料,违者罚信号工;物料起吊时信号工必须进行现场指挥,如信号工不在现场指挥,给予罚款;由他人代替指挥或超重吊装罚信号工。
200元/次
200元/人
5
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每发现一人未交底,对班组长罚款;
100元/人
6
施工单位领导或管理人员强令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者,予以罚款
1000元/次
7
门卫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进行检查登记
50元/人
8
脚手架、井架、塔吊未按施工方案有关规定搭设或未办理相应的验收挂牌制度的,每发现一处对总包单位罚款
500元/处
9
各类施工机具未设防护棚和安全操作规程、无防护挡板,转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每发现一处对总包单位罚款
Hale Waihona Puke 300元/处10各种预留孔和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处对总包单位罚款;
100元/处
11
各类电气设备无可靠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装置的,每发现一次对总包关单位罚款;
100元/处
12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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