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审核的管理规定。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水道、浮筒、锚地、船闸、航标等设施所具有的能够保障船舶安全顺利通航的条件。
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是为了确保船舶在通航时不会遇到危险或阻碍,提高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效率,保障航道交通的顺畅。
1.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对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应明确相关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并在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审核机构可以由相关水运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等负责。
2.规定评价审核的内容和标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航道水深、水流、冰情、水质、风浪、航标、船闸等方面的评价。
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评价审核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3.审核流程和方法。
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评价审核的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价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查、评估、发布等环节。
同时,还需明确相关审核所需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4.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
管理办法需规定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方式,包括审核结果的是否公开、公示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明确如何处理审核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措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管理水平,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益。
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船舶在通航过程中遇到危险,还能够提高船舶的通过能力,减少通航时间,提高通航效率。
同时,它还能够促进航道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航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船舶安全通航、促进航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公司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公司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你公司办理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项目代码:2019-341226-55-03-003737)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1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
具体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拟建码头位于阜阳市颍上县颍河五桥下游约860米处,沙颍河左岸。
工程选址在阜阳港颍上港区沙北作业区张泊渡岸线范围内,符合阜阳港总体规划,且与相邻过河、拦河、临河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同意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根据《安徽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8—2030年)》,沙颍河(常胜沟-沫河口)航道规划等级为III级。
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27.9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6.40米。
三、设计代表船型同意《报告》提出的设计代表船型,即1000吨级货船:60.0米×10.8米×3.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四、建设方案拟建码头工程顺岸布置4个1000吨级件散货泊位,设计年吞吐量155万吨。
采用高桩框架结构,码头平台长度290米、宽度20米,顶高程24.50米。
码头前沿线与航道水流流向基本一致,与上游拟建常洲码头及下游拟建张泊渡码头前沿线一致,且平顺衔接。
码头港池水域采取切滩后退形成,前沿线距规划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约112米,停泊水域不占用主航道。
码头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现状及规划航道布置影响较小。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上下游码头统筹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六、作出本意见的基础性文件有:《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上海中北航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阜阳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安徽龙王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选址意见的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为了保证航道安全通航及防范和纠正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航道建设管理权或者航道安全管理职责的水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在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受益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河流、湖泊或港口管理机构,以及受其领导的单位和机构。
第二条、定义1.航道安全通航条件:是指船舶从规定的航道通行的安全要求,包括航道深度、通航宽度、水位及流速等。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是指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可能会引起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受到影响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1.对可能对航道安全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航道建设、维护、修建及其他水路相关工程项目,应当分类、范围、种类、数量等综合进行评价,按照当地的航道规划的要求,确定全程的航道安全通航条件。
2.在实施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前,应当对可能对航道安全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第四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审核1.承担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审核机构提交项目计划及相关资料,由有关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进行审核。
2.承担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如存在影响安全通航条件的情况,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第五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管理1.航道安全管理部门对可能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修建项目、维护措施、设施及其他相关工程,应当加强实施前的审核及实施后的检查管理,监督其是否符合航道安全通航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2.有关审核机构和航道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分析、综合处理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可能受到影响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反馈报告,便于持续监督和有效控制。
第六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力部门不予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停止开展有关项目;若继续开展,有权力部门可以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的思考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的思考作者:姜满山来源:《珠江水运》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航道法》贯彻施行后,正在开展的航道规划编制过程中,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航道保护技术等级依据问题思考1.问题的提出《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安徽省航道规划,将报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批准公布。
从启动航道规划编制到批准公布一般需要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目前正处于规划编制过程。
在此过程中,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是依照现有的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还是按照规划编制过程中拟定但尚未批准公布的规划航道技术等级?这个问题,无论是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还是承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技术咨询单位,还是承担审核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都必须面对和应当解决的问题。
2.《航道法》施行前航道管理和保护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已批准并公布的航道发展规划、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按照《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对建设桥梁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时,航道技术等级依据,只能是《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批准并公布的航道发展规划和经评定确定公布的航道技术等级。
这是因为,中长期航道发展规划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一定的水平年编制的,不仅是航道建设的依据,也是航道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而航道发展规划是通过航道建设来保障其实现的,一般只对需要采取建设措施的重要航道进行规划,例如包括航道发展规划在内的《安徽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05—2020年)》,以四级以上航道为主体,由“两干三支国家高等级航道”和“五条地区重要航道”共同组成安徽省内河航道的骨架体系,规划里程约1130公里,而安徽省内河航道总里程达6612公里,规划航道只占17.1%,还有5482公里一般和其他航道没有进行规划,如果只依据航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作为航道管理和保护依据,我省将有82.9%的航道没有管理和保护依据。
关于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批复
关于****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批复****(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及报告文本收悉。
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相关要求,为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该评价报告对****工程选址、平面布置方案、标志标牌布设方案等方面的评价结论比较客观。
二、经审核,****选址及总体设计方案基本合理,****等技术尺度指标满足规划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本工程若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航道和通航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向****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项目设计方案若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
四、取得该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
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五、该项目所在航道现场监管由****负责,请主动联系对接。
此复。
(航评审核单位名称及公章)
****年**月**日
2。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和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航评审核意见”)事中事后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航评审核意见执行到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对我省内河航道(长江干线除外)上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拦、跨(穿)、临河等涉航工程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负责淮河(安徽段)、涡河(蒙城闸以下)、茨淮新河(阚疃闸以下)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航评审核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等。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航评审核意见,航评审核意见是否有效;建设单位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2、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航评审核意见,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设计有无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3、导助航标志、防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4、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是否及时清除,受影响航道是否恢复原状;5、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各类涉航工程建设现场监督检查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需重点监督检查如下内容:1、跨越航道的桥梁、渡槽、管道、缆线等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位置;通航孔墩柱及缆线跨河档杆塔平面位置等;通航孔承台平面尺寸、顶部高程等;通航净空尺度或跨河缆线跨河档距、垂弧最低点高程;导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及墩柱防撞设施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doc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1 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 年 1 月 11 日经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 年 1 月 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摘要】航道通航条件对于船舶的安全航行至关重要,而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首先对航道通航条件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接着探讨了不同的评价方法和审核管理策略。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当前管理存在不足之处,为此提出了一些优化方案。
在总结中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了概括,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和管理策略,为提升航行安全性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航道,通航条件,概念分析,影响因素,评价方法,案例分析,优化方案,结论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航道通航条件是指影响船舶安全、顺利通航的各种因素,包括水深、水文条件、气象条件、水域状况等。
航道通航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效率。
随着我国水上运输的快速发展,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估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过去的研究中,关于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和评价方法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的航道通航条件审核管理策略可能较为滞后,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水上运输的需求变化。
本文旨在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优化方案。
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本文旨在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1.2 研究意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是航道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通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管理,有助于保障航道的安全性和畅通性,提高航道利用率,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合理有效的管理策略可以减少航道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为航运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海洋运输日益繁荣发展,航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良好的航道通航条件是保障海洋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的关键。
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航道管理体系、提升航道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_示例范本 (1)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涉及项目的相关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是明确了申请审核的阶段。《 办法》 明确了建设单
位 应 当在 工程 可行 性 研 究 阶段 完 成 航评 报告 后 , 提 出审
核 申请 。
二是 规 定 了申请 审核 时 需要 提 交 的具体 材 料 要求 。
主要 包括 审核 申请 书、航评 报 告、建设 依 据、建 设单位 机 构 证明 文件以及有 关承 诺 函、 协 议等。同时强调 了建 设单 位 应 当对所 提 交材 料 的真实性 、 合法 性 负责。
条 件 影 响评 价 审核 制 度 , 作 为 与航 道 有 关 的工程 项 目审 批 或 建 设 的条 件。为贯 彻 落 实 此项 制 度 , 规 范 航 道 通 航
条 件影 响评 价 审核 有关 工作 , 根 据 政 府 职 能转 变 要求 和
行 政审批 制 度改 革精 神 , 按照 “ 放管 服”改革 和 加强事 中 事后 监管 的要 求 , 在总结1 9 9 4 年 以来桥 梁 通 航 净 空尺 度 和 技术 要求 审批 、涉水 工程 通 航 安 全 影 响论 证 实践 经 验
( 三 )规 范 了申请与 审核 要 求
一
格 执行 审核 意 见 、 开工 建设 前 报送 施 工 图设 计 相关 内容 资料 、 完 工 后报 送 审核 意 见执行 情 况资 料等 ,《 办法 》 还 强调 了建设单位 应 当对 所报 资料 的真实性 负责。 三 是 明确 了监 督检 查 的具体 要 求 。 包 括 负 责航 道 现 场管 理 的机构 的监 管 要求 和负 责组 织 监督 检查 的部 门 的
道 条件 、 通 航 安 全、港 口及 航 运 发展 的影 响分析 : 减 小或
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 《 办法》 的出台背景、 主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服务指南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服务指南一、设定依据1.《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二、申请主体项目建设单位。
三、办理条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见附件)。
2.航评报告。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五、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六、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受理部门烟台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科。
八、受理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交通运输服务区港口水运窗口电话:0535-******* 0535-*******。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5月-10月下午:14:00-17:30,1月-4月及11月、12月下午13:30-17:00。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关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一、前言作为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航道通航条件对船舶航行安全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更是航路管理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1. 定义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是指对航道周边环境、水文气象条件、水深、航标、航道水域浮物及潜在危险物等因素进行系统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航行或通航的程度和方式。
2. 评价内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应涵盖以下内容:a. 航道状态评估:包括航道水深、水文气象条件、潮汐、流速等因素;b. 航标评估:包括航标的设置、维护情况等;c. 航道水域浮物评估:包括水域内的浮筏、漂浮物等;d. 潜在危险物评估:包括水域内的化学品、废弃物等;e. 其他相关条件的评估。
3. 方法和标准评价方法应以科学、客观、全面为原则,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评估。
评价标准应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影响评价审核管理1. 目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航道通航条件的安全和畅通,减少因通航条件不良而导致的船舶事故和航道堵塞。
评价审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依据评价报告和相关法规法规,进行逐项审核,确保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管理措施针对评价结果提出的问题,航路管理单位应及时建立改进措施,并进行管理,如采取及时疏浚、航标增设、浮物清理等,以确保航道通航条件的安全和畅通。
四、分析与建议1. 分析目前,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a. 评价方法不够科学和客观,导致评价结果不够准确;b. 缺乏专业人员进行评价审核,审核结果不够可靠;c. 管理措施不够及时和有效,不能有效改善航道通航条件。
2. 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a. 完善评价方法,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b.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评价审核的准确性和可靠性;c.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一、背景介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定其对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率的影响,并针对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上的水文、水文、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相关的航道标志、水道深度、水道宽度等情况。
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水文、航标、测量、航道维护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航道通航条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二、评价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对于航道通航安全和效率至关重要。
航道通航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安全航行。
如果航道通航条件不符合要求,船舶可能会受到影响,增加安全风险。
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是保障通航效率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航道通航条件可以提高船舶的通航效率,降低通航成本,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评价审核管理对于维护航道通航条件的良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1. 确定评价审核标准在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时,首先需要确定评价和审核的标准和要求。
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通用的标准、以及具体航道所要求的通航条件等。
根据这些标准和要求,可以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2. 建立评价审核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体系对于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评价审核体系应包括评价审核的流程、标准和方法,以及评价审核的组织和实施流程等。
通过建立评价审核体系,可以确保评价审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评价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3. 制定管理策略基于评价审核的结果,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管理策略应包括改善航道通航条件的措施、提高通航效率的措施、降低通航风险的措施等。
通过制定管理策略,可以及时解决航道通航条件存在的问题,提高航道通航条件的水平,确保航道通航的安全和效率。
4. 加强监督管理评价审核管理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管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航道的通航条件直接影响着航运的安全与效率,因此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的策略。
在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方面,应建立科学、全面、可行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到航道环境、水深、维护状况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的权重,并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准确可靠,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工作应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审核管理体系。
审核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应建立审核结果的追溯制度,确保审核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航道通航条件的管理策略,应注重科学规划与有效执行。
管理策略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体系和操作程序,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还应加强对管理措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策略,以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安全与可靠。
为了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的效果,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撑。
通过信息化手段搜集、处理和分析相关数据,为评价审核和管理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航道通航条件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提高管理的精确性和灵活性。
加强技术研究与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的策略应包括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审核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撑等方面。
通过有效的策略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航道通航条件的安全性和效率,促进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影响船舶正常通行的各种因素,包括水深、水流、风浪、冰情、航标等条件。
评价和审核航道通航条件是保证航道安全的重要工作,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航道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水深评价:水深是航道通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水深进行测量和评估,根据船舶的吃水情况和航道通行的需求,确定航道的最低设计水深并进行守潜监测。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定期巡航、航道疏浚和水文测量等措施,确保航道的水深符合通航要求。
3. 风浪评价:风浪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风浪情况进行测量和预报,根据风浪的特点和航道的通航要求,制定船舶驾驶的限制条件和安全措施。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航道边坡工程、陡坡防浪工程和护堤工程等措施,减小风浪对船舶通行的影响。
5. 航标评价:航标是航道通航的重要辅助设施,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航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航标的正常工作和可见性。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航标巡视、航标检测和航标维修等措施,提高航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管理策略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和合理实施,要充分考虑航道的特点、通航需求和环境因素,确保航道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管理工作的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涡阳县义门陈大π入武集35kV线路工程跨越涡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涡阳县义门陈大π入武集35kV线路工程跨越涡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你公司办理涡阳县义门陈大π入武集35kV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018-341621-44-02-024081)跨越涡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
具体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拟建工程于亳州市涡阳县境内、涡阳枢纽上游约13.24公里处跨越涡河航道。
工程河段河道顺直微弯、河势总体稳定,与亳州港总体规划无冲突。
跨越档档距358米,两侧杆塔均位于大堤背水侧。
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同意《航评报告》工程选址和平面布置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研究结论。
拟建工程所在涡河航道规划等级为IV 级。
工程跨越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30.75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
三、代表船型、船队基本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44米×8.8米×2.3米)、1拖6×500吨级拖队(275米×8.8米×2.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四、通航净高拟建线路跨越档缆线设计垂弧最低点高程54.85米,通航净高24.10米,满足IV级航道通航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标志,并负责专用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意见的基础性资料有:《涡阳县义门陈大π入武集35kV线路工程跨越涡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亳州市港航管理局关于涡阳县义门陈大π入武集35千伏线路工程选址意见的函》(亳港航管函﹝2020﹞22号)、《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涡阳县义门陈大π入武集35kV线路工程跨越涡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解曼莹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7(000)004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解曼莹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切实保护航道及航道资源r——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解读《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J], 陆民敏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J], 交通运输部
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J], ;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 [J],
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和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航评审核意见”)事中事后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航评审核意见执行到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对我省内河航道(长江干线除外)上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拦、跨(穿)、临河等涉航工程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负责淮河(安徽段)、涡河(蒙城闸以下)、茨淮新河(阚疃闸以下)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航评审核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等。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航评审核意见,航评审核意见是否有效;建设单位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
料;
2、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航评审核意见,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设计有无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3、导助航标志、防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是否及时清除,受影响航道是否恢复原状;
5、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各类涉航工程建设现场监督检查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需重点监督检查如下内容:
1、跨越航道的桥梁、渡槽、管道、缆线等水上过河建筑物
工程位置;通航孔墩柱及缆线跨河档杆塔平面位置等;通航孔承台平面尺寸、顶部高程等;通航净空尺度或跨河缆线跨河档距、垂弧最低点高程;导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及墩柱防撞设施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2、穿越航道的隧道、管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
工程位置;工程出入土点位置;工程顶部高程;管线标等导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等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3、永久性拦河闸坝
工程位置;是否配套建设通航建筑物或预留通航建筑物建设位置;通航建筑物规模;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配布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4、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等工程
工程位置;临河工程平面布置;取、排水设施等临河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布置;助航标志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六、现场监督检查要求
1、工程开工前,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航评审核意见、工程属性和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分项(分部)工程进度等,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管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及时组织进行核查,并根据涉航建筑物类型填写工程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附表1-1~6)。
2、工程施工中,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填写涉航建筑物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表2)。
现场检查可采取实地勘察、测量,查阅施工、监理等资料,现场摄像、拍照取证等方式。
3、工程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文字、图纸资料,并及时组织进行核查,填写涉航建筑物完工后核查表(附表3-1~6)。
4、在上述检查工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或现场施工与
航评审核意见和要求不符时,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填写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见附表4)。
建设单位对现场监督检查单位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现场监管单位应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
七、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及核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及残留物清除等资料,报送省港航管理局。
八、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建立涉航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
(二)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
(三)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等资料;
(四)建设单位报送的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表,现场检查表,涉航建筑物完工核查表,现场检查整改通知单;
(六)现场影像、图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桥梁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登记表
填表说明:
1、单孔双向通航的桥梁,“通航孔桥墩编号”按照左岸向右岸顺序填写1、2;双孔单向的桥梁,“通航孔桥
墩编号”按照左岸向右岸顺序填写1、2、3。
2、“核查意见”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跨河缆线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填表说明:
1、杆塔位置应填写杆塔中心线坐标,并注明坐标系统。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下穿管线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填表说明:
1、出入土点(口)位置一般应填写中心点坐标,并注明坐标系统。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附表1-4:
临河码头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填表说明:
1、“建设规模”应填写泊位等级及泊位数量,“结构形式”请填写重力式、高桩框架等。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临河取(排)水口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填表说明:
1、“工程用途”应填写排水口、取水口,“工程规模”应填写单位时间取(排)水量。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拦河闸坝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表
填表说明:
1、若拦河闸坝未配套建设通航建筑物,请在“预留通航建筑物” 中通航建筑物预留情况。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附表2:
涉航建筑物现场检查表
填表说明:
1、现场检查的简要经过,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数据;
2、检查方法为查阅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资料,现场检查、测量,现场影像、照片等;
3、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现场测量记录、影像、照片等,施工及监理等资料。
填表说明:1、单孔双向通航的桥梁,“通航孔桥墩编号”按照左岸向右岸顺序填写1、2;双孔单向的桥梁,“通航孔桥墩编号”按照左岸向右岸顺序填写1、2、3。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填表说明:
1、杆塔位置应填写杆塔中心线坐标,并注明坐标系统。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附表3-3:下穿管线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填表说明:1、出入土点(口)位置一般应填写中心点坐标,并注明坐标系统。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附表3-4:临河码头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填表说明:
1、“建设规模”应填写泊位等级及泊位数量,“结构形式”请填写重力式、高桩框架等。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附表3-5:
临河取(排)水口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填表说明:
1、“工程用途”应填写排水口、取水口,“工程规模”应填写单位时间取(排)水量。
2、“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附表3-6:拦河闸坝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填表说明:若拦河闸坝未配套建设通航建筑物,请在“预留通航建筑物” 中通航建筑物预留情况。
1、“核查结论”填写是否通过核查。
3、表中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米为单位,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
附表4
工程审核意见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
备注:1、问题处理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检查单位。
2、本表一式二份,现场监管单位、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