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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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人身事故等级有哪些?谢谢了,那位能给个答案,考安规用的,谢谢分八级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级)死亡30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重大人身事故(二级)死亡10-30人,或50-100人重伤较大人身事故(三级)死亡3-10人,或10-50人重伤一般人身事故(四季)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五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下轻伤六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10人轻伤七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5人轻伤八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2、电力自动控制中试述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及事故调查的主要程序?电力部制订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最终达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原则的实现,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调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环节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改进部门不足之处。

《调规》对事故、障碍的认定,事故调查及统计报告,安全考核都作了可操作的条文规定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文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引言2.调查目的3.调查程序– 3.1 事故报告和记录–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 3.7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8 结果报告和推荐措施4.事故调查流程图5.总结1. 引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和民生用电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制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目的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确定事故的原因;•评估事故对人员、财物和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3. 调查程序3.1 事故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等。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电力工程师、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客观性。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背景原因和管理原因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访谈、实验室测试等。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调查小组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以获取更多关于事故的信息。

勘察工作要全面细致,包括事故现场的布设、环境状况、残留物的收集等。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调查小组应根据勘察和取证的结果,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是为了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包括火灾、爆炸、机械故障等事故。

三、责任相关1.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事故调查计划,明确各岗位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结论准确无误。

四、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障现场安全,防止证据丢失。

3.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4.调查组应当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收集相关证词和证据。

5.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6.调查组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

五、事故调查记录1.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情况、调查分析等。

2.调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便于后续分析和总结。

六、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草拟,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防范措施建议等。

3.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报告应当保密,不得泄漏调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电力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文档,希望能够对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是一个一般性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如果需要详细的规程,请向中国华能集团内部的相关部门或法务部门索取: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人员第二条调查组的设立在发生电业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调查组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负责事故的全面调查。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包括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三条调查启动电业生产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启动后的72小时内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告公司高层。

第四条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事故范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章报告和追责第六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追责程序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改进措施第八条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并提出改进的时间表和计划。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是一个简化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具体的规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来制定。

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DL588-9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588-9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 The code of investigation for the electric power production accid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12-22批准1995-04-01实施1总则1.1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2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1.4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

2、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人身事故分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和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4、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5、重大人身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6、较大人身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7、一般人身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8、事故的责任分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认定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0、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

11、变电站内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非计划停用,属于五级电网事件。

12、事故调查程序:1、保护事故现场;2、收集原始资料;3、调查事故情况;4、分析原因责任;5、提出防范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13、安全周期:安全天数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14、事故调查规程自2012年07月01日起执行。

15、电力生产区域是指: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讯设施的走廊等。

16、220千伏系统中,断路器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属于六级电网事故。

17、220千伏以上线路、母线失去主保护属于六级电网事故。

18、220千伏以上单一母线非计划停运属于七级电网事故。

19、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属于三级设备事件。

20、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属于六级设备事件。

21、10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属于五级设备事件。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保障电力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发生在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用电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用电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现象,包括电力线路爆炸、设备故障、火灾、电击等。

第四条电力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五条电力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记录。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现场的相关设备、线路、材料等进行检查,收集有关痕迹、证据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现场的环境、气象、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当时的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因素。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证据,避免现场被破坏或干扰,并进行现场照片、视频等记录。

第九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的观点、经历和感受,获取可能的关键信息。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相关资料、记录进行查阅和分析,包括事故报告、运行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结合现场检查、勘察、证据收集、资料查阅等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初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责任方、事故影响等内容,并提交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调查人员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深入调查,对事故原因、责任方、防范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深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原因的分析、责任方的认定、事故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交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深入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法规,为确保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可靠,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旗下所有电力生产子公司,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遵循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有关方报告事故调查结果。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该尽早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调查职责。

第二章事故调查程序第七条事故调查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事故调查计划的制定: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人员安排、采集证据方式、调查时间安排等。

(二)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事故现场的实物证据、照片、视频等。

(三)证据采集:事故调查组应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记录、监控记录、从业人员口述等。

(四)目击者询问:事故调查组应与目击者进行询问,记录下目击者的证言。

(五)相关数据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原因。

(六)事故回溯:事故调查组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事故回溯,重现事故发生过程,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

(七)结果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责任。

(八)阶段性汇报: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内外部有关方向公开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九)最终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撰写最终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并公布。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得有隐瞒报假等行为。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保证调查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擅自泄露调查结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接受组织的调查和监督,不得擅自干预调查结果。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 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 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 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 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 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 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 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 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 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 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 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 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 任:
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 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 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 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 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 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 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 人身伤亡。 2.1.2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 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 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1.3 设备事故 2.1.3.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直接经 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整改评价、考核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司系统外包工程外单位人身事故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1993〕140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2011〕7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2 电网事故2.3 设备事故2.4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2 调查组织3.3 调查程序3.4 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4.2 月度报告、报表4.3 季度报告4.4 年度报表4.5 填报及审批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整改评价、考核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司系统外包工程外单位人身事故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1993〕140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2011〕7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释义版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释义版

可编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2 电网事故2.3 设备事故2.4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2 调查组织3.3 调查程序3.4 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4.2 月度报告、报表4.3 季度报告4.4 年度报表4.5 填报及审批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精选模板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2.1 人身事故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2.2.1 特大电网事故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20%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未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负荷下列条件之一者定未重大电网事故: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8%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2.2 电网瓦解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4%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00mW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1) 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未单一线路供电者);2) 220kV枢纽变电站;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解供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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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2.2电网事故2.3设备事故2.4事故归属3事故调查3.1即时报告3.2调查组织3.3调查程序3.4事故调查报告书4统计报告4.1事故报告4.2月度报告、报表4.3季度报告4.4年度报表4.5填报及审批5安全考核5.1考核项目5.2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

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站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

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电网事故2.2.1特大电网事故2.2.1.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20%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区域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及以上的城市。

2.2.1.2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2.2.2.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8%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及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其他释义同2.2.1.1。

2.2.2.2电网瓦解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4%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00MW【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其他释义同2.2.1.1。

2.2.2.3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1)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2)220kV枢纽变电站;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站名单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一般电网事故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2.2.3.1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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